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获利条件、合作控制权与载体商业模式——基于C-P-C逻辑的合作创新控制权分析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控制权论文,载体论文,商业模式论文,框架论文,逻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为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速以科技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步伐,中国政府分别以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部门户网站,2008;中国教育部、中国财政部,2012)等形式,开启了以战略联盟、协同中心等为载体的合作创新时代。其宗旨是:通过具有不同优势的主体间合作与协同,构建可支撑国家创新体系的“创新主力阵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力量”。合作创新载体这一联盟型组织由此产生①。
作为专门从事创新引领、创新集成的专业机构,合作创新载体具有显著区别于科技攻关团队、科技转化平台等组织的特点:①从功能上讲,这类载体是以完成某些科技发明或发现的创新性应用,即市场创新为其使命标志,而不是以产生科技成果本身为其功能特征。与后者不同的是,前者是以其所创造的市场价值为标志的,而客观的市场价值形成了创新者获得盈利的基础。这就提出了合作创新载体的“可盈利性或盈利能力”问题。中国台湾工业研究院等成功创新载体的实践表明:“可盈利性或盈利能力”是检验合作创新载体是否具备承担其特殊使命,也就是持续创新的根本标准:可盈利表明创新载体在研发、孵化、转化应用等创新活动上做出了正确选择和合理操作,因而具备引领创新的资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台湾工业研究院的决策者才坚持其首要角色是市场推广者,其次才是研发者(邱慧慧,2009)。②从运作周期特征上讲,这种载体需要持续运作而不是攻关结束完成结题即告使命结束。这就提出了合作创新载体“可持续”运营能力问题。一个合作创新载体只有当其具备了可持续盈利的能力时,才获得了创新引领的资格。③合作创新载体无论是为实现其特定功能还是合作参与方的背景差异,都决定了这种载体的运营必然涉及两种不同要素,即研发要素和管理要素的投入,载体的产出——各种创新性解决方案,是建立在这两种要素有机互动的基础之上的。实际上,合作创新载体最根本的特质就在于,它要把以前时间上错开、空间上分离、主体各异的不同类型创新活动,包括基础创新、改良性创新和营销创新等(克拉克,2000),整合到一个组织平台,即合作创新载体上协同开展。
作为一类整合了上、中、下游创新活动(洪银兴,2012)、并需要持续运营的特殊组织平台,合作创新载体有三类决策需要协调:①研发方向决策,具体体现为科研项目立项规划。②孵化方向决策,具体体现为有关的设备设施投资决策。③产业化应用决策,具体体现为产品或服务的解决方案决策。由于合作创新载体的参与者可划分为研发方和管理方这两种基本角色,哪一种角色对上述决策具有最终决定权就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我们把拥有最终决定权的一方称为控制方②。该角色即拥有合作创新载体的控制权。根据高管团队理论(Hambrick et al.,1992; Amason,Sapienza,1997),当载体的控制权配置不同时,上述各环节决策的准则将有所不同,不同决策所驱动的行动,最终将决定载体能否获利以及获利水平。另一方面,由于合作创新载体参与方各自的资源能力不同、合作创新载体产出的成果形式不同、创新的外部环境,包括模仿者、补充者组成以及各自的能力与策略等均不同,因此,为实际取得创新获利所需要的合作控制权配置也会有所不同,甄别这一合理的合作控制权配置远比形成优势资源集聚要复杂得多③。
虽然战略联盟治理理论、合作博弈理论对联盟型组织的内部协调、合理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大量分析研究,但这些研究对本文所提的合作创新载体中两种角色间控制权的配置问题几乎没有触及。从理论上讲,我们迫切需要澄清合作创新载体这一特殊组织中,合理控制权的内涵和形成机理是什么,即它从何而来?实际控制权对合作创新载体的持续运营即未来轨迹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即由它产生的后果是什么?尤为迫切的是,我们需要一个用以识别不同情境下合作创新载体合理控制权的分析路线,以支持这类载体决策机制的优化。从实践角度看,目前,中国的合作创新载体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以审批方式组建的联盟,这种“纵向垂直授权”机制,跨越了联盟形成过程中,通过多轮谈判、试探、交易等,达成最优控制权安排的水平调节阶段。这就有可能使合作创新载体的控制权配置在起点上就存在模糊性,为其功能发挥和目标实现留下制度性隐患。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也因此成为实质性推进国家创新战略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
