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与解释学、解释学与哲学的关系是什么?--请教洪教授在解释学中的两个问题_解释学论文

解释学与解释学、解释学与哲学的关系是什么?--请教洪教授在解释学中的两个问题_解释学论文

解释学与解释、解释学与哲学是什么关系——就“何谓诠释学”中的两个问题请教洪汉鼎研究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解释学论文,研究员论文,哲学论文,两个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0)05-0026-07

作为国内研究诠释学的知名学者,洪汉鼎研究员的专著《诠释学——它的历史与当代发展》① 出版后,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关注。笔者慕名,在拜读了该著及他为他主编的《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② 所写的《编者引言:何谓诠释学?》之后,却对解释学产生了一些与洪汉鼎研究员不同的看法,想在此说出来请教。这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解释学与理解、解释的关系,二是解释学与哲学的关系。

一、怎样理解解释学与解释的关系?

“何谓诠释学”的问题,首先遇到的是解释学与理解、解释的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对解释学的一种通常的误解,以为解释学就是去解释文本的意义甚至世界的各个方面,解释就是解释学。当俞吾金教授把马克思的从实践出发来解释世界的哲学叫做“实践诠释学”③ 时,他是否就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解释就是解释学,解释学就是去解释世界?当郁建兴说“他(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不是现成的,而是解释学的”④ 时,他似乎也把解释学误解为去解释文本的意义。

对解释学的上述通常的误解,在洪汉鼎研究员那里也存在,而且更加明显。

其一,他说:“总之,诠释学的工作就是一种语言转换,一种从一个世界到另一个世界的语言转换,一种从神的世界到人的世界的语言转换,一种从陌生的语言世界到我们自己的语言世界的转换。”⑤ 但我认为,“语言转换”的工作是理解、解释,而不是解释学,解释学不承担这个工作,为什么要把这一工作叫做“诠释学的工作”呢?

其二,他说:“诠释学的希腊词在古代至少有如下三种意义指向:1.说或陈述,即口头讲说;2.解释或说明,即分析意义;3.翻译或口译,即转换语言。因此,诠释学既可能指某种事态通过话语被诠释,又可能指被说的话通过解释被诠释,同时也可能指陌生语言通过翻译被诠释,但不论哪一种意义指向,其目的都是‘带入理解’或‘促成理解’。”⑥ 而我认为,“说或陈述”、“解释或说明”、“意义分析”、“翻译”等等,都是“解释”的“意义指向”而不是“解释学”的“意义指向”,说“诠释学指……诠释”,显然是不对的。

其三,他说:“另外,我们还必须注意到,从赫尔默斯而发展而来的诠释学还有另一层意思,即他是传达诸神的旨意……”。⑦ 事实上,赫尔默斯做的“传达诸神的旨意”的工作是理解、解释的工作,而不是解释学的工作,他并没有创立解释学,不是解释学家。“解释学”一词虽与“赫尔默斯”一词有关,但指的不是“赫尔默斯(解释)”,而是指对“赫尔默斯(解释)”的研究。

其四,他提出了:“独断型诠释学——旨在把卓越文献中早已众所周知的和固定了的意义应用于我们所意欲要解决的问题上,即将独断的知识内容应用于具体现实问题上。它的前提就是文献中的意义是早已固定和清楚明了的,无需我们重新加以探究。我们的任务不过只是把这种意义内容应用于我们当前的现实问题。”⑧ 我认为,是否存在洪汉鼎研究员所说的以“文献中的意义……无需我们重新加以探究”这个看法为前提的解释学,是值得怀疑的。解释学产生于消除误解的需要,没有误解,就不会产生“方法论的解释学”。撇开这一点不谈,洪汉鼎研究员的问题在于把“应用”(“哲学解释学”把“应用”也看做是理解)看做是“独断型诠释学”,或把“独断型诠释学”看做是应用(理解)文本的意义。

其五,他提出了:“探究型诠释学——是以研究或探究文本的真正意义为根本任务,其重点是在于:我们为了获得真正的意义而必须要有哪些方法论准备。”⑨ 我认为,这句话的后半句在表述上是正确的,探究“为了获得真正的意义要有哪些方法论”属于解释学的任务,只关注探究理解的方法而忽视对理解本性的研究的解释学曾被称之为“方法论的解释学”。但前半句的表述却是错误的,“研究或探究文本的真正意义”是理解、解释的任务而不是解释学的“根本任务”。

