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收入分配的公正性——以社会公正观为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正性论文,收入分配论文,公正论文,基础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导言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实践表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整体经济运行的效率得到了提升,人均GDP由1978年的379元,增加到2005年的13918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16元增加到2005年的1049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4元,增加到2005年的3255元。①然而收入分配差距的变化显示,不断增长的经济成果并没有被全体居民所分享。据估计,1978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大约在0.3左右,但到了2002年已经接近0.46②,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水平。
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当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的发展阶段,社会分化会加剧,此时能否处理好社会公平问题是决定发展中国家能否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人均GDP于2003年首次超过了1000美元,2005年达到1700美元,与此同时基尼系数超过了国际黄色警戒线的水平。这给我们传递了一个信号:在坚持以效率为导向的经济改革进行了28年之后,当前我们必须重视和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尤其是在收入分配问题上,我们不仅要对当前收入分配差距的大小、原因进行实证研究和经验分析,更要对当前收入分配的状态及其结果做出公正与否的规范判断,并且纠正其中的不公正因素。
当前,收入分配的规范研究日益成为中国经济学领域、社会学领域以及哲学领域的热门话题。这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其一,在政治哲学领域介绍和讨论国外近年来关于分配公正理论的争论和最新进展。其中以介绍和评论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③、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分配正义的争论④、法学家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论⑤及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的能力平等论⑥为主。其二,在此基础之上中国学者提出了适合中国的社会公正观。例如,姚洋教授提出了包括人身权利的均等分配、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效率原则、社会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在内的四个层次的“中国的社会公正理论”⑦。李实教授提出了包括人的基本权利均等和机会均等;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人的发展,是人的能力的提升,也是实质性自由的发展;社会公平应该承认差别原则在内的三个公正原则⑧。
本文试图从市场运行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和市场运行的结果公正两个方面提出观察社会公正的两个视角,并从这两个视角判断中国当前的收入分配的公正性,最后针对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提出纠正意见。
社会公正观之自由主义和平等主义
经济学说史上的不同学派建立各自的经济理论、提出各自的政治主张总是以某种社会公正观作为其哲学基础。自由和平等向来是社会公正观的两大主题,根据更加关注平等还是更加关注自由可以把历史上的社会公正观主要划分为“左”派平等主义和“右”派自由主义。左派平等主义的极端代表是平均主义者(egalitarian),他们以追求政治、经济、社会以及个人权利的绝对平等为宗旨,否认包括个人天赋以及努力在内的一切源于自然的或社会的、主观的或客观的条件所造成的结果差别。在所有的社会公正观中平均主义是最具有道德感召力的,然而现实中却缺少实现平均主义者政治理想的有效途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是现代社会中最接近于平均主义的社会实践,然而却因为个人自由权利受到严重压抑,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以及出现人为的城乡差别、职务差别等社会不公正而告终。
右派自由主义的极端代表则是自由至上主义者(liberalist),他们的思想根源于洛克、斯密的自由放任传统。基于反对政府专制统治的立场,自由至上主义者赋予个人自由以目的价值,否认任何以社会公正或大众福利为名的政府干预。现代自由至上主义者以哈耶克、弗里德曼和诺齐克为代表。他们的社会公正观点仅仅强调程序中的机会均等原则,要求“出身、民族、肤色、信仰、性别或任何其他无关的特性都不决定对一个人开放的机会,只有他的才能决定他所得到的机会”⑨。自由至上主义的社会公正观仅仅承认由于个人能力的不平等而产生的结果不平等,这和封建专制制度承认基于个人的出身、血统或者宗教身份的不平等而产生的结果不平等相比具有历史进步性。但是自由至上主义者不考虑个人可能由于在起点上的条件和能力的不平等而导致实质上获得机会的不均等,因此其主张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机会均等原则。
