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国际经验比较与启示-以日本、韩国、欧盟为例论文

环球瞭望

乡村振兴国际经验比较与启示
——以日本、韩国、欧盟为例

冯 勇 刘志颐 吴瑞成

(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 北京 100125)

摘要 :本文从日本、韩国、欧盟等国际典型地区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和动因出发,深入分析并探讨了其支持乡村振兴的法律制度、财税与金融等政策工具、“一村一品”与多产融合、“造人”为核心的教育培训、农协“国民生命库”、公共服务等具体经验,总结提炼出国际不同类型国家和地区推进乡村振兴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内在规律,提出中国要立足乡村本位和主体,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从顶层设计、制度供给和政策创设、特色产业培植、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公共服务及医疗、养老等兜底性社会保障的角度,引导和撬动多方参与,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构建内生式发展动力,对实施“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具有思路性启示。

关键词 :乡村振兴;国际经验;启示

乡村振兴是新时代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和重大战略。实施这项重大战略,中国已经做好了迎接各种机遇和挑战的准备,然而,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经验不足和理解不深则可能会导致其在实践中显得十分零碎,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纵观各国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脉络,其实都存在或经历过一个低迷期。正如在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中国乡村经济社会正经历着一些发展问题一样,在很多发达国家或地区,如经济社会历史条件与中国相似的日本、韩国,以及走在世界发展前列、最早开启工业化进程的欧洲等,都曾经历过城乡发展不协调、乡村发展不充分,农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不平衡等问题。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农业发展滞后和农村建设与农民增收问题日益引起各国政府的焦虑,并围绕如何复兴乡村经济社会的时代命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方案。那些旨在解决本国或本地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政策举措和探索,取得了丰富经验,得到广泛关注,具有一定启示作用。

梳理相关研究文献,在日本相关研究中,无论是20世纪60年代发起的乡村振兴运动[1],还是70年代末开始的造村运动(即造町运动),都旨在不断推进以振兴国内产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振兴日益衰落的农村为目的的农村建设[2-3]。可以说,日本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劳动、土地和资本3要素的综合作用,以及旨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将资本化收益留在农村的长效机制[4],更离不开农业协同组合(JA全农)的积极作用[5-6]。在韩国相关研究中,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新村运动”,以政府主导,对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活动进行积极干预,加强制度与公共产品供给,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7]。韩国的“新村运动”的主要经验是通过引进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培育农民“勤勉、自助、协同”的精神,在保护农民劳动价值和调动农民积极性中更好地发展农业,为工业提供充足原材料和广阔市场,进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高速发展[8-9]。在对欧盟的相关研究中,欧盟乡村复兴主要依靠其“共同农业政策”。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自1962年诞生以来,逐渐发展为旨在着力解决农产品过剩、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村发展新问题的欧盟最重要的共同政策之一[10-11]。可以说,共同农业政策及其不断改革对欧盟乡村复兴起到了积极作用,周应恒等通过研究指出,“通过对共同农业支持政策的不断改革,不仅解决了共同体市场农产品短缺、保障粮食安全的问题,而且解决了由于价格支持带来的农产品过剩和财政负担严重的问题”[12]

学术界对日本、韩国、欧盟等国际典型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三农”问题、政策、举措和模式的分析,为本文的深入研究提供了一定启发。然而,中国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代背景下,如何立足国情农情,准确把握“三农”问题的重点要点,如何从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振兴等方面制定更加系统可行的乡村振兴政策体系,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成功落地,则需要系统总结和比较分析日本、韩国、欧盟等国际典型地区的经验,认真梳理其中具有可比性和经验借鉴性的政策举措和成效做法,力求为中国制定乡村振兴战略支持政策提供经验借鉴,为各级政府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着力点。

作家陆文夫有篇文章叫《快乐的死亡》,讲的就是一些作家在快乐的喧闹声中走向“死亡”。他描写道:昨天看见他大会上做报告,下面掌声如雷;今天又看见他参加宴会,为这为那地频频举杯。昨天听见他在高朋中大发议论,语惊四座;今天又听见他在那些开不完的座谈会上重复昨天的意见。昨天看见他在北京的街头,今天又看见他飞到了广州。只是看不到或很少看到他的作品发表哪里。于是,他“快乐的死亡”。

