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历史考察--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_中国宗教论文

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历史考察--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_中国宗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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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575(2001)05-0006-08

我国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均信仰宗教,有着很深的宗教情感及与宗教密切相关的风俗习惯和民族传统文化。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民族宗教问题,关系到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中国共产党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道路上,历经80年的探索和实践,有过失误、有过曲折、有过反复,在艰难的历史砥砺中,形成了符合中国民族宗教实际的民族宗教政策。

一、民族宗教政策的初步形成及曲折发展历程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形成和发展的开端。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研究也开始萌芽。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确立的民族政策已涉及到民族宗教问题。1923年,李大钊曾撰文列举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嗜性、语言、宗教”等民族特点。[1]中共三大党纲草案提出“教育与宗教分离”。[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党的很多文件中都“提出不分宗教信仰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主张,提出了政教分离、信教与不信教的自由等政策”。[2]如,1930年提出对内蒙古的“民族政纲草案”包括“政教完全分离,信教自由”的政策。[1]1931年中共中央提出“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信教自由的实际和反宗教宣传自由”。[1]这一时期比较详细地阐明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的当属《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纲》曰:“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服从苏维埃法律才能许其存在。”[1]可见,“政教分离”和“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服从苏维埃法律才能许其存在”的主张,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展显“封建宗法性”特征和洋教“特征”的中国宗教的态度和政策。长征开始后,党率领的红军陆续进入社会历史情况复杂、宗教信仰深厚的各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工作也愈显其重要性和敏感性。为此,中国共产党特别注意宣传党的政教分离、信教自由等政策,多方面开展工作,进行宣传教育。大致内容为:第一,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习俗。1935年9月,红一方面军长征到达甘肃的哈达铺、渭通回民居住区时,红军政治部特颁布《回民区域政治工作》,宣布:“保护回民信教自由,不得擅入清真寺,不得损坏回民经典”。[1]1936年5月,毛泽东强调:“我们根据信仰自由的原则,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担保回民信仰的绝对自由”。[1]红二、六军团进入川康藏民地区时规定部队不得进入喇嘛寺,使红军途经的少数民族地区了解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第二,宗教人员不能干涉政治,废除宗教特权。1935年6月,党给康藏民众的宣言中称:“宗教与政治必须分离,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同时人民有自己管理自己的自由,宗教不得干涉政治。”[1]“在法律上僧俗一律平等,喇嘛犯法一样依法处理”。[1]第三,宣传无神论。1935年5月发出的《西北军区政治部关于少数民族工作须知》指出:“我们主张信仰宗教自由,不伤害他们的风俗习惯与宗教感情,反对宗教只是我们的非常深入的经常宣传工作”。[1]长征时期,我党在民族地区颁布了第一个宗教法规,即《关于喇嘛和喇嘛寺暂行条例》,这一《条例》是1936年4月道孚县波巴政府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详尽地阐述了我党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彻底废除宗教特权和宗教压迫,主张民主管理宗教事务等,反映出我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已达到相当成熟的程度”。[2]

抗日战争时期,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所发展。在毛泽东的《论新阶段》、《论联合政府》及刘少奇的《抗日游击战争中的若干基本问题》中都谈到要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此外,党在一些重要文件中指出:“必须重视回教并把回教变成为团结回族抗日的旗帜”。[1]还规定“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派的土地)均不变动”。[1]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尊重民族宗教,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以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阵营,团结少数民族人民共同抗日的决心和宗旨。表明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开始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充实和丰富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前夕,中国共产党于1945年4月23日召开了党的历史上重要的一次代表大会,即“七大”。“七大”会议上将毛泽东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所提出的,关于民族问题的具体纲领作为解放战争时期党制定和执行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体现在党的“七大”报告、《共同纲领》及其他文件中,主要包括这样几个内容:第一,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第二,少数民族人民有自愿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第三,各种宗教平等,各宗教团体(如喇嘛教、回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在遵守政府法令的前提下,均有传教的自由;第四,进一步提出政教分离原则。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效地协调了民族关系,为团结少数民族革命力量共同取得新民主主义的最后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当时百废待兴的历史背景下,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审时度势,在民族工作要慎重稳进的方针指导下,使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主张辩证唯物论,但同时认为,“宗教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有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对客观存在、客观过程、客观规律的尊重”。[3]所以,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从宗教自身的发展规律出发,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采取了列宁所说“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周密考虑”的态度,于1954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没有出现过用行政手段乃至暴力去强制性地消灭宗教的简单化做法,而是既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又保护宗教活动场所,从而使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了新的内容和特点。与此同时,随着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的终结,蓄积已久的中国多种宗教的自我革新运动欣然而蓬勃地展开。洗刷“洋教”特征的基督教、天主教树立了“自治、自养、自传”的思想,成为中国人民自身的宗教事业;洗刷“封建宗法性特征”的伊斯兰教、藏传佛教、汉传佛教及道教采取“扬弃”的态度,体现出爱德、弘扬文化传统的办教思想。在这场宗教革新运动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积极的引导者和推动者,并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和策略,确保了宗教革新运动的顺利进行。

