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不等于公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伤论文,不等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工伤”与“公伤”虽然仅是字面上的一字之差,但区别却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主管部门不同。“工伤保险”由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行属地管理。而“公伤”由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2、适用范围不同。“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公伤”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同。“工伤保险”依据的行政法规是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北京市依据的是市政府1999年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而关于“公伤”执行的依据是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关于国家机关、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4、评残标准不同。“工伤保险”中对于认定工伤后,鉴定伤残等级的标准是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按劳动能力和护理依赖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即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8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公致残的等级是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关于〈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该标准按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的程度将伤残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级,分别为特等、一等、二等甲乙级、三等甲乙级。
5、伤残待遇不同。企业职工评定等级后,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北京市按市政府1999年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工作人员的伤残待遇执行国务院及民政、人事等部门的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