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独立关税政策简论_南京国民政府论文

南京国民政府独立关税政策简论_南京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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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4月18日, 南京国民政府正式成立后即在经济方面采取了一项重大举措,发起关税自主运动,并为此作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终于在1934年7月基本收回了关税自主权。 如何评价这一政策,学术界持有不同看法。本文仅就这一问题作一简评。

所谓“关税自主”,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财政、经济和文化的需要,自行以法律制定国家关税税则,不受他国制肘和牵制。

中国在1840年鸦片战争前,完全独立自主地制定国家关税税则,简称“国定税则”。鸦片战争后,英国用鸦片和大炮打开了中国大门。从此,中国就丧失了海关主权和关税自主权。经过《南京条约》和《天津条约》的议定,中国海关由英国人“帮办税务”,对一般进出口货物仅按“值百抽五”征税;货物转口运输,除按值百抽二点五的子口税外,免征一切内地税。〔1〕这种值百抽五的协定关税税率, 是世界上最罕见的低税率。这种罕见的低税率,对于帝国主义国家向中国廉价倾销商品和掠夺工业生产原料,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从而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民族市场,阻碍了中国工商业的发展,大大削弱了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是造成近代中国贫穷落后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争取关税自主权便成了中国人民为之长期奋斗的迫切目标,是中国一切进步和爱国人士的普遍要求。

中国人民为收回关税自主权曾进行过不屈不挠的斗争,终因列强的拒绝与刁难未能实现,但从未放弃这一迫切目标。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争取在国际上的平等地位,摆脱协定关税的压迫,振兴国内实业,增加财政收入,于成立后第三天(4月21 日)即发布公告,决定“采取攻势外交策略,先就关税自主自动的宣告独立”。同年7月20日,国民政府发表声明,自9月1日起,在江苏、 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6省,实行关税自主,裁撤厘金。 同时规定,外国进口货物除按5%的税率征税外,普通品值百抽7.5%,甲种奢侈品值百抽15%,乙种奢侈品值百抽25%,丙种奢侈品值百抽57.5%。但由于遭到帝国主义的反对,这一决定告吹。至次年7月,北伐成功, 南京国民政府终于得到各帝国主义承认。同年7月25日, 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宋子文与美驻华公使马尔莫在北京签订了《中美关税新约》。该条约仅两款,其中最重要内容在第二款:“历年中美两国所订立有效之条约内,所载关于在中国进出口之税率、存票、子口税,并船钞等项之条款,应撤销作废,而适应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2〕接着, 英国、法国、荷兰、瑞典、挪威5国也相继在1928年11月和12 月与南京国民政府签订了《关税条约》。它们都承认中国有完全的关税自主权,而不以废除厘金为条件。与此同时,旧约已满期的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丹麦、比利时等5国也与中国签订了《友好通商条约》, 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唯独日本,为了在中国继续享有更多特权,拒不签订新约。 但由于多数国家业已承认中国有完全关税自主权, 中国政府遂于1928年12月7日颁布了“海关进口税则”,将各国于1926年3月在“关税特别会议”上同意的七级附加税率,再分别加上5%的进口正税, 共有八级税率公布为第一个国定税则,其税率分别为:7.5%、10%、12.5%、15%、17%、17.5%、22.5%、27.5%。并决定于1929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这一税则,其实只是形式,因为根据最惠国待遇,如有一国不承认,其他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也可不承认。这样,国民政府的关税自主权还是不能实现。为了求得日本的承认,经过屡次谈判,国民政府被迫向日本作出让步,如每年从关税中拨出500万元清偿积欠日本的债款,从而满足了日本的要求。《中日关税协定》终于在1930年5月6日正式签订。至此,中国关税自主权已获得各国的共同承认,国民政府税则委员会遂于1930年12月29日公布重新拟定的国家进口关税税则,并定于1931年1月1日起实行,这是中国的第二个国定税则。这一税则的税目共16类,647目,税率系按照货物性质而定,共分为12级。分别为5%、7.5%、10%、12.5%、15%、20%、25%、30%、35%、40%、45%、50%。该税则与1929年税则相比,保持税率的有232项,减少的有150项,增加的有451项。税率增加的商品主要有:50%税率的有酒、烟; 45%税率的有丝绸、人造丝织物;40%税率的有火柴、陶瓷器;35%税率的有毛织品、砂糖、高级食品;30%税率的有麻制品、生丝、玻璃、阳伞等。降低税率的进口商品有机械、动力机、车辆等。

由于1930年的《中日关税协定》中,日本强迫中国在三年内保持棉丝品、面粉、杂税等62种商品的原有税率,因此这一税则仍有片面优惠日本的倾向,遭到英、美等国的反对。国民政府于1933年5 月乘中日互惠关税协定有效期满,同时也由于“九·一八”事变后关税收入减少,为谋求财政收入增加,决定对全部进口关税税则进行修改,并于同月22日施行。这是由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三个国定税则。税目计分16类,672目,税率共分14级。5%、7.5%、10%、12.5%、15%、17.5%、20%、25%、30%、40%、50%、60%、70%、80%。该税则比1931年的第二个税则,税率有了很大提高。其中,提高税率的有385项,减低的有92项,未变动者433项。增加的主要是棉布、纸张、海产品等。