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以密切民族友好关系,增强民族团结,提高干部的民族政策水平。为此,于1952年和1956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两次民族政策的大教育、大检查。1952年,中央转发了由李维汉主持的中央统战部起草的《关于过去几年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报告。该报告指出:“若干地方的若干同志,就是因为不了解少数民族宗教的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因而发生了急躁冒进的失误。”初步提出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也是一种长期的客观存在,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制定了基本的政策取向。在此基础上,中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五性论”应运而生并为全党所认同。对宗教“五性论”的认识,使党准确地把握了民族宗教的特点,也是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能够充实完善的理论基础。此外,在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我党还提出了关于宗教问题的一些基本观点,诸如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继续坚持、巩固和发展党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同盟,在政治上团结合作,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要求宗教界服务于人民,宗教活动有益于社会,等等。在这些观点、政策的指引下,民族宗教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可以说正确与错误交织、成就与失误并存。这期间我们比较成功地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重大事件是西藏平叛。1959年3月,西藏上层反动分子发动了武装叛乱,在平叛过程中,党的方针由原来的“慎重稳进”、“和平改革”、“六年不变”,调整为“边平边改,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缓改”。在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制定了《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由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贯彻实施及民主改革的全面推进,西藏的文明史又翻开了新的一页。但是,毋庸讳言,中国共产党有过“左”的错误,关于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提法,对民族宗教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被漠视,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几乎全部被撤销,各爱国宗教组织的活动被迫停止。“将削弱、打击甚至消灭宗教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精神,也抛弃了党多年来形成的正确的关于宗教问题的观点与政策”,[4]教训深刻,代价沉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开了迷雾,澄清了思想,摒弃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思想。在拨乱反正、落实宗教政策的过程中,广大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重新得到尊重和保护,民族宗教工作再度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

二、新时期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重新审视、反思、总结了民族宗教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新时期的具体实践,在宗教理论和政策上取得了重大发展。

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号文件),该文件实现了党在民族宗教工作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其自身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改变了以前我们党把宗教仅仅看做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全面阐述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还会长期存在的根源,分析了我国的宗教情况,对宗教“五性论”有了更加明晰的认识,重申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及其实质,指出:“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进一步强调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明确提出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其目的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19号文件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全面推动了新时期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吸纳了党关于民族宗教的基本政策。1991年2月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6号文件)。中央6号文件既继承了19号文件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又汲取了东欧演变的深刻教训,分析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对若干重要问题做出了科学论断。主要表现在:第一,首次提出“正确对待和管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面对东欧剧变和国际社会宗教问题的纷繁驳杂,中国共产党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首次把处理好宗教问题的重要性提高到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样的高度,说明党对处理民族宗教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更为深刻了。第二,首次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早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我党就提出政教分离的观点。那么在新时期,如果对宗教进行管理,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重大问题。6号文件指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其目的是为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从而更大程度地促使宗教工作开始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这些论断的提出,使得党的民族宗教工作从理论到政策都有重要突破,对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宗教问题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做了《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的讲话,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提出“民族、宗教无小事”的论断,要求全党对民族、宗教问题不可掉以轻心,必须高度重视。在宗教问题上强调了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新时期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相适应”的核心是:宗教信徒在不放弃有神论思想和宗教信仰的前提下,要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教条;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1994年7月4日,李瑞环在与“新形势下民族宗教问题研讨班”学员座谈时,也阐明了“相适应”的涵义,认为“相适应”“就是说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在此基础上,达到费孝通先生所说的:“文化自觉、和而不同。”

