托德曼调解研究中遗留的几个问题_国民政府论文

托德曼调解研究中遗留的几个问题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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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德曼调停”的过程,简单地讲就是:淞沪战役末期,交战的中日双方都邀请德国出面调停,于是有了陶德曼调停的开端。蒋介石拒绝了日方的条件。接着,日军兵临南京城下,日方又请陶德曼出面调停,条件与前次同。这次蒋介石答应以日方条件作为谈判的基础。三日后,日军攻打南京,越二日,日本即反悔这些条件。攻克南京后,日方向中方提出了更为苛刻的新条件,但只允许德方把新条件中的谈判总则转告中方,而不允许把谈判细目转告中方。蒋介石一见日方谈判总则就决定不予答复,一直对日方不理睬。另一方面,担任中介的德方两度要求日方对新条件的谈判细目提供说明,日方遂了德方心愿,但都嘱咐只可透露给中方,不可正式告知中方。这样,日方自然得不到中方的答复,于是对中方下了最后通牒,限期答复。最后等来的是中方的询问:请明示谈判细目。日方觉得中方应该已经了解日方条件的大概,如此反问完全是对和谈毫无诚意,单讲拖延之策而已,遂终止了“陶德曼调停”。

以上是对迄今为止的研究成果的归纳。遗留的问题是:第一,淞沪战役后期蒋介石和陶德曼的会谈中,国民政府有无谈判方案?蒋介石摆在桌面上的拒日理由是什么?实际的拒日原因是什么?第二,日军兵临南京时,陶德曼前来调停,日方条件不变,蒋介石答应谈判;但开始攻打南京的第三天,日方就反悔条件,其反悔的原因是什么?第三,日方的新条件是怎样出笼的?第四,日方新条件分为谈判总则(即所谓的四项基本条件)和“谈判细目十一条”(九条谈判条件加两条附记事项),日方为什么一直只告知中方谈判总则而不告知谈判细目呢?其不可告人的动机和现实原因是什么?第五,现在已经清楚,关于日方新条件中的谈判细目,日方在陶德曼调停的过程中作了两次补充说明,那么每次补充后所形成的日方谈判细目的总轮廓,同日方已经在案的成案相比,又有什么不同?第六,在南京陷落后的调停中,中、德、日三方各自对调停采取的态度和措施有何不同?这六个细节问题,目前尚未阐明,或未完全阐明,本文打算做一探讨。

陶德曼调停的开端,在偶然性上是布鲁塞尔会议的刺激之下出现的,但作为必然性,是因为中日双方当时都有在上海战事结束后进行谈判的内在需要。于是,在双方都邀请德国出面斡旋的情况下,1937年10月29日,德国驻华大使陶德曼访晤中国外交部次长陈介,“陶德曼调停”正式开始。可是到了11月5日陶德曼带来日方条件与蒋介石会谈时,蒋拒绝了日方条件。

先说蒋介石为什么拒绝日方条件。笔者从五点分析蒋介石拒日的真实原因。

其一,看当时战场上的形势。尽管早已准备停战,但是到了10月29日陶德曼访晤陈介时,“淞沪战事处境艰难,北战场亦形势不利”①。既然军事上失利,谈判必然无筹码,势必回避或拒绝谈判。当日国民政府决定迁都重庆继续抗战,已经为后来的蒋陶会谈的结果奠定基调。其二,看日方本身的条件。11月5日陶德曼给蒋介石带来的条件②,是让中国丧失主权、丧失国防、与苏为敌、恶化与欧美列强关系的系列条件,是日本在此前数年中曾经对华要求过却没有实现的东西,接受它们,将为日后两国继续争战以及中国在争战中重复屈辱的历史埋下伏笔。其三,看国际形势。日本除了上海战事结束后需要同中国谈判,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迫于国际压力才来和谈的,也就是企图以和谈姿态让专门解决中日冲突的布鲁塞尔会议(11月3日开幕的九国公约会议)失败。蒋陶会谈正值布鲁塞尔会议第三天,以中方立场来看,即使现在不答应日方条件,对方也会顾虑到该会议而做暂时的忍耐。其四,看日方的诚意如何。日本政府既于调停前的10月25日公布企划院官制,加强了战时国力规划体制,又于调停前一天(10月28日)扶持成立蒙古联盟自治政府,已经再度分裂了中国国家主权。这些都不是诚心谈判的姿态。其五,看中方的谈判方案。这个方案是11月7日狄克逊提供给广田外相的,内容如下:“(一)北支:如能确保北支的主权、领土及行政完整的话,关于经济开发及资源的供给,将进行相当的让步。能让各国全部放弃驻兵权的话当是最佳,不然作为义和团条约规定的地区,在平衡列国兵力的前途下,日本的驻军兵力另外以条约规定。(二)上海:(a)恢复到8月13日以前的原状。在上海停战协定规定的区域内,关于禁止武装团体、防御设施之类的事项,以国际协定规定之。日本及列国在上海的驻兵及军事设施,减少至对租界守备区域为必需的最少限度,其兵力由现共同委员会或者别的委员会研究决定。该有效期暂定为五年。(b)前项区域大致为现停战协定所涉及的区域,不可显著扩张。”③ 这可以说是一个“有松有紧”的方案。所谓“松”,是指该案打算在日本重点图谋的华北地区,在经济与资源方面对日做“相当的让步”;所谓“紧”,是指该案打算缩小各国在华北和上海的武装规模,达到限制日本在华驻军规模的目的。该方案的精神与蒋介石在同陶德曼会谈时关于“必须恢复到事变前的状态”的主张一致,在列强在华驻军问题上的态度,充分解释了蒋介石当时为何拒绝日方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该案没有提及蒙古问题)。