其六,他说:“探究型诠释学就是重构作品的意义和作者原初所想的意义,这种重构可能正确或不正确”。⑩ 我认为,“重构作品的意义和作者原初所想的意义”是理解、解释的工作,不是解释学的工作;“重构”正确或不正确,指的是理解正确或不正确,不是解释学的正确或不正确。

其七,他说:“诠释学作为哲学,就是实践哲学,它研讨的问题就是所有那些决定人类存在和活动的问题,那些决定人之为人及人对善的选择极为紧要的最伟大的问题。”(11) 我认为,“研讨所有那些决定人类存在和活动的问题”是各门历史科学的任务,不是解释学的任务。撇开这一点不谈,洪汉鼎研究员把解释历史的学科称之为解释学,是因为它们解释历史!解释就是解释学!

总之,洪汉鼎研究员混淆了“解释学”和“理解、解释”的概念,误把理解、解释看做是解释学,误以为解释学就是去解释文本的意义。

在我看来,解释学和对文本意义的理解、解释的真正关系是这样的:理解、解释是解释学的研究对象,理解、解释不就是解释学;解释学是关于理解、解释的学说,而不是对文本意义作出理解、解释。

作为解释学研究对象的理解、解释是对文本意义或言说者表达的精神的把握,是自有语言以来就存在的精神现象。有言说,就有听、读;言说是言说者创作文本以表达精神的创作活动,听、读就是听、读者把握文本的意义或作者精神的理解、解释活动。解释学却不是自有语言以来就存在的精神现象,它是后来的事,是克服“理解的自我遗忘”的事。人们在理解、解释时,“理解、解释”这件事是处于遗忘状态的,解释学上叫“理解的自我遗忘”。当人们开始对理解、解释进行反思,提出对理解的理解(认识)、对解释的解释(认识),解释学才产生。

作为解释学研究对象的理解、解释,是存在于所有的人那里的精神活动,而解释学却是少数学者的精神活动。所有的人都在理解、解释,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解释学理论,是解释学家。

理解、解释的活动和解释学的活动关注和解决不同的问题。理解、解释关注的是文本的意义,关注作者说了些什么。解释学不关注文本的意义,不关注作者说了些什么,它关注的是理解、解释这件事,提出和解决这样一些问题:什么是理解、解释?什么是误解?理解、解释需要什么样的条件?理解、解释有客观的对象吗?理解、解释的对象是什么?什么是文本?什么是文本的意义?文本的意义是由谁赋予的,是作者还是读者?文本的意义是变动的吗?文本的意义能为读者复原(正确把握)吗?能找到理解正确性的标准吗?理解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它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是无限的还是有限的?是永恒的还是历史地变动的?如果理解是相对的、有限的、历史地变动的,那么,相对的、有限的理解中是否包含着绝对的成分?变动的理解中有没有不变的东西?正确理解能找到正确的方法吗?等等。

从字面来看,理解、解释和解释学都提出“什么是文本的意义”这个问题,但它们只是相同的文字,却不是相同的问题。在理解、解释的视野中,“什么是文本的意义”是问:作者说了些什么?在解释学的视野中,“什么是文本的意义”是问:什么叫文本的意义?“文本的意义”是指文本语词所代表、传达的作者的思想,还是指这些语词的字面意义,或是指读者的理解?

“理解、解释”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对事物的认识,或说出对事物的认识:我们常把对自然的认识叫做理解自然,把对历史的认识叫做理解历史;我们也说解释自然、解释历史。在这种意义上,理解、解释不是解释学的研究对象而是认识论的研究对象。在“认识”的意义上,所有的学科都是对事物的理解、解释,但并不是所有理解、解释事物的学说都可以叫解释学。例如,物理学是解释物理现象的,物理学不是解释学;化学是解释化学现象的,化学不是解释学,等等。哲学虽然也是对世界的解释,但哲学并不是解释学。解释学是一种特定的解释、一种特定的认识,是对文本意义理解、解释这一精神活动的解释、认识。当我说“解释学是对理解的理解”或“对解释的解释”时,这里前后两个“理解”、“解释”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说的是对文本意义的理解、解释,后者说的是对文本意义的理解、解释的认识。只有解释(认识)对文本意义的理解、解释的学问才是解释学,而对文本意义的理解、解释则不是解释学。

