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民间高利贷需要转变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利贷论文,思路论文,民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日趋活跃的民间高利贷现象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经济现象。在中国封建社会,它主要以高利贷的形式存在。被冠以“驴打滚”、“阎王债”的高利贷史,浸透了穷苦人民的斑斑血泪,给后人留下深刻的印象。新中国建立后,高利贷被人民政府明文废止。从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间,不仅高利贷现象销声匿迹,而且由于商品经济的不被重视,人民生活受收入的限制普遍不高,因而作为放贷取息的一般民间借贷现象也甚为罕见。亲朋好友、邻里之间的相互周济现象倒是极为常见,但那多是为柴米油盐生计所迫,借贷金额不大,也无所谓还息,属不折不扣的“生活债”,因之不能归入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贷的范畴。
高利贷的活跃是进入80年代的事。调研资料表明:自80年代中期以来,虽然政府明令禁止,舆论遣责不绝于耳,但高利贷仍以不可阻挡之势,自经济富庶之长江三角带、珠江三角洲向全国各地蔓延。有关方面的统计数字表明,1993年中国的民间借贷资金已高达300多亿元,1994年升至500亿元,1995年更猛蹿至700~1000亿元。金融专家们认为,即使是最保守的估计,高利贷也要占民间借贷资金60%以上。1993年,浙江温州一度冒出100多家“地下钱庄”,1995年上半年被关闭的温州市内18家地下钱庄,总资产超过10亿元,经这些地下钱庄贷出的资金,高出银行利率最低也在3倍以上[①]。
高利贷自它的产生之日起,就以农民为主要的盘剥对象。与农村高利贷日益活跃相对应,城市尤其是中小城镇的高利贷行为近年来也呈日益猖獗之势。城镇中高利贷行为主要发生在生意经营中。一些个体户在生意兴隆或年节期间,图谋发展而资金一时无法周转,找银行又贷不到款,便转向私人借贷。除了活跃于生意经营中的高利贷,近年来高利贷者还把手伸向城镇失业人口。那些向职工诱放高利贷的高利贷者,坐收高额利息,还美其名曰“解人之危”。有些高利贷施放者勾结黑社会,雇用打手,职工一旦上钩,则被裹胁无法脱身,这种情况在小城镇中尤为严重[②]。
二、民间高利贷日趋活跃的主要原因
民间高利贷所以在80年代初期再度活跃起来,并在十数年内迅速发展,成为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普遍提高,社会闲置资金大量增加,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改革开放17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相当一部分人的手中有了“闲钱”,并形成日益庞大的食利者阶层。尽管央行一再降低存款利息率,1996年底全国城乡居民个人金融资产仍达5万亿元。对于富有阶层的群体及规模的说法可谓五花八门,有人说中国的百万富翁已超过200万人,有人说年收入在5万元之上的占都市人口的2%。社会有钱的人多了,许多人有了积蓄,从而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发展也就有了基础。
其次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资金需求量大增,而现行金融体制存在的业务种类少、网点不足、手续繁琐和行业不正之风等问题,使绝大多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乡村农民等难以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充量及时的贷款,为筹措足够的资金,别无他路,只有把目光转向民间高利贷。我国非国有经济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例,截至1996年上半年,全国个体工商户已增至2474万户,从业人员4544.2万人;私营企业70.9万户,从业人员1014.2万人。1995年全国个体私营经济总产值达5786.4亿元,销售总额10471.7亿元。1996年上半年,上述各项指标又比1995年同期有较大的增长[③]。个体、私营经济规模迅速膨胀,从而使社会资金供应缺口愈益加大,更加大了对民间资金的借贷需求。一般说,银行部门的贷款是有计划的,不轻易贷给私人。即使贷给私人,其手续也相当繁琐,而高利贷虽然利高,但相对省事、方便、容易。
在广大农村,高利贷之所以特别活跃与滞后的农村金融体制有关。现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多已背离合作金融的性质,许多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已不是农民。统计数据表明,截止到1996年6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中,农业贷款只占到23.5%,而乡镇企业贷款却占了76.5%,这足以说明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大部分投向了工商企业,而真正用到农民身上的为数不多[④]。
