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咨询(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初探_责任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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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咨询工程师的执业环境与执业能力的分析

1.工程咨询业的发展与咨询工程师的执业环境的比较

在国外,工程咨询业隶属于服务业,其发展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服务范围遍及工程前期战略规划、项目综合论证、投融资分析,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采购、工程后评估和经营管理等。从时间上看,工程咨询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个体执业阶段。19世纪90年代美国建筑师梅斯丁成立了一个土木工程协会,开始独立承担从土木工程建设中分离出来的技术业务咨询,标志着个体咨询业的诞生。

(2)合伙咨询阶段。进入20世纪,个体咨询业者已从土木工程逐步拓展到工业、农业和交通等领域,伴随执业范围的拓广,个体执业越来越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现代咨询业的发展,使得合伙人形式的咨询公司开始大量出现。

(3)综合咨询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工程咨询业发生了三大变化:从专业咨询到综合咨询,从工程技术咨询到战略咨询,从国内咨询到国际咨询,出现了一批国际著名的工程咨询公司,如兰德公司、麦肯锡公司和安达信公司等。

国外工程咨询的服务体系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战略咨询、工程咨询和技术咨询。从事这三个层次咨询服务的专业工程师统称为咨询工程师,这几乎涵盖了我国目前正在实行执业资格认证的各类专业工程师,像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建造师(营造师)等。国外对工程咨询公司的市场进入只规定明确的法律条文,而较少由政府直接管理及进行资格认证。专业人士组织(学会)几乎是国外咨询公司的共同产业管理组织形式。这些组织(学会)大都具有很高的声誉和权威,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美国国家工程师协会(NSPE)和美国建筑师协会(AIA)等。专业人士组织(学会)具体负责考试、认证专业人士的执业资格,规范执业人员和公司的行为,这使得咨询市场的管理法制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比较规范。

我国工程咨询业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

(1)计划经济时期。建国后,新中国百废待兴,为了适应大规模建设的需要,国家组织成立了一大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急需项目,他们在工程建设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改革开放的初中期,已初具规模,并已形成自己的技术特色。

(2)市场经济时期。进入20世纪90年代,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加快了我国城市化建设的进程,随着在建项目规模的增长,建筑市场的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规范政府、承包方的市场行为,从国外引进了“业主—承包商—监理方”的三方项目管理模式,开始在建设领域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由此推动了监理行业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各部委、省市和自治区也开始成立工程咨询公司,主要从事项目投融资、评估、可行性研究和监理咨询服务。1992年,国家计委正式将工程勘察设计纳入工程咨询范畴,并进行咨询单位资质认证,与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认证并存,至此,我国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格局初步建立,出现了一些具备为建设项目的各阶段进行咨询服务的咨询企业,它们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来进行认证和管理。

表1 2002年世界200家顶级工程咨询公司排名及市场份额

国家美国

英国

加拿大

荷兰

法国

挪威

日本

德国

丹麦

埃及

中国

200强公司个数

101 12 10

8 7 2 11 8 3 2 8

市场份额/%45.06 12.799.1 8.1

6.633.24

2.82.01.8

1.770.79

资料来源:中国工程咨询网,www.cnaec.com.cn

由中外工程咨询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国外工程咨询公司一开始就生存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面临着较大的执业风险,咨询过程中稍有不当就有可能面临破产和歇业的结局,市场竞争的结果致使国外咨询业的进入门槛较高,其管理比较规范,从业人员的素质及整体技能水平较高。而我国咨询工程师行业则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虽然其服务范围同国外基本一致,对从事咨询服务的人员也实行了相应的专业资格认证,但咨询业的主体还是国有体制下的工程咨询、监理及设计公司,其管理以行政管理为主,而缺乏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市场化的程度远不如会计师、律师等其他脱钩改制较早的咨询行业成熟,这样的体制及执业环境使得我国国内的工程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普遍缺乏危机意识,感受不到市场竞争的残酷性及紧迫性,直接制约了其执业能力及水平的提高,其面临的执业风险与国外同业者相比相去甚远。

2.中外咨询工程师的执业能力分析

(1)咨询机构的执业能力比较。国外咨询公司的组织形式多为合伙制,也有个人执业的,公司人数以25人以下的居多,在美国这类公司所占比例约为77.6%,而100人以上的大公司所占比例不超过6%,公司人数平均规模在30人左右。由于其人员整体素质较高,固定员工较少,而专家网络发达,使得一些资深专业人士常常成为各大咨询公司争相聘用的后备人才。我国的工程咨询(监理、设计)单位大多机构庞大,省(部)级直属公司人数多在100人以上,地市级也大部分在30人以上,这使得我国的工程咨询单位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全员劳动生产率低,染上大型国有企业的通病,这与我国工程咨询机构长期隶属于某个政府部门或集团企业,没有脱钩改制,人员冗余,负担过重有很大关系。

