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开放存取期刊的知识产权保护_开放存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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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开放存取斯刊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产权保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938(2009)06-0078-05

开放存取(Open Access,简写OA)运动兴起以来这种资源的存取方式广泛为学术界所接受,BOAI定义OA是指对于那些在公共网络上免费的货物资源,用户拥有免费阅读、下载、复制、打印、检索、链接到提取全文等权力。但是OA资源绝不是单纯的自由存取资源,也不是不管出版质量的出版物。OA资源如同传统期刊,有它存在的价值,因其采取如同传统期刊的同行评议,保证了出版质量,对于用户来说,获取比较容易简便,也从某种程度上解除了对于利用科学基金研发的科技成果还要付费使用的困惑,所以OA资源的出现冲击着传统资源的出版模式。

OA资源的实现途径有两种,OA知识库和OA期刊。OA期刊目前大多数采用“作者(或机构)付费出版,读者免费使用”的运行模式,也有些采用机构直接赞助,相关科研人员可以在出版费上有所优惠,其实是机构和作者共同付费出版的一种模式。对于读者,文献资源一直存在于公共领域,对加速知识交流确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出版形式也潜藏着另外的危机。吴典玉提到在这种模式下,用户可以无限制地合理使用各种学术界成果,然而公共领域的学术成果将非常容易导致学术剽窃。[1]由此,OA期刊的版权问题引起了学术界、出版界的强烈关注。

1 开放存取期刊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OA期刊因其表现形式的特殊性——读者可以自由地阅读使用,并且其存在的价值不仅在于加速知识传播交流而且更注重强调出版质量,使其版权强调的侧重点与传统期刊不同,有自己的特别之处。

1.1 OA期刊允许作者“保留部分权利”

“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是相对于传统版权保护的“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来说的。由于“保留所有权利”保护了作者的版权精神权利和版权财产权利,在这个强调知识共享的时代存在诸多不适合的情形,从很多方面限制了知识的交流和传播,目前更多采用了“创作共用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简写CCL),尤其是对于现代文明发展非常重要的新型资源——网络资源。黄汇将今天在网络环境下“创作共用”产生的作品归到公共领域中,公共领域的存在有利于对信息进行再创作,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一个缓冲地带。[2]OA期刊文献资源处于这样的公共领域中,更进一步体现了自由使用和知识交换的理念。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理查德·斯托尔曼(Richard Stallman),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简称FSF)创始人,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一种叫做Copyleft的理念。在国内,Copyleft的译法不一,有学者认为最合理的翻译为“版权开放”,[3]无论哪种译法,都基于其“自由”和“开放”的理念。[4]CCL秉承了Copyleft的这一理念机制,通过免费向权利人提供一系列经过精心设计、合理安排的许可协议,由权利人自己来对其作品的使用做出合理的决定,决定放弃哪些权利,保留哪些权利。[5]

OA期刊资源与这种“保留部分权利”的版权保护机制找到了最好的融合点,相互促进了对方的发展。OA期刊资源属于公共领域资源,目前较多OA机构都采用基于Copyleft理念的CCL,使读者感觉不到使用知识的束缚,在最大限度上使知识升值。“保留部分权利”在OA期刊中也能得到较好的体现,即其最核心最基本的“自由开放”理念。另外,“保留”的“部分权利”对象是作者,而非出版者,作者并没有把版权让渡给出版者。

1.2建立在版权许可证基础之上

OA期刊的文献作者都需要让渡部分权利给读者,根据BOAI的定义,在作者让渡权利的同时至少要给予作者“对其作品完整性的控制,能够被承认和合理引用”。这里的让渡并非是作者不享有某些权利,而是通过授权的方式让别人拥有某些权利。目前有两种管理方式:强制让渡和自由选择让渡。Springer允许作者自由选择保留的权利和让渡的权利,而BMC(BioMed Central)却强制作者同意让渡某些权利。这种让渡是有规则的让渡,其依据的开放存取协议,使用最多的是CCL,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已经成为一种知识有序共享的标准。保留权利和让渡权利的不同组合就形成了内容不同的许可证,从最开放的版权要求到最严格的版权要求,保护程度不一。BMC规定了几个等级,“Open Access”表示立即和永久免费在线获取,“free”表示注册用户可免费在线获取,“subscription”表示只摘要免费,全文获取需要订阅的各个等级都有其对应的版权许可证。