洪汉鼎研究员是解释学的大家,对解释学深有研究,我相信他对解释学与解释关系的误解只是一种不自觉的意识而不是他的自觉意识。如果我直接问他:什么是解释学?解释学与理解、解释是什么关系?那么,专业的敏锐性会使他立即进入自觉意识,会不假思索地说:解释学是关于理解、解释的学说,理解、解释只是解释学的研究对象而不是解释学,解释学也不是去解释文本的意义。他在《何谓诠释学?》一文中就有“诠释学作为一门(关于)理解与解释的学问”的明确断语(12),这是他的自觉意识。在自觉意识中,他把理解、解释看做是解释学的研究对象,理解、解释本身并不就是解释学,解释学也不去解释文本的意义。我赞同他的这一自觉意识。

二、怎样理解解释学与哲学的关系?

在回答“何谓诠释学”的问题时,还会遇到解释学与哲学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说起来较为麻烦的问题。人们所持的解释学观、哲学观、历史观不同,对解释学与哲学关系的看法也会不同。反过来说,对解释学与哲学关系的不同理解,表现着人们不同的解释学观、哲学观、历史观。马克思主义是被中国学者共同视为指导思想的,我这里也试图站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历史观的立场上来看解释学与哲学的关系。对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历史观,人们在理解上也有争议,这里不加以讨论。我采取这样一种比较普遍的理解:哲学是世界观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是历史唯物主义,其基本观点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们的物质生活决定人们的精神生活。

在现代西方,出现了解释学与哲学合流的趋向,解释学成为哲学,哲学成为解释学,我把这种趋向叫做解释学的哲学化和哲学的解释学化。

解释学的哲学化和哲学的解释学化主要是从狄尔泰开始的。在他之前,解释学主要是作为研究对文本意义的理解的技艺学得到发展的。虽然在那个阶段上,解释学还没有自觉地把对文本意义的理解、解释与对历史的认识区别开来,但这种解释学还没有自觉地把历史看作文本,把历史的内容看作文本的意义,把对历史的认识看做是对文本意义的理解。也就是说,解释学并不去研究意识和社会存在的关系,没有成为哲学。狄尔泰处在解释学发展的一个交叉点上,他既是古代“专门解释学”向近代“一般解释学”转变的最后完成者,同时也是现代“哲学解释学”(13) 的开启者。狄尔泰是通过把解释学的“文本”概念扩大到包括人的历史活动、把“理解”的概念扩大到包括对历史的认识而实现解释学的哲学化和哲学的解释学化的。狄尔泰认为,人的本质是生命,而生命的本质是精神;社会历史的运动,就是人的生命的运动,历史事件是人的精神作品,是生命意义的展现;研究、认识历史,就是理解人的生命的意义,把握人的精神本性。作为对文本意义的理解的研究,狄尔泰的理论是解释学;作为对历史本质的研究,狄尔泰的理论是哲学(历史观)。

狄尔泰的解释学还是“方法论”的,即关注正确理解文本意义的方法。狄尔泰之后的海德格尔则实现了“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海德格尔认为,理解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研究人的存在也就是研究“理解”。在此意义上,人们也把海德格尔的生存论哲学叫做解释学,海德格尔也曾把自己的理论叫作解释学。他认为,解释学不应去研究理解的方法,而是要把理解当作人的根本存在方式来研究,这就是解释学中所谓“本体论转向”的意义。不过,在我看来,海德格尔的理论只是哲学而不是解释学,因为他所说的“理解”不是对象性的活动,他也不使用“文本”、“文本的意义”这些解释学的术语。

伽达默尔既继承了海德格尔的“本体论转向”的传统,同时也继承了狄尔泰解释学哲学化的传统。他反复声明,他的解释学不是方法论的而是“本体论”的。同时,他也把历史看做是文本、把对历史的认识看做是对文本意义的理解,从而使解释学与哲学合一。他第一个自觉地把自己的解释学叫做“哲学解释学”。

