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棱镜思维进行纳税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棱镜论文,纳税筹划论文,思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棱镜思维筹划主要包括转化技术、分拆技术、捆绑技术、搭桥技术、两点一线技术、权变技术。棱镜思维筹划崇尚创造精神,贵在奇妙变幻,以巧取胜。棱镜思维筹划,闪动着思维的敏锐,折射出灵感的火花,闪耀着智慧的光芒。
一、棱镜思维筹划的基本技术
(一)转化技术
税务筹划的本质是在税制约束下寻找筹划空间,即讲求规则之下的协调、变通和对策。转化技术蕴涵着一种大智慧,是打破约束的最佳选择。
企业有许多业务可以通过变通和转化寻找筹划节税空间,其技术手段灵活多变,无章可循。诸如购买、销售、运输、建房等业务可以合理转化为代购、代销、代运、代建等业务,无形资产转让可以合理转化为投资或合营业务,工程招标中介可以合理转化为转包人,甚至还有企业雇员与非雇员之间的相互转化……而这些转化使得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天壤之别,筹划空间瞬息凸现。
(二)拆分技术
拆分技术是指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使财产或应税所得在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以实现节税利益最大化的筹划技术。当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累进税率时,其计税基础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也越高。若财产或应税所得在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就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从而适用较低税率节约税金。
(三)捆绑技术
捆绑技术是一种配置组合策略,可以起到税负均衡的作用。捆绑技术的实质是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纳税或适用税率不同的商品,通过巧妙的方式捆绑在一起,使其整体税负降低。
捆绑技术多用于捆绑销售,捆绑销售是把一些有联系的商品捆绑在一起,其操作的关键是捆绑在一起的商品一定要有联系,只有搭配合理、捆绑得顺理成章才会被认可。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有违税法原则。
譬如,电信公司销售手机,同时提供通讯服务,可以捆绑销售,规避手机收入的增值税,只需要缴纳营业税;再如,一些商店或大型超市搞商业捐赠活动,所捐赠的商品无需纳税,其实这也是一种捆绑销售形式。
(四)搭桥技术
当我们遇到大江大河无法通过的时候,可以在江河上架座桥。搭桥技术是寻求事物联系的重要手段,在税务筹划中巧用搭桥技术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奇妙效果。
搭桥技术是一种智慧的借用,当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不妨换个思路,寻找或创造一座跨越障碍的桥梁,问题可能因此而得到解决。因此,搭桥就是联结的技巧,搭桥就是沟通的智慧。
搭桥技术在税务筹划中运用广泛,譬如构造搭桥公司,借用国际避税地,利用信托公司等方式寻找筹划的空间。
(五)“两点一线”技术
两点之间直线距离最短,这是公认的几何公理。光沿着直线传播,走最近的路程。借用这一原理,纳税人可以通过尽量减少流转环节的方法来减轻流转税负,这一筹划技术被简称为“两点一线”技术。
“两点一线”技术对于流转税尤为重要,流转税在流转环节缴纳,有时会因流转环节过多而造成重复征税。
细致分析三大流转税,我们可以发现只有营业税经常出现重复征税现象: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其实只是对流通中价值增值部分征税,基本没有重复征税;消费税只在出厂或零售环节征税,如果购进消费品(除原酒、酒精)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额,也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征收,只要有一道流转环节就要征收一道营业税,所以,当存在多个流转环节时就必然存在营业税重复课征问题。
(六)权变技术
权变是一种相机抉择的应变智慧,权变思想的核心是“以变应变”,“变”是唯一不变的规则。在不确定的变化环境中,要观察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应用辩证的思维方法和灵活多样的手段解决特定情境下可能出现的问题。
权变技术作为一种智慧性的筹划技巧,旨在寻找适合于具体条件的筹划模式和方法,但其本身是没有固定模式的。尤其是面对财税政策的变化,需要快速地做出反应,寻找有效的应对之策。(未完待续)
二、棱镜思维筹划规律的案例分析
(一)中介转化为转包节税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建设单位B有一工程需找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A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最后中标,于是,B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另外,B还支付给A企业50万元的服务费用。则:
A应纳营业税=500000×5%=25000(元)。
若A进行筹划,让B直接和自己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350万元。然后,A再把该工程转包给C。完工后,A向C支付价款300万元,A应纳营业税=(3500000-3000000)×3%=15000(元),筹划前后工程承包公司A节税10000元。
(二)专利转让的税务筹划
科研人员张某在2006年初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其个人拥有。由于该专利实用性极强,许多企业出高价准备购买。
其中,甲公司开出了100万元的最高价,并提出了以下两套购买方案:
方案一:张某单纯将其转让,甲公司向他支付专利费100万元;
方案二:张某将该专利折合成股份作为对甲公司投资,甲公司让其拥有相同价款的股权。按近年来甲公司的经营状况,张某每年预计可从甲公司获取股息收入不低于10万元。科研人员张某应采取哪个方案呢?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下面对两个方案进行分析比较:
方案一:直接转让专利技术
张某应纳营业税等税费=100×5.5%=5.5(万元)。因此,缴纳营业税后,实际所得为:100-5.5=94.5(万元)。
个人所得税=(100-5.5)×(1-20%)×20%=15.12(万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所得为:(100-5.5)-15.12=79.38(万元)
两税合计,张某缴纳20.62(5.5+15.12)万元的税,实际所得为79.38万元。
方案二:折合股份投资入股
张某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税后所得为:10-2=8(万元)。通过专利投资,张某当年仅需负担2万元的税款。如果每年都可获取股息收入10万元,只要经营10年,张某就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且还可得到100万元的股份。
对两个方案进行比较,方案一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就拥有个人所得79.38万元,但它是一次性收入,税负较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不会再有任何升值的希望;方案二缴税少,且每年都可获得10万元的股息所得,且所持有的股份有升值的潜力。如果张某敢于承担一定的风险,则第二个方案不仅能够降低当期的税收负担,而且每年还拥有固定的回报,具有更高的投资价值。
(三)个人收入拆分筹划
2008年6月,工艺美术师张明为人和集团展厅提供装修服务(在装修过程中需要设计图纸),取得劳务报酬4700元。人和集团应代扣代缴张明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如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00-4700×20%)×20%=752(元)。
若将个人收入拆分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设计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700-800)×20%=180(元)
装修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个人所得税总额=180+440=620(元)
张明进行筹划,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132(752-620)元。(未完待续)
(四)“加量不加价”销售模式
南方洗涤用品公司在进行洗衣粉促销时,推出的促销方式是“加量不加价”。从税务筹划角度看,这是一种很好的促销方式,其实质是打折销售,或者也可以看成是商业捐赠的变形。
如南方洗涤用品公司在促销时采取“买500克的洗衣粉送100克”,那企业就要为这免费赠送出的100克洗衣粉缴纳增值税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采取“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模式,相当于600克洗衣粉卖500克的价钱,数量增加,价格不变,实质上属于“降价销售”的一种方式,企业只需按照销售价格缴税就可以了。“加量不加价”促销模式,实际上是通过捆绑销售方式规避了商业赠送行为,所以能够使企业销售环节的税负降低。
(五)设立物资回收公司
北方某塑料制品厂于2005年10月份开业,经营数月后发现增值税税负率高达12%,其原因在于该厂的原材料废旧塑料主要靠自己收购,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税负一直居高不下。
后来,企业决策层决定不再自己收购,而直接向物资回收部门收购,这样可以根据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17%的进项税额抵扣。
但是,由于回收单位本身需要盈利,塑料制品厂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同时,原材料的价格也大大增加。税负虽然降低了,但企业的利润并没有增加。如何才能既降低税负,又降低原材料成本呢?