当然,以上五个原因中,笔者认为主要的还是中方在军事上不占优势。蒋陶会谈当日,日军在杭州湾登陆,国民军的淞沪防线全线崩溃。军事上大势已去,谈判必无筹码,因此蒋介石对日本条件采取回避和拒绝的方针,乃是理所当然。

再说蒋介石摆在桌面上的拒日理由。整理起来,主要有二:一是由于蒙古联盟自治政府新立,破坏了中国领土和行政的主权,中国如果与日本谈判,势必涉及这一头疼问题,所以蒋介石在会谈中明确说:“中国不能接受关于蒙古自治的要求。”④ 这是正面拒绝。二是对于布鲁塞尔会议,蒋表示中国将支持列强在华盛顿条约体系的基础上寻求和平的路线,故“不可正式承认日方条件”⑤。这是委婉拒绝。它至多可以理解为蒋本人对布鲁塞尔会议尚存一丝希望,或者根本就是一个托辞,因为中国政府对布鲁塞尔会议的成功从一开始就并没寄予多大期望。⑥

以上是陶德曼调停第一阶段的情况。下面是日军攻打南京前的调停情况。

11月9日,太原失守。12日,上海沦陷。19日晨,日本华中方面军第十军下令全力往南京方向追击。⑦ 24日,布鲁塞尔会议闭幕,中国在会上外交失败,是日,日军已经开始越过无锡、湖州一线进入其以西地区。⑧ 26日,陶德曼大使面见国民政府行政院副院长孔祥熙,劝中国投降。陶德曼调停进入第二阶段。29日,陶德曼访问中国外长王宠惠,称日方的条件未变。12月2日,日军包围南京,陶德曼于同日在中国新任外交次长徐谟的陪同下抵达南京,当日傍晚同蒋介石举行了会谈。这次蒋介石答应可以在日方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谈判。5日,日军对南京外围阵地发起进攻,南京保卫战开始。7日,当德国驻日大使狄克逊把陶德曼转达的蒋陶会谈备忘录交给日本外相广田时,后者表示,以前的条件将发生变化。

日方为什么反悔其条件呢?笔者认为,日本反悔的原因有三:

其一,日方既在军事上占据压倒性优势,又对攻克南京志在必得,所以基于对本方军事行动的胜利预期而反悔条件,这应该说并不奇怪。其二,前一次调停时正值布鲁塞尔会议开幕前后,彼时日方在抬出条件时必然有所顾虑,但现在布鲁塞尔会议既已失败,国际社会对日压力基本解除,日本自然可以放心大胆地提出更为苛刻的条件来。其三,在这次蒋陶会谈的次日,日方通过破译中方的绝密电报,掌握了国民政府的真实想法,即国民政府在迫不得已时只有投降。掌握这一真实想法,日方就可以利用中方的心理弱势提高价码,确立新条件。