二、合作创新载体合理控制权配置的C-P-C逻辑
1.载体产出、合作控制权与创新获利
合作创新载体的特定功能决定了其产出形式是基于各种科学发明、研发成果并可支持产业化运作的产业化解决方案,而不是新技术本身。载体的盈利能力取决于这些解决方案的价值创造水平和竞争能力。这种创新型解决方案,通常起始于某个新科技成果的产生,但其内容则远远超出单纯的科技成果本身。它不仅包含对作为创新起点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孵化方案,更重要的是,还必须包含对未来产业化运作中的顾客价值主张、消费情景设计等细节设计,以完整指导新市场拓展中的关键环节。只有这样,合作创新载体才能以其足额的价值增值来为其自身创造其盈利。这个创新型整体解决方案实际上就是一个可开辟新的供求结构,即新市场和新产业的创新“剧本”(Jacobides,2010)。作为创新起点的科技成果即技术创新成果,其实只是这个解决方案中的“道具”,但新技术本身并不能等同于创新型解决方案。从其内容和目的看,作为合作创新载体产出的解决方案需要两类不同的知识或资源:一是关于“道具”也就是新技术的知识与信息,掌握这类知识的主要是合作群体中的研发机构,包括大学、科研机构等,本文中将此类统称为研发方。二是关于目标顾客偏好也就是新市场的知识与信息。掌握这类知识与信息的参与方则往往是企业或政府,我们将此统称为管理方④。例如,欧盟组建的跨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探求基于4G技术发明的产业发展问题时,就在技术专家组之外专门设立市场分析组,作为合作创新的管理方,负责设计和论证各种消费情景,据以指导基于4G技术的产品应用模式问题(Valerie Chanal et al.,2007)。不同的控制方在主导合作创新载体的运作时,作为载体产出的解决方案的创新侧重点将有所不同:研发方擅长并强调技术创新对解决方案的贡献,由此逐步形成技术驱动的解决方案创新能力;管理方通常更关注并擅长应用创新对解决方案的贡献,由此形成应用驱动的解决方案创新能力。而合作创新载体的外部环境,将对该载体产生的解决方案可能带来的创新获利提供不同的机会和条件。这就是说,在合作创新载体的控制权与载体外部环境之间,存在一种合理的匹配关系,满足这个关系时,合作创新载体的产出——创新解决方案就能够获利,并由此获得持续运营的条件,反之,该合作创新载体的功能将逐步退化以致丧失。
2.合理控制权形成的C-P-C逻辑
控制权配置的合理性必须在合作创新载体的功能定位下得到界定,也就是说,合作控制权的合理性应体现在它能够对合作创新载体持续获利发挥积极作用,这种作用越显著,控制权配置的合理性也就越显著。
合作创新载体的获利状况受到两类因素的影响:①该载体提供的创新性解决方案所创造的顾客价值总体水平。作为创新起点的科技发明成果,也就是新道具是创造这个总体价值的基础。在工业化中前期阶段,伴随新技术的导入,即使技术应用的模式不变,或微小调整,也可能导致巨大的新顾客价值产生,因此,新技术、新发明本身很自然地成为人们分析创新的主要对象,甚至就等同于创新解决方案。Atul Nerkar and Scott Shane(2007)以美国麻省理工大学1980-1996年966项技术发明的产业化应用为例,探讨了技术发明本身的属性对产业化发展的影响。②上述总体顾客价值在创新者、互补者、模仿者之间的瓜分情况。由于竞争因素的存在,创新所导致的总体顾客价值不可能全部转换成创新者获利,追逐这个利益的还有模仿者、互补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实践表明,在这种由创新者促成的新市场蛋糕的分割中,创新者并不总是赢家。Teece(1986,2006)较早系统分析了这种瓜分机制。他发现,很多情况下创新者与模仿者或互补者在争夺创新成果的竞争中处于下风,这表明,单纯的技术创新未必就一定能取得最终利益。Jacobides et al.(2006)在Teece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扩展的分析框架,将产业结构(industry architecture)特征纳入技术发明获利的判据体系。由于产业结构可以由企业家加以塑造或改变,因此,Jacobides et al.(2006)实际上是将管理创新的贡献机制问题,引入了创新成果的影响因素中。近年来,以商业模式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因素对创新成功的影响日益引起关注。哈佛大学创新管理权威Christensen et al.(2008)提出,当人们热衷于新技术本身时,其产业化进程通常以失败告终,而当人们关注商业模式的品质和功能时,创新成功的可能性将显著增加。由于合作创新载体中管理角色对这类途径所涉及的解决方案更熟悉,因此,这类研究隐含着对管理控制的主张。