其三是社会观念的变化。经过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人们的经营、生活观念已发生很大变化。在社会一片逐利、生利的浪涛声中,那种把钱埋在土窖里的土财主式的做法已彻底被人摒弃,取而代之的观念是放贷生财。为高利息所诱,有钱人纷纷加入放债者的行列。只要有一分的利,高利贷者就敢冒十分的险。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售,纷纷打出“赊销”、“分期付款”的招牌,淡化了人们的债务观念,使得人们对“无债一身轻”的民谚不那么在乎了。许多经营者借钱时打的是“负债经营”或说“借鸡下蛋”的如意算盘,也有的人借钱纯是为了追求超前的生活享受。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社会经济中的一些行业,特别是个体工商业经济中的个别行业,其利润率大大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这里隐含着超出官方存款利率水平的民间高利贷长期存在的全部秘密。
说到观念,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农民难以走出愚型消费的怪圈。改革开放十数年来,农村经济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些农村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却出现滑坡,一些农民手中有了钱,不是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物质条件和追求正当的精神生活,而是热衷于封建迷信活动等,红白喜事大操大办之风经久不衰,人情债年年加码,赌博风盛行,一些入不敷出的农家迫于世风,无奈只得借债,从而落入高利贷者的陷阱。
高利贷盛行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富人多了,有大量的余钱可借是一方面;由于贫富差距拉大,致使一部分人迫切需要靠借贷发展再生产,但这部分收入低的阶层到银行贷款较为困难,无奈只得求助于高利贷[⑤]。
三、民间高利贷的活动特点及发展趋势
自80年代中期以来,民间高利贷以其燎原之势,成为席卷全国的一道独特的经济风景线。其活动特点及变化发展趋势,可概括为如下三个大的方面。
1.借贷范围越来越广,数额越来越大,利率越来越高。从借贷范围来讲,目前的高利贷活动由80年代初起时的局部行为发展成为遍及中国城乡的经济行为,并出现一批跨乡、跨县、跨省的民间借贷专业大户。据福建省某县级市的调查,该市民间借贷市场中高利贷占63%,在广东汕尾市,仅放贷的个体户就达3000多户[⑥]。
从借贷规模而言,80年代初民间借贷一般为一、二千元的小额借贷,现在借贷一、二万元已属寻常,高者甚至达数万元、数十万元不等。四川万县市农业银行1996年5~6月间曾就民间高利贷现象进行一次专门调查,揭示的情况触目心惊。如开县某镇20个大小“会主”拥有会员400多人,年融资额达1000多万元[⑦]。
从利率来看,民间高利贷的利率普遍较高,近年更有迅速升高的趋势。江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1993年对赣州地区随机抽取的105个农户调查表明,高利借贷月息为5%的占45%,月息6%的占14.3%。为同期银行利息的3~4倍。湖北省某市小河镇15个村的243起民间借贷中,月利率在3%的71起,占30.3%,在3~10%之间的149起,占67.7%,10%以上的14起,占6%。四川万县市农行的调查也显示,80年代中后期,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利率5%左右。但进入90年代,特别是到1994~1995年间,月利率普遍已涨至10~20%,甚至有高达100~130%者,高出银行贷款利率100多倍[⑧]。
2.放贷形式灵活多样、五花八门。民间借贷初起时,一般是在亲朋好友和熟人之间进行,现在则无论范围或形式都较以往有了很大的变化。高利借贷的主体依次是“借鸡生蛋”的工商个体户、资金拮据的民办企业、手头急需用钱的在职职工和渴望“洋插队”的青年人等。放高利贷者则大多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暴发起来的工商个体户、专业户和从各种门道增加了收入而又无意投身实业的“有闲阶层”。借贷的方式,按不同的分类方法,既可分为借钱还钱型、借物还钱型、借钱还物型、借钱还工型等(其中借钱还钱型在高利借贷中占绝对比重,达90以上);也可分为口头协议、书面协议、抵押担保形式等(其中书面协议、抵押担保型占较大比重。农户高利贷一般采取抵押方式,借债人以自己的房屋、牲畜、农机具、运输工具、青苗作为抵押物);又可以分为直接借贷型和中介人借贷型,其中中介人借贷方式的比例逐年上升;从经营角度上,还可以分为钱庄、合会、典当行、基金会等类型。
3.由传统的个体行为向团体化方向发展。传统的高利贷以个体之间的行为居多。进入90年代以后,民间高利贷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向团体化方向发展的趋向。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标会、搭会、月零会等此起彼伏,各类基金会乐此不疲,银行及国营企事业单位染指其中,是其团体化趋势的主要标志。
早在80年代后期,民间金融较为发达的浙江温州、广东汕头、汕尾等地的高利贷行为即带有团体化趋向。1985~1986年间,温州标会风潮达到顶峰时,涉及会款十数亿元,参与人员数十万,仅温州市东清县城关一家庭妇女经营的标会会款发生额就达1.3亿元。1991年底,汕尾市标会狂潮飚起,卷入会款高达20.06亿元[⑨]。从1992年起,风行于广东揭阳、浙江温州、江苏宿迁等地的标会、月零会、搭会等,其发展势头之猛、参加人数之众,为40余年来所罕见,相继酿成的“会案”风波更成为金融界人士关注的焦点[⑩]。