下面介绍国民政府的绝密电报被日方破译的有关情况。

国民政府在南京保卫战打响前夕,确立了一边答应谈判一边紧急向美、苏求援的策略,以期稳住敌方,待援解危,因此对于这次会谈,国民政府打算明确“中方愿意谈判”这一点。接见陶德曼(12月2日傍晚5时)之前,蒋介石已经召集在京军政高官讨论过汉口转来的日方条件,由于与会者大多主张谈判,于是同陶德曼开始会谈后不久,蒋即明确表态,可以将日本所提条件作为和谈的基础,但华北主权不能变动;希望德国自始至终都担任调停;不可牵涉到中苏之间和中英之间的条约关系。⑨ 但是早在当日凌晨,国民政府已经从汉口向华盛顿方面求救。电报署名“汉口孔祥熙”,收件人是中国驻美大使馆。在电报中,孔祥熙以急切的口吻向中国驻美大使王正廷询问对美借款交涉一事有无结果:“屡次去电,想必已经收悉,但未得回电。借款之谈判进展至何种程度了,甚为忧虑。值国难切迫之际,美国之经济、军事实业方面的对华援助如何,关系着中国之前途。……请于调查之后返电相告。”⑩ 蒋陶会谈之后,当日夜9时45分,第二封署名“汉口孔祥熙”的电报发往中国驻华盛顿大使馆。该电报附上了日方的七项和谈条件,希望详细汇报近来欧美对中日问题的态度:明确它们是否打算支援中国,是否认为中国应该接受日本的停战条件。(11) 以上两封电报皆被日方监听到并被破译,于次日(3日)摆在了日本军令部十一科的科长办公桌上。当日夜10时6分,署名“汉口外交部”的第三封电报拟就,次日(3日)凌晨5时25分发往中国驻美大使馆。该电报于次日(3日)下午7时被东京方面监听到,旋亦被破译,于4日摆在了军令部十一科科长面前。在该电报中,汉口方面因未见回音,显得有些生气,说:“抗日战争实乃以各国为后盾,列强若予我以十分的援助,则我将极力抗战,否则请迅速明确地告知我彼等之主旨,以利我做出最后之决定,不误我失去此德国斡旋之良机。”(12) 又说“然各国若□□□□,应明确告我,亦请不要强人所难。否则我将只有另谋他途,或者德大使所转达之七条为中国[之承受]范围,翻译后不得不接受。”(13) 除了向美国求援外,国民政府同时还向苏联求援。12月3日,国民政府将前日陶德曼调停的详情及日方条件通知中国驻苏大使蒋廷黻,令他向苏方请求出兵相救,训令的口吻也与前述三封电报一样。当日蒋廷黻即与苏方交涉,但苏方坚持不出兵的基本立场,同时表示反对德国调停。(14) 这样,截至12月4日,美、苏两大国都不答应紧急援助中国。当时苏联因为受到此前签署(11月6日)的德意日反共协定的牵制,已不可能出兵援华,因此日本最为担心的就是来自东面美国的威胁。现在日本既已确认美国不会立即援助中国,并且中国政府已生动摇,所以日本政府认为只要再加一把力,攻下南京,国民政府很可能就会投降。正是基于这一想法,在确信美国不会援助中国的次日(12月5日),日军即开始攻打南京外围阵地。其实在外交上,早在12月3日破译出第一封密码电报后,日本陆军省当日就拿出了新谈判条件(15),并追加了两条:“蒋介石必须听命于将来改组的政府,同时日本驻军的期限也要延长。”(16) 陆军省已经认为国民政府真的会投降,以至于已经做着将投降后的国民政府加以改组并剔除蒋介石的美梦,至于7日广田外相在狄克逊大使面前翻脸,就更不难理解了。

上述三个促使日方反悔的原因中,最重要者固然是可资期待的军事胜利,但其他两个条件也是必要条件。三封电报的作用往往容易被军事胜利的作用给遮蔽,笔者认为,在分析日方新条件的形成过程时,以及在分析日方处理新条件的过程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12月13日,南京陷落。此后,陶德曼调停进入第三阶段。这一阶段的既知史实是:12月21日,日方制定了对狄克逊大使的答复文;22日,广田外相告知狄克逊大使日方新条件;26日国民政府获知新条件中的谈判总则,然后就采取拖而不答的政策;1938年1月7日,陶德曼催促中方外长王宠惠作最后答复,王敷衍了事;10日,日方将谈判细目“前九条”告知德方,希正式转告中方;12日,陶德曼再访王外长,告知说日方将答复的最后期限延至当月15日;13日,王外长向陶德曼宣读口头声明,表示希望知晓日方谈判总则下的谈判细目;14日,狄克逊大使对日转达中方声明;16日,日本向狄克逊递交国书,宣布终止陶德曼调停。余下的问题是:21日的对狄克逊答复文是如何出笼的?日方不告知中方谈判细目的动机何在?日方在处理新条件时有何特点?德方在转达日方新条件过程中扮演的仅仅是“信鸽”角色吗?陶德曼为何在1月7日催促“最后”答复?日方又为何要延长答复期限?等等问题,都需要说明。

