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_制度创新论文

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_制度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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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未能从根本上摆脱困境,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未能得到根本转换,企业活力仍然不足;二是国有企业技术水平低下,发展条件落后。鉴于这两个原因,为了使国有企业从根本上摆脱困境,我们一方面应放弃单纯在“放权让利”上做文章的思路,从理顺政企关系入手,着力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活力;另一方面,应大力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使其技术水平的提高,从根本上改善其发展条件。

一、国有企业制度创新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核心内容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活力。

当前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制度创新过程中,主要面临着以下方面的问题:

首先,企业投资主体单一化,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不明确。一方面,国有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往往流于形式,公司的出资者仍为国家一家,公司投资主体单一化,成了国有独资公司。这不仅造成公司资本来源受到很大局限,未能摆脱部门所有制与地方所有制的束缚,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等弊端,而且造成企业资本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纠缠不清,国家对公司负无限责任,直接妨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尽管企业国有资产原则上是“全民所有”、“国家所有”,但这一所有权通过何种机构实现在实际当中并未得到很好解决,以致造成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不明确,所有者缺位的现象,结果使得国有资产实际上成了无人所有的资产,谁都不对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与保值增值负责任。

其次,政府职能转换滞后,政企没有完全分开。由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政府职能没有相应转换,资本所有者职能与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没有分开,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也未从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直接行政干预转变到间接宏观调控上来。一方面,政府对企业的各种行政性控制依然存在,企业自主权得不到真正落实。另一方面,企业对政府的依赖性依然严重,缺乏足够的经营责任。这都使企业的转制过程步履维艰,难以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再次,其它相关问题阻碍了企业改制的进行。一是企业的历史债务包袱沉重;二是企业办社会的负担沉重;三是企业的劳动人事工资改革严重滞后;四是企业国有产权凝固化。

针对上述问题,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应该着重采取以下措施,推动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

首先,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人格化。(1 )除了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定行业的企业或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企业应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外,其余大部分企业应改组为国家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可改组为国家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则按母子公司的体制改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一方面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只是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人同其它所有人一样共同行使资本所有人即股东的权力,并根据国有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比例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另一方面使企业管理层能够真正摆脱国家的直接干预,对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企业总资产行使法人财产权即经营处置权,并承担对其实现保值增值的责任。(2)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该实现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人格化。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不能再是“全民”、“国家”等模糊不清的概念,而必须是一个清楚的人格主体,即能够承担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主体。对国有资产实行法人持股是实现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人格化的现实选择。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主要由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法人机构组成,它们都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控制下的法人机构持股实际上还只是在国有资产的直接所有人(即“国家”)这一层次上解决了投资主体的明确化问题,而没有从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人(即“全民”)这一层次上解决投资主体的明确化问题。国有资产原则上说是“全民”所有、人人所有,但在实际当中,“全民”中的每一个个体既对国有资产使用缺乏充分的监督动机(资产收益与其个人利益难以直接挂钩),又对其缺乏足够的监督能力(不能对原则上属于自己所有的资本行使最终处置权,也难以对资本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约束)。因此,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不明确、国有股权行使不力问题的根本解决,依赖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有待我们进行进一步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其次,分离政府的两种职能,落实企业的经营权利与责任,实现政企完全分开。实践证明,解决政企不分的疙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环节。产权的清晰化、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明确,为政企分开创造了良好前提条件,但要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的目标,还要在这一基础上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实现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分离。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控制下的法人持股机构是执行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机构,它们在职能上必须专司,即只是作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其它股东一起按公司的运行规则行使其资本所有者权力,而不能再对企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则应由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等依法行使,这些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二是真正落实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即企业财产的经营权应该由企业管理者掌握,作为公司股东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控制下的法人持股机构以及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只能行使其股东权力及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权力或宏观调控权力,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此,要对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政府的股东权与社会经济管理权作出明确而具体的界定,从而使政企职责完全分开。三是真正落实企业的经营责任。企业不再套用行政级别,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法人持股机构只按国有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重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解除对企业的无限责任。只有做到上述三点,企业才能真正成为独立于政府的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

再次,进行各种配套改革,为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条件。一是在银行与企业之间进行债务重组,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由于以前国家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不良债务,应在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予以核销,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良债务,应针对企业经营效益与偿债能力分别采取不同措施,或考虑延长其还款期限,或考虑将其转化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充实企业资本金。二是建立新型社会保障体制,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当前重点是抓好失业、医疗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这三种保险资金均应由现收现支制转变为预筹积累制,可通过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加以筹集,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出划拨一些,从破产企业资产和拍卖国有资产的回收资金中提取一些,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征收一些,从企业职工工资中切出一些,职工个人还可另外交纳一些,等等,企业除依法缴纳份内的各种保险费用外,没有更多的义务。三是建立新型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摆脱政府的行政束缚。企业管理人员由包括国家董事在内的董事会依法定程序任命,取消其干部身份,造就企业家队伍;企业依法自主用人,自主决定招工人数、时间及方式,自主决定解聘、辞退人员,中级以下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与企业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高层管理人员则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在国家宏观调控与指导下,在工资总额、实际收入增长幅度分别低于公司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由企业与劳动者双方通过谈判自主确定,在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四是积极促进国有产权的市场流动,增强市场对企业的监督功能。一方面应在建立新型社会保障体制的同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建立有效的破产机制;另一方面应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国有股的上市流通,同时完善各种形式的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市场收购兼并活动的发展。