除了“标会”之类的民间互助性信用演变为群体性的高利贷之外,以往受到金融界部分人士肯定并受到广大农民欢迎的“救灾扶贫储金会”(民政部门兴办)、“农村合作基金”(农经部门兴办)、“教育互助基金会”(教育部门兴办)等群体性互助组织,近年来也显现出向民间高利贷方向转变的倾向。国务院和其它一些文件明确规定,上述农村“三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是一个“区域性、封闭性、会员制”的社区资金自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融资率和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当地信用社利率。而事实上,在颇多地方,这些基金会已完全违背其原有的宗旨,演变为地下“灰色钱庄”。这些地下钱庄不挂牌、不记帐,以高利息吸引社会资金,并以高利贷形式发放。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往往使大多数储户的血汗钱付诸东流。
与民间“标会”、“搭会”等如云而起、各类基金会变相成为地下钱庄相对应的是,一些城市信用社、农村金融服务社、典当行业也经受不住“地下游击队”的“骚扰”,以变相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加入到这场公开、半公开的“利率之战”。
四、高利贷存在发展的利弊分析
一般认为,民间借贷的积极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将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促进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二是可以调剂资金余缺,缓解部分低收入者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三是可以缓解社会资金供求紧张的矛盾。高利贷占民间金融的很大部分,但如果撇开民间借贷,单纯来谈高利贷存在发展是否有利,问题就变得十分敏感,很难回答。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高利贷的日益活跃,从反面促使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对待这一经济现象,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舆论界对民间高利贷弊端的指责,概括起来不外是如下几点:
一是认为高利贷具有较为明显的剥削性和腐蚀性。而这恰是与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容的。高利率和高回报助长了债权人的剥削心理,造成思想的腐蚀,使社会形成庞大的食利者阶层,社会也因此失去应有的活力。一些手中有了余钱的人受高利回报的诱惑,不思扩大生产经营,通过正当的途径增加收入,而是乐于“玩会”吃息。在广东、江苏、浙江等民间借贷发达的农村,一些以放高利贷为生的人,终日好吃懒做、抹牌赌博、花天酒地,以致责任田荒废殆尽,成为好逸恶劳的社会附痈。
二是认为高利贷的盛行助长了社会的不正当消费。这一现象在广大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农民们的消费观念不成熟,在消费方面存在着较多误区,如大兴土木、婚丧嫁娶时的高消费、封建迷信活动、抹牌赌博等愚型消费。在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民收入有限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正好支撑了农民们的盲目消费。
三是认为高利贷风险较大。目前国家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加之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致使借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证和保护。一旦在利息高低、期限短长上出现争议,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民间信用的维持主要取决于民间钱庄负责人、“合会”会头们及借款人的品德及信誉,如果遭遇借债者经营破产,钱庄负责人、会头出走失踪等事件,存款或借款的血汗钱就可能付诸东流。
四是认为高利贷易引发债务纠纷,侵犯人权,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属“地下”行为的高利贷借贷手续多不健全,又不受法律保护,因而极易产生债务纠纷。据统计,民间借贷的履约率一般不到50%。由于债权债务人法制观念淡薄,借贷手续绝大多数不规范,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有时也深感棘手。从80年代中后期以来,民间私人债务纷争不断且呈上升趋势,不少纠纷还衍化成恶性刑事案件。随着高利贷的活跃,“地下放贷公司”应运而生。这些放贷公司多数与地方黑社会势力勾结,个别更形成一股恶势力。象脱胎于大陆,又“出口转内销”的“大耳窿”,本身即带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有些高利贷者勾结黑社会,雇佣打手,人们一旦上钩,则被裹胁无法脱身。黑社会的崛起及对高利贷的渗入,无疑加剧了社会治安环境的恶化。
五是认为高利贷的盛行加剧了社会贫富两极的分化。贫富差距拉大是80年代末以来最为人们关注的一大社会热点。相当多的人在改革开放期间依靠各种途径富了起来,但生活贫穷和比较贫穷的人至今仍然占相当大的比重,而高利贷又主要是针对贫困者阶层的,这就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和加剧贫富两极的分化。由于借款利息较高,一些借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体在经营过程中一旦遭受挫折,便将陷入困境。在民间借贷者中,除了为生计所迫的绝对贫困者,个体工商户所占比例较大,因而高利贷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体、私营经济的顺利发展。