版权许可证是一种管理制度,使此OA期刊“公共资源”不同于彼“公共资源”,一切发表和使用都有序化合法化,与著作权法保持一致,在目前实行的版权法的范围内,在不违背作者意愿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进行知识共享。版权许可证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作者的某些权利,激励了知识创造,但是这些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知识的自由传播。知识创造是知识传播的根本,知识传播是知识创造的源头。在知识创造和知识传播之间始终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在实际运行中,为了尽量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人们制定的版权许可证并不是唯一的,作者对于用户的授权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而任何一种都还不能达到“零和博弈”的局面。强制作者实施某种版权许可证的机构事先设定了作者的授权范围,只有同意这个范围的作者才可以发表。作者可以自由选择授权范围的机构把这种权衡的权利留给了作者,一切全凭作者意愿。但是在这种自由选择的机制中,对于权利的两端机构应该有所限制。

1.3 在使用中充分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

作品的精神权利是不可让渡的,是社会对于作者劳动成果的一种承认,最基本的是作者的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和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的权利)。他人可以阅读使用作者的作品,了解其思想,作者通过授权的方式完成这个过程,但是作者并没有把读者享有的权利放弃,放弃的只是相对应的权利的反方面。某些作者还禁止作品的商业性利用。经过这样的版权分配,有效防止使用过程中的抄袭、篡改、歪曲等不合法利用,使知识的传播和使用更加有序。用户通过不受限制的享有他人作品的阅读、下载、复制、打印、检索、链接到全文等权力,扩大了作品的利用范围,保障了学术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了知识在社会整个群体中交流。同时也可以扩大作者个人的影响范围,使作者享有的“审美利益”[6]增加,从而使学术界保持良好的研究氛围,激励作者不断进行知识创新,增加社会知识存量,促进社会进步。“审美利益”是开放存取界唯一的激励,因为其不存在任何物质上的利益激励,是作者在创造知识时可以想到的唯一回报。目前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强调人性化的发展,OA期刊界的人性化在于遵守社会道德水准,进行知识人性化的开放存取。人性化在这里是指知识在生产、传播、转移、使用等一系列过程中充分尊重人性要素,“人性学”指出人的心理层面的自然属性是“人总是要求得到尊重而不是贬抑”。对于作者来说,OA期刊不存在物质激励,那么需要强有力的精神激励来维持其愿意一直奉献于科学研究的理想。

1.4 OA期刊版权保护的对象只是知识内容本身

传统期刊出版过程中,作者将版权转让给了出版商,出版商为了获取利益,对出版文献进行数据加密方式来限制读者的使用,需要读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再进行使用。对于传统文献的引用同样需要尊重作者对其知识的享有权,在OA期刊中同样尊重这种权利,但是OA期刊倡导的是共享、合作和奉献的理念,其不同于传统期刊的是,出版商不会对数据库进行加密,用户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使用文献资源,只要尊重作者的创造,尊重作品的完整性,引用中指明作者的身份即可。

在传统期刊中,作者只要在某种期刊上发表了自己的作品,对于该作品他就不再具有占有权,没有权利将该作品再投到其他期刊中。在OA期刊中,由于权利并没有在作者和出版商之间转让,作者还有对其作品的处置权,于是有可能出现知识重复刊登,造成资源浪费的情形。

2 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2.1 传统数字化期刊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数字化期刊中的作品使用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来保护知识产权,使电子内容不被盗版,不被篡改,不被非法使用。DRM技术工作的原理是首先建立数字节目授权中心,编码压缩后的数字节目内容,利用密钥(Key)可以被加密保护。用户在使用时,可以通过数字节目授权中心的验证授权后送出相关的密钥解密,文件方可使用。国内的大型期刊数据库如CNKI,维普,万方等都采用对数据库加密的方式,让用于首先购买才能有权查看,对于其中的文献作品,万方明确规定:未经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将本站所登载、发布的内容及相关服务用于商业性目的,亦不得改动、转载、链接、复制、发行、传播等本站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或服务,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7]重庆维普资讯网也有非常相似的声明,[8]cnki页面中也有“版权所有”的字样。传统期刊中,一直将“版权所有”作为维护自身版权等工具。