据《美国工程新闻记录》编排的2002年世界200家顶级工程咨询公司排名及市场份额比较表分析,我国工程咨询公司在国际工程咨询市场所占的份额较小,只有0.79%(见表1)。

这说明我国的咨询公司的实力还无法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提并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还比较弱。原因是,我国咨询公司多为单一性、行业性和地区性咨询公司;经营范围不仅受其专业性限制,而且受其行业、地域限制;从业人员中,缺乏技术顶尖、知晓经济、法律、FIDIC合同和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综合高素质人才。

(2)咨询工程师个人执业能力比较。在国外,对咨询工程师的行业准入控制较严,只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的人员才可从事工程咨询工作。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大致要经过大学专业教育、考试和执业实践三个过程,最后经过实践考核后合格者才能取得相应专业的咨询工程师称号。比如,美国的项目管理工程师认证,要求从业人员具有学士学位和3~6年的相关项目工作经验,最后必须通过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的考核认证才能取得相应等级的项目管理工程师资格。国外咨询工程师的职业规划大致是:咨询人员→项目经理→合伙人,每个级别又有更细的分工,一般来说,从咨询人员升至项目经理需5年左右,从项目经理升至合伙人需要5~7年,从合伙人升至执行董事需12~15年,咨询人员升为合伙人的比例约为10%,升不到则被辞退。咨询工程师每人每年花费的培训费约2万美元,咨询公司每5年就淘汰一批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员工,经过层层考核和选拔之后,留下来的员工素质很高,执业能力较强,尤其是合伙人,他们一般是资深专业人士。国外工程咨询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比较昂贵,与经济学中“质优则价高”的价值规律完全符合。假定一个项目从设计阶段开始咨询,他们收取的咨询费可高达总投资的10%~15%。所以,国外咨询工程师的人均业务收入较高,例如,法国和德国咨询人员的年产值可达10万美元/人,与此对应其薪资待遇比国内咨询工程师高出很多,据有关资料,美国咨询工程师的人均月工资可达6000美元,澳大利亚为4200美元,欧洲一些国家则可高达1.2万美元。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咨询(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建设部先后颁发了《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实行办法》、《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实行办法》以及其他各专业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实行办法,并下发了实施意见,对我国工程咨询人员的素质做出了规定,但是国内的资格认证相对国外要宽松得多,对从业人员的学历、经历和专业限制较松。就监理工程师资格认证而言,《办法》规定不论哪一类工程专业或经济专业毕业人员,只要具备中级职称和取得中级职称后3年的工作经验,就可参加认证考试,考试通过就可注册执业,这使得一些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进入了工程咨询行业,直接导致我国监理工程师执业水平低,监理报酬低,如此恶性循环,使得监理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逐渐减弱,人员素质越来越低,阻碍了监理事业的发展。据最新行业资料统计,我国咨询(监理)企业的人均年产值不到50000元,仅相当于国外发达国家1个月的人均产值[1]。此外,在咨询工程师的知识培训方面,我国每年用于咨询工程师培训的费用相当少,咨询工程师之间的业务交流也几近空白。在人才使用方面,由于多年的大锅饭体制,人才机制不灵活,加之没有对咨询工程师实行系统的职业规划和行业淘汰制度,因而严重影响了我国咨询(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水平的整体提高,加剧了与国外同行的差距。

二、中外咨询业者的职业责任风险的比较

从中外咨询工程师的执业环境和执业能力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咨询业的整体水平与美国、西欧等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落后不少,这也使得我国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非常低。无论从咨询工程师承担的专业赔偿责任,还是从市场上推出的相关责任险种的保险内容上看,我国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都还处于初级阶段。以下是有关中外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风险的比较。