六是认为高利贷的盛行冲击了国有银行的业务,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地下钱庄由于信用关系范围较小,不能办理转帐结算业务,营业主要以现金为信用工具,因而千方百计要扩大现金来源,一些地下钱庄还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从银行套取现金,从而给银行的金融管理带来困难。由于民间借贷的高息诱惑,不少人把本该存入银行的钱转向高利借贷,甚至将已存入银行的钱取出投入标会或地下钱庄等,由此导致银行存款锐减,不仅使银行的资金实力受到削弱,并进而影响到贷款的收回。这对中国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危害无疑是极为重大的。
如果认真罗列的话,可能还不止上述六点。就以上六点来看,虽都是无可否认的客观存在,但也不是完全无可商榷之处。如以第六条而言,究竟什么是“正常的金融秩序”,这一问题理论界即有不同观点。有人指出,金融领域内最基本的秩序应该是“借钱还本付息”、“借钱还钱”,恰恰正是在这一最基本的秩序上,民营金融机构是最遵守“正常金融秩序”的。国家不会象对国有专业银行那样,每年对民营金融机构核销“呆帐”贷款,民营金融机构也不会象国有专业银行一样做“赔本生意”。如果国家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让其与国有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而将重点放在制度的完善和监督上,以上诸多弊端或许会“不治而愈”,当然,这取决于有关方面愿不愿触动金融体制改革中最难攻克的一道堡垒。
五、整治民间高利贷需要转变思路
当前中国高利贷的迅猛发展,其根源应追溯到滞后的金融体制。由于国有银行资金难以满足迅猛发展的非国有经济的需要,民间金融才应运而生。它虽有利率高的一面,但其手续简便,又不受时间、地点、现金、转帐等条件的制约,因而受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普遍欢迎。以非国有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为例,其非国有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个体户流动资金贷款来自国有银行的仅占一成,而九成是靠自筹所得,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依赖民间借贷(11)。
除了作为非国有经济的“供血站”,民间金融在接济国有经济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城镇集体公对公、公对私及私对公借贷行为屡见不鲜,使我们不能不回过头来检讨我们过去的做法:对民间金融,继续依靠单纯的禁堵的方法,究竟有什么意义?我们对有些问题的确不能停留在表层的简单回答——为什么民间借贷禁而不绝,越禁越活跃?为什么一些地方会出现人们大量提取银行存款转存地下钱庄?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实则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民间金融无疑是以高利率为特征的。目前对于什么是高利贷,无论金融界还是司法界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利率上的限定。高利贷的特征是重利盘剥。但什么是重利盘剥呢?同样的借贷比率,不要说对于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意义(对于借钱谋求发展或暂度难关的穷人来说,稍高一点的利率也可能使其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但对缺乏周转金的大企业来说可能算不了什么),即使对同一对象,也会有不同的意义(一些个体户瞅准了某个机会或看准了某笔生意,不惜高利借贷以“借鸡生蛋”,一旦大钱赚到手,利率再高,在其心中的分量已不重要;而一旦生意场上栽了跟头,赔进老本时,就可能因此而陷入高利贷的泥坑)。所以没有严格统一的利率上的限定,就很难把合法的民间借贷与不合法的高利贷行为区别开来。
那种把民间借贷盛行、地下钱庄活跃的原因归结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的说法,显然是没有说到点子上。问题的总根子既然在于现行的金融体制滞后,而堵塞的办法又行不通,那就不如积极、主动、大胆地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大力培育金融市场,研究、总结现行民间金融中值得肯定的部分内容,为各类非国有经济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早在80年代末期,舆论界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有识之士即主张通过全国立法和地方立法使民间借贷走向法制化,呼吁抓紧制定相应的民间借贷管理法律法规,将民间借贷行为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一方面,通过制定全国性的《民间借贷条例》,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在国家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最高浮动界限,强调借贷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写明利率和期限,合同受法律保护,发生纠纷时可到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地方性的金融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包括规定一户借贷规模、资金投向、利率水平、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