伽达默尔之后,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无论是赞同还是反对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立场,人们普遍对解释学的哲学化和哲学的解释学化表示认同,极少提出批评意见。例如,法国著名解释学家利科尔基本上是赞同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的,他出版了一部论文集:《解释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认为解释学具有“人文社会科学”一般方法论的意义。美国的赫尔施是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的主要批评者,他在《解释的有效性》一著中严厉地批评了“哲学解释学”具有的相对主义、主观主义立场,坚持解释的“有效性”(客观性),但他并没有批评伽达默尔把解释学哲学化的做法。他区别了“意义”和“含义”这两个用语的含义,却没有区别“理解”和“认识”的概念。中国当代一些解释学家或哲学家,也普遍赞同解释学的哲学化。例如,殷鼎教授说:“哲学解释学是后起的当代哲学,它的晚出给了我们对以往哲学的理解理论进行反省的机会。”(14) 谢地坤研究员说:“他(狄尔泰)不仅充分认识到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学在哲学研究中的重要性,而且把解释学由单纯的文本研究扩展到对现实世界中的人的研究,创造了所谓‘生命解释学’。狄尔泰因此不仅赋予了解释学以方法论的意义,而且还承认解释学就是哲学的过程,从而使解释学具有了认识论的意义。正是在狄尔泰的努力下,解释学才由传统解释学进展到当代的伽达默尔的所谓哲学解释学。”(15) 俞吾金教授说:“毋庸讳言,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之一。在这部著作中,作者一方面回顾并总结了传统诠释学研究的丰硕成果,另一方面又在海德格尔作出的、所谓‘诠释学的本体论转折’的基础上,系统地建构了哲学诠释学,从而使诠释学成为哲学研究中的一门显学。……一言以蔽之,当代诠释学为我们考察一切问题,包括重新理解和解释马克思哲学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视角。”(16) 他还把马克思的哲学解释学化,说“马克思哲学是实践诠释学”。(17)

洪汉鼎研究员对解释学和哲学的关系问题也很重视,他说:“不论诠释学(在过去)是作为逻辑学还是作为修辞学学科,它都属于一种方法论,因而不是作为一门哲学。因此,在我们探讨诠释学的学科位置时,我们还必须研究诠释学与哲学的关系。”(18) 他对解释学的哲学化同样持肯定的态度:“只有经过十九世纪的哲学危机,单纯作为一门解释规则技艺学的诠释学才可在此基础上发展成为一门预示哲学新趋势的哲学诠释学或诠释学哲学。真正作为哲学诠释学或诠释学哲学先驱的经典作家是狄尔泰。”(19) “海德格尔更进一步把理解和解释看做是人类此在的生存结构,理解和解释乃是此在对自身各种可能性进行筹划。这里达到了一个关键点,即诠释现象的工具主义方法论现在已转向到本体论领域,哲学被看成是‘精神—历史的实在’,解释学真正成为哲学。”(20)“在20世纪初,由于解释问题的普遍化,诠释学已把自身从一种理解和解释的方法论发展为一种哲学理论。”(21) “今天诠释学可以说进入了作为实践哲学的更深层次的发展阶段。”(22)

我不同意洪汉鼎研究员以及许多学者对解释学和哲学关系的看法,不同意对解释学的哲学化与哲学的解释学化所持的那种肯定、赞扬的立场。

解释学和哲学是两门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研究对象、任务、功能,不能互相代替、合一。解释学是关于理解的学说,而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解释学所研究的世界,是一个特殊的世界,是对文本意义的理解、解释的世界,解释学的任务就是去研究这个世界的普遍本质,研究这个世界运动的一般规律。哲学研究的世界,是全部世界,它的任务是去把握全部世界的一般本质,这个世界各种事物运动的普遍法则。哲学即世界观理论,包括对思维和存在关系的看法和事物发展的普遍法则的看法。解释学的基本问题是理解与文本意义的关系问题,而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文本的意义并不是一种存在物,它既不是作为物质事物也不是作为精神事物存在于文本中的,所以,理解和文本意义的关系不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解释学提供对理解的理解、对解释的解释,对人们正确理解理解、解释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指导意义。解释学不提供世界观,不提供认识世界的一般方法论,也不提供认识历史的一般方法论。哲学则提供世界观,提供认识世界的一般方法论,提供历史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论。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和历史观的视野来看,解释学的哲学化和哲学的解释学化是解释学和哲学的双重倒退,不利于解释学和哲学的健康发展。