从Atul Nerkar and Scott Shane(2007)关注的技术因素,到Jacobides et al.(2006)的产业结构因素,再到Christensen et al.(2008)的商业模式因素,表明创新获利具有多样化的保护途径。不同的瓜分者组合以及瓜分方式,提出了不同的创新者利益保护重点和保护策略。为此我们得到创新获利条件的含义:创新获利条件就是在既定的瓜分局势下,为克服主要瓜分威胁,保证创新者能够持续获得运营净利润的关键要求。显然,创新获利条件随着瓜分局势的不同而不同。构成瓜分局势中的瓜分者依创新产出的具体形式而定,因为这个产出形式将决定创新应用的产业化环境,包括上下游组织以及水平相关者。这些主体都是潜在的创新利益瓜分者。构成瓜分局势的另一个因素即瓜分方式,包括技术模仿途径与方式、补充环节的解决方案等,则与创新解决方案中的新技术成果——新技术的属性有关。由此可见,创新获利条件与合作创新载体的输入——技术创新成果类型,以及输出——解决方案属性存在联系。因此可以推断:不同的合作创新载体(carriers),将提出与之相应的特定的创新获利条件(profiting)。这个条件将提出对合作控制权的特定要求(controlling),因为不同的合作控制权安排,将影响到合作创新进程满足创新获利条件的状况。这就是合作创新控制权配置的C-P-C逻辑。
认识到上述逻辑,仅仅是提出可分析识别控制权配置方法的基础。如果人们无法掌握一种基于上述逻辑的合作控制权识别方法,以便事先对特定类型的合作创新载体控制权配置形成科学判断,那么,这一过程将成为一个由合作参与方地位、实力大小、决策者偏好等复杂因素影响的随机事件。在中国政府已经颁布的关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同创新中心等载体的设立办法中,均只对其决策机制即控制权配置做了简单的模板化要求⑤。这种模板化规定不仅固化了联盟控制权配置问题,更重要的是,用笼统、固定的规定来代替合作创新载体控制权的动态配置问题,有可能导致初始时的控制权不合理倾斜,如果合作创新载体自身缺乏调校技能,那么,这种初始的不合理配置,就有可能放大为较明显的控制权扭曲,形成一方(通常是合作创新载体的申报方)卖力,他方应付的结局,实质上形成的是虚假联盟⑥。
三、控制权对合作创新载体产生的影响:基于因果关系的动态考察
不论人们是否能够认识得到,合作创新载体总会形成一个事实上的控制权配置,这个事实上的控制权配置有可能并不十分稳定,其表现形式也可能较为隐蔽,但只要存在既定的控制权配置,就一定会对载体的业绩和发展轨迹产生影响。合作创新载体控制权问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这种影响的系统性和隐蔽性之上。为此,我们整合有关理论成果,分析控制权对载体发展的动态影响。
(1)合作控制权的配置情况,将对载体运营的决策准则产生系统性影响。这集中体现为载体的科研立项决策上。作为一个持续创新平台,起点技术研发即所谓上游创新是载体运营的基础和能量源泉。在这种技术研发的立项决策上,存在推送和拉动两种不同逻辑。所谓推送,是指由研发方现有的技术储备和研究偏好为依据进行立项规划。而拉动逻辑则是指以管理方对未来市场需求的判断为依据进行立项规划。这两种逻辑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更为根本的定位理念:合作创新载体的核心功能和基本目标是什么?实际控制权将影响对这一问题的认知,由此形成对不同的知识资源与能力的依赖。这种不同的依赖性将具体化为执行团队专业构成的选择。
(2)根据高管团队理论(Hambrick et al.,1992; Amason,Sapienza,1997),一旦某个拥有技术或非技术背景的控制方实际履行其职责时,决策团队的有限理性将随之而成,在其支配下某种类型的商业模式在试错过程中逐步形成(Marc Sosna et al.,2010)。根据商业模式结构理论(Johnson et al.,2008;李东等,2010;),商业模式由四个方面要素组成:顾客价值主张;顾客问题解决方案即新的消费情景;盈利模式,即设计盈利业务和补贴性业务的构成;合作网络设计。由于商业模式的灵魂是顾客价值主张(CVP),因此,两种控制权在CVP成型上的差异就成为影响商业模式成型的主要机制之一。由于关注的重点在于新技术本身,因此,研发控制下的创新一般不涉及新的顾客价值主张(即提出新的CVP),而更可能采取的是拿来主义,通过学习、模仿而形成CVP。