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并购观点综述_企业兼并论文

企业间并购观点综述_企业兼并论文

关于企业之间兼并与收购问题的观点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观点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涵义

1、企业兼并的涵义:

一种观点认为,兼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兼并不仅指一个企业从法律人格上消灭另一个企业(即通常所说的吸收合并),而且还包括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企业股票而掌握其控制权的情况。狭义的兼并则仅指吸收合并这种情况。指企业以发行股份、债券或支付现金形式交换另一企业全部有表决权的股票或净资产,来取得后一企业的资产并承担其所有负债,从而导致前一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吞并吸收后一企业的法律行为。[(1)]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兼并是一种优势企业通过现金购买、承担债务、吸收股份和换股收购等方式主动去取得劣势企业的产权,使后者失去法人资格,并使自己发展壮大的市场行为。[(2)]

一种观点认为,兼并是以现金将对方的资产或股份买下,或承担全部债务,或对方的资产以入股的方式并入一企业中,而对方的法人地位消失。[(3)]

一种观点认为,兼并就是吸收合并的理解比较狭隘,更广意义上的理解还应包括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权,这种控制包括管理和资产的控制权。所以广义上的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或者取得另一个企业控制权的行为。[(4)]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兼并特指一个企业接纳其它企业(称为目标企业)加入本企业,目标企业解散,接纳方继续存在(称为存续企业)。企业兼并是以收购方式进行的,即通过收购目标企业全部股份取得对目标企业百分之百的控制权后,将目标企业解散并入。[(5)]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它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6)]

1989年2月19日由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对于企业兼并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个企业购买其它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7)]

2、企业收购的涵义: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收购是在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指一个公司用现款、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8)]

一种观点认为,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该企业的股份购买另一个企业(称为目标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股份,以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9)]

一种观点认为,收购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取得上市公司或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目的,以要约方式向全体股东公开购买部分或全部股份的法律行为。[(10)]

一种观点认为,收购是相对于企业产权的需求者而言的,即需求者通过出资购买的方式获得产权。一般而言,收购偏重于指收购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被收购公司)发行的股票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可见,收购是在证券市场上实现的部分产权重组与流动的有偿方式。[(11)]

一种观点认为,兼并收购是有关企业在重新组合过程中完全或部分控制另一个企业自主权,从而组成以长期经营为目的的新的企业。[(12)]

还有一种观点是根据《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并购一词加以解释并定义的。即企业并购的含义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13)]

国内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收购的含义与企业兼并类似,它可以通过买断或控股等多种形式,实现一个亏损濒临破产或已经破产的企业的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向一个具有经营、管理、市场等多种优势的企业的转移。[(14)]

也有人认为,收购是指通过证券市场收购目标企业股份或目标企业股票达到控制目标公司,使其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有偿转让的一种行为。[(15)]

二、关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形式

并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形式,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有关专家、学者均按照自己的理解,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分类。

1、如果按所有制性质来划分,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国有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二是国有企业兼并非国有企业;三是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从国有企业被兼并的对象来看,主要是资不抵债、接近破产的企业,或者长期亏损、微利的企业,以及自愿被兼并的企业。[(16)]

2、《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企业兼并的四种形式:(1)承担债务式,即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以此作为条件接受后者资产,但其前提条件是被兼并方资产和债务等价。(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兼并方式。(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方企业所有者将以其投资入股,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的兼并方式。(4)控股式,即一企业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行兼并。[(17)]

3、按出资方式不同,兼并可分为四种方式:(1)以现金购买资产。(2)以股票购买资产。A公司接管B公司的资产与债务,并且以A公司自己的股票支付B公司资产与债务的差额。(3)以现金购买股票,即A公司用现金买入能控制B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而实现的一种合并。(4)以股票交换股票,A公司向B公司的股东们发行A公司的股票。换得能控制B公司的股票,从而使B公司成为A公司的子公司。[(18)]也有的同志在研究换股式兼并方式时,提出“反向兼并”[(19)]的概念,即从表现上看,B公司被A公司兼并,但是,由于B公司所有者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票名列第一位,所以,从更为现实的角度来看,可能A公司实际上被B公司所“兼并”。