1996年8月见诸报端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至于可以高出多少,第六点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不论这一规定是否科学合理,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终归是一大进步。因为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民间借贷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乱纪活动,尤其是高利贷活动,才能有效地加以管制。
当然,在实际借贷活动中,要使民间借贷双方认真履行这一规定,还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因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还远远不够。所谓积极引导,其含义主要有四。一是对那些类似钱庄的放贷者予以考察,对信誉好的加以改组,使其成为农村信用社以外的自主经营、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农村集体金融企业,如农村经济协会等,使其合法经营;对信誉不好的则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完善国家金融政策,增强居民的金融意识,积极支持并监督国家集体金融的工作,以减少民间借贷的市场。三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依法借贷,积极同违法借贷行为作斗争。四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防止非法借贷现象的发生。对那些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加强审核把关,使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与加强立法,积极引导同等重要的是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转变国有银行的经营作风,打破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由于缺乏相应的竞争机制,长期以来国有银行普遍缺乏减少成本和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动力。大力发展民间金融必然导致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被打破,但也会使国有银行因风险、竞争意识的增强而增长活力。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使国有银行仍然保持目前的官商经营作风和低效运行状况,则中国的很大一部分储蓄就会被渐渐损耗掉,“金融改革滞后”的问题将永远存在。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民间金融必将由地下步入正堂,作为地下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高利贷,将因政府正确的引导而在加速货币流通、缓解城乡生产资金紧张、繁荣城乡市场经济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参见《中国商报》1993年9月28日《民间借贷资金已逾300亿元》、《中华工商时报》1993年10月11日《中国城乡打击高利贷》、《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8月23日《民间金融:日益膨胀的地下游击队》。
[②]参见《辽宁日报》1996年5月10日《利用职工困难肆意盘剥,辽宁省民间高利贷抬头》。
[③]参见《经济参考报》1996年10月27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有新发展》。
[④]参见《中国市场经济报》1996年8月7日《农村金融开始构建全新格局》。
[⑤]参见《光明日报》1994年12月28日《高利贷凝成的屈辱》。
[⑥]参见《武汉晚报》1994年4月23日《沉渣泛起:高利贷问题引人注目》、《中国财经报》1995年6月11日《谁为民间借贷打把伞》。
[⑦]参见《信息市场报》1996年7月3日《川东民间借贷新动向》。
[⑧]参见《中国信息报》1993年5月18日《江西农村民间借贷活跃》、《农民日报》1995年8月26日《农村高利贷应予取缔》、《长江日报》1994年3月31日《农村“民间借贷”探微》、《信息市场报》1996年7月3日《川东民间借贷新动向》。
[⑨]参见《光明日报》1993年11月17日《民间信贷向何处去》。
[⑩]参见《金融与决策》1994年3月《关于澄海市民间标会情况的调查报告》、《揭阳民间借贷——“月零会”面面观》、《新华日报》1995年7月7日《不信银行信“搭会”,家破人亡活遭罪》。
(11)参见《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8月23日《民间金融:日益膨胀的地下游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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