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五国央行资本状况观察与比较研究_资本金论文

对亚洲五国中央银行资本金的观察和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央银行论文,亚洲论文,资本金论文,五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而言,资本金的所有者是银行经营获取利润的最终指向;同时,资本金也发挥着缓冲损失的作用。因此,资本金是管理和监管都非常关注的部分。在此,我们选取亚洲的一些国家进行中央银行资本金研究,一方面可以对资本金有更深入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我国在央行资本金管理上提供一些参考。

一、目标国的选择及其央行资本金观察

亚洲的国家(地区)众多,因此必须有所选择,才会使研究更有效率并得到较有意义的结果。中国作为比较研究的核心,自然是要在观察范围之内。除了中国,本研究还选择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印度等四个国家作为研究对象,理由分别如下。

日本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①,也是亚洲发展程度最高的经济体;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其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韩国是东亚地区新兴经济体(Emerging Market)的代表②,过去一直有较好的经济表现,对它的中央银行进行观察也就显得不可或缺。新加坡虽然是一个城市小国,但在金融管理上有自身独特的经验,对其央行资本金的观察也十分必要。最后,作为一个同中国类似的人口大国,也是南亚地区的最大经济体,印度往往是我们无法忽略的亚洲国家。而且,近年来关于中国和印度的各种比较也是层出不穷。那么,在中央银行的资本金上,印度有什么规定和表现,也值得我们进行观察和研究。

在确定了五个目标国之后,接下来我们就具体对这些国家中央银行的资本金进行观察。

首先来看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③第一章第8条规定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该法第39条则规定,央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储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央行的亏损则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从近年来的数据看,人民银行的资本金在2002年之前略有变化,之后就维持在219.75亿元人民币的水平上;与此同期,央行的总资产规模则从5万多亿元不断增加到近29万亿元,因此资本金占总资产的比重微乎其微、不断减少。表1给出了相应的数据。

日本银行(Bank of Japan)是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法》对其资本金相关方面做出了规定。第8条中规定,日本银行的设定资本金为1亿日元,由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出资,但政府的贡献不能小于5千5百万日元(即55%)。当然,私人部门的出资并不能代表他们能够参与央行的管理,只是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红利分配权。从规模上看,日本银行的总资产规模相对更大,资本金占总资产比值也就更为微小。

新加坡的中央银行是新加坡货币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在有关法案中对其资本金的规定是:货币当局的缴清资本金为1亿新加坡元;该资本金还可以随时以政府同意的金额增加;资本金的增加可以通过转移一般储备基金(The General Reserve Fund)或其他政府认同的方法实现。观察近年来的统计数据,新加坡央行的资本金在2009年度有一次大的增加,一下从原来的1亿元增加到170亿元;到了2012年度(3月31日之前)又增加到250亿。

韩国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上述中央银行的资本金规模虽然相对很小,但总还存在。韩国的中央银行韩国银行(The Bank of Korea)则根据韩国的中央银行法第2条规定,作为一个特殊的法人(Juridical Person),没有资本金;第100条就其损失处理进行了规定:任何财政年度里韩国银行出现的损失都由其储备(Reserves)来抵消;如果该储备不足,则不足部分由政府补充。

印度的中央银行印度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India)建于1935年,主要的任务是维护国家的货币和金融稳定。关于其中央银行的法律文件《印度储备银行法》(Reserve Bank of India Act)在1934年颁布,其中对资本金做出规定:第4条中规定该银行的资本金为5千万卢比(Five Crores of Rupees);第46条则规定中央政府要向央行转移这笔资金。与之相对应,伴随着1949年央行的国有化,印度储备银行完全由印度政府所有。另外,第47条中规定了关于央行运行中利润的去向:利润都支付给中央政府。而曾经规定资本金增减的第5条款在该法1948年修正时被废除掉了。

从法律上的规定来看,印度中央银行的资本金是一个固定的金额,不随着其资产规模的扩大而变化,当然就会随之而不断相对变小。另外,它的资产负债表表现出一些不同于其他央行的特征。印度央行下分为发行部门和银行部门,并有各自相对应的资产负债表。在发行部门(Issue Department)下,负债由流通中的通货构成④,资产则相应是央行持有的金币、外国证券、卢比硬币、印度政府证券等。可见,发行部门与资本金没有关系。在银行部门(Banking Department)下,负债包括来自政府、州政府、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存款(Deposits)、其他负债(Other Liabilities)和资本金等项目。