如果这种拿来主义驱动的模仿不是通过系统的学习和关注,那么,由此形成的CVP就很有可能缺乏准确内涵和完整表述,使得这一CVP对商业模式其他维度的影响较弱,导致合作创新载体的商业模式匹配性存在先天缺陷。这可以部分地解释一些较为纯粹的研发平台在组织效率上存在的不足以及能力上的刚性。另一点显著的差异是,相比管理控制,研发控制下的商业模式成型也不轻易涉及新的盈利模式,即构建新的利润收割点。研发控制下的载体决策层往往出于对技术研发的自信,更多地选择较为简明的盈利途径——投资人投入的研究经费。与之显著不同的是,管理控制型创新则很可能更加重视新的CVP和盈利点。表1归纳了两种控制权作用下载体商业模式成型的主要差异。
Chesbrough et al.(2002)发现,以同样的起点技术作为投入,合作创新载体所能获得的市场业绩与商业模式密切相关。Zott and Amit(2008)认为,商业模式实际代表了运营主体所缔结的跨越组织边界的各种关系组合,这种关系体系决定了主体在其中运营的特定环境。金炜灿(2009)指出,企业可以通过价值创新来改变其所处的行业结构,使自己处于更主动有利的市场地位并与行业结构达到动态平衡。他们所提的价值创新就包含了新价值主张、新顾客问题解决方案以及新的盈利模式等。从这个意义讲,当合作创新载体的商业模式成型或基本成型以后,就意味着该载体为自己确立了一个在其中生存发展的环境或生态(James D.Thompson and Ian C.,2009),合作创新载体将依此选择并强化某些行为,包括对核心资源与能力的培育,这又将进一步促使该载体商业模式的固化。
当载体商业模式基本确定之后,其盈利模式和成长空间也随之而定,各参与方将据此形成或调整对载体未来成长空间的判断,不管这种预期是否正确,都将决定参与者对下一步合作博弈的策略选择,如进一步合作还是选择撤离。当所有参与方均按其博弈策略做出相应行动,因而形成新的合作资源结构时,合作创新载体的核心能力将进一步明朗化。显然,当研发资源占据控制地位时,载体的核心能力主要体现在上游环节。反之,当管理资源占据控制地位时,载体的核心能力主要体现在下游环节。不论合作创新载体构建的初衷是什么,当载体的核心能力明确时,将由此影响载体的实际功能。例如,当载体核心能力形成于上游时,载体的产出将更多地体现为待产业化的研发成果,如科技论文、报告、样品、原型等,以及其他形式的所谓共性技术。这些成果由于其公共产品特征而基本由政府买单,因此,其可持续性就主要依赖政府扶持。当载体的核心能力体现在后端即应用创新能力时,其功能将体现为产出支持市场创新的整体解决方案,这时载体的可持续性基础就主要来自于市场。当合作创新载体的实际功能和生存基础形成时,将进而对载体运营中的控制权配置产生制约作用。
由此可见,控制权配置对合作创新载体进化过程具有系统性影响,它通过依次影响载体决策结构和决策准则、商业模式实验驱动的方向与节奏、合作参与方的策略调整和实施、载体核心资源与能力形成、载体实际功能和生存基础的形成,进而影响决定合作创新载体进化的方向与运营轨迹。见图1。因此,一个初始的合作控制权配置,不论其模糊还是清晰,也不论以何种决策体制和制度形式体现出来,在经过一系列因果作用后,将对初始配置形成正的强化作用。这种正反馈的封闭循环表明,一旦合作创新载体的控制权配置出现误差,将导致载体功能的系统性误差,且难以通过载体内部的策略调整而得到修复。这可以是为什么中国政府在各类合作创新载体构建上做出巨大努力,相应科技投入持续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但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长期存在的一种深层次解释。
图1 合作创新载体的控制权配置:前因与后果
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四、基于C-P-C逻辑的合作控制权总体分析框架
1.分析的起点与终点
为确保对合作创新载体控制权的识别方法能够应用于实践,我们将分析起点设置为可以识别的合作创新载体的外部特征。这可以从该载体的输入—输出端特征加以识别。按照技术创新周期理论(Dosi,1982),合作创新载体的输入技术成果类型可以划分为产品技术和工艺技术两大类,而输出则有直接转化、孵化加投资、孵化加运营等三种形式,由此可以形成如表2所示的6类不同的合作创新载体。
我们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方面:①各类不同的合作创新载体(表2中不同象限所表示的合作创新类型)运营过程中,影响创新者即合作载体获利的关键条件是什么?为归纳这些条件,我们需要进一步考察,不同类型的合作创新载体在其运营过程中,有哪些可能的瓜分者会参与对创新利益的分割?哪些因素影响这种分割?②上述关键条件如何影响合作控制权分配?或者说,什么样的控制权配置有利于合作创新的输出可以有效满足上述关键条件的特殊要求?