在极端的自由至上主义和平均主义之间还存在着试图调和两者的折中派:照应平等的自由主义和重视个人自由的平等主义。照应平等的自由主义者包括传统上主张通过对经济结果进行再分配以实现整体福利最大化的福利主义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更加强调条件和能力均等的左派自由主义。照应平等的自由主义者在强调自由的重要性的同时也关注平等。例如,阿马蒂亚·森就把扩展自由确定为社会发展的实质⑩;罗尔斯则承认在两个正义原则中自由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11)。与此同时他们也重视平等的价值。例如,罗尔斯强调“公平的正义”的核心是平等,“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12);德沃金则主张用“基于平等的自由主义”代替“基于中立的自由主义”作为社会的根本政治原则,它要求“政府将其公民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而实现平等的重要途径就是实现“资源的平等”(13)。在实现平等目标的具体政治主张上,福利主义主张在结果上进行再分配,建立福利制度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左派自由主义者则强调平等分配与这些基本权利相关的条件和手段。在罗尔斯那里需要平均分配的“基本善”包括“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森则强调那些有助于提升人的基本能力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权利的平等分配的意义(14)。在左派自由主义者看来,追求这些基本权利、基本能力或者资源的平等不仅不会对个人自由构成威胁,相反,它有助于实现实质机会均等和实质自由权利。关注平等的自由主义者有明确的目标,并且提出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可行政策手段。从主张结果再分配的福利主义到强调条件和能力均等分配的左派自由主义,关注平等的自由主义者的主张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建立和谐、公正社会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者因为更加关注平等而处于偏左的位置上,他们强调经济平等对于实现个人自由的决定性意义。马克思主义学说根源于法国启蒙思想的平等主义传统。尽管和关注平等的自由主义者一样反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质不平等,马克思主义者在消除不平等的政治主张上却更加激进。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均分条件或者调节结果的方法是“保守的或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认为只有彻底消除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根除阶级压迫和不平等。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论,他们设想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必定能够彻底消灭经济剥削和阶级压迫,最终实现个人自由,“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5)。
由是观之,自由和平等向来就是人类社会公正观的两个重要构成因素,在人类终极的价值追求中占有同样重要的地位。不同的学派对于社会公正观点应当主要关注自由还是主要关注平等,或者应当关注自由多一点还是平等多一点是有分歧的,并据此提出了不同的经济理论和政治主张。然而有一点是肯定的:忽视其中任何一个的极端社会公正观点将会陷入片面性。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传统平均主义的社会公正观被彻底抛弃了,而仅仅关注形式自由和形式机会均等的自由至上主义者的社会公正观也不足以指导我们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和平等仍然具有值得我们追求的同等重要的终极价值,因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公正观必须同时体现对自由和平等的关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公正观的两个视角
基于对自由和平等及公平和效率的追求,我们可以从市场程序中的机会均等和结果中的基本权利均等两个视角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公正观。前者关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自由和效率;后者关注社会成员在起点和结果上的平等。
程序中的机会均等原则承认和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在遵守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条件下获取与自身能力相称的机会和结果。这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限制个人成功的只能是个人的才华和努力等内在条件而不能是诸如性别、种族、地域和社会等级等外在条件。这些外在条件一旦作为限制个人成功的因素而存在就形成了超越个人权利的特权。特权是机会均等原则的最大敌人,它既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也损害市场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中存在的机会应当被普遍而又均等地提供给所有参与者。特权的存在使得成功的机会只向部分利益相关者开放,因而限制了非利益相关者全体的个人自由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是特权的存在阻碍社会资源被配置到最有能力的人手中,其结果必然是整体效率的损失。
特权的种类繁多,包括政治特权、制度特权、经济特权、性别特权等。当前中国对市场机会均等原则威胁最大的是政治特权和制度特权。例如在转轨实践中出现的“腐败现象”、少数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以及目前部分国有企业的行业垄断问题都和政治特权有一定的关联。政治特权利用政府公共权力控制某些资源的使用,并且将其受益者固定在和掌权者相关的部分人群,限制了其他社会成员使用这些资源乃至获得成功的机会。此外,中国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户籍制度对于城市居民而言是一种制度特权。城市户口给城市居民带来受教育、医疗卫生、就业等一系列的特殊权利,而农村居民在获得这些服务和机会时则受到了不平等对待。
机会均等原则是市场秩序的有效保证,它能够促进市场经济自由、有序和高效地运行,这无论是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同样适用。因此机会均等原则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正观首要的基本原则。
但是仅仅遵循程序中的机会均等原则并不能实现合意的结果平等。个人才能和努力的不平等经过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后必然表现为结果上的不平等。才能和努力尽管是个人的内在条件,但是这些内在条件也受到外在条件的影响和限制。比如家庭背景就是限制个人才能的重要因素,出身于富裕或者高学历家庭的孩子更容易获得良好的教育以及更加有利的社会关系资源,其直接增加了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获得机会的可能性。这些由起点条件的不平等造成的个人能力和实质机会的不平等在道德上并不完全符合社会公正标准,其结果不平等当然也不能说是完全合意的。而机会均等原则对于这些基于个人的努力、才能和天赋造成的结果差别是承认的,甚至认为结果的差别具有激励功能。当然消除所有的条件不平等是不可能的,缓解条件不平等的有效途径是保障和个人能力相关的重要的基本权利的均等。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正观中必须以结果中的基本权利均等原则作为程序中的机会均等原则的补充。