传统期刊中一般作者都会将版权转让给出版商,作者只保留精神权利,出版商可以对数据库进行加密保护,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OA形势下,放弃了数据加密保护,在出版前作者一般也不再将版权转让给出版商,这给予了产权保护更大的挑战。OA期刊是OA出版形式中的一种,其产权的保护跟传统数字化期刊相比应该更上一层楼。

2.2 目前OA期刊机构所使用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目前可以被OA使用的许可协议包括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9]免费文献许可协议(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10]开放内容和开放出版物许可协议(Open Content and Open Publication License)、[11]设计科学许可协议(Design Science License)[12]和共享文件许可协议(Common Documentation License)[13]等。

其中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由于其灵活的授权机制而得到广泛应用,例如PLoS一般情况下都将CC协议适用于作者或者机构出版的所有作品,DSpace使用CC协议作为其开放资源仓储软件的标准组成部分,BMC也允许作者保留版权,遵守CC协议。现在CC协议推出了3.0新版本。创作共用协议将作品的版权分解为4个方面:署名,非商业用途,禁止派生作品和保持一致,通过对这四种权利要求的选择和搭配组合,产生了11种授权许可方式。[7]Springer公司的Open Choice项目采用的是创作共用“署名一非商业性使用”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Non Commercial License)。DOAJ中的元数据获取依据的是创作共用授权条款中的保留署名一一保持一致授权条约,即其他服务者在使用这些元数据记录的时候必须遵循两个条件:第一,明确标明作者的名字;第二,你的作品是基于当前作品更改、变换或构造新的作品。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在2008年11月份推出新版本1.3,该协议的目的是保证任何人确实可以自由地拷贝与分发经过或未经改动的该文档,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目的。这个许可证是一种“copyleft”,这意味着基于遵循GFPL文档的衍生作品必须也是同样自由的。本许可证适用于包含一个宣布该作品在本许可证下发布声明的使用任何介质的任何手册或其他作品。这个声明授权在此声明的条件下,在任何时间、地点、无版税地使用作品的许可。GNOME文档图书馆目前使用的就是这种协议。Open Publication License创办于1999年,使用该协议的版权由作者或者指定的人拥有。在该协议中,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可以在任何媒介中被复制和传播,引用者必须在其参考文献中指明。在该协议中得到开放出版许可的材料用于商业复制传播使用是被允许的。任何在标准专著(文献)形式中出版作品应该要求有原始出版者和作者的引用信息。Design Science License中规定,作品版权由作者持有,除非特别指定。该协议描述了一种限制性的规定,在这种规定下作者允许自己的作品被复制、发布和修改复制本。读者可以阅读,讨论作品,也可以在版权法范围内进行引用等。Common Documentation License协议规定,你可以商业或者非商业化地在任何物理或者电子媒介中使用、复制、修改、公开展示、分发和出版作品及衍生作品,但要在保存的文件中声明版权。

OA期刊New Journal of Physics中规定,在作者出版文献前必须把版权转让给Physics Publishing机构,或者与机构签订一个合法的出版协议。同时,该机构还规定在本刊中出版的文献具有排他权,即在本刊中出版的文献,不能再在别的地方出版。

2.3 OA知识库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OA知识库和OA期刊是OA资源的两个分支,前者称为开放存取的金色之路(GoldRoad),后者称为开放存取的绿色之路(GreenRoad)。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前者不采用如同传统期刊的同行评议机制,目前有个别的OA知识库开始支持同行评议,如eScholarship;后者一般都会对稿件进行同行评议。OA知识库中的文献资源存在预印本(preprint)和后印本(postprint)之分,预印本的版权归作者所有,同OA期刊。关于后印本,马红[14]指出了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论文一旦在传统期刊上发表,大多数情况下作者都会将版权转让给出版商,因此不能在OA知识库中张贴。虽然一些出版机构作出了让步,但还是有很多机构并没有这样。针对这一问题,作者通过提交勘误本的方式把在传统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存储到OA知识库中来规避知识产权问题。