此外,中国共产党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论及了民族宗教问题。在1990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1994年1月全国宗教局长会议、1996年1月全国宗教局长会议、1998年2月全国宗教局长会议、2000年12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中反复重申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鉴于“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注:2000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这一客观历史事实,中国共产党多次强调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保持这一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面对世界多元文化的激荡与融合,面对国际国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无孔不入的渗透和分裂活动,中国共产党立足国情,抓住根本,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探索出一条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结合中国民族宗教实际有效地处理我国民族宗教问题的成功之路。

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方面,亦加快了宗教立法的速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法规的颁布上。首先,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国家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使得对宗教社会团体的管理有章可循。其次,1994年1月31日,由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的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4号和第145号)发布施行。这两个国务院令为《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这是我国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两个重要的行政法规。它既体现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独立办教原则,又反映了江泽民“三句话”的深刻内涵,是我国宗教立法工作迈出的重要而可贵的一步,在引导和促进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发挥了应有的法律作用。“两个法规公布以后,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先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入手,全国各地将登记工作作为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的立足点和深入点,作为贯彻《条例》的实际步骤。到1997年底,全国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基本完成”。[4]实践表明,两个法规的发布,推动了民族宗教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是我国宗教事务迈向法制化的良好开端。

三、党在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上的丰富经验总结

伴随着新千年的脚步,迎来了中国共产党的80华诞。在80年的风风雨雨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族人民同舟共济,患难与共,在80年的革命与建设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不断前进、不断反思、不断总结,积累了丰富的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经验。

(一)主张宗教信仰自由,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比较重视少数民族的特点和特殊情况,提出了信教与不信教自由的观点,主张保证工农劳苦大众有真正信教自由的实际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长征期间党的民族宗教纲领政策几近成熟,加之党和红军特别注意宣传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从而赢得了少数民族地区许多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及群众对革命的理解和支持。如1935年红军总政治部发出《关于争取少数民族的指示》中要求:“绝对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风俗、习惯”。[1]埃德加·斯诺就曾评论道,红军“小心翼翼”地尊重伊斯兰教的习俗,使得在最多疑的农民和阿訇中间也留下了印象。“九·一八”后,整个东北及内蒙古东部沦为日本的殖民地,而后日本积极筹划对回族地区的侵略。为此,中国共产党提出必须重视回教并把回教变成团结回族共同抗日的一面旗帜。陕甘宁回族骑兵团和冀中马本斋领导的回民支队纵横驰骋,与中国共产党同仇敌忾,共同抵御日寇入侵,为抗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总之,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促成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胜利和新中国的诞生。在长期的艰苦卓绝的斗争中,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坚决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少数民族群众的认可和拥戴,终将其自发的斗争上升为自觉的斗争并汇入整个中国民族解放运动的洪流中。从1921年广西壮族的“改造东兰同志会”到“新疆民众反帝联合会”;从英勇的东北抗日联军到内蒙古的伊克昭盟和大青山的抗日游击根据地;从著名的新疆“三区革命”到威猛的内蒙古铁骑军,以及壮族地区威震四方的“百色起义”、白族人民的“剑川起义”等等,处处留下了无数少数民族群众和英烈的奋斗足迹。这其中,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宗教纲领政策发挥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

(二)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我国是一个宗教多元化的国家,除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外,还有萨满、东巴等原始宗教并存,信仰群体众多。如藏族、蒙古族、土族几乎全民信仰藏传佛教,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均信仰伊斯兰教。绝大多数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坚定且宗教感情笃深。因此,要团结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就必须始终如一地主张民族平等、信教自由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在战争年代做到了这一点。新中国成立后,经过50多年的思考和实践,经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党重新正确认识了我国的宗教问题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并将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列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课题,纳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容之中,表明全党对民族宗教问题的高度重视。

面对世界上因民族、宗教、领土等因素频频引发的社会动荡、局部冲突和民族劫难,我们党不能不认真、审慎、科学、正确地对待我国的民族宗教问题。反思科索沃危机,暂且不考虑其国际政治经济因素的背景,如果仅从南共处理本国民族、宗教问题的失误与教训看,则不难看到伤根蚀本、引狼入室的后果是何等惨痛。因此,“民族不能失和,宗教不能对立,政治不能折腾,国家不能分裂”,[5]这是国际上民族宗教冲突留给我们的在这一问题上的教训和警示。

