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睡虎地秦简看秦档案物资仓库管理规律_文书档案论文

从睡虎地秦简看秦档案物资仓库管理规律_文书档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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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君书·定分》所载:“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铤钥,为禁而以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① 可见早在商鞅变法时,秦代就把重要法律珍藏在宫殿中的禁室,即档案室中,并制定了详细而严厉的管理规定。当然,在强化中央政府档案管理的同时,从出土睡虎地秦简记载可知,秦代对地方郡县,尤其是县官府文书档案库房及文书档案用品库房的管理也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文书档案库房管理规定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记载:“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注释认为:“藏府,收藏器物的府库。书府,收藏文书的府库。”② 睡虎地秦简的以上记载说明,秦代已通过律令形式对收藏文书档案的“书府”及其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首先,重视文书档案库房的防火工作。如在简短的规定中,两处提到防火问题:“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及“毋火,乃闭门户”,即严禁把火源带入“臧(藏)府”、“书府”,同时,经检查没有火,才可以关闭“臧(藏)府”、“书府”的门户。这说明秦律已把防火作为文书档案库房管理的第一要务。

其次,重视文书档案库房的保卫和防盗工作。除以上规定必须关好文书档案库房门户外,法律还规定:“官□夫及吏夜更行官”,即要求官府的啬夫和吏轮番值夜看守好文书档案库房,此外,也规定:“令令史循其廷府”,即要求主管文书档案的令史也要负责巡察其衙署的府库。这些规定,明显是要确保文书档案的安全,以防止文书档案流失、损坏或被盗。

第三,严禁“臧(藏)府”、“书府”与其它建筑物相连。出于库房防火、防盗等多重预防功能的设计,秦律要求库房应是独立建筑而与其它建筑物相隔离,即使是官有建筑,尤其是官府的居舍均不能与库房相连。

二、文书档案用品库房管理规定

睡虎地秦简所载的规定是同时针对“臧(藏)府”、“书府”而作出的。“书府”明显是文书档案库房,而作为官府收藏器物的“藏府”,从律令强调令史也要严加看管来看,说明所藏之物必然跟令史的文书档案活动有关。

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注释认为:“令史,县令的属吏,职掌文书等事。”③ 又据《后汉书·百官志》载:“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即县丞之职有两大主要任务:一为职掌县廷的文书活动;二为职掌县廷的司法活动。从出土秦汉简牍记载来看,县丞在署理文书上,也少不了县令史的参与。如睡虎地秦简《内史杂》载:“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此载的“必以书”说明,文书已是秦代官僚行政运作的必要形式。而里耶秦简[8]158正载曰:“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迁陵守丞色敢告酉阳丞、主令史:下络直书已到。敢告主。”④ 里耶秦简[16]6背也载:“三月戊午,迁陵丞欧敢言之:写上。敢言之。□手已未旦,令史犯行。”⑤ 此外,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迁子爰书》还载:“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五(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敢告。’……今鋈丙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成都上恒书太守处,以律食。法(废)丘已传,为报,敢告主。”以上所载均充分说明,在秦代的县廷公务活动中,丞和令史不但负责县廷承上启下的文书活动,也负责县与县之间的公文收发传递,而对重要的公文,丞甚至还可命令令史亲自送达。由此可见,秦代不但建立了严格的文书传递和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而且县令史是主要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在其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注释:“令史,县令的属吏,职掌文书等事。”实可校正为:“令史,县廷的属吏,职掌文书等事。”

又据睡虎地秦简《司空律》记载:“令县及都官取柳及木□(柔)可用书者,方之以书;毋(无)方者乃用版。其县山之多者,以缠书;毋(无)者以蒲、蔺以□(□)之。各以其□〈获〉时多积之。”此载的意思是:县和都官用柳木或其他质柔可以书写的木材,削成木方以供书写;没有木方的,可用木版。县中山上盛产菅草的,用菅缠束文书;没有菅草的,用蒲草、蔺草及麻封扎,并在收获季节多加储存这些东西。可见,随着县级文书档案活动的日益频繁,相关文书档案用品的使用量也日益增加,它们的数量充足与否及质量的好坏,均对各类文书档案工作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秦朝统治者要求县及都官,不但要做好文书档案工作,而且还要做好文书书写材料木方或木版的储备和保管工作,甚至对用于捆扎文书档案的菅草、蒲草、蔺草或麻绳也要求多加收藏和保管,以满足该县全年文书档案工作之需。可见,秦代“藏府”应是储备、保管文书档案用品之处。

此外,据《商君书·定分》所载:“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押)〔柙〕,以室藏之。”同书还载:“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又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所载:“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合)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⑥ 再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载“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假)卒史□复攸等狱簿”秦代复审案:“氏曰:刻(劾)下,与□(攸)守□、丞魁治,令吏□与义发新黔首往候视,反盗多,益发与战。义死,□(攸)有(又)益发新黔首往□(击),破,凡三辈,□并主籍。其二辈战北当捕,名籍副并居一笥中,□亡,不得,未有以别智(知)当捕者”;“建曰:义死,自以有罪,弃籍去亡,得□视氏所言籍,居一笥中者,不署前后发,毋章,杂不可智(知)。”⑦ 从以上记载中,不仅发现秦及汉初与法律、土地、户籍等相关的簿籍众多,而且发现由竹木制成并用于装盛或书写这些重要文书档案的器具和用品也不少,如“木(押)〔柙〕”、“尺六寸之符”、“箧”、“匣匮”和“笥”等。既然用于捆扎文书档案的菅草、蒲草、蔺草或麻绳是“藏府”之物,那么,以上的文书档案器具和用品,无疑也是“藏府”中储备和保管的重要物资了。

三、违反库房管理的处罚规定

不过,对违反文书档案库房及文书档案用品库房管理的行为应处于何种处罚,睡虎地秦简中没有直接的记载。但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记载:“有实官高其垣墙。它垣属焉者,独高其置刍□及仓茅盖者。令人勿□(近)舍。非其官人□(也),毋敢舍焉。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⑧ 则为我们探析这一问题,提供了参考依据。律令对违反规定,而造成贮藏粮草库房出现遗失、损坏或失火的,不但负责的官吏有重罪,而且别称为大啬夫和丞的县令(长)、丞也须连带承担罪责。虽然律令没有指明“重罪”为何罪,但从睡虎地秦简记载习惯来看,对于官吏的处罚规定多用“有罪”,而很少使用“重罪”一词,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记载:“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又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记载:“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再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记载:“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可见,秦律的“重罪”肯定比“有罪”更为严重,处罚也应更为严厉,也说明秦代对贮藏粮草的库房管理十分严格,处罚也极为严厉。正因为贮藏粮草的库房管理规定,与“臧(藏)府”、“书府”的规定十分相似,特别是在防火、防盗及巡查保卫上可以说几乎相同,而且,相比之下“臧(藏)府”、“书府”的规定还要更为严格。由此看来,违反“臧(藏)府”、“书府”管理规定的处罚,起码与贮藏粮草的库房管理处罚大体相当,甚至有可能更重。如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就载:“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其中明确规定,凡看守文书的私卒,如果以文书档案贸易牟利,就要处于流放的处罚,其严厉程度可见一斑。

综上所述,秦代统治者对县级文书档案库房和文书档案用品库房的管理特别重视,并制定了十分严厉的法规加以规范,这既反映秦代县级文书档案管理已达到了一定的水平,而且为秦代官僚行政体制的运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高亨注译:商君书注释.中华书局,1974年,第187-188页。

②③⑧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09、12、108页。

④⑤张春龙: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1)。

⑥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78、223-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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