在进入下面的讨论之前,有必要了解的是,由于中方密电的精神是“抵抗第一、和谈第二”,所以日方在接下来处理对华问题时,尽管争取“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外交路线与“以打促降”的军事路线双管齐下,但是强硬的军事路线往往占据上风。

先说21日的对狄克逊答复文的形成过程。狄克逊7日递交的蒋陶会谈备忘录使日方验证了手头掌握的中方真实想法。从当时广田外相无端指责德方在转达日方条件时遗漏了“承认满洲国”一项这一细节(17) 来看,外务省至迟在7日之前已经有了初步的谈判新案。日军对南京发起总攻的次日(10日),外务省已经拟出答复狄克逊大使的草案。现存的草案只有前言而没有谈判细目,也许是细目部分的文件已经遗失,也许是谈判细目尚在讨论之中。前言对蒋介石不显示积极的议和姿态表示不满,指责蒋介石答应谈判只是为了把中国眼前的困局暂时应付过去而已,对和谈本身毫无诚意。(18) 从语气上看,前言无疑是在阐述提高谈判价码的理由。11日,南京城内大部已被日军攻占,日本内阁于当日决定不承认蒋介石政府,而以新的中央政府取代之(19),表明日本军事路线上的对华政策较之上述3日的陆军省方案,有了一个较大的跨度。大致同时,外交路线方面,陆、海、外三省事务当局经过反复讨论,得出了谈判成案《应向德国大使内示的条件(案)》。(20) 至此,日方新条件的草案出笼。13日,南京沦陷。14日,日本内阁会议重新讨论了狄克逊递交的调停备忘录中的中方条件,在此基础上,审议并通过了三省间成案。在同日召开的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上,参谋本部提出了一个以攫取在满洲和在华北的侵略权益为重点的方案。内阁力压该案,使会议通过了上述三省间成案。此后日本领导层内部反复争吵、协商,最后内阁会议于21日决定,以三省间成案作为政府的最终回答形式,这就是《为日华和平谈判事项给德国驻日大使的复文》。

该答复文所列的谈判总则,即所谓“四项基本条件”的内容是:(1)中国放弃容共和反抗日满的政策,与日满两国合作实行防共政策。(2)在必要地区设置非武装地带,并在该地区内的各个地方,设置特殊机构。(3)日满华三国间签订密切的经济协定。(4)中国对帝国赔款。(21) 答复文所列“日华媾和谈判条件细目”共九条,加上“附记”二条,合计十一条,故以下总称“谈判细目十一条”(相应地,九条谈判细目特称为谈判细目“前九条”)。与前两次调停时采用的旧条件相比,新条件多了承认伪满洲国、赔款、扩大驻军、缔结经济协定这四项,对在上海地区和在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军事与经济欲望也有显著的膨胀。这些新增条件的深刻侵略性无须赘言,总之新条件比旧条件更加苛刻。

下面看日本是如何处理这些新条件的,中、德又是怎样对待新条件的,以及调停终止前后的事实究竟是怎样的。

由于新条件太苛刻,日本采取了“逐步释放”的策略。具体说来,是分了三次释放新条件。第一次是在12月22日,第二次是在12月30日,第三次是在越年的1月10日。现在已经清楚:(一)广田外相第一次告知狄克逊大使新条件时,只让德方告知中方谈判总则,而不让告知中方谈判细目(22);不仅如此,谈判细目的部分内容还比较宽泛和笼统。(二)第二次告知狄克逊大使时,广田外相才说,上次他“指明不要向中国转达的声明,可以告知蒋介石”(23),只是不要作为日本政府的声明,而只是作为狄克逊大使从与日本高级官员谈话中所得到的印象。广田外相并根据狄克逊大使的要求,当场做了补充说明(24),把上次说明的谈判细目中宽泛、笼统的部分具体化了。(三)第三次告知狄克逊大使时,广田外相和盘托出了日本新条件的全部细目。通过细致的研究,笔者对这一过程有一些不同观点,一并陈述于下:

(一)关于日方第一次释放条件及其后的史实。(1)日方对和谈的态度(包括了限期年底答复等条件),正好与蒋介石在12月2日蒋陶会谈时所表明的谈判原则是截然相反、针锋相对的。(25) 日方态度之所以如此强硬,其原因是掌握了中方的虚弱心理,想加以利用。(2)广田外相只让德方知晓而不让德方告知中方的谈判细目中,其实缺省了附记中的扩大驻军一项,另增了“废止中英协定”一项。日本故意对华隐瞒全部谈判细目和对德隐瞒扩大驻军一项,其动机明显是要利用德国对华诱降。(3)日方出示谈判条件以后是极度担忧的。通常来说,一旦箭已射出,射箭者的担忧只有一个,那就是能否命中目标。日本出示条件后的心态即是如此。两天后日本内阁会议决定的《事变应对纲要(甲)》(12月24日)的方针称:“今后不必期待与南京政府的谈判成立,而将另外一边谋划如何收拾时局,一边为事态的进展做好准备”;又决定在华北“成立防共亲日满政府”作为“新生支那的中心势力”,在上海日占区成立与之联系的新政权。(26) 刚刚打出外交牌,却又开始严重排斥外交路线,这一矛盾的处理方式,充分反映出日本政府对于谈判前途极度担忧,所以才会滑向军事路线。(4)德国决定抵制日方新条件,并实施了延迟传递日方新条件的行为。由于狄克逊大使与日方高层频繁接触,柏林方面早知日本将提高价码,于是从最初即明令狄克逊大使要有所作为——抵制日本的条件传达到中国。(27) 当获报日方确切的新条件后,德国外交部对于“是否应该转达日本的条件给中国这一件事,已经发生严重的疑问”(28),遂于12月24日训令驻东京大使和驻汉口大使,对华传达日方条件应拖延时间。(29) (5)自上次向美、苏两大国紧急求援以后,国民政府本就一直坚持亲近美苏的外交路线,对同日本谈判一事打算采取敷衍政策;在知道日方新条件之后,国民政府更是坚定了联合美苏抗日的路线,而对同日本谈判一事不再理睬了。12月24日,蒋介石给罗斯福总统写了一封信,请求财政支援。12月26日晚,中方才从陶德曼那里获知日方新条件,内容除了四项基本条件之外,“又另附二件:甲、谈判进行时不停战。乙、须由委员长派员到其指定地点直接交涉”(30)。蒋介石在当日的日记里写道:“其条件与方式之苛刻至此,则我国无从考虑,可置之不理。”(31) 中方对日方新条件的态度由此大定。稍后,蒋介石又向同僚力陈和谈之害,稳定了抗日之心。(32) 此时苏联也力挺中国强硬,使蒋备受鼓舞。(33) 从此,中方就不再理睬日方条件。

(二)关于日方第二次释放条件及其后的史实。(1)日方第二次释放条件是在中方不理睬的情况下进行的。事情的经过是这样:在汉口的陶德曼以调停无进展为由,请狄克逊大使要求广田外相就谈判细目做出进一步的补充说明。12月30日,狄克逊大使访问广田外相。(2)这次广田外相出奇地给予配合,狄克逊不虚此行。根据此次广田外相的补充说明,再加上前次告知的内容,德方应该说已经完全了解日方谈判细目的“前九条”。但是这次广田外相仍未告知扩大驻军一项。(3)日方第二次释放条件后,主动登台对华劝降,希图中方在日方预计时间内做出答复,但预计失败。释放完新条件的主干(谈判细目“前九条”)后,广田外相自认为日本很有信义了,遂于次日即12月31日发表劝降谈话,希望“友邦中国”能够谅解日方的“重要观点”(34)。同日,国民政府决定坚持既定方针,接受陶德曼再次调停。(35) 1938年1月1日,陶德曼向中方透露了日方关于谈判细目的新说明。(36) 当日,国民政府重组,孔祥熙当选行政院长,张群副之,蒋介石专门负责军事。这时日方看到中方变动政局,认为和平派上台了,不日中方将答复日本。但事实粉碎了日本的期望。日本档案记载:“内阁方面,……估计大体在1月5、6日之前会有[支那方面的]确切回音,但一直接不到确切回答。”(37) 因为蒋介石坚信中国还能坚持抗战半年,自然不会理睬日方。