2.分析过程:基础模型与框架设计
不论是产业技术联盟还是协同创新联盟,都是具有非完全共同利益的合作群体,如前所述,该群体中存在一个受合作类型影响的最适控制权配置,但这个理论上的合理控制权并不一定为载体构建者知晓。借助合作博弈理论中的分配分析工具,我们探讨这样的问题:如果将控制权看成是一种与待分配利益一样总量一定的资源,那么,什么样的控制权分配能够在事先就可证实优于其他控制权分配,以至于可作为合作创新载体有关制度安排、流程设计以及权责界定的依据?合作博弈理论长期关注什么样的利益分配可以保证参与者在非完全共同利益的情况,自愿作出自己的贡献,即愿意采取合作态度。Shapley值作为合作博弈的一种分配解,反映了在博弈开始前参与者能够合理地期望从博弈中获得的值(Luce,1957)。这里,“合理地期望”就代表了与之对应的支付分配,有利于各方愿意接受合作持续的开展。
在n方非完全利益合作博弈中,局中人i的Shapley值为:
在一般意义的Shapley函数中,参与者的支付值是其通过合作而取得的收益,Shapley值也因此成为合作收益的分配解(崔之元,1988)。在本研究中,我们根据问题需要,将参与者支付值的内涵由财务收益,调整为对合作业绩所做的贡献。这样,Shapley值就由收益分配解,转变为面向合作业绩的贡献分配解,贡献大者即Shapley值比较中的大者,将对合作成功发挥更为关键的作用,当该参与者获得控制权时,这种合作可望取得最佳业绩。问题在于,在不同的创新载体和创新情境中,作为创新起点的科技成果属性,包括其技术周期阶段、成果形态、领先性和由此而由决定的成果保护机制(即反模仿机制)等都将不同。这就是说,在不同的创新情境下,影响合作创新载体取得理想业绩的关键条件将有所不同,这种权变的条件决定了合作双方的贡献型支付的内涵应有所不同,控制权配置的影响因素和判断准则也将随着载体类型和创新情境的不同而改变。据此,我们设计出依创新情境而权变的控制权分析判断框架的起点、终点和过程环节。①当创新载体的业绩被定义为创新获利时,根据Teece创新获利模型(1986,2006),在不同的合作创新情境下,创新载体通过实施创新运营而获利的关键条件是不同的,为分析不同参与者对这种业绩的贡献或影响,就需要分别考察在不同的合作类型下,创新利益的瓜分局势和创新者成功获利的关键条件。②以创新者关键获利条件为依据,分析不同的合作主体所能发挥的作用,包括内容、形式和影响因素,这实际上就是不同主体的支付值。③分析与判断依合作创新情境而权变的合理控制权配置问题。该分析框架如图2所示。
图2 基于C-P-C逻辑的合作控制权总体分析框架
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1)合作创新载体类型。对于合作创新载体而言,其运营的持续性首先建立在持续的道具创新,也就是作为合作起点的技术创新成果的持续投入上。这种技术创新成果的形态和属性,将对具体的合作创新获利条件产生影响。Dosi(1982)等人提出,科技创新的焦点可以划分为前范式和后范式两个基本阶段。前者围绕产品创新,以某个新的标准出现为标志,后者则围绕流程、设备等工艺创新,以某种新的生产运营方式出现为标志。Teece(1986,2006)指出,这两种科技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应用过程中,面临的利益瓜分者不同,竞争者威胁的方式和利益保护途径也不同,因此,我们可以按照起点科技创新的类型,将合作创新载体区分为产品技术驱动和工艺技术驱动两分大类。另一方面,在获得起点科技创新成果后,合作创新载体一般有三类处理机制,由此形成三类不同的合作创新载体输出:①组织加转化。载体的核心功能体现为组织科技攻关和对各个科技攻关成果的有效转移。转移的对象主要以参与合作的企业组织为主。这实际上是技术成果转化中的市场交易内部化,当技术成果提供方和应用方较多,转移频率较高且每个转移过程涉及众多环节需要合作方共同协商确定时,这种载体的协调功能将尤为突出。②孵化加投资。载体以自身资源对起点技术成果进行孵化,以孵化后形成的整体解决方案为基本要素,对载体关联企业进行投资。这时被投资的关联企业是载体所产生的整体解决方案的执行机构,如果这种解决方案满足Teece意义的创新获利条件,则将通过运营形成竞争优势,载体则收获投资收益,包括退出收益,这时创新载体兼有私募股权投资的功能。中国台湾工业研究院20世纪90年代以后就是这种模式。③孵化加运营。载体以自身资源对起点技术成果进行孵化,以孵化后形成的整体解决方案为产品,自身开展运营。
(2)瓜分局势。根据Teece(1986,2006)、M.G.Jacobides(2006)关于创新者获利条件的研究,创新所创造的市场价值将在创新者、模仿者以及互补经营者这三类主体中进行分割,分割的结果决定创新者是否获利以及获利水平,而分割的状况则受到主体间关系状况的影响:①创新者与模仿者。任何一项创新都会受到模仿者的攻击,后者成为创新获利的主要风险之一。反模仿的效果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作为创新基础的科技成果本身的知识属性特征。在同等先进性水平下,某些形态的科技成果比另一些形态的科技成果更易(或更难)模仿(Teece,1986);二是创新所涉及的领域内,有关保护性法律、政策、规定等制度性安排状况。