结果中的基本权利均等原则保证社会成员的某些基本权利得到无条件的实现,而不受个人能力大小或者货币收入多少的限制。这些基本权利包括得到足够的生存条件的权利、得到适当的健康条件的权利、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接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等。社会为其成员提供这些基本权利的保障有两方面的作用:其一,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避免不必要的饥饿、疾病甚至死亡的威胁;其二,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提升自身能力的机会和条件,保证个人有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善自身命运、实现成功目标的希望和可能。两个层次的保障将在社会领域内为社会成员提供安全感和归属感,并且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成员的潜能。在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内,这些基本权利应当在所有社会成员之间均等分配。
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实现基本权利均等的社会资源来源于富人的合法财产,因而结果中的基本权利均等原则和个人自由权利相抵触,并且“劫富济贫”、人为拉平社会贫富差距的社会保障制度必定会助长懒惰的社会风气,打击能者的积极性。其实不然。首先,基本权利均等并非要求结果上的完全均等,而只是保障那些和个人的生存、发展能力相关的重要的基本权利的均等,它和“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在平均分配的内容和目的上有明显的区别。其次,绝对的财产权利并不具有目的价值,当它和人的基本生存、发展的权利相抵触的时候,应当优先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第三,认为个人才能的发挥只能通过物质差别得到激励的观点是狭隘的利己主义的思想,实践表明贡献社会、扶助弱者等精神激励对于个人才能的发挥同样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最后,个人基本权利只是一些基础性的权利,如果要享有更多的权利必须通过个人的主观努力才能实现,基本权利的保障并不足以形成普遍的懒惰风气。
在社会公正观的视角下判断当前的收入分配的公正性
从实证研究的结果来看,中国当前基尼系数超过0.45的收入分配差距是比较严重的,已经到了可能危害社会安定的程度。但是根据基尼系数的大小并不能对于当前收入分配差距的公正性作出明确的判断。笔者基于上文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正观中所包含的程序中的机会均等原则和结果上的基本权利均等原则的两个视角,对当前收入分配的公正性作如下判断:
首先,当前的收入分配差距在某些方面是违反程序中的机会均等原则的结果。例如当前比较突出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和机会不均等有密切关系。当前导致机会不均等的特权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特权和制度特权。和政治特权相关的违反机会均等原则的不公正收入包括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收入、在国企改制中的暗箱操作的获益以及某些国有企业的行政性的行业垄断高收入等。少数政府官员设租寻租、以权谋私所获得的腐败收入是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人为制造机会的不均等所获得的非法收入,政府官员的腐败收入最突出地违背了机会均等原则。某些国有企业的行业垄断也非自然垄断而是和政治权力相关的行政性垄断。这些企业由国家政权直接控制或者和国家政权具有密切的利益关系,自然就得到国家制定的相关行业政策的特殊的制度支持。制度上的支持不仅赋予它们垄断市场的能力,而且在某些受到严格控制的行业中完全排除了民间经济进入的可能。再如少数国有企业改制过程通过“暗箱操作”获得的财产和收入也和政治权力有关。部分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是以非公开的协议转让加上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的,在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默许或直接操纵之下部分国有产权以低价转让造成了部分人的不当得利和国有资产的流失。以MBO为例,管理层收购价格往往低于每股净资产。例如,粤美的两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分别是2.95和3元,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4.07元;特变电工每股净资产3.36元,而转让价格为2.5元。(16)
这些来源于政治特权的高收入,或者是利用政治权力、或者得到行政力量的支持、或者是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默许甚至直接操纵下实现的,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在本质上都是通过机会的垄断实现的,因而是违反市场程序中的机会均等原则的不公正收入,而由此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也不具备公正性。
此外,一些通过制度特权获取的不公正收入也违背了机会均等原则。比如历史遗留下来的城乡分割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形成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制度因素。政府对农产品价格控制导致的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等都是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重要原因。农产品价格控制的结果是农民增产不增收,而城市劳动力市场的相对封闭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进城打工增加收入的可能。在这些制度因素的影响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2.2倍左右上升到2003年3.2倍的历史高位。(17)加上城乡居民在福利政策享受上的不平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际上更大。而针对东部沿海城市的投资优惠政策是导致地区收入差距的制度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在东部沿海城市广泛实行的减免税收等投资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外资投向东部沿海地区,拉动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了当地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但是这些投资优惠政策并没有惠及全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不公正的制度因素是形成东西部地区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
