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农业企业融资困境与模式研究_农业保险论文

中小农业企业融资困境与模式研究_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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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农业产业化是中国积极改造传统农业的一种必然性选择,也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同时还是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式。中小型农业企业是农业产业化当中最为重要的产业化组织,从而发挥联系农户和市场之间的桥梁中介作用。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各项要素当中,资金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十分需要由政府、金融机构等各方的大力支持。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当中,中小型农业企业在发展中往往会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要积极创新目前的中小企业农业企业融资机制,不断提升农业企业的总体素质,并增加政府在农业融资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一、中小型农业企业融资面临的困境

      (一)抵御风险的能力普遍较差

      大多数中小型农业企业尚处于发展期,整体规模偏小,而且大多是以初级加工为主体,真正的上档次企业数量相当少。许多中小型农业企业尽管生产已经是初具规模,但是在技术上还是要依靠于传统的经验,因为极度缺少科技创新方面的能力,农业产品的科技含量相当低,产品过于单一,档次也不够高,附加值相当低,无法适应于市场多元化以及优质化之所需,而且核心竞争力也不够强,抵御农业市场的风险能力十分薄弱,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西方国家的技术壁垒与绿色壁垒变得愈来愈多,而且标准也变得更加高。因为我国农业产业的标准化建设相当滞后,质量监测体系还难以健全完善,因而也就无法适应于持续变化与竞争非常激烈的农产品市场。

      (二)缺少真正有效的抵押物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之规定,企业要想申请贷款时,商业银行就需要有价值充足的抵押物品。当前我国中小型农业企业能够提供的抵押物比较少,而且企业厂房、设备以及土地等折扣率相当低。同时,商业银行对于抵押物的条件又较为苛刻,因而也就很难从商业银行当中得到比较多的贷款。一方面是中小型农业企业的整体资产规模比较小,中小型农业企业资产主要属于不良资产,尤其是果树、养猪场以及经济作物等的风险相当大,无法作为抵押物。另一方面则是一部分中小型农业企业采用租赁土地与厂房设备等形式进行经营,中小型农业企业并没有产权,因而这些资产也就并不具备抵押的资质。

      (三)信用担保体系不够健全

      中小型农业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十分需要进行融资,而且担保难还是影响融资的重要瓶颈之一。当前,中小型农业企业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信用中介机构的数量非常少。当前,我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已经建立起了担保机构,然而担保机构的总体数量还是比较少,而且担保的资金规模也非常小,所承担的业务能力相当有限。同时,中小型农业企业办理担保的手续十分繁琐,担保的费用相当高,而反担保条件也非常高等,这就增加了中小型农业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也加大了担保之难度。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相当滞后

      农业属于一种相对较为弱势的产业,发展农业保险的确能分散风险。但是,对于遭受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来说,农业保险的保险赔付率相当高,而农业保险经营则处于长期亏损的状态下,开展涉农保险业务的企业数量较少,农业保险的发展相当慢。同时,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远远无法满足农村以及广大农民不断增加的保险需求。

      二、构建中小型农业企业融资模式的策略

      (一)提升中小型农业企业的竞争实力

      提升中小型农业企业的自身竞争力,这是提升此类企业融资能力的重要渠道之一。一是要全面规范企业制度,做到建立健全和完善中小型农业企业的法人治理架构,强化中小型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并且建立完善中小型农业企业的内控机制,不断加大财务信息所展现出来的透明度,要不断提升信用观念,形成良好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二是中小型农业企业要加强科技创新,高度重视引入更为先进的农产品品种、农业工艺、农业设备以及农业技术,从而不断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提升农产品的质量与档次,进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实力。三是要加快建设以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监管认证体系以及质量认证体系为主体的现代中小型农业企业标准化生产体系,将农业生产中的前、中、后等整个过程均列入标准化生产以及标准化管理的渠道中,不断强化中小型农业企业所具有的市场竞争力,进而提升农业融资吸引力。