1问题与挑战 :国际典型地区乡村振兴提出的动因

日本、韩国和欧盟各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农村满目疮痍,农业生产不能保障本国基本粮食供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高度依赖,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自耕农的制度和措施,韩国为促进经济发展5年计划推行了一系列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和措施,欧洲共同体实施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CAP),以此提高农业生产率、保持农产品价格和市场稳定、促进农业发展和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但由于日本、韩国和欧洲经济重心主要集中在工业和城镇化上,到20世纪60—70年代,各国工农业发展严重失衡、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农村过疏化问题严重,日本、韩国分别开始实施以振兴产业为核心的“乡村振兴运动”和以改善乡村生活环境、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为主要内容的“新村运动”,欧盟也不断调整共同农业政策体系。

20世纪90年代,日本、韩国和欧盟各国普遍面临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均价,农业财政补贴难以为继,土地撂荒、生态污染、农村人口外流和老龄化更加严重,日本农业劳动力中65岁以上占比由1970年的约15%上升到1995年的近40%[13],韩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分别从1971年的46%[14]降为1990年的26.2%[15],欧盟各国也面临农产品过剩,农业出口补贴预算严重超支,土地、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遭破坏,乡村基础设施薄弱,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匮乏,乡村与城市生活环境的差距越来越大,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为应对这些挑战,日本开始转变以“产业优先”的发展理念,注重加强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综合性 “乡村振兴运动”;韩国“新村运动”实行由政府主导向民间主导的发展模式;欧盟也开始实施“乡村改造”,将乡村作为优先支持的领域,尤其是1999年欧盟通过的《2000年议程》,支持“乡村复兴运动”的农村发展政策成为共同农业政策的第二支柱。

2经验与规律 :国际典型地区乡村振兴的基本遵循

2.1采取立法手段 ,加强乡村振兴制度供给

日本“乡村振兴运动”从追求粮食产量时期首个《山村振兴法》(1965年)就强调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到乡村导入工业时期发展“一村一品”,再到强调乡村经济的多元化时期以地方特色产品为基础的“1.5次产业”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到现阶段强调“生活优先”发展,推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乡村观光旅游复合型的“六次产业”发展模式[24],在“乡村振兴运动”的不同历史阶段都强调产业振兴。而韩国20世纪80—90年代开始,“新村运动”从改善乡村生产生活环境向激活乡村自我发展能力转变,为推广“以农业为基础的农工商+政产学研”合作模式提供产业培育、法律支援、专项计划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积极探索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韩国针对振兴和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法律大约有100多部[17],包括振兴和开发农村、增加农民收入的《农村振兴法》(1962年),根据该法要求于1962年成立韩国农村振兴厅;允许农民土地做担保物的《农地担保法》(1966年);组织实施农渔民后继者培养计划的《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1980年);促进农地改良、农业振兴公社和各类事业实施在内的《农村现代化促进法》(1978年);促进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1996年修订);培育农业互助组织的《农业协同组合法》(1961年)和《农协法》(2000年)等,为“新村运动”促进农村发展、提升农民整体素质、缩小城乡和工农差别、促进乡村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欧盟各国在不同层面出台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等法律法规,如欧盟为转变农业发展,解决土壤和水污染等环境保护问题在《单一欧洲法令》(1987年)中增加了环境保护内容,并在《欧洲联盟条约》(1992年)中把“环境领域的政策”列为共同政策。法国作为共同农业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其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框架下,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政策和法规条例,制定了化肥、农药等使用规定的《硝酸盐指令》(1991年)、农业用水管理的《地表水指令》《水法》(1992年修订);英国为处理城乡问题,发展“农村中心村”,规划乡村一体化发展的《城乡规划法》(1968年);德国为促进农业耕作体验与休闲,实现农业生产、生活和生态“三位一体”的《市民农庄法》(1983年修订)和重视村庄生态环境整治、突出自身特色、规划“农村更新”的《土地整理法》(1976年)等。

现代机械制造工艺是必定要向精密的方向发展,而这个过程将面临巨大的阻碍,即如何评定产品的质量,如果一个机械制造企业在评定产品质量是过于粗放,那么最终获得的产品将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现代机械制造企业可以运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技术制定严格的评定方式。比如可以运用模型的方式进行评估,即在生产一件产品前,为这种产品制作一个评估模型,当需要评估这种产品时只需要采取这种产品的相关数据就可以了,使得评估更加的快捷、精准。