财税[2001]78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该厂投资设立一个废旧塑料回收公司,作为联结的搭桥公司,那么不仅回收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该厂仍可根据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原来遇到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经过调查和分析,设立回收公司增加的成本(注册费用、管理成本等)并不高,而且这部分成本基本上属于固定成本,与之节省的税收来说只是个小数目,随着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该厂获得的收益会越来越多。
于是,2006年6月设立了废旧塑料回收公司,并在较短的时间内扭转了高税负局面。下面分析实施筹划方案前后有关税负的变动情况:
(1)不设立回收公司
80%的原材料自行收购,20%的原材料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假定2006年6月份自行收购废旧塑料200吨,每吨2000元,合计40万元,从经营单位购入废旧塑料80吨,每吨2500元,合计金额为2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万元,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4万元,生产的塑料制品对外销售收入11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100000×17%-(20000+40000)=127000(元)
税负率=127000÷1100000×100%=11.55%
(2)设立回收公司
假定回收公司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收购废旧塑料280吨,以每吨2400元(与从其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销售价相同)的价格销售给塑料制品厂,其他资料不变。
根据财税[2001]78号文规定,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税。
制品厂允许抵免的进项税额=280×2400×10%+40000=107200(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00000×17%-107200=31800(元)
税负率=79800÷1100000×100%=7.25%
比较可知,对于同样的情况,如果设立回收公司,则可以降低税负率,实现大幅度节税。
上述筹划方案对于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的制造企业普遍适用,如以废旧纸张为原料的造纸厂、以废金属为原料的金属制品厂等。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回收公司与制造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回收公司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售价销售给工厂,而不能为增加工厂的进项税额擅自抬高售价;二是设立回收公司所增加的费用必须小于或远远小于所带来的收益。(未完待续)
(六)委托代销的纳税筹划
利群商贸公司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为中华制衣公司代销品牌服装,销售单价为1000元/件,每销售1件收取手续费200元。2008年6月利群商贸公司共销售服装100件,收取手续费20000元。则双方的涉税处理如下:
利群商贸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
利群商贸公司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000×(7%+3%)=100(元)
利群商贸公司应纳增值税由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等,实际负担增值税额为零。
假定中华制衣公司的进项税额为7 000元,则中华制衣公司承担的增值税税负=1 000×100×17%-7 000=10 000(元)
中华制衣公司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0 000×(7%+3%)=1000(元)
两个公司承担的流转税之和=1 000+100+10 000+1 000=12 100(元)
如果利群商贸公司按视同买断方式为中华制衣公司代销品牌服装,中华公司按800元/件售给利群商贸公司,利群商贸公司再按1000元/件对外销售。2008年6月利群商贸公司共销售服装100件。则双方的涉税处理如下:
利群商贸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0×1 000×17%-100×800×17%=3 400(元)
利群商贸公司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3 400×(7%+3%)=340(元)
假定中华制衣公司的进项税额仍为7 000元,则:
中华制衣公司承担的增值税税负=100×800×17%-7 000=6 600(元)
中华制衣公司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6 600×(7%+3%)=660(元)
中华制衣公司承担的总税负=6 600+660=7 260(元)
中华制衣公司的税后收益=100×800-(6 600+600)=72 740(元)
两个公司承担的流转税之和=3 400+340+6 600+660=11 000(元)
比较上述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下,利群商贸公司节省了营业税1 000元,但多缴纳了增值税3 400元,取得的收益减少了2 640(3 400+340-1 000-100)元;中华制衣公司少缴纳增值税3 400元,但多取得收益3 740元。委托双方流转税的总体税负水平,视同买断方式比收取手续费方式少纳1 100元。
因此,在代理销售业务中,委托双方应采取视同买断方式。而采用这种方式代销时,受托方需多缴纳一部分增值税,委托方则可少缴纳等额的增值税,因此,受托方可以要求委托方在协议价格上做出一定的让步,以使受托方多缴纳的增值税额在协议价格制定时就得到补偿,最终使委托双方的具体税负水平趋于合理。现假定在协议价格为w时,受托方多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金能够通过议价让步而得到补偿,则下列方程式成立:
(100×1 000×17%-100×w×17%)×(1+7%+3%)=100×(800-w)
解得:w=754(元)
即中华制衣公司应按754元/件的协议价格销售给利群商贸公司,利群商贸公司再按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这样利群商贸公司销售100件服装取得的收益为100×(1 000-754)×(1-17%)-100×(1 000-754)×(1-17%)×(7%+3%)=18 376(元),比收取手续费方式增加收益1 624(20 000-18 376)元。