(三)关于日方第三次释放条件及调停终止前的史实。(1)为达欺诈目的,日方来了个最后一搏,对德兜出了全部谈判细目,此为第三次释放条件。由于中方未在日方预计的时间内答复,日方感到问题相当严重。为试探中方的最终态度,1月7日,日本除了让德方催促中方答复外,还专门指使其驻华大使川越茂在上海发表谈话,公开否认南京政府是中国中央政权。(38) 1月9日,日本大本营政府联络会议做出紧急决定,这就是《处理中国事变的根本方针》。“方针”为解决日中事变准备了两手:A.如果国民政府“诚心求和”,则可谈判, 谈判条件就是前述的谈判细目十一条;B.否则,就消灭国民政府。(39) 应该说,这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对华方针。方针既定,日本政府就急于明白中方的最终态度。于是1月10日,日方将谈判细目十一条完整告知狄克逊,请德方转告中方。(2)陶德曼大使获知日方完整条件后没有向中方转达。1月10日,陶德曼大使得到细目十一条后大为光火,认为日本两度修改条件是在玩弄德国,将使德国一直努力维持的对华友好形象大打折扣,所以他对德国外交部报告说:“未获指示前不便通知中国政府。”(40) 除了形象问题之外,笔者认为,即使德方转达了,中方也几乎不可能答应;如果中方答应,扩大驻军一项必将埋葬德国此番调停的成果。但是1月11日德国外交部明确训令他“理应将日本的新条件通知中国政府”(41)。陶德曼大使于同日访问王宠惠外长,催促中方尽快答复日方。1月12日上午,陶德曼再访王外长,转告说答复日方的最后期限延至15日,再劝王“必须迅速行动”(42)。是夜,中方拟好对陶德曼的答复文。(43) 答复文在陈述了陶德曼大使从事调停以来正式转达日方条件的各项事实后,要求日方告知谈判细目(应该说,中方的答复显示了继续谈判的意愿)。这一对日要求,连同答复文里提及的陶德曼大使调停行为的具体发生日期,都表明直到1月12日为止,陶德曼大使一直未向中方转告日方条件的最新版本,尽管他不存在任何时间方面或机会方面的问题。1月13日下午,王外长在官舍约见陶德曼大使并宣读中方的答复文。由于对华隐而不告的事实在先,“陶大使听王部长读毕后,神色颇不自然”(44)。(3)德方巧妙转嫁责任,并乘机向日方示意不愿再担任调停,日方只得终止调停。在1月13日的日本内阁阁僚碰头会上,阁僚们对仍无中方回音显得急不可耐,遂提议:到15日这一天如果还没有中方的答复,则应取消与中方谈判一事。(45) 14日,狄克逊大使访问广田外相,递交了中方对陶德曼的答复文,并称:“我想驻华大使已经把过去从您处获知的日方条件的大概情况传达给了中国方面,但却不是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如果此际日本政府以书面形式确认细目条件十一条并亲自递交给中方的话,本月二十日或者二十一日之前当能得到中方的确切回答。”(46) 狄克逊的一席话,不但证明了1月10日日本告知德方的条件是日方条件的完整版本,也不但证明了德方没有对华进行最后一次转告,并且表达了德国政府打算从调停中抽身的想法。看了中方的答复文后,广田外相非常生气,认为中方询问谈判细目显然是在故意拖延,对谈判毫无诚意。这样,德方很巧妙地将“不愿和谈”转嫁给了中方。当日日本内

阁正在开会讨论此事,遂决定取消陶德曼调停。尽管在次日的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上,参谋本部极力反对取消陶德曼调停,认为既然有了中方的答复,就应该继续谈判。(47) 但是“1月15日”这一期限的确定,既有议会将在1月20日开幕(政府必须接受质询)的考虑(48),又有主战派态度强硬的事实,加之德国也已表明退出调停之意,于是联席会议最终作出了取消陶德曼调停的决议。1月16日上午,广田外相向狄克逊大使递交了感谢书,同时声明终止德国调停。当日正午,日本政府发表“第一次近卫声明”,称“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主动结束了中日和谈活动。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分析新、旧史料,重释了陶德曼调停,基本结论如下:在淞沪战役末期的陶德曼调停过程中,笔者发现中方是有一谈判方案存在的,并且该方案的精神与蒋介石拒绝日方条件时的主张是一致的。在南京保卫战前的陶德曼调停中,中方答应与日谈判以稳住日方,又以请德国调停到底稳住德方,旁则求助于美苏二国。笔者发现,日方破译了中方对美求援密电,得知中方可能接受日方条件,遂在加紧猛攻南京的同时,提高了对华谈判价码。日方利用德国诱降中国,对新条件采取了分步释放给中国的策略:始则只告知中方谈判总则,次则非正式告知谈判细目前九条,终则告知新条件的全部内容即谈判细目十一条。但是德国政府为保护自身在华利益,早在日方新条件出笼之前,就决定要抵制日方新条件到达中方手里。这奠定了南京战后调停的基调。笔者发现:日方第一次释放条件时,对德隐瞒了扩大驻军一项,而陶德曼是奉德外交部之命拖延转达的;第二次释放条件时,日方仍未告知德国扩大驻军一项,陶德曼是及时转达了的(非正式);第三次即最后一次释放条件时,日方和盘托出,尽管德外交部训令陶德曼正式转达,陶德曼却没有转达。德方随之表明“卸任”之意,日方只得终止陶德曼调停。而中方在南京陷落后,凭借坚持请德国调停到底的方针,稳住德国,另则一面抗战,一面继续向美苏二国求援,以期能够持久抗战,所以对日本更加苛刻的新条件毫不理会,致使日本的欺诈阴谋自动破产。