4、如果从行业角度来划分,可分为(1)横向兼并:指资本在同一生产领域或部门中集中,优势企业吞并劣势企业组成横向托拉斯,扩大生产规模以达到新技术条件下的最佳经济规模。(2)纵向兼并:指优势企业将与本企业生产紧密相关的非本企业所有的前后道生产工序、工艺过程的生产企业吞并过来,从而形成纵向生产一体化。(3)混合兼并:在性质上既非横向又非纵向式兼并。其又可分为产品扩张型兼并、市场扩张型兼并和“其它的”或“纯粹的”兼并(即对那些生产和经营彼此毫无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若干企业的兼并)。[(20)]

5、如果从兼并策略和方式上来看,可分为(1)公开收购:即投资者在已经拥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时,须依法公开地以特定的价格向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大量股票。(2)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直接收购是指收购者与目标公司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磋商,共同商定完成收购的各项条件的一种行为。间接收购是指购买者在证券市场上以高于股市价格水平的价格大量收购目标公司的普通股,从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3)杠杆收购:指一家公司在银行贷款或金融市场借款的支持下进行的收购活动。(4)善意兼并与敌意兼并:善意兼并通常是指兼并企业与目标企业的双方高层之间,通过协商决定两者之间兼并的诸项事宜。敌意兼并也称强迫接管兼并方式,通常是指兼并方不顾被兼并方愿意而采取非协商性购买的手段,强行兼并对方企业。[(21)]

6、如果从法律可行的角度来看,交换式并购又可以分为三种形式:(1)换股并购(股票交换股票,STOCK-FOR-STOCK):指收购公司将目标公司的投票按一定比例转换为本公司的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买方公司的子公司。根据具体的换股方式,又可分为(一)增资换股;(二)库存股换股;(三)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换股等等。(2)债权与股权互换收购,这通常发生在目标公司有大量到期或将要到期的各种债务,而且该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又过高,公司正陷入资不抵债的情形。(3)资产与股权互换并购。[(22)]

7、按照合并前后公司法人地位的变化情况,公司合并的形式可以划分为:(1)吸收合并,即A+B=A;(2)新设合并,指参与合并的公司全部解散,合并后另外设立一个新的公司。[(23)]

8、就外资并购国内非公司型企业来说,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整体买断,使被并购企业成为外商独资企业;二是合资控股,使被并购企业成为外商控股的合资企业。就并购公司型企业来说,一是场外协议受让国家股和法人股,如五十铃和伊藤忠控股北旅;二是场外协议受让公股的同时也在场内收集一部分流通A股、B股和H股;三是在目标公司发行新股时大量认购新发行的股份,如福特认购江铃80%的B股。[(24)]

9、按照收购参股的范围来划分,可分:(1)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参股,比如深股宝安收购沪股延中实业;(2)非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并达到举牌公告的程度,比如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深市厦海发。[(25)]也有的同志把这一种市场行为称之为“买壳上市”。[(26)](3)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或换发尚不能上市流通的股票,吸收合并国有企业或其它股份有限公司。[(27)]

10、有的同志在研究企业并购的方法时提出,A公司欲并购B公司,除了众所周知的现金并购和股票并购两种形式之外,还可以采用“综合证券并购”,即并购公司对目标公司或被并购公司提出并购要约时,其出价不仅仅有现金、股票,而且还有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混合。[(28)]