下面,我们对最新的《2012年年报》统计的2011-2012会计年度(7月~6月)做一个简单观察(见表4)。从表4可以看出,在经过多年积累之后,资本金占印度央行总资产的规模已经微乎其微。

二、目标国相关指标的观察

通过上一部分的观察可以看到,五个国家在中央银行资本金的规定和表现上各不相同,但也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在具体进行有关资本金的比较研究之前,我们再来看一下几个与央行相关的指标。有了一定的背景,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分析有关中央银行资本金的一些问题。

中央银行作为一个经济体的货币当局,都承担着执行货币政策的任务。因此,这几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法中都具体规定了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见表5)。

从货币政策目标上看,各国基本上不存在差异,都特别强调物价稳定这一目标。这也是理论上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最应该保证的目标。

既然物价稳定是中央银行最基本的目标,那么接下来我们就观察一下这些国家近年来物价水平的状况。

图1 五国近年来的物价变化状况

数据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金融统计(IFS)中对各国CPI指数的统计数据(CPI Chgover Corresponding Period of Previous Year)。

在上面给出的近20多年来的五国物价水平来看,五个国家除了个别年份有异常的通货膨胀表现外,总的来讲表现还是比较平稳的;几个较为异常的通货膨胀表现,与该经济体所经历的经济转型等有关,如中国1993年前后的表现。各国存在的通货膨胀差异,一方面源于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上的选择和执行,另一方面也与每个经济体面对的具体宏观经济环境有关。如果专门看资本金规模与货币政策在物价水平上的表现,两者并不存在变动上的相关关系。不过,从五国通货膨胀的表现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各国资本金的状况并没有成为妨碍其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因素。

尽管央行资本金看上去没有那么重要,但是对于很多中央银行而言,能够发挥类似于商业机构资本金的损失补偿作用的资金其实并不仅限于其资本金,往往还有储备基金(Reserve Fund)。这是我们理解央行、观察央行资本金一个非常重要的补充。

首先来看中国。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第39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其中提到了“总准备金”。因此,即便是人民银行的资本金较为固定,但总准备金却随着央行每年运营获得利润而得到积累。不过,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资产负债表并没有单列出“总准备金”这个项目。从已有的几个负债项目中看,这一项目可能是被归入到“其他负债”项下⑤。从规模上看,这个项目要远远大于资本金,前者是后者的20倍以上。

日本在其中央银行法案中第53条规定了储备基金(Reserve Fund)的运行,每年净利润的5%都进入储备基金;而且,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超过这一数额;储备基金不能被央行转移或当做红利进行分配;不过储备基金可以用来弥补央行运行中出现的损失。观察日本央行的资产负债表,其净资产中既包括固定的资本金项目,还包括储备金,分为法定储备(Legal reserve)和特别储备(Special reserve),其中法定储备占比在99.99%以上。以2011财政年度的数据来观察,法定储备的规模是资本金的26861.7倍,占总资产的比重约为2%。除了储备金外,日本银行在其一般负债中还有两项拨备,分别是用来防范债券交易损失(Provision for Possible Losses on Bonds Transactions)和外汇交易损失(Provision for Possible Losses on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的。它们也相当可观。在2011财政年度里,这两项之和超过3万亿日元,是法定储备的1.13倍。

新加坡的中央银行法案(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ct)中的第6条专门就一般储备基金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央行每年运营后净利润的一部分要累积入该基金;如果该基金的规模小于资本金的一半,所有的净利润都要加入该基金,等等。因此,一般储备基金的变动更为频繁。不过,如果以最近的数据为例,截至2012年3月底,一般储备基金的规模是24.81亿元,是资本金的9.9%,规模较小。另外,新加坡央行也有类似于日本银行的坏账拨备,属于拨备及其他负债项(Provision and Other Liabilities)。显然,这里面的一部分也可以发挥损失缓冲的作用。值得指出的是,新央行净资产中还有一项较为独特,是货币基金储备(Currency Fund Reserves)。这一项专门用来防范与货币操作有关的损失,也是资本金的补充。从数额上看,这一项也相当重要,2012年3月底为76.71亿元,是一般储备基金的近3倍。

韩国的中央银行没有资本金,但在其央行法案(Bank of Korea Act)关于盈余处理的第99条规定,其每年运营净利润的30%要分配到储备金(The reserves)中去;韩国银行还可以在政府同意下建立一些针对特殊目的的储备基金。根据韩国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其盈余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法定储备(Legal Reserve)、自愿储备(Voluntary Reserve)和未分配盈余(Undivided Earned Surplus for Term)⑥。