通过政治特权或者制度特权获取的高收入,或是因为接近政治权力中心,或是因为受益于某项偶然的制度因素,无论如何它们都不是个人生产性努力的结果,不是对个人的才能的报酬,而是分配性努力或者是偶然因素的结果。与之相对应是那些受到制度歧视的群体、远离政治权力中心的群体尤其是那些既没有权又没有钱自身能力又不足的弱势群体,被剥夺了获得改变自身命运的机会的权利。因此违背机会均等原则造成的收入分配的差距是不能通过社会公正性检验的。
其次,当前居民基本权利对于货币收入的高度依赖增加了收入分配差距的不公正性。在改革开放之前,居民基本权利的不均等主要表现为城乡地区差别、城市内部企业之间的效益差别以及企业内部的职务差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居民福利主要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因此是否在企业中就业、企业的效益以及个人在企业中的职位是影响居民福利水平的主要因素。在这样的福利供给制度下,农村居民基本上没有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的水平极低,而义务教育服务的质量也远不能和城市居民相比,全体居民的基本权利不均等主要体现为城乡差距。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打破“企业办社会”的传统,减轻企业的不合理负担。原先由企业承担的福利提供职责就向社会转移。但是受到国家财力、物力的限制,社会没有能力承担全体居民基本权利保障。在这种情形下出现了基本权利“商品化”的趋势,即绝大部分居民必须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满足自身医疗、养老、教育等基本权利的需求。此时,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也就转化为个人基本权利实现的不均等。当前中国居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呈现整体覆盖率低、城乡差别大的特征。社会保障覆盖率仅有10%左右,而且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居民基本上不能享受社会保障。根据全国人口第五次普查,2000年中国农村劳动人口(15-64岁)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3年,比城市少2.9年。到2002年,全国没有实现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县数为431个,全部在贫困的边远农村,涉及人口10761万,占全国人口的8.8%,占全国总县数的15.1%。(18)
居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对个人货币收入的高度依赖增加了当前收入分配差距的不公正性。货币收入差距本身并不能显示公正与否,但是当货币收入和个人的基本权利实现如此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货币收入差距的大小就和社会公正性判断联系起来了。基本权利商品化程度越大,一定的货币收入分配差距就越不公正。据国家卫生部门的调查,1992年没有就医的病人中有39%是因为经济原因,而这个比例在1997年上升到63%。(19)再如2003年,中国实际解决贫困人口1460万,但又有1540万低收入人口因病因灾返贫,贫困人口净增80万,出现了改革开放20年来首次贫困人口不减反增的现象。这和我国经济年均增长超过9%的骄人成绩是不相称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当前基尼系数如此之高的收入分配差距是公正的、合理的,相反当前的收入分配差距显然是不公正、不合理的,需要国家通过各种机制加以调节。
纠正当前的社会不公正的政策建议
由此可见,当前收入分配差距不论是在其来源上还是在与其相联系的结果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正性,仅仅通过再分配政策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不足以实现合意的社会公正目标。从社会公正观的两个视角出发,笔者认为实现社会公正的关键在于:一方面要根除那些违背机会均等原则的拉大收入分配差距的因素,另一方面则要增强政府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力量。在纠正违背机会均等的社会不公正现象的时候,应当注意审慎地区分高收入的获得是否违背了机会均等原则。对于违背机会均等原则的高收入应当坚决予以打击直至彻底消灭;对于按照机会均等原则实现的高收入则应当在社会公正观的指导下进行适当调节。对现实中存在的高收入既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更不能采取敌对、仇视的态度,以避免过激行为侵害高收入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能者的积极性。而在第二个方面则要求政府积极承担扶助弱势群体的义务,调整财政收支的来源和比例,增加提供社会基本权利的财政支出,减免社会弱势群体的财政负担。具体而言,当前需要重点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
首先,着力消除行政力量造成的程序中的机会不均等。其中最根本的措施是进一步转变政府的职能,把政府的行政职能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杜绝政府官员利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打破政府的行政性垄断,化解政府既当参赛者又当裁判员所造成的机会不均等。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的交易机制,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实现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防止暗箱操作和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现象的发生。
