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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隆亨:(北京联合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金融安全区的概念,是在1988年一次会议中提出的。有几个银行提出建立金融安全区。以后,又有很多地区和领导人提出此概念。对于金融安全区的理解,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发展有序,是金融安全的前提。防止金融决策的失误,通过多层次,多角度严格管理,对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监管,要依靠完善金融司法体制。立法要与时俱进,加大地方规章、银行规章等的制定。金融模式与金融安全的关系很密切。重视金融风险、金融危机、金融隐患产生原因的分析。
建立金融安全区要采取以下举措:开辟市场资金渠道、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建立信用体制、加强银行和保险业等方面的联系、建立企业发展信息系统、修改公司法等。
赵云阁:(北京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我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过去从政治的角度研究法律比较多,从经济角度研究法律比较少。对如何建立金融安全区这一专题很感兴趣,金融、财政是管理国家宏观经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应该从法律法规上加以研究。
魏洪翔:(北京市委金融工委办公室主任)
实行金融体制改革以后,北京市最近又成立了政府的金融工委,加大对金融管理的力度,北京的发展需要金融的支持,金融发展也需求各单位服务。金融安全不但需要银行内部的控制机制,还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北京市委金融工委愿意为在京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
陈震:(北京市对外贸易控股公司法规处处长)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已经提出了金融安全问题。在国际商事中金融诈骗现象是非常严重的。目前利用信用证诈骗有上升趋势,其特点是:信用证开出后,脱离合同,开出了汇票后,又脱离银行的控制进行诈骗。在北京地区,信用证的诈骗占60%。如何加以防范呢,一是要提高认识,二是熟悉国际规范,三是严格管理制度。
刘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商事案件中,银行的业务占50%,诈骗的占5%。银行的风险主要是:主体变化、资产状况变化、计划经济转轨、诈骗、金融犯罪。上百件担保案件,均是因担保发生问题。信用证项下融资、诈骗的案子很多,占90%以上。涉及到犯罪达30%至40%。风险主要的是基础合同有问题,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款开出去,没有真实的交易而失踪。
对银行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1、建立信用系统。银行对信息不通、不灵是主要问题。因此,要建立信贷咨询登记系统。目前的问题是信息量小,在保护商业秘密上,不能使系统发挥重要的作用,应当积极建立安全可靠的信用系统。2、建立企业信誉监控系统。对企业的情况进行信息共享,起到预警作用。3、违规开户的情况很严重,应当全国联网,立体监控。
另外,建议金融部门采取如下措施:1、融资渠道要扩大。应当帮助企业利用资金。2、单位的闲置资金,应当逐步放开。3、加强对投资、贷款情况的监督。加强风险意识,在信用证发出以后,加强监管。4、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银行应当积极参与改制,通过合同的约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徐孟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衡量金融安全的标志:一是金融体制是健全的;二是金融体系是完备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制度完备;三是金融资产不存在威胁,不良资产在合理范围之内;四是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业务素质非常重要,但道德素质差,比业务素质差更危险;五是窗口多,投资、融资渠道多。
保障金融安全的金融法的思考:要组织有风险意识、业务素质高的人才;现在企业管理的模式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金融管理体制的落后和监管手段不全,竞争的能力要下降。监管的水平要进一步提高;金融业务中存在中介业务、贷款业务等隐患。犯罪、合同纠纷,都应当在制度上注意解决;新增不良资产和创新衍生产品的出现,都会带来一些问题和风险。银行卡很容易带出境,因此,要注意加强这些方面的管理。诚信制度不健全,没有互相的信用,银行的利益难以保证,银行债务的悬空会影响经济的发展。
周恩惠:(《法学杂志》社主编、教授)
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先是在东南亚开始,后来波及到其他各国。如果金融安全体系比较完善,可以有效防范金融危机。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金融危机爆发的比较突然,人们难以估量,难以防范。美国起用了叫胡佛的一个人物,结果是大量的经济命脉控制在少数人的手里,后果严重。金融风险是有规律的,通过掌握其规律,可以预警风险,采取措施,化解有关风险。外债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减小风险的危害。
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金融安全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防范,二是化解。
防范要正确认识:充分认识到金融天生就是高风险的行业,特点就是风险不确定。主要是保证不出现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个别金融机构的倒闭,是正常的企业优化,发展中不能苛求任何一个金融机构不出问题。整个经济停滞了,金融安全没有意义,主要在度的把握。要建立处理应变的程序,防止传染效应。
产生的问题原因是千差万别的,除了法律的手段,还有许多其他手段,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系统工程问题。首先,营造经济运行机制。其次,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再者,有处理金融风险的高效的机制。建立处理危机、化解风险的快速反映机制。
张忠军:(中央党校教授)
金融安全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主权的范畴、是效率的范畴、是相对的范畴。金融安全并不是抑制市场经济正常发展,而是鼓励发展。监管层面上政府要发挥作用。司法层面上也要发挥作用。在国际化的背景下,要转变金融观念:1、金融业不发展,就是最大的不安全。2、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关系,政府什么都管,结果并不好,我们看到的金融机构,千第一律,没有个性。自己的创造性完全没有。3、谁来监督监管者也是一个热点问题。
章峥:(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副教授)