解释学的哲学化是解释学的越界,反而模糊了自己的真正的研究对象、任务。从“专门解释学”发展到“一般解释学”,解释学已经明确了自己的研究对象,这就是对文本意义的理解,解释学在以后的发展,应当是在理论方面而不是在扩大自己的研究对象方面。解释学应当作为研究文本意义理解的学说得到进一步发展,而不应发展为研究历史观的哲学理论。

解释学的越界、解释学的哲学化,其逻辑通道是把对历史的认识看作是对文本意义的理解。站在唯心主义历史观的立场来看,这一逻辑通道是存在的;但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来看,对历史的认识和对文本意义的理解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精神活动,不能混淆。因此,解释学越界成为哲学的逻辑通道是不成立的,解释学的越界是“非法”的!

作为认识论研究对象的认识,是把握对象作为存在的事物(物质事物,也可包括精神事物)自身固有的属性、联系、规律等等的精神活动。事物的属性、它所处的联系、它的运动规律等,是事物自身固有的,不是人的精神赋予的。认识的本质是反映,认识是对象作为存在物“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成为观念形态的东西。认识的真理性问题在于,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对象自身的属性、联系、规律。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是社会实践。

作为解释学研究对象的理解,是人们把握文本意义的精神活动。文本是人们用以表达精神的物质符号系统。文本的物质符号所代表、所传达的作者的精神,就是文本的意义。“文本的意义”不是直接指作为人脑属性的精神,也不是这些物质符号本身固有的物理的、化学的属性。文本的意义既不是物质存在,也不是精神存在,它根本就不是存在,它不是作为物质的或精神的存在物“存在”于文本中。当我们说文本有(存在)意义时,我们不是说文本中有一种叫做意义的存在物或存在物的属性,而不过是说,文本的物质符号代表着、传达着作者的精神。我们平时可以说,文本的意义是文本的精神内容,也说作品是我们的精神食粮。但要注意,这不能理解为文本中有一种叫做意义的精神存在物。精神只有唯一的存在方式,即作为人脑的机能、属性的存在,在人脑以外,没有任何精神的存在。我们也说,文本是作者的精神作品,但这并不意味着文本是一种精神的存在。文本作为存在纯粹是物质的。这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存在,是人们创造的、用以传达精神的符号系统。“传达”也不能理解为有一种东西从一处来到另一处,有如水从河道或管子的这一头流到那一头、或邮件从一处送到另一处那样。我们有时也说语词是意义的物质载体,但“载体”的概念也不能在通常意义上理解,即不能理解为负载着另一物的某物,或作为属性承担者的“实体”。文本的意义不是文本的物质符号所固有的属性,它是由作者赋予的,这种赋予具任意性,即同一物质形态可以代表不同的精神,同一精神也可以由不同的物质符号来代表。不同民族的语言、同一民族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语言、同一语言的口头形态和书面形态、同一语言在不同地区的口头形态甚至书面形态等等,在物质符号形态上可以是不同的,但这些不同的物质符号可以代表同一的精神。使用手语、旗语、交通信号、暗号、密码等等特殊符号的文本,与狭义的语言文本在物质符号形态上有很大的不同,但却也可以代表同一的精神。当然,作者赋予物质符号以意义的任意性不能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他要受到语言的社会性的制约,为了能表达(也就是能让别人理解)自己的思想,他必须尊重语词的社会意义,不能完全任意地赋予物质符号以意义。“社会”的范围可以或大或小,但不得少于两个人。不顾语言的社会性而完全任意地赋予自己使用的物质手段以意义,就等于宣布语言的死亡,思想不能交流。但任意性确实是存在的。这表明,“文本的意义”不是文本的物质存在自身所固有的属性,它是由作者赋予的。文本的意义只能理解,不能认识。理解的本质不是反映而是精神交往,是把握他人的精神。就“认识”这个用语来说,理解不是对存在物的认识,而是把握他人对存在物的认识。理解不问作者认识的真理性,只问作者的认识是什么。理解是要回到文本的意义或作者的精神本身,而不是要回到作为作者认识的对象的事物本身。理解也有一个“真理性”问题,但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真理性,不是指思想与事物的符合、一致,而是指理解与文本意义或文本所传达的作者的思想的符合、一致。检验理解正确性的标准不能是社会实践,而是文本自身的意义。

