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老年人论文,权益保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老年人权益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老年立法是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多年来虽然党和政府在不同时期针对老年人问题也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老年人的权益,但这些政策都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稳定下来,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许多新问题。在此背景下,老年立法已变得至为重要至为迫切。
1 我国《老年法》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已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这不仅是全国老年人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而且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性大事。它标志着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已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在我国社会生活和法律体系中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一,《老年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年法》调整关系复杂和适用对象广泛的特点本身就决定了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理应具有重要地位。此外从法律的权威性看,它也具有较高地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具有最高权威性;中央政府颁布的法规的权威性次于法律,中央政府职能部门颁布的条例、规则等的权威性又次之。上述法律法规均适用于全国。权威性越高,稳定性越强,法律地位就越高越重要。而《老年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一项法律,其权威性是最高的,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基本法。因此,它在法律体系中必然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二,在社会生活中《老年法》是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作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依据的基本法,它为我国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依据,有利于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根据该法规定,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称为老年人。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我国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近1亿。最近几年,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日益加快,实际上我国已提前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而对人口老龄化这一世界性问题,尤其是面对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老年人口如此巨大的现实,要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没有一部符合国情,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指导是不可想象的,《老年法》的颁布为我国更充分地保障老年人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老年法》是维护我国社会生活社会秩序的机制之一。老年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鉴于此,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均把解决老年问题、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社会安全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人口老龄化速度快,加之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各项保障老年人权益,解决老年人问题的制度不够完善,人口老龄化必然给我国社会生活带来一系列问题,甚至就会影响全局和社会稳定。《老年法》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的优越性,弘扬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敬老爱老提出了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这些对维护我国家庭结构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无疑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老年法》是我国社会的稳定器。
第四,《老年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建国40多年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和加强。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法制化程度日高,同时,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并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经过不懈努力,《老年法》终于问世,这无疑会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带进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它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制建设已由地方立法向全国立法发展,由分散立法向集中立法发展,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它是我国多年来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实践经验的升华和总结,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填补了我国立法空白,具有里程碑地位。
2 关于我国老年立法现状的分析
《老年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立法实践及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作用。它的出台改变了我国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的立法现状,使我国老年保障法律体系初具规模,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起步。
《老年法》的颁布,改善了老年人地位,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从总体上看,该法确立了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将党和政府有关老年人权利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稳定下来;明确了保护老年人的基本方针、重要原则、主要措施及侵犯老年人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义务主体看,负有保护老年人权益不受侵犯义务的主体不仅限于家庭成员,而且包括政府和全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些规定,使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有了组织和群众基础;从权限方面看,《老年法》所规定的老年人的权益范围十分广泛。如在家庭关系中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对老年人在医疗、住房条件、经济来源、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权益均作了规定。尤为重要的是该法以较大篇幅详细规定了老年人在社会保障和参与社会发展方面的权益。“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的生活如何解决也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使老年人权益的实现有了精神和物质保障。该法还十分重视解决新时期老年人生活中的热点、难点及敏感问题,如针对老年人的婚姻问题,该法旗帜鲜明地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针对老年人诉讼难的问题,该法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出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这些规定为老年人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制度保证。
3 我国《老年法》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3.1 关于《老年法》实施的配套措施问题:保护老年人权益,是一个涉及领域广泛,情况纷繁复杂的全局性问题。它不是靠某一部或某几部法律法规或某一个某几个部门就能解决得了的问题,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项工程必须在《老年法》的基础上,完善配套措施,使《老年法》操作有据,落实便利。首先,应制定《老年法》实施细则。《老年法》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也是其它与此相关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其性质决定了这部法律不可能制定得过于详尽,因此,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将《老年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确化、详细化,才能真正达到《老年法》的立法目的,使老年人权益保障落到实处。其次,要尽快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方面的措施,它包括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两方面。从物质保障上看,对老年人设施建设及相应的经费来源,投资比例及落实计划要有具体规定,使这项工作有章可循。从法律保障上看,要从法律高度明确老年人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基本权利。最后,要完善老年人社会援助方面的规定。无论从生理、心理还是经济条件看,老年人都是需要特殊照顾的特殊社会群体。为使老年人能得到更多的社会援助,应尽快制定社会援助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将国家援助、社会组织援助、家庭援助和志愿者援助等内容具体化。
3.2 关于《老年法》实施中主管部门定位问题:《老年法》赋予了老年人许多方面的权利,无疑会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更好地开展,但这仍然是不够的,要使这些权益真正落到实处,还必须有一套高效的管理体制和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但目前我国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确实存在着政出多门,多家管理的弊端。仅养老保障一项就涉及劳动、人事、民族、财政、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工商管理、总工会等许多部门。这种分散管理体制,缺乏宏观协调机制,造成既相互争管,又相互推诿的矛盾,极不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必须加以改进和完善。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我们不访借鉴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由中央公积金局一个部门统一筹划和管理包括养老、医疗、住房、意外事故、教育等保障功能所需的公积金基金,它是国际上费率最低,保障颇有成效的国家之一。我们可以考虑设立一个老年人社会保障专门机构,统一管理老年人权益保障事宜,并用法律的形式确认该机构独立的法律资格和专业管理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权利、义务、责任,规范其管理运营行为,从而促进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的顺利进行。
3.3 关于《老年法》实施中责任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法可依只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达到立法的目的,还必须有完善的责任制度。它至少应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首先要明确行政责任。《老年法》是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关键在于各级各类组织,尤其是领导干部能否带头遵守它并维护它的尊严,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有关部门或组织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其次应明确经济责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实现《老年法》提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和老有所乐”的目标,离不开必要的经济支持。对那些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况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通过追究经济责任,达到教育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效果,切实从物质上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要明确刑事责任。对一切严重违反《老年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及其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严厉打击各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