E- LIS(E- prints in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成立于2003年,是由图书馆和情报科学域名文件的存放需要而设立的。在OA知识库中,E- LIS具有多国志愿者组成的编辑队伍,目前收录的文献量超过8724篇,存储量相对比较大,本文中以此为例作一介绍。

E- LIS与版权并不冲突,并且鼓励开放存取。E-LIS的版权包括四个部分:作者版权,自存档权利,元数据政策和读者的权利及复制权。存放在E-LIS服务器上的所有作品作者享有所有权,提交文献的作者应确保其作品在发布方面没有任何限制。就未经审核的预印本来说,作者拥有版权,可自行存档而不需征得他人同意;若是已经审核的预印本,如不能与出版商达成协议,作者可以向已经存档的预印本添加或者超级链接到一个勘误表。对于后印本来说,作者则要商议修改版权协议以便自行存档。大多数的期刊允许作者自行存档,但这完全仰赖于出版商的版权政策。作者也可以在有限利用的条件下向开放存取知识库存放后印本。作者可以向出版商请求转让某些权利,比如将作品存放到开放存取知识库或者其个人主页上。元数据政策是指允许第三方采用一些技巧来采集知识库中的元数据,并利用这些数据来创建相关知识库内容的用户服务。通常情况下,只允许第三方采集元数据,而不允许采集全文。E-LIS知识库中的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允许作者或者其他所有人保留这一权利,作者或者出版商拥有这些作品的翻译和复制权。但是,在国内外以及国际版权法的范围内,用户可以在从事个人研究、教学和非赢利情况下进行复制。E-LIS知识库中的作品其产权归作者所有,可以授权使用。在目前有关利用电子文献的规范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建议采用合理利用知识库内的作品这一原则。读者可以在线阅读、下载知识库中的作品,或者可以在另一电子文档中引用作品的网址。如果没有得到作者的许可,无论采用印刷方式或者采用电子方式,这些文本均不可以用于商业性出版、编辑以及其他用途。与印刷型文献一样,删节或参考这些文献时需要注意准确地反映原文的观点。[15]

对于其他预印本文库,如DLIST提供了版权研究和存储服务,[16]如果作者不能确认提交论文的版权问题,可向DLIST工作人员求助,DLIST工作人员收到作者的论文信息及签署好的DLIST上传许可同意书后,将帮助作者调查论文的版权情况,如果获得了期刊版权转移协议的允许,会直接将论文保存到DLIST上,并通知作者。CaltechLIB在其政策文件[17]的主题下提供了管理员发布的作者许可协议书。Ozone要求签署一个发布许可协议,[18]以允许OCUL可以对作品以印刷、电子和其他任何媒介形式进行复制、翻译和发布。

3 建议

3.1 加强协议保护

(1)版权协议标准的兼容和统一

目前应用于OA界的协议有多种,本文中对其中几种较为常见的做了简要介绍。但其协议的保护目的是一致的,知识无国界,为了便于学者的理解和遵守,协议最好能有一个统一完善的国际标准。即使标准不同,也要考虑到不同标准的兼容性,以免给学者造成不便。协议在制定时还要考虑到其灵活性,对于不同的要求有不同的适合方式。目前在OA中最普遍使用的是CCL,在众多OA协议中,CCL是因其灵活性和相对全面性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要使CCL成为统一的国际标准,还将碰到很多问题,首先需要在不同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找到与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融合点,与其法律理念和传统制度相协调;再者要考虑到作者的利益,媒介的商业利益和信息的交流与传播的平衡。

(2)加强科学基金作品的可获取性,对所有作品保证最大限度的“免费获取”和“自由传播”