从表6可以看出,2008年储备所在的盈余项有显著的增加,以后也保持了增加的势头,在总资产的占比也有所提高。

印度央行的储备基金(Reserve Fund)最开始根据《印度储备银行法》第46条创设,只有5千万卢比,与资本金规模一样。后来这个项目随着黄金升值而不断累加⑦。从上面给出的数据可以看出,储备基金是在印度央行的银行部门的资产负债表中;经过多年的积累,到2012年6月30日已经达到650亿卢比的规模。另外,印度央行根据法律规定还设有两个信用基金,分别是国家工业信用基金(National Industrial Credit Fund)和国家住房信用基金(National Housing Credit Fund),这两项的规模也在同期达到21.6亿卢比。这些基金都是资本金的补充,构成了印度央行的净资产。还有一点需要指出,即该行还有一个规模很大的“其他负债(Other Liabilities)”。如2012年中该项目达72635.48亿卢比。这其中还包括内部储备(Internal Reserves)和拨备(Provisions),也可以用来缓冲央行可能会产生的损失。

三、对这些国家央行资本金的比较分析

上面我们围绕着中央银行资本金对五个国家进行了观察,从观察中既可以发现相同的特点,也可以发现不同之处。接下来就将这几个国家的状况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研究。

首先,这五个国家中央银行资本金的实际状况证实了央行资本金与一般经济实体资本金的区别。这种区别既表现在法律规定或监管规则上,也表现在实践运行中。从法律或监管上看,一般经济实体的资本金作为股本,是该实体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并且代表着相应的投票权和管理权;对于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经济实体,法律上对其资本金的规模要求有所不同。例如,监管商业银行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就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该不低于8%。然而对于中央银行而言,资本金在法律上更多的是象征性的意义。资本金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就像韩国央行。资本金的来源也并不影响中央银行所具有的政府公共机构的性质。例如,日本银行中有来自私人部门的资本金,但这部分资本金并不代表相应的所有权和投票权。自然,法律上也就没有对央行最低资本水平的要求。从实践运行来看,一般经济实体在满足资本监管规则的基础上会保持一定的资本水平(例如,资本/总资产),并随着自身发展进行动态的资本金管理。但对于中央银行,由于资本金在法律上的象征意义,实践中资本金的规模根据法律的规定往往较为固定,比如日本银行和印度银行,或者只是做阶段性的调整,如中国和新加坡的央行。

第二,如果说资本金对于很多中央银行来讲是一种象征性的存在,那么资本金原本具有的功能还有没有意义?正像前面已经指出的,中央银行作为一个公共部门,并不以盈利为其存在的目的,而是通过执行货币政策服务于公众利益。因此,资本金所代表的股东权益对于央行来讲是象征性的。就像日本银行的情况,其资本金中有来自私人部门的部分,但这部分资金的出资者不是一般意义的股东。资本金的另一个功能就是充当损失的缓冲。虽然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在其运行过程中仍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收入或损失。如果中央银行发生损失又无法直接在表内进行弥补的话,就可能会引发通货膨胀从而伤害其货币政策的效果。因此,实践中我们看到很多央行的资本金规模非常小,并不意味着对这一功能的要求很小;资本金的这一功能对于中央银行来讲显然仍然是有意义的,而且很重要,不过这一功能可以通过其他方面来补充。在第三部分相关指标的观察中,我们看到了“储备金”这样的项目。这就是央行用来补充资本金的。虽然具体的项目名称在几个国家的央行资产负债表上有所不同,但是它们在法律上都被赋予了弥补损失的功能,在数额上也随着总资产规模的扩大而不断积累,与总资产的比重也要远远高于资本金的占比,使其在规模上具有弥补潜在损失的能力。而且,除了各种储备项目,一些央行还有专门对损失的拨备项目(Provision)。这是进一步的加强。因此,从数据上看,几个国家央行的资本金并没有成为妨碍其较好地执行货币政策。更准确地讲,不但是资本金,而是包括了储备金、拨备等项目的资金一起成为中央银行运行中的后盾。