      (二)健全支持中小型农业企业发展的农业保险体系

      要不断建立适合于农村中小型农业企业的现代农业保险体系,从而强化中小型农业企业融资当中的抵御风险能力。一是要建立起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体和以商业性保险为辅助的现代农业保险机制,不断发挥出农业保险行业所提供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以及社会保障等效果。二是要建立健全现代农业再保险体系以及重大灾害风险分散体系,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分散农业的风险,当然,还可允许与鼓励商业性的保险机构进入到农业再保险行业之中。三是政府要通过各种手段以及优惠政策来积极扶持农业保险,这是由于农业保险的风险相当大,成本也相当高,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经营企业的亏损应当进行合理的补贴,从而降低农业保险经营企业之风险,提高其参与中小型农业企业保险的积极性。

      (三)积极创新新型农村金融体制

      要想创新我国农村的金融机制,就应当切切实实地放宽我国农村金融的准入体制,从而吸引更加多的信贷资金以及社会资金投入到农村地区,规范性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以及以服务广大农村为主体的地区性中小商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实施服务方面的创新,不断改革目前现行的贷款机制,从而尝试实施农副产品买方信贷中的集中担保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村示范村贷款、农村信用村贷款、社团贷款以及农业养殖户信用共同体贷款等大量全新的信贷品种,从而全面满足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关于多样化贷款之需求。与此同时,还要强化对于新农村金融立法措施,从而规范服务于我国农业金融机构的各项行为。

      (四)完善中小型农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要不断加快我国农村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从而形成多层次的中小型农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主要包括了政府性担保组织机构、民营商业性担保组织机构以及企业之间的互助担保组织机构,从而扩大我国农村更为有效的担保范围;积极鼓励担保机构创新型担保形式,积极探索运用生长期或者收获期的农作物抵押贷款方式,并且允许中小型农业企业通过原材料和产成品等动产加以抵押,从而不断增加施行保单质押、土地出租以及入股权益质押等诸多担保方式。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当立足于运用税收和财政等相关政策手段来积极发展与扶持针对中小型农业企业的担保组织机构,从而化解我国农村由于没有资产抵押而产生的贷款难和商业银行难贷款这一矛盾。

      (五)积极拓展中小型农业企业融资途径

      对中小型农业企业来说,融资能力还是十分有限的。政府要积极拓展融资途径,从而为中小型农业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资金保障。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中小型农业企业尚无法达到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的相应条件,政府就应当创造出相应的政策与条件,合理地放宽资本市场准入的条件,从而大力支持富有实力而且具备发展潜能的中小型农业企业到股票的主板市场与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当中全面实现上市融资以及再融资,并且积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农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以及可转换债券等直接融资类的产品,进而持续拓展中小型农业企业的融资途径以及融资来源。

      (六)发挥政府在中小型农业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

      政府部分积极参与到中小型农业企业融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有效方式方法。我国政府对于经济的调控作用相当显著,同时,政府部门参与到中小型农业企业融资体系建设进程中也十分必要。一是要从法律上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法规对于建设信用关系之作用就体现在控制贷款者的资本贷放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以及控制债权所实施的成本,消除贷款企业的惧贷以及惜贷心理。二是要从法律法规上形成中小型农业企业财产权所具有的独立性。只有具备了独立财产权,中小型农业企业才能具备完全责任能力,也才能真正地具备履行契约以及偿还债务的能力,这样一来才能真正地有资格与权利进入到市场之中,并且立足于签订契约实施借贷活动。中国政府要尽快做好中小型农业企业的产权改革工作,让全部中小型农业企业均都具备独立财产权,并且对这类财产权进行法律上的全面保护,不断提升其信用意识以及履约之能力。三是要强化信用意识的宣传,从而形成更好的信用文化。无论是在我国传统社会,还是在如今的西方社会,人们均将信用视为道德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四是要设立农业产业化的专项投资基金体系。要积极有效的组织与引导民间的投资,把城乡分散型资金集中起来投入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之中,并且通过公募或者私募进行筹资,从而建立起农业产业化的投资基金,切实全社会投入农业经营。农业产业化链属于价值增值链,要努力抓住机遇,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资本运营程度,从而吸引企业以及民间资金的合理投向,这就十分有助于中小型农业企业扩大发展规模,促使这类企业往现代企业制度加以转变。

      联系电话:0791-8787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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