2.2立足乡村本位 ,强化政府顶层设计引导

无论是韩国“自上而下”的“新村运动”运行模式,还是日本和欧盟“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政府在乡村振兴组织管理和规划编制等顶层设计工作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引导和调控作用。韩国政府作为“新村运动”的启动者、组织者,项目的实施直接由韩国中央内务部管理和领导,并设立“中央新村运动咨询与协调委员会”,以协调中央各部门的关系,负责编制5年计划和制定推进“新村运动”的具体方针政策、财政预算等相关工作。日本“乡村振兴运动”则由日本农林水产省牵头,增设乡村振兴局,下设规划部和建设部等11个处室,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乡村振兴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有关项目,并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团体和农民“自下而上”参与乡村振兴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3)发挥农协“国民的生命库”作用。日本、韩国和欧盟各成员国有各种不同类型农协,如日本拥有1个中央联合会、47个县经济联合会和3 547个基层农协[26],荷兰拥有643家农业合作社,欧盟在食品生产各环节中有超过50%的企业是生产者合作社[27]。作为独立的农民合作组织,农协在农产品生产、流通、贸易、稳定价格、农技推广与培训、金融服务、国际交流合作、规划制定、政策咨询等方面发挥重要“桥梁”作用,日本、韩国农协都拥有覆盖全国的银行网络系统,农协以优惠条件向农民发放贷款,政府向农业部门投入的贷款资金和利息补贴资金也是通过各级协会发放,为农业生产、生活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好教育必须有特色鲜明、高质量、有影响力的办学成果。办学成果是教育实践的结果和反映,是教育成效的总结与提升。要大力推广与普及行之有效并体现先进理念与先进技术的教育教学成果与经验,让更多的学校、教师、学生与家长受益。

2.3注重政策创设与改革 ,引导和撬动多方参与

韩国“新村运动”将政府支持和奖励资金与村民自筹资金结合设立复合基金,并提供低息贷款和价格补贴等形式引导农民增加对农业资本投入,创设农地抵押制度,由国家农协[注] 政府出资60%、国家农协出资40%,特殊的贷款项目其担保金额达1000万~1500万不等。 为经济缺乏的农民提供信誉担保和农地抵押,政策投入从乡村基础设施等低层次公共产品向乡村经营模式、流通市场等高层次公共产品演进,引入激励和竞争机制,激发农民的积极性、自主性,促进全国农村自立化。1970—1980年,政府累计投入2.8万亿韩元(100韩元约合0.60元人民币,2018),相当于预算1%的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累计带动达11亿人次,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18]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第二支柱,突出强调农业多功能性和可持续性,2000—2006年,欧盟农村发展的预算仅占CAP的10%,2007—2013年上升到25%[21],2013年通过1305/2013号法规,设立欧洲乡村发展基金(EAFRD),总金额1 000亿欧元,成员国再提供财政配套资金610亿欧元用于实施各自乡村发展计划,每个成员国按一定比例从该基金获得资金支持,资金使用期为7年,并要求各成员国每个乡村发展计划的资金至少30%用于环境与气候变化相关政策措施。2014—2020年农村发展预算占CAP比重上升到27%[22],28个欧盟成员国的118个乡村发展计划获得欧洲乡村发展基金支持[23]

日本政府对乡村的调控多以法律法规、事业制度、财政补助等形式进行政策引导,包括建立资金投入长效机制,除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等以财政补贴的形式大力引导外,日本还设立专门的低息贷款基金[19],为农村基本农田改造、农地流转、设备购买和改造等提供中长期低息贷款[注] 贷款期限1~55年,平均12.2年,贷款利率远低于同期商业金融贷款平均水平。 、支付金奖励、休耕、轮作等措施引导生产者生产活动。同时,制定农业协同组合制度,在政府财力和物力支持下,引入市场统一经营发展模式,更好地提升农业农村发展质量和效率,1970—1981年,受惠地区1 968个,受惠54.12万农户,总项目费达到6 750亿日元(100日元约合5.82元人民币,2018),每个地区平均获得的补贴项目费为3亿日元,融资项目费为1亿日元[20]

日本、韩国和欧盟注重发挥村民、村民自治组织等乡村主体作用,培养乡村人才,让村民和村级自治组织成为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关键要素。