注释:

① 蒋介石:《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与抗战前途》,罗元铮编《中华民国实录》(第三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7页。

② 条件如下:(1)内蒙古在国际法下建立一个与外蒙古情形类似的自治政府;(2)在华北沿“满洲国”边境至平津铁路线以南一点建立一个非军事区。在这个非军事区里,由中国的警察和官吏维持秩序;(3)上海建立一个比现在更大的非军事区。由国际警察管制,其他不变更;(4)停止反日政策仅指履行1935年在南京谈判时所提出的那些要求(修改学校教科书等);(5)共同反对布尔什维克主义;(6)减低对日本货物的关税;(7)尊重外侨权利。载《德驻日大使(狄克逊)给德外交部电(文件策514号)》,黄美真、张云编《汪精卫集团投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8页。

③ 东亚局第一课编:《日支事变处理经过(附政府决定方针集)》(以下简称《日支事变处理经过》),第56~58页。《支那事迹关系一件/善后措置(和平交涉ヲ含ム)》,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馆藏,簿册号:B—A—1—1—449。

④ 《德驻华大使(陶德曼)给德外交部电(文件第528号)》,《汪精卫集团投敌》,第114页。

⑤ 《德驻华大使(陶德曼)给德外交部密电(文件第516号)》,《汪精卫集团投敌》,第110页。

⑥ 1937年10月2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宠惠向代表团发出电报,通知参加会议的方针中,第一项即为:“依照目前形势,会议无成功希望,此层我方须认识清楚。”载杨公素《中华民国外交简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7页。

⑦⑧ 日本防卫厅战史室编纂、天津市政协编译委员会译校:《日本军国主义侵华资料长编——〈大本营陆军部〉摘译》(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82、386页。

⑨ 蔡德金、李惠贤编:《汪精卫伪国民政府纪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页。

⑩ 《支那事变·各国ノ态度·各国ノ对支援助借款关系》,第2~3页,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簿册号:A110/10—3—1。

(11) 《在支大使トラゥトマンヲ仲介トスル和平交涉》,《支那事变关系一件/善后措置(含和平交涉)》,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簿册号B—A—1—1—449。

(12)(13) 《支那事变·各国ノ态度·各国ノ对支援助借款关系》,第6~7、7~8页。

(14) 罗志刚:《中苏外交关系研究:1931~1945》,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

(15) 陆军省案偏重扩大日本在华北的侵略权利。《德驻日大使(狄克逊)给德外交部电(文件第536号)》写道:“日本在华北除了那些对于矿产的要求外,自然还要求其他的让步。”载《汪精卫集团投敌》,第124页。

(16) 《德驻日大使(狄克逊)给德外交部电文件第530号》,《汪精卫集团投敌》,第117页。

(17) 《关于德国调停和平事件:广田给森岛参事官电》(1937年12月17日,合字第3033号),原日本驻北平大使馆档案。转自胡献《简评陶德曼“调停”期间蒋介石的对日立场》,《抗日战争研究》1994年第3期。

(18) 《在京独逸大使ニ对スル回答案》,《支那事变关系一件/善后措置(和平交涉ヲ含ム)》,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馆藏,簿册号:B—A—1—1—449。

(19) 《中华民国实录》(第三卷),第2092页。

(20)(21) 《日支事迹处理经过》,第75~77、69~74页。

(22) 广田秘密告诉狄克逊的谈判细目内容为:(1)承认满洲国;(2)废止中英协定或参加反共公约;(3)在北方和长江流域建立非军事区;(4)在蒙古建立“特殊政权”;(5)华北政府在领土主权上属于中国政府,但行政主权上不属于中央政府,具有广泛的权利;(6)缔结关税和贸易协定。载《德驻日大使(狄克逊)给德外交部电(文件第540号)》,《汪精卫集团投敌》,第128页。