11、有的同志在研究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收购合并法规时,提出一家公司欲收购另外一家公司20%以上控股权,可以采取三种方式:(1)“爬行收购”(Creep takeover),即对已经拥有19%以上股份的大股东而言,可在每6个月内增持3%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其计算公式为:100×(新增股份+前六个月买入的股份—前六个月卖出的股份)÷公司股份。(2)“计划收购”(Takeover schemes),即对已经拥有20%以上的大股东而言,可再向其他股东每人发出一份书面要约,等比例地(或者全部)向其它股东收购其持有的股票(即Proportional takeover schems schems or Full takeover schems),无论收购收进多少,都是合法取得的股份,不需要退回。(3)“招标收购”(on market takeover),即对任何人而言,可以通过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向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票的要约声明(Takevir announcement),在这种情况下收购方必须保证接受要约的股票数量加上其原持有的股票数量超过该上市公司股票的50%,否则要约不得履行。[(29)]

12、关于银行参与并购的方式,依银行在并购中扮演的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1)银行作为购并主体参与企业购并(包括银行直接购并工商业企业和银行之间的购并两种形式);(2)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参与企业购并。[(30)]

三、关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效应

关于企业之间兼并与收购的积极作用,可以说是多重的。

(一)对于并购方而言,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生产规模。一家企业并购同类型企业,加以适当的改造,相对于重新建厂要节约时间和投资,这是其一;其二,能利用对方现成的人力、技术、销售渠道、业务网络,可以节省管理费用,扩大销售市场;其三,因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了单位产品成本,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其四,横向兼并达到一定规模后,能够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形成垄断之势,获得垄断利润。(2)增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企业通过纵向兼并,拥有自己的原材料供应地、销售渠道和消费者用户以后,因形成协作而大大减少自己的经营风险,增强生产经营稳定性。(3)优化产品结构和资产结构,许多企业通过并购国家产业政策保护的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另外,一些优势国有企业通过兼并一些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从而达到降低负债率,优化资产结构的目的。(4)获得生产所需的资金。如企业并购城市信用合作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都可以拓宽企业的筹资渠道。(5)获得差额利润。并购方在取得被并购方的全部产权后,经过精简机构,改进管理方法,降低成本,重估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改善被并购方的形象后,再加以分割,从中获取差额利润,“中策现象”即是这方面典型例子。(6)拓展经营范围(其主要表现在跨行业并购方面)。(7)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例如,如果被兼并方有好的经营业绩,那么吸收了被兼并方的净资产和每股税后收益后,则可提高兼并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税后利润,从而引起投资者的注意。(8)减少企业税务负担。在西方,税法中均有明确规定: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之间的并购,以及用换股和用换债券的方法并购,都可以避税。[(31)]

(二)对于被并购方而言(主要指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其优点主要有3个,一是外资并购,带来了企业急需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这不仅会缓解我国的资金紧张状况,还会促进国企生产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早日建立;二是入市进行并购活动的外资企业多为知名度较高的国际大企业,具有丰富的国际经营经验,其并购之后,会带动和加速国企尽早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三是外资并购国企,新资本的投入会激活企业的一些闲置和低效资产,使企业资产迅速摆脱低效高耗状态,促进企业资产的优化配置。[(32)]

(三)对于整个宏观经济而言,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7个方面:(1)从整体上为搞活国民经济提供了新的思路。种种迹象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一大批中小型企业低效运作的资产存量不可阻挡地要向优势企业流动。国有资产的这种分化、重组,将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效益的增长。(2)有利于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和调整产业结构。(3)并购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为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闲置或低效运营的资产一旦与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相结合,就能释放出高于原来几倍、几十倍的能量。不仅如此,而且并购还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4)并购有利于消化潜在矛盾和促进社会稳定。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基本规律的驱动下,企业的倒闭破产是不可避免的。倒闭破产企业的职工要吃要穿要工作,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些便成了一种潜在的矛盾。这一批人涌向社会,会给社会造成很大压力,产生难以预料的负面影响。然而通过并购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5)并购有利于打破所有制壁垒,使各种所有制形式在企业的竞争中实行优胜劣汰。在竞争中只要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途,即使是集体企业也可以成为并购的主体,而国营企业如果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经济效益不好也随时有被兼并的可能,这就不光使同一所有制企业发生变化,更大的意义是使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发生重新组合,从而使得所有制结构得到调整优化。[(34)](6)有利于加快中国市场经济的成熟。[(35)](7)通过股票市场收购企业,可以更新人们的观念,避免企业受行政干预过多的局限性。与此同时,还有利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的形成与发展。[(36)]