科学基金作品是由国家拨款辅助研究的项目成果,因作者在创作时已经获得资金利益,其创作的目的完全是为全民服务,其创作成果应该纳入公共科技资源领域。这是国家对知识创新的一种激励也是一种辅助措施,对知识创造起到一种导向作用。科学基金作品在创作发表后立即作为开放资源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共享资源。此类作品需要保证绝对的开放获取,沿着国家基金机制的引导轨道,加速知识的创新和交流共享。

对于所有作品,目前还不能完全做到及时开放存取,有存在延时开放存取、过刊开放存取等机制对OA机制进行缓冲,逐渐完善OA期刊的出版机制。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证作品的“免费获取”和“自由传播”,逐渐完善OA期刊中的开放理念。

在学术界越来越不支持过分的知识产权保护,每位创作者都是在吸收前人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创造的,更愿意将这种权利缩减到最低程度——“保留部分权利”或者“不保留权利”来使自己的作品能更快的传播。

(3)协议的保护力度问题

协议只是一种道德规范,其保护作用起效在于大家的遵守。协议保护不能只是一纸条约,需要有其确定的约束力。作者愿意公开自己的作品,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却有可能出现滥用或者侵权的行为,不尊重作者的创造劳动,在这里确定的约束力就显得非常重要。这种约束力可体现在授权过程中的强制执行,除了使用现在较普遍的协议数字代码认证,还要将协议的内容贯彻到整个使用过程中。如,不能对当前作品转发许可,引用中必须维持所有关于该作品的版权通知完整无缺,不能通过任何技术性的措施,以不符合本许可协议条款的方式来控制当前作品的访问和使用等等。协议的保护力度需要延伸到能进行实质控制的程度,才能更好地平衡权益保护和知识交流二者的矛盾。在出现侵权行为后侵权者自己负责,不能转嫁给他人或者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不合法作品的用户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3.2 辅助以法律保护

许可协议只是大家的一种共识,一种合同。首先,并不是所有版权人都能按照条款自愿放弃其应得的权利;再者,如果没有法律规范,开放存取这种理念在现实社会中就难以蜕化和实现,所谓的自由传播和交流很可能会产生变异,成为某些人不劳而获的幌子;第三,许可协议在创立时是建立在特定国家法律之上的,因此不同的国家其解释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甚至失去法律效力。这些原因都说明没有法律的支持,OA期刊的有序出版是相当难以实现的。目前并没有实施专门针对OA期刊作品的法律条例,CCL提供了一种法律文本,有意于在法庭上的可执行。

3.3 抄袭识别的智能化

为了减少甚至杜绝抄袭作品面世,可试着采用抄袭识别的智能化系统,对提交论文首先与本系统中的论文进行相似度比较,当相似系数超过多少时就可视为抄袭作品而不予接受,并且提出相应的警告。20世纪70年代出现抄袭识别程序,1991年出现了自然语言抄袭识别软件,苏建华在《论文抄袭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文中综述了几种抄袭识别技术原理。[19]目前该技术在国内实行起来还相当有难度,已有的各种抄袭识别技术并不能很好地进行识别,大多数仅仅是从词的统计或者标记来进行识别的,而这种方式在很多时候并不奏效,更好的应该基于对自然语言的理解。

3.4 加强开放理念及其意义灌输提高全民意识

OA期刊渐渐成长起来,开放理念也渐渐深入人心,但是对于这种开放理念的理解仍然存在许多偏差,许多研究人员对OA还不熟悉,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新的能够帮助他们广泛传播学术成果的机制,他们在发表作品的时候有可能仍然延续传统的权利管理模式将作品的版权转让给出版者,在发表后对其作品也不注重保护。要不断将完善的OA期刊开放理念加以宣传,让全民意识到知识产权特点和保护方式与传统期刊的不同之处,从而转变传统观念,注重对自己对他人创作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4 结语

目前对于OA期刊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侧重于使用协议进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协议起到了规范作用,但是协议只能对遵守协议的人起作用,对于不遵守协议的人还需要其他手段进行规范。OA期刊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协议的完善和统一,法律手段助行以及其他手段方式需要综合运用来对OA期刊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加速知识传播交流和权利保护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结合点,促进OA期刊开放理念的深入贯彻,实现OA理想。

收稿日期:200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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