(23) 《德驻日大使(狄克逊)给德外交部电(文件第547号)》,《汪精卫集团投敌》,第135页。

(24) 广田外相补充说明的内容大意为:三个非军事区指的是内蒙、华北和上海附近日本占领区的一部分;内蒙古政权具有广泛权力,却非自治体;赔款包括战费、财产损失费和今后在华驻军的费用(按照旧条约规定的驻军人数);上海的公共租界之外也要成立一个特殊政权。

(25) 日方的谈判态度为:(1)希望中方“全部接受”日方新条件,否则等待着国民政府的将是与此前完全不同的“观点”;(2)国民政府应以反共行为显示和平的诚意;(3)回答日方条件的期限是本年年底前;(4)不缔约则不停战,希望希特勒出面建议双方停战。见《德驻日大使(狄克逊)给德外交部电(文件第540号)》,《汪精卫集团投敌》,第126~127页。如前所述,蒋介石的谈判原则中含有以下内容:(1)日方旧条件“可以作为谈判的基础”(而不是全盘接受);(2)不谈中外协约即不谈反苏反英问题;(3)日本不应以所开条件为最后通牒;(4)和谈之前必须先停战。

(26) 《支那事变重要记录写》,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簿册号:B—A—1—1—342。

(27) 早在12月10日,德国外长牛拉特就根据狄克逊的报告训令后者说:“假使[日本]向中国提出屈辱的、不能接受的要求,就是以前我们仅仅作为一个递信员的作用也还是有限度的。我们也不能把日本自己的很短期间就会说需要扩大的条件转递给中国。 ”载《德外交部给德驻日大使馆电(文件第538号)》,《汪精卫集团投敌》,第124~125页。

(28) 《德外交部给德驻日大使馆密电(文件第543号)》,《汪精卫集团投敌》,第132页。

(29) 《德外交部给德驻华大使密电(文件第542号)》,《汪精卫集团投敌》,第131页。

(30)(31) 转自杨奎松《蒋介石抗日态度之研究——以抗战前期中日秘密交涉为例》,《抗日战争研究》2000年第4期。

(32) 《困勉记初稿》卷四五,1937年12月28、29日条。转自杨奎松《蒋介石抗日态度之研究——以抗战前期中日秘密交涉为例》。

(33) 《中苏外交关系研究:1931~1945》,第158~159页。

(34) 《中华民国实录》(第三卷),第2100页。

(35) 《汪精卫伪国民政府纪事》,第6页。

(36)(40)(41) 陈仁霞:《陶德曼调停新论》,《历史研究》2003年第6期。

(37) 《日支事变处理经过》,第61~62页。

(38) 《驻日大使馆致外交部》(1938年1月8日),陶文钊主编《抗战时期中国外交》(上),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4页。

(39) 《另纸甲日支媾和谈判条件细目》,《支那事变关系一件·第六卷》,国立公文书馆藏,簿册号:B—A—1—1—347。

(42) 《德驻华大使(陶德曼)给德外交部电(文件第551号)》,《汪精卫集团投敌》,第139页。

(43) 《陶德曼致德外交部》(1938年1月13日下午7时40分),《抗战时期中国外交》(上),第186页。

(44) 声明内容为:“1937年11月5日,承阁下在南京将日本所提出的若干和平条件告知了我们。后来在11月28日和29日以及12月2日,阁下又将日本政府的意图转达给在汉口和南京的中国当局,并且告知我们说,日本当局曾经声明说,尽管日本在军事上获得了极大的胜利,日本政府11月初提出的条件仍然不变。鉴于德国所作的斡旋和日本方面希望恢复和平的意念,我们请求阁下告知日本政府说,我们准备以日本提出的各点作为讨论的基础。12月26日和12月27日,阁下将日本的若干‘基本条件’转达给我们,并说,日本外务大臣曾经告知德国驻日大使说,因为情况的变化,所以日本提出了那些新条件。经过适当的考虑后,我们觉得,改变了的条件,范围是太广泛了。因此中国政府希望知道这些新提出的条件的性质和内容,以便加以仔细的研究,作出确切的决定。”见《王宠惠、陶德曼会谈经过(1938年1月13日)》,《抗战时期中国外交》(上),第186页。

(45)(46) 《日支事变处理经过》,第62、62~63页。

(47)(48) 《日本军国主义侵华资料长编——〈大本营陆军部〉摘译》(上),第410~411、4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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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德曼调解研究中遗留的几个问题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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