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万利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浙江慈溪 315301
摘要: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城市建设中以旧改新,规划城市道路,城市用地规范中都有需要拆迁的地方,对于那些违章建筑的处理也是城市发展的需要,但是拆迁存在一些难点,下面文章就对房屋拆迁中的违章建筑的处理难点进行分析研讨。
关键词:房屋拆迁;违章建筑;处理难点
在一些城市中存在不少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的处理不但影响着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也成为城市房屋拆迁中不可回避的一大问题。现就拆迁过程中违章建筑问题做一探讨。
1 违章建筑相关概述
所谓违章建筑,又称违法建筑,是指行为人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建设行为,从而使该建筑不具有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颁布实施,违章建筑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抑制,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违章建设行为,对于此类违章建筑,主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时进行处罚,不能因该地段将来要拆迁而怠于履行其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将应被处罚的违章建筑拖延至拆迁中,这样,旧的矛盾没解决,又产生了新的矛盾。
2 违章建筑拆迁的法律法规
(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 号)中明确:“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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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屋拆迁违章建筑处理的若干难点
3.1情况复杂,涉及的多方利益难以协调
由于违章建筑形成的原因和时间各不相同,拆迁时一般采取“先认定,后补偿”的办法。违章建筑的认定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必须由房屋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于违章建筑的情况复杂,涉及多方利益,认定工作经常让规划部门倍感棘手。
3.2很难确定被拆迁的所有权主人
拆迁中房屋所有权人即被拆迁人,但因违章建筑的特殊性,一般无建房手续或者手续不全,普遍存在难以依法确定被拆迁人的问题。而且,由于本身存在一定的价值,在房地产价格高涨且供需矛盾突出的当今,此类房屋也不可避免地出现私下交易,不动产交易必须在物权归属明确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既然不能否认此类房屋存在交易的实际现象,那么就不能否认此类物权归属问题。但事实却让规划部门和拆迁人在如何确定被拆迁人问题上伤透脑筋。
3.3补偿标准不好确定
一是建房时间认定难。根据建造时间不同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段:建国前;建国后《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城市规划法》实施后。由于时间跨度太长,又无产权产籍资料等相关证据,给认定工作带来不少难度,当然补偿标准也就难以确定。二是房屋用途认定难。房屋的用途是影响补偿价格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不同用途的房屋其市场价值各不相同,一般来讲以商业经营用房为最高,住宅房次之,工业用房最低。其认定的结果准确与否往往会影响补偿的结果,也是造成拆迁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4 房屋拆迁必须坚持的原则
4.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这一原则是处理好违章建筑的关键,由于违章建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违章建筑时,程序要公开,标准要统一。应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穿于处理违章建筑问题的始终,平等对待被拆迁人,不偏私、不歧视,考虑到违章建筑毕竟没有经过政府登记机关登记,不产生法律上的公示效力。因此规划部门有必要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方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予以安置。违章建筑涉及多方面利益、多个部门,其处理工作极易发生贪污受贿事件,若想保证其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平性,就必须以一个公开处理形式来进行,这样能够加强对其处理工作的监督,避免贪污受贿的发生。违章建筑处理部门也要严格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节,禁止歧视、偏袒等事件发生。
4.2坚持保护被拆迁人利益原则
违章建筑已成为部分人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甚至已成为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成为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拆迁人应根据规划部门认定的结果分门别类,宽严相济,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补偿标准,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权,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4.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这一原则是处理好违章建筑的前提,是妥善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的基本原则。由于违章建筑属于物权中的不动产范畴,其本质特征决定了需要确认物权归属即确定权利人。应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同时,应以实际用途为标准将违章建筑划分为住宅、生产经营等其他用途,并通过处罚或补办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后予以认定。
结语:城市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必须实事求是严格规范房屋建设,道路用地以及旧城改新,所以对违规建筑的拆迁是合理合法的,虽然过程中有难点,但是只要做到坚持法律进行,都是合理的。
参考文献
[1]法丽娜,王嫣文.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问题研究——利益主体博弈及相关性分析[J].经济问题,2014(8):37-39.
[2]朱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4(2):84-91.
论文作者:杨建锋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8
标签:建筑论文; 房屋论文; 拆迁人论文; 房屋拆迁论文; 难点论文; 原则论文; 工作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