该税则由于取消了对日本的特惠,提高了对日本商品的税率,因而立即遭到了日本的反对,1934年6月30日, 国民政府又公布了新的进口税则,并于7月1日起施行,此为第四个国定税则。其税目仍沿用1933年税则协定,分为16类,672目。与1933年相比,税率增加的有388项,减低的66项,不动者470项,税率从5%到80%分为14级。由于日本的压力,该税则作了有利于日本的调整,降低了棉类、海味、纸张等进口商品的税率,同时提高了本国工业基础薄弱的重工业品、化学工业品的进口税率。

国民政府对出口税则亦进行了三次修正。1931年5 月财政部公布了新的出口税则,并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其税目计分6类,270目,税率分别为7.5%和5%,并对若干制成品,根据当时贸易情形,不增加税率,约为值百抽三。1933年,财政部又先后宣布对生丝、米、谷、麦、高粱等杂粮免征出口税。该税则与前无论何种出口物品均征7.5 %的税率相比,无疑有了较大的降低。次年6月, 财政部根据“在财政许可范围内,对于原料品及食品,在国外市场推销最感困难者,酌量减税、免税”,“对于工艺制品宜予奖励输出者,酌量免税”〔3 〕的原则对出口税则再次进行修改,其税目仍沿用1931年税则,出口税率降低的有35项,新增加免税商品有44项。1935年6月25日, 国民政府又重新修改了出口税则,该税则对出口物品的税率又大大减免,减税商品共41种,免税计87项,但未实行。

以上就是中国收回关税自主权和推行4个国定税则的简单经过。

从上述可以看出,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自主政策,其主要内容是:第一,由过去均一的值百抽五的协定关税改为等差的由值百抽五到值百抽八十的国定关税;第二,纠正了海陆关税不统一的弊病,实现了海陆关税等同的政策;第三,在提高进口税率的同时,降低了出口税率。新税则根据货物的时价征税,一部分是5%,另一部分是7.5%,还有许多货物免征出口税;第四,废除了国内货物的多种关税,如子口税、过境税等,而转加到对外贸易上,如加征外国货物的转口税,关税附加税等。〔4〕

南京国民政府所实施的关税自主政策,提高了进口关税率,降低了出口商品税率,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商品倾销,保护了中国的民族工商业,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这一税则的实施,标志着世界各国都承认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承认取消了协定关税税率,即打破了值百抽五的固定税率,较大的提高了进口税率,从而大大地增加了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

其次,关税税率的提高,使关税收入大量增加,因而提高了关税收入在国家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据统计,1916年关税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仅占24.4%,至1934年已上升到40.6%。如下表:〔5〕

历年关税收入表(国币千元)

民国年别 税收额指数

元年 62243 100

2年 68505 102

3年 60634 97

13年108429 154

16年107163 172

17年128274 206

18年238109 383

19年281406 452

20年385500 645

21年311975 501

22年339524 545

23年334645 538

由上表可看出,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由于施行了关税自主政策,关税收入逐年增加,1931年比1911年增加了5倍半, 比南京国民政府刚成立的1927年增加了3倍多,以后几年皆在3亿元以上。根据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财政总收入1115506千元中,关税收入占353258千元。 在正常情况下,关税收入占全部税收半数以上,有些年度甚至高达60—70%。关税收入的剧增,为国民政府废除苛捐什税,改革税收制度创造了极为良好的物质条件。

再次,这一政策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国民族工业和国内市场,抵制了外货的倾销。以缫丝业为例,由于遭到1929年至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的严重打击,海外丝价狂跌,国内亦受很大影响,如江浙一带丝业即陷入困境。这时南京国民政府豁免了生丝出口税,并增加了人造丝的进口税,施行后,积存生丝逐渐减少。又如提高水泥进口税,保护了国内水泥业。根据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税则规定,1930年水泥进口每担征税0.24金单位,1934年税则增加到每百公斤0.83金单位,因此“输入税减”。〔6〕其时国民党外交部长王正廷称:“即想保护本国实业, 亦非求关税自主不可。而我们政府办理外交,先由关税自主下手”。〔7〕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所实施的关税自主政策,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保护了中国的民族市场,促进了中国工商业的发展,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是起了积极作用的。当然,不可否认,南京国民政府所实施的这一政策仍然带有很大局限性,因为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制度,海关行政主权仍操纵在外国人手里,国定税则的制定还要受到外国的制约。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南京国民政府所实施的关税自主政策。这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列宁说:“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8〕所以,笔者认为,南京国民政府实施的关税自主政策,比起前任北洋政府来说,无疑地提供了“新的东西”,而且对中国社会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应该给予肯定。

注释:

〔1〕《中国近代史》,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0页。

〔2〕《美国与中国之关系》,美国国务院1949年出版, 中国现代史资料编委会1957年翻印,第347页。

〔3〕《财政年鉴》(1935年)上册,第416页。转引自陆仰渊、方庆秋编:《民国社会经济史》,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

〔4〕(美)阿·恩·杨格:《1927年至1937 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55页。

〔5〕《中华民国统计年鉴》,1948年版,第248~250页。

〔6〕罗敦伟:《十年来的中国工业》,载《十年来的中国》, 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7〕王正廷:《外交力量与废除不平等条约》,1929年1月14日。

〔8〕《评经济浪漫主义》,载《列宁全集》第2 卷, 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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