对于中华制衣公司,其所负担的税计算如下:
中华制衣公司承担的增值税税负=100×754×17%-7 000=-5 818(元)
中华制衣公司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5 818×(7%+3%)=581.8(元)
中华制衣公司承担的总税负=5 818+581.8=6 399.8(元),其负担的税负总额降低了860.2(7 260-6 399.8)元。
(七)“两点一线”减少流通环节税收
豪门房地产公司欠中国银行贷款本息共计3000万元,逾期无力偿还。经与中国银行协商,以本公司一幢营业大楼作价3600万元,抵顶中国银行贷款本息,同时中国银行再支付豪门房地产公司600万元。中国银行将上述营业大楼又以3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兴隆商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豪门房地产公司将营业大楼作价3600万元转让给中国银行,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中国银行获得营业大楼的产权后再行转让给兴隆商厦,仍需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具体纳税情况如下:
豪门房地产公司应纳营业税=3 600×5%=180(万元)
中国银行应纳营业税=3600×5%=180(万元)
(八)汽车“先买后配”的权变技术
对生产厂家来说,“先买后配”既能推动汽车销售,又能节约税金。汽车消费税的缴纳环节是生产厂家对外销售汽车时(进口车则在进口报关时),多数是在厂家将汽车销售给销售商时缴纳。
采用“先买后配”销售方式,可以合理降低汽车价格,节省消费税。比如,某汽车厂家生产的汽车,如果装有真皮座椅、气囊、豪华音响、防盗器、中控锁等,这款车就成为高档车,市场售价为20万元;如果不配这些豪华配件,则价格为15万元。消费税按5%计征,售价20万元则要缴纳1万元消费税,售价15万元则消费税为7500元,每辆汽车可以降低消费税2500元。
对生产厂家来说,高档车的销售,会获得更大的利润。但由于豪华配置提高了汽车售价,可能引不起消费者的兴趣。而实行“先买后配”,消费者可以先购买价格便宜的车,然后再由厂家的特约维修站或其他机构为其配置真皮座椅、天窗、高级防盗器等配件,生产厂家既卖出了车和配件,又节省了部分消费税。
对于消费者来说,通过“先买后配”省去了购买不必要配置的开支,购车环节的车辆购置税也因为汽车价格的下降而降低。但要注意,采取“先买后配”消费者需特别谨慎,因为在原车上增加配置有一定难度,消费者最好事先和生产厂家、经销商协商好。
(九)股息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的筹划
A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900万元投资于B公司,占B公司股本总额的70%,B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500万元。A公司2008年度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A公司所得税率为25%,B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5%。公司可以用两个方案来处理这笔利润。
方案一:2009年3月,B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A公司分得利润105万元。2009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为1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5万元。
A公司生产、经营所得100万元,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转让所得=1000-900-0.5=99.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9.5×25%=24.88(万元)
因此,A公司2009年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49.88万元(即25万元+24.88万元)。
方案二:B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09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为110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6万元。则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同理,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25万元。
由于B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从而导致股息和资本利得发生转化,即当被投资企业有税后盈余而发生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价就会发生增值,如果此时发生股权转让,这个增值实质上就是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息转化为资本利得。因为,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才会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升高。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
A公司资本转让所得204.5万元(即1105万元-900万元-0.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1.13万元(即204.5万元×25%)。
A公司2009年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为76.13万元(即25万元+51.13万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26.25万元,前者明显优于后者。A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股息分配,有效防止了免股息所得转变为股权转让所得,避免了重复征税。
值得一提的是,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进行转让之前分配股息时,其分配额应以不超过“可供分配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为限。
上述筹划方案适用于好多情形,比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个人股东转让其股权,就应当采取“先分配后转让”的筹划策略。采取“先分配后转让”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通过分配减少了股权转让所得,从而降低了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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