1.国外咨询业者的职业责任风险分析

在国外,职业责任通常是指当事人或公司对由于其所提供的职业服务中的过错或疏忽行为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当事方索赔所承担的责任,职业责任保险也称职业赔偿保险,是把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机制,即由保险公司对那些由于职业人员疏忽履行其应付的职责而提出索赔的当事方进行赔偿[2]。咨询工程师责任保险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已经产生了,而这一时期也正是战后的国际工程咨询业蓬勃发展的时期,与我国目前咨询业的发展情况比较类似。起初,国外咨询工程师责任保险的需求主要来自投保人的自愿,与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的强制规范投保没有多大关系,后来,随着咨询行业风险的增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职业责任委员会编制了《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以规范咨询工程师的投保行为。该协议书对咨询工程师的职业责任规定得比较明确,对咨询工程师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也有具体规定。第16.1款规定:“如果确认咨询工程师违背了第5.1款,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事情负责向业主赔偿。”

对于责任赔偿限额,第16.3款规定:“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仅对下列条件进行支付赔偿:“1)这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遭受的损害的数额,而对其他则不予赔偿;2)在任何情况下,这些赔偿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18.1根据第16条款有关责任方面的款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数额……”

关于责任保险的投保,其第19款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3]。

从以上有关职业赔偿责任的条款分析,国外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的认定具有如下特点。

(1)业主向咨询工程师提出的索赔一切参照《协议书》中规定的咨询工程师应尽的服务义务。

(2)咨询工程师不能履行协议的过错主要包括技术运用不合理,工作不认真、不尽力,承诺的服务范围内的工作未完成等,对此类过错造成的损失,业主有索赔的权利。

(3)咨询工程师和第三方(承包商及除业主外的其他方)共同给业主方造成损失时,赔偿范围仅限于其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那一部分金额。

(4)咨询工程师承担的是有限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对超过部分一方应放弃赔偿请求权。

(5)索赔请求不成立时,提出方应赔偿由该索赔引起的对方的损失。

此外,其他一些法律条文也对咨询工程师的职业赔偿责任做出了规定,像民法、侵权法以及工程项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协议等,这就使得国外咨询工程师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加大,由此引起的索赔案件较多,金额较大。因此咨询公司常常要为自己的工程师的职业责任购买保险,以避免索赔时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造成咨询公司声誉受损。

2.国内咨询业者的职业责任风险分析

目前,我国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展才刚刚起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牵涉到工程咨询单位的经济责任的纠纷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业主要求咨询公司对自身的职业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我国目前针对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险的开发的险种只有两个,即《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这两个险种还仅限于在部分城市(深圳、上海)试行,而对于从事建设项目前期咨询的咨询工程师责任险还没有推出,保险险种的设计与推行大大落后于我国工程咨询业对保险的需求,这与我国目前在咨询(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赔偿责任的认定方面存在着困难有很大关系,其原因分析如下。

(1)咨询工程师职业赔偿责任的法律条文和合同条款依据还有待完善。就已经推出的《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而言,可以作为赔偿责任依据的法律、合同条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02号令)等,这些法规、条文和合同都没有对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工程师的赔偿责任问题也存在着交叉、模糊不清的解释,极易引起争议。例如,就监理工程师的赔偿责任而言,我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总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4]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工程咨询单位的经济责任仅限于咨询单位所有的财产。因此,一旦由于咨询(监理)单位的过失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咨询(监理)单位所能做出的赔偿仅以其自身的财产或服务项目的报酬为限,这对业主来说很不公平,因为业主对赔偿限额没有选择权,受到的损失不能全额受偿,容易引起纠纷。

(2)我国保险公司目前推出的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险条款的承保责任范围太小,很难保证建设各方的利益因职业责任受损时全额受偿。从保险公司已推出的设计、监理工程师责任保险条款的内容看,我国咨询工程师责任保险条款参考了国外类似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两者有以下共同点。1)都把设计(监理)工程师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赔偿作为保险责任的范围。2)都以提出索赔为基础。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是,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承保责任与现实法律条文及合同对咨询工程师规定的赔偿责任相距甚远,因为这些法律法规和合同本身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存在着交叉,使得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范围时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保险范围过窄将不利于险种的推广,而范围过宽则势必加大承保风险,不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例如就设计师的保险责任设计而言,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7.3款规定:“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5]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3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国法律和合同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是保险合同设计的必然依据,因此,保险条款里规定的设计师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必然包括在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范围内,但疏忽或过失行为是否包括“遗漏”,保险条款里规定得不明确,而“遗漏”在国外咨询工程师责任保险条款里是必须列明的。此外,对于每次事故损失的赔偿限额,建筑法和合同文本都规定得比较模糊,从字面上理解可以是全额赔付也可以是部分赔付,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列明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据保险条款分析,保险条款设定的赔偿限额为部分赔付,赔偿责任要小于法律及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并不承保所有法律和合同中规定的赔偿责任。