(三)在同爱国宗教界关系的处理上,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

与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政策,也是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西北工作委员会(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以后成立)就主持西北地区陕、甘、宁、青、新、蒙各省地下党的工作尤其是少数民族工作,在争取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和宗教界人士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少数民族的部分中上层人物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开明进步的政治态度”,向中国共产党倾斜和靠拢。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进一步深化完善了这一政策。1950年5月,周恩来与基督教代表谈话时曾指出:“唯物论者同唯心论者,在政治上可以合作,可以共存,应该相互尊重”。1949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基督教的吴耀宗、佛教的赵朴初、伊斯兰教的马坚当选为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54年召开第二届全国政协会议时,委员中宗教界人士增加到12人。如今,上万名宗教界朋友成为各级人大、政协的代表和委员。1991年1月30日,江泽民在会见我国各宗教团体主要领导人时谈到,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相互尊重。这一点是永久不变的。

我国宗教界的特点是爱国爱教。中国共产党历经80年的努力,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基本权利,所以,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无神论者和有神论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对未来是否有‘天堂’的分歧,没有理由不让位于携手共建现实美好的世界的合作”。[3]2000年8月,中国5大宗教的7位领袖组团出席了在联合国举行的“宗教与精神领袖世界和平千年大会”,中国的宗教界共同表达了维护世界和平的主张和愿望。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生动地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精诚团结,才能在信仰上相互尊重,反之,在信仰上彼此尊重,方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团结合作。新时期,爱国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们党同宗教界合作的政治基础,而做好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工作是我党积累的宝贵经验。党同宗教界人士的良好关系使宗教界人士由衷地感到,宗教界步入了当之无愧的“黄金时期”。

(四)把握民族宗教政策,注意民族宗教工作的策略

面对冷战结束后世界多极化进程中因民族、宗教问题诱发的局部战争和地区冲突,面对世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利用宗教问题对别国的欺压与干预,面对邪教组织蛊惑人心、扰乱社会秩序的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的行径,中国共产党反复声明宗教与政治分离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但是,当今世界利用“民族”、“宗教”等问题干预别国内政,已成为西方一些大国的惯用手段。1990年江泽民强调指出:“分裂和反分裂的斗争是政治斗争。从实质上讲,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但敌对势力往往打着民族和宗教的旗号来进行破坏活动,因此,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处理这类问题,要求我们的干部更应注意政策和策略”。[6]我们既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人民的利益,反对分裂阴谋,又要保持和发展同世界绝大多数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友好往来。为此,党的干部特别是从事民族宗教工作的干部在理解政策、运用政策及处理复杂的国际国内民族宗教问题的水平上要有大的提高,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的要求。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一次次胜利地粉碎了打着“民族”、“宗教”等旗号进行的形形色色的民族分裂活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人民的利益,维护了民族的团结,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和向心力。

(五)通过宗教文化这一传播渠道,沟通并加强同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

我国的宗教信仰具有国际性特征,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三大宗教遍及世界各地,对许多国家的政治领域及精神生活发生着重大影响,甚至左右着国家政治局势的变化和国策的制定实施。而且各国教徒间常来常往、相互影响。这种国际性的联系交往非常频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或制约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态势。

中国文化传统看重求同存异、兼容并蓄,提倡吸纳世界上各种先进的思想和文化,并将宗教视为一种包含着积极的、有意义的人类文化的积淀。中共“十五大”提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应该有繁荣的经济,也应该有繁荣的文化。所以,应该合理、大胆、有效地挖掘和调动宗教文化积极的一面,使其为社会主义的文化服务。对待跨界宗教文化也应如此。1998年2月23日,李鹏在接见全国宗教局长会议全体代表时讲到:“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世界上一切有用的东西,不仅是科学技术,不仅是管理经验,而且包括优秀的文化,我们都是欢迎的,都是要吸收的”。这样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宗教文化的宽容态度,又拓宽了与各国友好交往与联系的渠道,通过文化对话达到世界的多元与和谐,这是马克思主义者所持的客观和科学的态度。

1997年10月16日,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向全世界昭示了“中国的宗教现状”、“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对独立自主自办宗教事业的支持”以及“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中国政府郑重表示,“将一如既往地在维护人权包括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宗教在巩固民族团结、维系社会秩序、推动民族文化的发展上,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都不能不认真聆听来自宗教界的声音。中国共产党确立的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坚持独立自主办教的原则,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惟有如此,才能真正把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实现民富国强、国家统一、社会和谐。

〔收稿日期〕200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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