(四)对于股票市场而言,其优点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1)并购使股市增添了新的炒作题材。市场主力对于这一题材的炒作,一方面将导致个股股价大幅飚升;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集聚人气,引导大盘走出低迷,产生新一轮上升行情。与此同时,还可以增强企业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为了避免被他人并购,迫使企业关心自身的经营业绩及其市场表现。[(37)](2)外资直接入市并购国企,会使证券市场管理体系的不严密性再度暴露,由此,会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38)]。(3)股权转让是产权转让的有效形式,外资直接购买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和法人股,不仅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解决股份制改造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而且还有利于缓解二级市场压力,促进股市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39)](4)外资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B股和H股,一方面给低迷的B股市场带来生机和活力,促使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方面尽快与国际标准和惯例接轨,另一方面,为A、B股并轨,为中国股票市场早日国际化打下基础,创造条件,做好准备。[(40)]

注释:

(1)(10)(31)巴永军,“企业兼并与收购的操作性研究”,《中国证券报》,1995年9月14日。

(2)(14)卓夫“引进企业兼并收购机制,完善股份制改造试点”。《金融时报·每日证券》,1994年6月29日。

(3)(7)(17)(30)窦洪权,“企业购并理论与实务”,第1页和第297、298、165页,中国企业管理出版社,1994年11月版。

(4)(8)孙东青,“我国企业合并与收购中的法律政策规定”,《金融时报》,1995年9月8日。

(5)(9)(19)李东明,“企业并购交易的价格分析”,《中国证券报》,1996年12月9日。

(6)(11)(16)陈正虎“产权重组实现形式面面观”,《中国证券报》,1996年12月12日。

(12)周小知,“企业兼并收购的控制与监管”,《金融时报·每日证券》,1995年9月14日。

(13)胡海峰,“企业并购概说”,《金融时报·每日证券》,1995年11月29日。

(15)(36)苏耀良,“收购: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新课题”,《上海投资》1996年第1期。

(18)戴园晨,“推动公司收购合并,打破资本凝滞化格局”,《光明日报》,1994年12月23日。

(20)(21)胡海峰,“企业并购类型”,《金融时报·每日证券》,1995年12月28日。

(22)“融资并购方式(一)”,《金融时报·每日证券》,1996年6月27日。

(23)张耀昆,“公司合并的方式、作用及途径”,《金融时报·每日证券》,1996年1月18日。

(24)王明夫,“如何看待外资并购现象”,《中国证券报》,1995年8月23日。

(25)周薇,“股市并购题材的类型及特征”,《中国证券报》,1996年1月20日。

(26)刘亚军、钟茂军,“买壳上市;企业购并新动向”,《中国证券报》,1996年1月13日。

(27)伐木人,“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合并)名词概念和政策法律问题的思考”,《中国证券报》,1996年4月6日。

(28)胡海峰,“企业并购方法”,《金融时报·每日证券》,1996年1月13日。

(29)伐木人,吴惠安,“对澳大利亚、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合并法规的初步研究”,《中国证券报》,1996年11月8日。

(32)(38)孙丹、马国庆,“外资购并利弊谈”,《金融时报’每日证券》,1995年10月26日。

(33)凌去志、王树荣,“并购:国有企业改革新热点”,《金融与经济》,1996年第4期。

(34)田爱民,“宏观经济对并购的影响及运作”,《中国证券报》,1995年10月14日。

(35)易若水、唐纯猛,“外资收购国企有喜亦有忧”,《中国证券报》,1996年3月21日。

(37)涂人猛,“股票市场中的并购现象反思”,《金融时报·每日证券》,1995年11月3日。

(39)民言,“外资参股:盘活存量资产新路子”,《中国证券报》1995年8月17日。

(40)何超,“外资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寓意深远”,《中国证券报》,199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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