(3)业主(委托方)的索赔意识淡薄,咨询(监理)方缺乏对职业责任风险进行防范的心理准备。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以及对咨询单位实行事业单位管理,导致业主和咨询单位对国有资产的运行风险重视不够,业主缺乏索赔意识,咨询单位不重视风险防范,媒体报纸对咨询人员过失引起的索赔案件曝光不够。例如,媒体曾对震惊全国的“四川綦江大桥倒塌事件”、“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脚手架倒塌事件”等重大安全事故做过报道,但报道的面太窄,对事件中有关设计、监理方的赔偿责任问题涉及很少,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咨询单位企业化改革的进程,业主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意识增强,牵涉到咨询公司的责任纠纷案件也会越来越多,因此,作为明确业主和咨询单位之间的经济责任,把咨询单位的职业责任风险合理转移到保险公司的一种方式,推行咨询(监理)职业责任险对保障建设各方的利益很有必要。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咨询单位承担的职业责任与保险公司承担的职业过失赔偿责任与国外同业相比要低得多,有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条款设计方面的原因,与业主普遍缺乏索赔意识、咨询工程师执业水平的高低也有一定关系。

三、中外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分析

大约在20世纪40年代,国际保险市场上开始出现工程建设领域的专业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但是开展责任保险的公司数量一直在变动,因为市场条件支配着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能力,也支配着保险的条款和费用。其中,美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发展最为典型。1948年,美国国家工程师协会首次投保工程师职业责任险。到了1956年,英国伦敦劳合社在美国经营几乎所有已有的责任保险业务,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服务对象还仅限于得到认可的三个工程师组织。1957年,美国大陆健康保险公司开始向联邦工程师协会和美国建筑师协会提供责任保险[6]。这些协会和组织,每年用于购买责任保险的费用约占公司总收入的4%~5%,而一些高风险类别的公司,其购买费用则更高。总的说来,国外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以行业协会出面购买保险,实行统一保险为主,以具体项目单个办理保险为辅,前者的保费采用逐年支付的方式,后者常常要附加投保十年责任险或宽限期(追溯期)责任险,就某个项目而言,后者支付的保费要高出前者许多,但只能用于承保某一特定项目的咨询工程师责任险,而不能用于咨询工程师其他项目的索赔或赔偿。

咨询(监理)工程师责任险在我国的开展还是近两年的事情,目前,主要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上海天安保险公司开展这方面的业务。推出的险种主要有《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和《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主要试点城市为深圳、上海,推广的方式为当地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专业协会配合推广,承保方式与国外基本一致,例如,深圳市2000年对开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就做出了具体的文件规定。就当前市场发育来看,我国要推行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先期应以政府政策引导为主,逐步过渡到由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来规范咨询单位的投保行为,这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就目前已经开展咨询(监理)责任保险试点的城市情况的分析,我国要全面推行咨询(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和完善有关法律和合同文本的修订工作,使各专业的咨询工程师的职业责任赔偿有法可依。考虑借鉴国外《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关于职业责任赔偿的规定,使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成为业主与咨询单位合同书的一部分内容,遵循保与不保自我选择的原则,使咨询责任在业务合同签订之前就加以明确。

(2)保险公司应对现有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吸收国外类似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险条款的长处,推出自己的特色条款,以促进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合理竞争,推动咨询工程师责任保险的开展。其关键为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赔偿限额的确定、保险费率的厘订以及核保实务的编制。

(3)完善职业责任保险中介市场建设。在国外职业责任保险是高风险险种,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一般都由保险中介机构协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来完成。而我国保险经纪制度刚刚建立,缺乏既了解咨询行业又熟悉保险业的职业经纪人,因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没有适当的权威鉴定机构来进行责任鉴定和损失核定,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更谈不上保险服务了,所以充实保险经纪人队伍,完善保险中介机构建设乃当务之急。

(4)媒体和舆论应重视对工程咨询业职业过失责任的讨论,提高业主和咨询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意识,使他们自动采取防范措施,自觉购买责任保险。

四、结语

在我国推行咨询(监理)工程师责任保险,有助于保障建设各方的利益,减少工程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准备到招标、施工、竣工各个阶段的风险,促进建筑市场、保险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推动工程咨询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但是,要全面推行咨询(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首先,需要由政府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明确咨询(监理)工程师承担咨询业务因不当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并协助行业学会制定推广方式,扩充试点城市的数量和范围;其次,各保险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抓住机遇,适时推出各具特色的咨询工程师责任险条款;最后,向“行业自律、规范投保、保险志愿、责任有偿”逐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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