企业制度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应该以明晰产权为核心,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坚持重点突破与配套改革、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打好基础,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构建框架,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二、国有企业技术创新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一方面固然是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企业现有技术的更新改造,提高其技术水平,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种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促使企业自觉而又不停地进行技术创新,推动其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技术水平,改善企业发展条件。

影响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水平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产权制度。企业愿不愿意进行技术创新,既与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对它是否存在着改进技术以提高资本使用效率的压力,又与企业对创新成果与创新利益的占有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二是市场结构。市场垄断程度越高,大企业对市场的控制越强,技术创新能够获得的利益越大,且越能持久。因此,市场的竞争性与垄断性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企业的技术创新动机(分别称为竞争前景推动的创新与垄断前景推动的创新)。西方学者认为,最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市场结构是介于完全竞争与完全垄断之间的“中等程度竞争”的市场结构,它可以使竞争与垄断两种力量对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同时得到有效发挥。三是企业规模。企业规模越大,技术创新能力(由资金实力、风险承担能力、技术基础与人才条件等因素综合决定)越强,技术创新所开辟的市场前景与利益越大,企业越有可能实现技术创新。四是政府政策。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政策主要是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通常通过以下几个手段来予以实现:政府资助(促进新技术供给)、政府购买(刺激新技术需求)、专利政策与税惠政策(为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环境)。根据影响技术创新的上述四个因素,可以将技术创新的激励方式分为四种:产权激励、市场激励、企业激励、政府激励,它们联合构成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与激励系统。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产权激励机制不完善。一方面,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明确导致企业缺乏技术创新压力与动机。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力也削弱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动机。尽管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并制定了《专利法》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健全,执法力度也还很不够,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现象,挫伤了创新者积极性,削弱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动机。

其次,市场激励机制不完善。一方面,由于政企不分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企业未能摆脱对政府的依赖,经营责任不强;另一方面,国有产权实际上处于凝固状态,难以通过市场进行流动,使市场对企业的监督功能大大弱化。这两个方面的原因都使企业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面对市场的竞争主体(前面均已作了论述),从而使企业缺乏进行技术创新的压力与动机。

再次,企业自身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从总体上来说规模普遍偏小,资金实力不足,风险承担能力小,技术基础薄弱,技术人才缺乏,导致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妨碍了技术创新活动的进行。另一方面,我国科研机构、技术开发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脱节现象比较严重,既阻碍了人才、技术与资金的有机结合,又阻碍了科研、开发、应用等一系列技术创新环节的有机结合,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妨碍了其技术创新活动的实现。

最后,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不力。改革开放后,虽然意识到了科技对发展生产力的重要作用,提出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的战略思想,采取了包括增加科技投入、制定科技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当前政府对科技发展、技术创新的支持还是很不足的:一是政府财政对科技发展的投入极为有限,财政支出中对科学研究与企业技改投资所占的比重很小;二是未能促进建立健全科技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导致金融业对科技产业的投资也很有限;三是科技政策指导思想发生失误,片面注重高精尖技术的研究开发,而对实际生产过程中急需的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支持不足,从而在实际上阻碍了企业技术创新的进程(因为技术创新的关键在于新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

针对上述问题,今后我们应该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推动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

首先,完善技术创新的产权激励机制。一方面,明晰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即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增强资本所有者对资本使用效率的监督(前面已经作了论述),从而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压力与动机;另一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技术创新主体的权益,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其次,完善技术创新的市场激励机制。一方面,通过分离政府的两种职能,落实企业的经营权利与责任,实现政企完全分开,促使企业摆脱对政府的依赖;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有效的破产机制、促进国有股的上市流通,完善各种产权交易市场等手段,增强市场对企业的监督功能(均在前面作了论述)。通过这两方面的努力使企业成为真正面向市场的竞争主体,增强其进行技术创新的压力与动机。

再次,增强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一方面,通过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前面已作论述),增强企业的资金实力,从而增强其技术创新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推动各类企业特别是技术开发型企业与生产型企业之间的收购兼并、横向联合,实现企业的大型化与集团化,增强企业的总体实力,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的紧密融合,在企业内部形成从科研、开发到商业化应用的一整套技术创新功能,从而大幅度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最后,增强与改善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一是增加财政对科技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财政支出中科研费用与企业技改费用的比重;二是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推动金融业向科技产业倾斜投资,如政府性银行优先安排科技贷款,组建为科技产业发展服务的专业金融机构,推动科技开发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与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吸引外资支持科技发展,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发展基金,组建金融—科技集团等等,通过上述各种手段增大金融业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三是制定科学的科技政策,编制对各类技术创新活动进行支持的先后序列表,并通过组建科技项目评审机构具体实施,优先支持实际生产过程中急需的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从而改善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许多措施(如明晰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实现政企完全分开、促进国有产权流动等)本身就是企业制度创新的内容。这是由于制度创新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建立完善的企业发展激励机制,以此增强企业的活力,而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实际上也是一种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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