如果作为创新基础的科技成果具有显著的反模仿属性,那么,创新者就在与模仿者的竞争中占据主动,如果不考虑互补竞争者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研发控制的创新有显著的合理性。当科技成果本身无法有效抵抗模仿,因而无法对创新获利形成积极支撑时,寻求并利用有利的制度环境,就成为扩张创新获利的基本途径,在这种情况下,管理方在创新获利中发挥的作用将更为关键。②创新者与互补经营者。如果新技术应用不需要互补产品或服务的配合(一般工艺性技术创新较为符合这种情况),且该技术成果的反模仿能力较强,那么科技方控制合作显然有利于创新获利。而在以新产品技术为起点的创新中,往往会引申出对相应的互补产品或服务的需求(Teece,1986,2006),如3D显示技术创新性应用将导致对特殊眼镜的互补性需求。如果互补运营所需的资产为专用性资产且创新者并不拥有这种资产,那就有可能出现不利于创新者的利益分割,在这种情况下,科技方控制合作创新将对创新获利产生不利。综合这两个方面情况,可以归纳出6类合作创新载体类型,见表2。
(3)获利关键条件与单方效应。合作创新载体获利关键条件是指该载体在有效抵抗竞争者对创新利益瓜分,以便获得能够支撑载体可持续发展所需业绩而需满足的条件。当合作创新载体组建完成,各参与方资源能力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模式随之基本确定,这将对创新利益分割形成两方面影响:①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将决定创新载体的市场定位,这将影响未来有哪些竞争者可能参与利益分割。②参与方资源能力如科技成果的形态、领先性,管理方利用法律和其他途径保护科技成果独享性的能力等,将影响合作创新载体抵御竞争者的方式与能力。因此,当合作创新载体类型和瓜分局势一定时,我们可以根据Teece-Jacobides创新获利判据来确定该载体获得创新利益所应满足的条件。具体讲,合作创新载体获利的关键条件实际上就是给出了一组随合作创新载体类型和瓜分局势而变的合作业绩指标,在这组指标指引下,我们就可以构建符合Shapley值要求的参与方特征函数,该特征函数刻画了参与防护对前述业绩的贡献情况,并据此进行S值比较,以确定合理的控制方。可见,这里的“合理”性具有明确的特质:在这一控制权安排下,合作创新载体通过合作行动来满足创新获利关键条件的可能性将达到最大,载体最有可能通过获得理想收益而实现持续成长和运营。这一归纳是进行权变控制权分析的关键步骤。
3.合作创新载体的控制权配置:判断层次与判断准则
在图2所示总体分析框架的“基于Shapley值比较的控制权配置分析”阶段,我们需要根据有关的合作创新载体属性特征和相应的创新活力要求,来具体判断不同载体类型下的合理控制权配置。分析路径由起点判断、保护效应判断、补充效应判断以及双弱效应下的机会判断等4个层次组成。
(1)起点判断。根据起点科技成果的属性,判断载体属于产品技术驱动型还是工艺技术驱动型。由于工艺技术创新的应用一般不涉及补充环节的配合,而产品技术创新的应用则总要提出对补充环节的需求,因此,这两者对获利保护的要求和支撑条件也将不同。
(2)保护效应判断。当起点技术为工艺性技术时,直接进入此环节。当起点技术为产品技术时,则应先判断该技术产业化过程中,模仿威胁和互补威胁这二者哪一个更显著。当前者更显著时,则进入保护效应分析。为此,应首先判断起点技术成果是否具有显著的Teece壁垒,如存在,则可判定研发控制。在多数情况下,技术创新的Teece壁垒是有限或脆弱的,这时要进一步判断的问题是,合作创新载体的研发方提升其起点技术的原创比例的可能性大小,如这种可能性显著,则研发方控制。如果这种可能性不显著,则进一步判断的问题是起点技术产业化运营主体的市场地位,如果该地位较高,则管理方控制有利于创新获利。如果该主体的市场地位较弱,则判断进入双弱效应分析环节。
(3)补充效应判断。当起点技术为产品技术,且该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互补威胁大于模仿威胁,则进入此环节分析。Teece等人认为,补充性效应是指创新引发的关联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包括两个方面,即对上下游环节的需求,如特殊渠道或特殊原辅材料的需求,以及对水平环节的互补产品需求。以苹果手机为例,为推动智能手机市场的形成,苹果需要刺激与智能通讯功能互补的其他需求的形成与壮大,包括完全互补的功能(例如,通讯和导航),也可以互补关系不明显的功能(例如,娱乐和词典),当基于苹果手机平台的娱乐、导航、学习等市场壮大时,苹果手机的核心价值才能获得有利其生存法则的市场条件。补充效应分析的核心问题是,补充性环节运营的核心资产是否具有专用型?如果为非专用资产,则创新者在与补充者的竞争中可避免陷入依赖困境,这种情况下创新获利将视技术保护效应的情况而定。当补充性环节拥有专用性资产时,这时应分析判断起点技术商业化运营主体在与补充者交易过程中是否占优。具体讲,在与上下游补充者的交易过程,能否获得优惠价格而为自己赢得成本优势;或在与水平互补者共同占领目标市场过程中,能否获得优惠价格而为自己赢得理想市场份额。如果载体本身或其所属的商业化运营主体具有这种优势,则管理方控制。否则,进入双弱效应分析环节。
五、政策建议