从金融风险的分类来看,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金融风险是指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此类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管理风险等。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来看,金融风险是指可能影响金融业务正常进行,破坏金融秩序的不确定因素。包括:1、国家金融风险,这种风险是指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变动可能造成金融的潜在损失。2、国际风险,这种风险是指在国际金融交流活动中,由于外国政府、企业或金融投机家的某些行为而使本国遭受损失的可能性。3、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息,使债权人遭受到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当我们了解和认识了金融风险的种类之后,就可以有的放矢,针对各种风险的具体特点以及风险程序,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包括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予以防范,把金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安全。
曾筱清:(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国家金融系统的安全是指国家金融体系诸要素不被破坏和不受威胁。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金融安全区的金融立法和金融政策在体现金融安全原则、重视金融安全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金融改革与金融监管以及放松管制与加强管制等相互之间的关系。
通过放松管制,促进金融市场发育,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对外开放比对内开放更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爆发和对金融控制权丧失的潜在威胁。而优先对内开放,一方面,可以使金融体系内潜伏的风险逐步显现出来,产生风险与新的外部风险的叠加效应;另一方面,逐步强化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度,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通过立法克服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可能对金融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建立“金融安全网”。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基础,没有金融安全就不可能实现金融效率。
重视金融安全,不等于可以不重视金融效率。在金融全球化引起国际金融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各国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正从过去以保证金融安全为主转向以促进金融效率的提高为主。
为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需要建立起相对完备和有效运行的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监管者在监管实践中须重视成本——效益的比较,最大限度提高监管的成本效益和监管的社会效益。
一方面是对监管者的授权不明,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对监管者权力和被监管者的义务具有制约功能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这些必须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来予以纠正。
王霞:(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博士)
理论和实践证明,加强金融债权的管理,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已成为防范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因此,应从四方面提出关于金融债权管理和保护制度的建议。
建立企业主办银行制度,塑造新型银企关系。多数企业之所以对银行的钱“敢借、敢用、敢不还”,主要是由于企业违约成本低廉。企业主办银行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主办银行制度是指主银行是企业最大的贷款人,企业的管理和业绩的主要监控者,能够为该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并承担企业出现危机时的救助责任。银行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主银行是唯一对客户企业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其他银行信托主银行。由此可见,建立企业主办银行制度对金融债权的管理和保护都具有积极作用。
建立企业改制过程中金融债权的维护制度。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建立金融安全区可以考虑先以地方性立法或者政府文件等形式填补法律对金融债权保护不足之处。为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废金融债务,湖南省浏阳市制订了《浏阳市金融债权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企业改制必须坚持三条原则:企业改制必须经债权银行同意;改制所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债权银行;除安置职工的必要费用外,其他资金必须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这种办法值得借鉴。
建立健全银行的内控制度。内控机制是银行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和根本的立足点,应通过建立科学的贷款管理制度,严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授权授信、审贷分离、贷款责任人等管理制度;应通过完善贷款质量监测系统,建立起对企业的监督系统,形成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密切关注企业改制中的金融债权落实情况;应通过运用银行信贷电子登记系统和贷款证制度来为加强金融债权管理服务,并有效地维护金融债权。
应完善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制度。缺乏完善的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制度,是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联合制裁,并建立健全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制度。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加强对惩治逃废金融债务的有关法规的制定,对企业借改制、脱壳破产、欺诈破产等手段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致使国家金融资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