其次,取消不公正的制度。无论城市还是乡村、无论东部还是西部,对于全体社会成员要尽量做到一视同仁。逐渐取消城乡分割的行政管理制度尤其是户籍制度,加强城乡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制定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法规,杜绝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做到竞争上岗、同工同酬、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用。各项投资优惠政策应当惠及全国各地,而不是局限于某一个地区,以增加竞争的公平性。
第三,警惕财产占有形成的经济特权。财产权利的集中也可能形成特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利的垄断极易导致资本对劳动的剥削。雇佣方可能会利用强大的资本优势迫使劳动者接受非常不利的交易条件,如压低工人工资、不提供适当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按国家规定缴纳三险、低于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以及用加班工资诱使工人过度劳动等。由于中国存在劳动力过剩以及社会保障程度低的现实,中国的劳动力受到剥削的客观可能性较大,因此需要国家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强制力量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防范资本对劳动的剥削。
最后,努力实现居民基本权利的均等。在生产力允许的范围内保证全体居民能够无条件地享受到基本权利保障,并且基本权利保障的深度和广度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升,保证全体居民都能够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当前尤其要关注包括农村居民、城市失业居民、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以及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保障。在具体措施上首先要努力扩大保障范围、消除城乡差别。扩大社保覆盖率的现实方法是降低社保的标准和成本,在现有的条件下努力做到基础保障的高覆盖率。其次,尽量做到全体公民在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享受上的权利均等。为此要继续全面推进九年制义务教育;增加基础教育的支付比例;增加职业培训的份额;免费提供包括计划免疫、传染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在内的基础公共卫生服务;减免弱势群体自费部分的卫生和医疗费用,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十多年的市场化改革的结果是人们的自由选择增加了、经济效率提高了,但是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程度也加深了。当前社会上争议较大的官员腐败问题、行业垄断问题、城市的民工问题、下岗工人问题以及历史遗留的三农问题等都和社会公正、平等密切相关。这就要求我们在传统的平均主义的社会公正观被抛弃之后,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公正观,为我们提供审视自由和平等、效率和公平关系的角度和基础,并在此基础之上判断当前收入分配差距的公正性,提出纠正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对策和建议。当然提出一个普适的社会公正观对任何一个学者而言都是过高的以至于无法实现的要求,但是它并不妨碍我们坚定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决心。正如以“经济学的良心”著称的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所言:“正义思想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用来识别明显的非正义——对此是可能理性地达成一致意见的——而不是用来推导出某种现成的公式,说明世界应该如何精确地管理。”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
②⑧(17)(18)中国发展基金研究会:《中国人类发展报告2005:追求公平的人类发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6、10~11、21~23、45页。
③段忠桥:《马恩是如何看待剥削的“历史正当性”的》,《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1年第11期。
④顾速:《什么是市场体制下的公正分配原则——评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政治哲学之争》,《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第1期;孙君恒:《分配正义的两种当代模式——罗尔斯的公平论与诺齐克的权利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⑤程立显:《德沃金的“权利——公正”论述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⑥孙君恒:《阿马蒂亚·森的分配正义观》,《伦理学研究》2004年第5期。
⑦姚洋:《建立一个中国的社会公正理论》,载姚洋主编《转轨中国:审视社会公正和平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4~710页。
⑨弗里德曼:《自由选择》,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35页。
⑩(14)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62~65、287页。
(11)(12)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2~303、58页。
(13)德沃金:《原则问题》,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7~272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5页。
(16)宁熙、蒋科瑛:《中国引入管理层收购(MBO)的应用效果分析》,《商业研究》2005年第1期。
(19)刘国恩、蔡仁华、熊先军、赵忠云:《城市医疗改革中的成本分担的公平性》,载姚洋主编《转轨中国:审视社会公正和平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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