当合作创新载体的控制权模糊或者错误配置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该载体商业模式出现扭曲,由此对载体的持续获利能力产生影响。当持续获利难以实现时,将恶化作为局中人的参与方对联盟发展前景的预期,而悲观预期总会导致各种与政策目标相反的消极策略,由此导致两类典型的制度陷阱:①机会主义行为。这主要是指为避免在联盟中自身投入—产出不匹配情况,采取“非对抗”消极合作,如尽可能地“搭便车”或“出工不出力”,合作逐步演变为由一方支撑的“伪联盟”,失去其本来的合作创新功能。②内部人合谋。这种情况下,合作真实存在,但比前一种情况更消极,因为载体的功能已蜕变为参与方合谋追求与作为委托人的政府目标有差异的利益。无论哪种情况,都源自于合作控制权配置出现障碍。政府通过诸如合作创新载体的审批程序、中期评估以及阶段成果验收等措施的调整,并未涉及针对载体或联盟的控制权配置优化,因此,不能有效改变导致此问题产生的根源,也就难以遏制这些消极行为的产生。对此,我们分政策和措施两个层面提出建议:
在政策设计与优化层面,①应进一步厘清“以企业为主导”这一原则的内涵和有关关键管理策略的思路。“以企业为主导”是目前政府关于合作创新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我们认为,作为一个总体原则,“以企业为主导”应有不同的具体形式或途径,包括方案主导、资金主导和运营主导等。从有利于形成可支撑产业化运营的创新性解决方案看,准确地说,创新控制权并不是在“企业”和“大学或科研机构”这些法律主体间分配,而是在两种知识或能力,即研发能力和管理能力之间分配,因此,只有当“管理资源或能力”完全积聚在企业内时,提出控制权在企业和大学或科研机构间的分配这个问题才是有意义的。现实中,至少有两种情况会要求在创新方案形成问题上的非企业控制:一是按照本文框架得出合理控制权应配置于研发方,二是合理控制权应配置于管理方,但具有这种管理知识、能力的人并不在企业而在研发机构⑦。相应的政策启示是,我们应进一步细分“企业主导”的类型和相应的合作模式,避免简单理解“企业主导”而导致的创新困境。②调整对合作创新载体功能的定位,据此重塑载体业绩标准与考核思路。从目前已提出的政策看,人们对合作创新载体的功能定位,主要集中在通过优势资源的集成以实现技术攻关上。如科技部就明确提出创新“联盟应以产业化服务的技术产出为创新目标,如技术、产品、装置、生产线、工艺、标准等”(科技部门户网站,2009)。我们认为,创新以产业化服务为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但以装置、工艺或标准等形式的“技术产出”作为合作创新载体的功能标志,能否确保其担负起支撑或引领产业创新这一职责,则存在疑问。合作创新载体与产业化运营的合理交界面,应是供后者在开辟新市场或完成产业重塑方面所能应用的完整解决方案,单纯的“技术产出”仅仅是这个方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管理控制的创新情境下,它甚至不是解决方案中的主要要素。发达国家创新实践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合作创新载体的功能,应以它所能持续提供的完整解决方案为标志,而创新的“引领性”就体现在这种解决方案的前瞻性上。一旦确立了这样的载体功能内涵,合作创新载体的考核思路与措施体系也应作系统调整:一是必须将各种合作创新载体,不论是协同创新中心还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应视其为具有独立利益并有独特资源能力的运营实体,而不是各个合作参与方的派出机构。二是应该建立通过市场来奖励合作创新载体的机制,辅之以政府的特殊奖励政策。③对合作创新的扶持重点,从依赖行政手段的“推”,调整为借助市场的“拉”。既然通过创新而获利是合作创新载体持续发展的基础,那么,为真正鼓励产、学、研各方通过有效合作而形成创新主力阵营和创新引领力量,政府应将构建健康的创新获利环境作为培育合作创新载体的重点。为此,相应的政策重点应转向可以通过调节创新者与模仿者、创新者与补充者之间的关系,来构建和调节创新获利环境,以刺激和引导创新。在创新者与模仿者的关系调节上,应特别注重对所谓“前范式”阶段(Teece,1986)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一是因为基于此类成果的创新往往将影响一个新产业的整体和长期走向,保护机制不完善将导致战略机遇的丧失和全局性被动;二是因为此阶段作为创新起点的科技成果一般难以获得专利等法律形式保护。在创新者与补充者之间的关系调节上,政府应特别关注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科技融资渠道创新问题,降低创新者通过整合途径进入补偿性领域的成本与风险;二是加大对创新载体商业模式的考查、评价和辅导,以提升其通过商业模式创新而持续获利的能力。