第三,当然,各国在具体选择资本金的大小、资本金和储备金的相对规模大小上有其自身的考虑。对于很多国家来讲,比如我们观察中的中国、日本、韩国和印度,储备金的规模要大得多;但是,新加坡的情况就有所不同。从第二部分给出的最新数值来看,新加坡央行的资本规模就相对较大,其资本/总资产的比值7.83%要远远大于其他三家银行的不到0.1%的水平。那么,是什么原因带来这样的不同选择呢?相比于其他几个经济体,新加坡要小得多,其中央银行的总资产规模也就相对较小。同时,虽然资本金在一些央行更多的是象征意义,但是它也可以更为明确的显示央行缓冲损失的能力,对增强信心更为直接。对于要发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新加坡,这一点也很重要。因此,在2008-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新加坡央行就预先采取了措施来加强其资本金和储备,以避免金融市场环境动荡可能带来的危险。当时,其央行资本金一下从原来的1亿元增加到170亿元;2012年又进一步增加到250亿元。较大的资本金和相对较小的总资产,使新加坡央行的资本金相对规模远高于其他几国。相对较高的资本水平,对于明确地向外部世界显示损失的预防能力、保证中央银行职能的履行,从而保障和加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具有相当意义。

第四,本文所涉及的几个亚洲国家各不相同,有属于发达国家的日本和刚刚步入发达国家行列的韩国,有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城市小国新加坡,还有跟中国类似的人口大国印度。从上面的观察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他们在中央银行资本金及相关项目的管理上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异。那么,立足于我们自身,中国能够从中获得什么借鉴呢?从日本等几个国家的法律上看,他们都对资本金的数额做出了规定,中国并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是不是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一个确定的资本金量?这恐怕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我们还可以考量。另外,包括中国在内的几个国家都对央行的储备金进行了规定,但中国只以“总准备金”这样的字眼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出现了一次,在央行给出的资产负债表上并没有明确的对应项目。我们只是用排除法推断这一项目应该是包含在“其他负债”中。而其他几个国家在储备金的规定和记录上都更为细致: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上有相应的项目对应。这样的话,人们在对中央银行的评估上就更为清晰、明确。因此,在这方面我们是有完善的空间的。除了储备金,有的央行还有明确的拨备项目,这也是我们可以学习的。还有一个小的细节对我们也有启发意义。如果看日本和韩国的中央银行年报,他们在报告资产负债表时已经精确到个位数。更为清晰、透明、精确的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对于树立人们对它的信心是有帮助的;这样的信心带来的预期势必有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和政策目标的达成。

本文就中央银行资本金这个项目对几个亚洲国家进行了观察和比较研究。围绕着中国,我们选取了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印度,他们在央行资本金的法律规定和实践运行上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还有中国可以借鉴的地方。

首先,我们就选择中央银行资本金这个视角进行了阐述,并从理论上对它有一些基本的认识。然后,我们就具体选择了五个亚洲国家展开观察和研究,这些选择也有其背后的依据。在确定了所要观察的目标国之后,我们就分别对他们的中央银行资本金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上及近年来的实际表现等进行了观察。除了韩国银行在法律规定下没有资本金之外,其它的央行都有这一项目,只是在规模、变化等方面各有不同。从这一基本观察出发,我们发现,央行资本金与一般商业机构的资本金有很大的不同。接下来,我们又结合中央银行本身的一些内容进行了宏观背景的观察。比如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上的目标,还有各国近年来的通货膨胀状况——这也可以看做是央行货币政策运行实现的目标。从通货膨胀来看,这几个国家中央银行的资本金并没有直接的影响。最后,我们就在以上观察的基础上对几国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找出中国能够借鉴的一些做法。近年来,随着中国外汇储备的不断增加和人民币的不断升值,中国人民银行面临资产负债表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也在增大(张曙光和张斌,2006),如果能够通过明确资本金及相关项目的管理来为损失做预防,并将这一信息有效传达给公众,应该有助于央行货币政策的实施。

当然,本研究还存在很多可以进一步扩展和深入的空间。这里我们在众多国家中只选择了五个亚洲国家进行对比观察,非常有限。如果能够在未来进行扩展,可能会得到更多有意义的结果。另外,对与央行资本金相关的观察,我们只涉及了几个方面。但实际中,还可以做更多的观察,使这一比较研究更为全面。

①2010年第2季度的统计数字显示,中国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②现在,在国际货币基金的统计中,已经将韩国列入了工业化国家之中。

③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④除了流通中的通货,还有极少部分(不足0.0001%)是由央行的银行部门持有的通货。

⑤中国人民银行给出的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项目包括:储备货币、不计入储备货币的金融性公司存款、发行债券、国外负债、政府存款、自有资金、其他负债。因此,能够包括总准备金的项目只可能是“其他负债”。

⑥有趣的是,尽管韩国银行法没有规定韩国银行资本金,但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这三项之和仍然被冠以资本“Capital”之名。

⑦这里黄金价值增加累计到1990年:后来的价值变化就记录在“其他资产”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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