区别了“理解”和“认识”的概念,也就拆除了解释学哲学化的逻辑通道。

解释学的哲学化同时也是哲学的解释学化,而哲学的解释学化是哲学的退缩和唯心主义化。

哲学的解释学化必然放弃对世界的一般本质的研究,退缩到单纯历史观的领域。解释学作为研究理解的学说,天然地、也是合理地不必去回答整个世界的一般本质问题(世界是什么,世界能否认识,世界上的各种事物的存在状态怎样等问题),解释学只回答对文本意义的理解的本质、方法等问题。哲学的解释学化迎合、推动了哲学发展中的一种思潮:否定“物质本体论”,“拒斥形而上学”,使哲学成为单纯的历史观。这一思潮也存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运动中。哲学的解释学化为这一思潮提供了“天然合理”的依据。如果一个哲学家持公开的、彻底的主观唯心主义立场,他可以不必在哲学解释学化时退缩,不必拒绝回答世界一般本质的问题,他可以说整个世界都是人的精神作品,具体存在物都是文本,是人赋予这些文本以意义。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有这样的解释学理论,而近代以后,一般世界观上的公开的、彻底的主观唯心主义哲学家也少见了。唯心主义也退缩到历史观领域了。哲学的解释学化就表现了这种退缩,而这种退缩又有利于在历史观的领域坚持唯心主义。

为什么说哲学的解释学化是哲学的唯心主义化呢?这是因为:其一,解释学越界成为哲学,哲学要退缩成为解释学,是必须通过历史唯心主义这座桥的。解释学要越界成为哲学,哲学要退缩成为解释学,必须把对历史的认识看做是对历史的理解,从而把历史存在看做是人们的精神作品,看做是文本,把历史内容看做是文本的意义。这里正表现着一种唯心主义历史观。没有历史唯心主义这座桥或这只船,解释学无法越界成为哲学,哲学也无法退缩成为解释学。其二,哲学一旦解释学化,它就会用解释学的范畴、理论来解释对历史的认识,把精神看做是“人之为人”的本质,看做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把历史存在看做是人的精神作品,看做是文本,把历史存在(“文本”)的内容看做是由人赋予的意义,否认历史内容的客观性,等等。狄尔泰的解释学一哲学,海德格尔的解释学一哲学,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一哲学,都把精神看做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把历史存在看做是人的精神产品,把历史看做是文本(海德格尔不使用“文本”这一术语),把历史的内容看做是人赋予的意义。作为解释学,他们的理论有这样那样的合理意义,都这样那样地推进了解释学的发展;而作为哲学,他们的基本立场是历史唯心主义。还有一些理论,即使在解释学上也是错误的,用来解释对历史的认识就更是错误了。例如,有这样一些解释学观点:理解没有客观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对象,理解的对象是由理解者建构、创造的;文本没有自身不变的、固有的意义,文本的意义是由读者赋予的;文本即使有自身原有的意义,它也是不能被理解者还原(正确理解)的,因此,理解没有什么正确不正确的问题,争论文本的原意是没有意义的,等等。以这样的观点来理解对历史的认识,必然否定历史内容的客观性和可知性。

总之,我认为,解释学和哲学是两门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功能,解释学不能哲学化,哲学也不能解释学化。要特别警惕解释学的哲学化和哲学的解释学化所包藏的反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毒刺。

注释:

① 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与当代发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② 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

③ 俞吾金:《实践诠释学——重新解读马克思哲学与一般哲学理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

④ 郁建兴:《马克思上层建筑理论研究:基于国家议题的论述》,载《社会科学报》,2007-06-14。

⑤⑥⑦⑧⑨⑩(11) 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编者引言”,第3、4、5、15、16、16、27页。

(12) 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编者引言”,第8、14页。

(13) “哲学解释学”狭义上专指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我这里则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用以指一切成为哲学的解释学。

(14) 殷鼎:《理解的命运》,第4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

(15) 谢地坤:《狄尔泰与现代解释学》,载《哲学动态》,2006(3)。

(16)(17) 俞吾金:《实践诠释学——重新解读马克思哲学与一般哲学理论》,第1页、封底。

(18)(19)(20) 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编者引言”,第10、11、12页。

(21)(22) 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第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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