在推进合作创新载体建设的措施层面,①加强对协同创新情境的细分研究。由于合作创新载体合理控制权的配置受到载体类型的影响,因此,为在合作创新载体组建初期就能够形成较为合理的控制权结构,至少能够对控制权配置形成有价值的判断信息,应加强对载体类型和相应的创新情境的分类研究。在此基础上,可以得到更具针对性的关于合作创新载体组建与管控方面措施。②改进合作创新载体申请资料模板和相应审批标准。目前的合作创新载体,包括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在申报、审批程序中,政府主管部门均给出了统一的申报模板。这些模板并不包含可用于识别载体类型、创新情境的信息,或指导申报者自我评估、判断未来所拟开展的创新属于何种类型的信息。这就容易导致参与方无法确定在未来的合作行动中,到底何者对实现创新目标最为关键。因此,我们建议,可以在协同创新中心等载体的申报材料中,增加单独的附件,根据本文所归纳的合作创新载体分类因素,列示申请成立的合作创新载体在初始条件下的创新类型,据此在载体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议事规则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或在对申报者进行有关论证时进行专门考察。
六、研究展望
由于中国的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合作创新载体,均属诞生不久的特殊中间型组织,作为对该类组织合作博弈问题的原创性研究,本文的探索引申出一系列具有重要价值和紧迫意义的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合作创新载体类型和相应的创新情境精确划分问题。本文提出的六类合作创新载体类型,只是在现实基础上所做的基本归纳,一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分,更重要的是,随着实践的进展,很可能会有新的载体类型出现,需要进行新的综合,以便进行更全面的创新获利条件归纳。②控制权对合作创新载体管理团队有限理性、行为准则以及合作创新载体文化形成的影响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载体控制权对可持续的合作创新进程的影响可能比本文归纳的影响更为深刻与复杂,进一步澄清控制权状况对管理团队的有限理性、决策偏好等方面影响,有助于探索合作创新载体的治理结构设计,使之在自动调校控制权扭曲方面发挥积极作用。③对Shapley值比较过程中的模糊识别问题。对Shapley值的比较是本文提出的合作控制权分析框架中的核心步骤。本文构造的Shapley函数中,支付值被定义为参与者对创新获利的“贡献”,由于这种贡献无法完整量化,因此,在更为合理的比较分析中,难以避免使用模糊识别方法,对这类方法的研究,将实质性推进本文提出的分析框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希望本文能够推动中国理论界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深入系统的探讨,使针对协同创新载体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合作创新载体的政策更加合理,有效发挥其在中国创新体系中的战略作用。
注释:
①目前,中国的合作创新载体有若干种类型,其中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另一些则未要求具备法人资格,如2011计划的协同创新中心。
②目前中国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强调“以企业为主导”,主要是指在研发规模、资金投入等方面企业要逐步占据主要地位。这与本文所指的合作创新载体两类基本角色之间的“控制权”配置有本质区别。
③这也可以部分解释为什么大陆号称有“26个(类似中国台湾的)工业研究院,但鲜有成功”(邱慧慧,2009)的原因。
④在中国各类创新载体落户的区域如高新区、产业园等,该地所属地方政府往往参与对创新载体发展方向的研究与决策。这既有政府以土地、资金等形式入股的产权背景,也因为政府对有关产业的市场结构、战略投资者意图等关联信息的了解或掌握。
⑤在已出台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或协同创新中心的政策条例中,都只简单提及这类创新载体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做出。但并未说明该理事会的构成规定、决策流程以及表决办法等。参见“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第24条。
⑥目前的协同载体组建与管理办法,对申报方按阶段提交申报时承诺的预期研究成果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困难,因此,目前的制度安排倾向于使申报方自动成为联盟控制方。
⑦已有研究所归纳出的“科技企业家”概念,就是指这种位于研发机构中但又有管理知识的载体参与者。现实中微软的比尔·盖茨和中国台湾工业研究院的李钟熙等均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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