2.4培育产业核心 ,推动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日本、韩国和欧盟各国都十分重视通过立法把乡村振兴的各种政策、目标和措施法律化,强化乡村振兴的制度性供给。日本陆续颁布实施乡村振兴的相关法律法令30多部[16],如吸引城市工商产业向农村延伸的《乡村导入工业》(1971年)、防治农药、化肥及生活污水排放污染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1970年)、发展半岛产业的《半岛振兴法》(1985年)、强调农业的多功能性与乡村振兴及建设“生活优先”且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城乡一体化居住环境作为政策主要目标的《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1999年)、吸引劳动力回流以促进多样化主体合作和实现城乡共同协调发展的《过疏地区自立促进法》(2000年)、促进一产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六次产业化法》(2011年)等,为日本农业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和环境治理等各方面有法可依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2)注重发挥骨干带头作用。韩国一直倡导以农民为“新村运动”的主导,1972年韩国成立中央研修院(1990年定名为新村运动中央协议会中央研修院),专门培训新村运动骨干,并推动与新村运动相关的公务员、企业等各界与新村建设骨干一起受训,尽其所能支持带动新村运动。日本对45岁以下符合条件的年轻农民给予专项补助。欧盟《关于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用于支持农村发展的理事会条例》专门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骨干青年农民经营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者给予更多支持。

欧盟CAP持续强化提升农业产业振兴,欧盟1993—1999年各年度拿出30%财政预算用于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实施土地休耕,开展农村旅游业及手工业发展[25]。同时,注重通过国家和地区的农村发展规划项目等为青年农民提供项目启动资金,完善农场咨询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方式推动农业知识转化为实用科技,帮助农民掌握新技术,支持农产品生产者合作,欧盟乡村发展政策(2014—2020年)预期支持30万农民发展短链供应、本地市场,构建农产品加工、营销、物流等农业产业链,提升各成员国优势农产品竞争力。

2.5着眼乡村主体 ,构建内生式发展动力

当前二铵销售正处于清淡期,在问及二铵秋季肥的表现时,湖北鄂中化工销售部孙经理说:“整体来说,二铵在国内秋季市场表现较好,尤其在底肥施用上,二铵挤占了传统底肥部分市场,价格和销量也达到预期。但二铵之前价格的上扬,主要受物流和成本增加影响,企业在盈利上并无利好。可以说,目前企业在二铵生产上并无太多利润可言,主要是为了保证产品供应,保护市场份额,保证生产线产能。所以即使在成本线上,甚至低于成本线情况下,企业也在维持生产,以确保综合效益。”

(1)开展多元化教育培训,提升农民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水平。日本通过建立农业科技培训中心、农业高级学校、各种农业服务培训机构等来满足不同农民的培训需求,农林水产省根据农民参训时限不同给予不同生活、交通等补贴。韩国组织专家和学者在农村开展“伦理教育”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欧盟从制度建设、资金援助上为农业人员提供情报、教育等帮助,2014—2020年欧盟乡村发展政策预期向17万农民和6万乡村企业主提供创业支持,提供390万个培训机会,以提升农民职业能力和竞争能力。

防喘振控制技术在齐鲁石化某生产装置上运行有效,曾在2018年因离心机出口压力过高成功卸载,避免了一次喘振故障。本文既可以作为生产装置员工深化培训的资料,也可以为其他同类型号的离心机制定防喘振控制技术方案提供借鉴。

欧盟“乡村复兴运动”的共同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由欧盟农业委员会依据“自下而上”的原则制订,欧盟吸收包括各成员国政府、协会、企业、研究机构、农民协会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意见,提供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政策框架和“一篮子”政策措施清单,各国农业部门在政策措施选择方面具有充分的自主性、灵活性,可按照各自的政策目标实施、管理与评估,并会根据政策的评估结果对下一轮政策目标和措施进行相应调整,欧盟只依据各成员国或下属地区制定的乡村发展政策计划提供其所需部分资金支持。从2000年第一个农村发展七年纲要(2000—2006年)实施以来,到2007—2013年、2014—2020年欧盟农村地区发展计划,欧盟一直强调在农村发展政策中的“自下而上”的做法。

2.6完善公共服务 ,发展乡村医疗养老保障体系

韩国“新村运动”初期,政府工作重点就以改善农村道路、水利灌溉、房屋改造、公共浴池和饮用水设施、厕所等生产、生活性基础设施作为突破口,到20世纪70年代末,韩国平均每个村落道路和桥梁建设2.1个,所有农民都住进了砖瓦房[28]。同时,韩国政府为满足农民对医疗服务需求,朴正熙时期,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农村医疗诊所,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健康保健咨询,并给予特困农民免费医疗服务,由政府承担相关费用。日本政府也是通过财政出资,加大对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投入,缩小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并对农村养老、医疗采用农民年金基金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若将日本地方政府预算支出计入,日本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发展的资金已超过农业GDP总额。2013年,日本农民的农业相关收入与农业经营性收入仅占其平均收入的27.9%,说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日本农户增收的贡献明显高于农业现代化政策所带来的福利。

当今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迅速,我们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从实现最大限度防灾减灾的目的出发,建立合理的避险系统,在地质灾害发生时,及时的响应,科学高效的进行应急处理,力求将灾害程度降到最小。

欧盟注重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实行“贫困地区计划”,制定“农业—环境—气候”保护制度体系,约占CAP20%~30%的资金用于改善乡村基础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英国颁布法律来保障乡村传统文化,民间成立英国乡村保护协会。法国财政拿出大量资金用于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德国北莱茵威斯特伦州提出“村庄就是未来”的口号,将农村的生态、文化、旅游、休闲价值提到与经济价值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养老保障方面,除了社会养老体系之外,欧盟建立了以税收为基础的最低养老金制度和家庭老年保障金制度,国家对退休的老年农民提供补贴收入。在医疗保险方面,有国家医疗服务体系模式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英国对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人群一律免费医疗。

3启示与建议 :中国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路径选择

3.1加强乡村振兴立法与 “双向 ”机制建设

日本的“造村运动”和韩国的“新村运动”都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成效,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国家层面健全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和中央与地方配套的规划、政策体系保障。中国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应立足国情农情尽快制定《乡村振兴法》,明确乡村振兴中长期发展目标、政策和方向,将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举措通过立法予以推进。同时,应借鉴韩国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与日本、欧盟基层参与的“自下而上”有机结合,强化乡村振兴顶层设计“双向”运行,建立健全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的政府管理长效机制,赋予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充分发挥当地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避免“政府失灵”和供给结构失衡。

3.2推进农业农村领域改革与对外开放

借鉴欧盟为解决农产品过剩、财政负担沉重、农业国际竞争加剧、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将农村发展政策改革为共同农业政策第二大支柱的“共同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经验和日韩财政、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经验,改革中国现有农业政策机制,完善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农村产权制度、融资信贷制度等政策,制定中长期政策措施,并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负面清单,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统筹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增加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农村发展活力。

3.3大力培植多产业融合的乡村特色产业

无论是日本的“一村一品”“1.5次产业和”“六次产业”模式,韩国“以农业为基础的‘农工商+政产学研’”合作模式,还是欧盟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都以产业振兴为内核,注重加强生产与生活、生态和文化的综合振兴。中国解决乡村衰落难题,应抓住乡村产业这个“牛鼻子”,发挥农业休闲旅游、文化教育、生态环境等多功能性,吸引城市和工业生产要素向乡村合理有序流动,促进乡村特色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业态,打造一批多功能产业融合示范基地,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3.4培育一批乡村新型经营主体和管理组织

借鉴日本“造村运动”最终目标是“造人”,韩国“新村运动”以国民教育为核心,欧盟“乡村复兴运动”注重培育青年职业农民的经验,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经营主体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建立农业产业化人才培训基地,培养一批既具有实践能力而又能扎根于农村的农业人才,避免乡村主体和技术断层、断代。同时,鼓励成立公益性专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社,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经济、文化教育、民主管理等方面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构建政府、学校和民间力量多元化供给系统,提升乡村社会治理能力。

在德国行政法院引入法官调解制度之初,学界有持反对意见者,认为法官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实施具有“去国家化权利保护”的倾向,违背了国家司法裁判权的强制效力;而且调解并非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司法权的任务,纵使行政诉讼具有可调解性,亦应发展司法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使其回归到行政权的本旨中去,而不是由行使司法权的法官主持调解。㉓

3.5强化乡村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借鉴日韩经验,建立农村公共服务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将政府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与村民自筹资金配套,并提供低息贷款和价格补贴等形式引导农民增加对农村公路、桥梁、电网、农田水利、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投入,改善农村村容村貌和生产生活条件。借鉴日本、欧盟经验,加大农村五保、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贫困人口医疗、养老等政策性兜底支持力度,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放宽对因病、因残且无劳动能力对象兜底性养老准入门槛,优化农村公共养老机构布局,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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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3856/j.cn11-1097/s.2019.01.011

收稿日期: 2018-06-28。

作者简介: 冯勇,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农业多双边国际合作;吴瑞成,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农业多双边国际合作。

通信作者: 刘志颐,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投资政策处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农业对外投资合作。

(责任编辑 张雪娇 殷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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