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商人对国家政治的干预及其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商人论文,政治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宋代,伴随着商业的发展以及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商人对封建国家的政治颇多干预,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从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来看,商人干政无疑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商人干政却给宋代社会带来了极为消极的影响,它直接加剧了两宋王朝政治的混乱。
本文拟将宋代商人干政置于历史发展和宋代社会的大环境中加以考察,具体分析商人干政的背景、形式以及影响,并对这一新的社会问题作一个简要的基本评价。
一、政治地位:商人永恒追求的目标
商人是商业活动的主体。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社会经济缺乏整体协调运作的机制,商业确乎是积累财富最为有效、最为便捷的途径。早在西汉时期,司马迁便总结道:“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1〕。因为这个缘故,商人一直是社会上最为富有的群体。 到了宋代,随着商业活动的基础大为拓展,商业吸纳和聚积财富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商人资本迅速膨胀起来。宋祁说:“兼并豪猾之徒,居物逐到,多蓄缗钱,至三五十万以上,少者不减三五万”〔2〕。 更有甚者如北宋汴京城内,“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3〕。 这样一种情况,曾使时人感慨:“今之所谓钱者,富商巨贾、阉宦权贵皆盈室以藏之”〔4〕。商人取得了居于绝对优势的经济地位。
按照规范而又正常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经济地位决定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照此说来,商人应该拥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但是,与此相反,商人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反而倍受压抑和歧视。自春秋战国以来,国家划分“士、农、工、商”四民,商人一直居于四民之末,甚而被视同囚徒、奴婢。秦汉以降的历代封建政府,均奉行“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5〕, 及“市井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6〕等一系列政策,从各个方面对商人进行抑制。 在这种情况下,商人自然缺乏应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由此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是,他们不能依靠封建的特权来保障自己财富的安全,经常备受封建政府的压榨以及大小官吏的敲诈勒索,其财富处于极不稳定状态。这既是封建社会商人所面对的现实,同时又是其痛苦的根源。
为此,商人总是对政治地位梦寐以求,希望获得一定的封建特权,尽管这并不容易。据《宋史》记载,官员许骧的父亲,先为商人,“尝拥高赀于汴、洛间,见进士缀行而出,窃叹曰:‘生子当令如此。’因不复行贾,卜居睢阳,娶李氏女,生骧”,然后教子业儒应科举〔7〕。另据《宋朝事实类苑》记载,仁宗朝,“石曼卿一日谓秘演曰:‘馆俸清薄,不得痛饮,且僚友攫之殆遍,奈何?’演曰:‘非久,引一酒主人奉谒,不可不见。’不数日,引一纳粟牛监簿者,高赀好义,宅在朱家曲,为薪炭市评,别第在繁台寺西,房缗日数十千,长谓演曰:‘某虽薄有赀产,而身迹尘贱,难近清贵;慕师交游尽馆殿名士;或游奉有阙,无吝示及。’演因是携之谒曼卿。……”〔8〕许骧的父亲和纳粟牛监簿所说的话,无疑透露着商人对政治地位的渴求。可以说,政治地位是商人永恒追求的目标。
二、历史转折:商人干预政治的环境
人们或许要问,既然政治地位是商人永恒追求的目标,那么,为什么在宋代以前商人没有或者说是很少干预国家政治而到宋代就十分突出以至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呢?
概要言之,宋代商人之所以严重干预国家政治,主要的原因是宋代社会出现了历史性的新的转折,形成了商人干预国家政治的有利的社会环境。
关于宋代社会的历史性转折,中外学者已从许多方面作了分析,此不详及。与商人干预国家政治密切相关的是,宋代,在农业和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商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对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发生了重大的影响,从而使宋代成为商业力量显现的一个重要时期。宋人邓绾说:“行商坐贾,通货殖财,四民之益也。”〔9〕这表明, 商业已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一种“末业”,而是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这样,宋代社会的商业观念和商业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视商业为“末业”和视商人同奴婢、囚徒的传统观念受到巨大冲击,并呈现出一种反传统的思潮。陈耆卿和郑至道说:“古有四民,曰士,曰农,曰工,曰商。士勤于学业,则可以取爵禄;农勤于田亩,则可以聚稼穑;工勤于技艺,则可以易衣食;商勤于贸易,则可以积财货。此四者,皆百姓之本业。自生民以来,未有能易之者也。”〔10〕黄震说:“国家四民,士、农、工、商”,“同是一等齐民”〔11〕。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人已把商业看成“本业”,把商人看成“齐民”。最为激进的思想家叶适则进一步指出:“夫四民交致其用而后治化兴,抑末厚本,非正论也。”〔12〕“至于烝进髦士,则古人盖曰无类,虽工商不敢绝也。”〔13〕公开批判传统的“重本抑末”论,呼吁给予商人参政的权利。
与此同时,封建政府也一改过去抑制商业发展的政策,转而实行“通商惠工”〔14〕之政,颁布一系列诏令,并制订诸多措施,保护商业的发展。对于商人,封建政府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压制政策,从各个方面作了一系列新的调整。如科举取士,宋初仍沿前代旧制,禁止“工商杂类”参加科举考试和做官,但是,不久即放宽政策,允许商贾中的“奇才异行者”应举〔15〕。又如舆服,早在太宗朝,大臣李昉即提出,“今后富商大贾乘马、漆素鞍者勿禁”〔16〕。
还有,在商业发展的冲击和席卷之下,社会各阶层纷纷卷入商业,竞相经商,形成一股全社会的经商热潮。社会各阶层经商的结果,使得商人与他们的联系日益增多,交往越趋频繁,等级界限日趋泯灭,甚至从原来的对立关系转而相互依赖、相互利用。其中,特别是大批官吏经商,影响最大。它直接使得官商结合或勾结,是促发宋代商人干政的重要因素。
所有这些历史性的转折,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及其取得“齐民”的合法身份地位,无疑就为其干预国家政治铺平了道路。清人沈垚说:“封建之世,计口授田,处四民各异其所,贫富无甚相悬。周末兼并,而货殖之术以兴。魏晋后崇尚门第,九品士庶之分,而杂流不与清班并,仕者禄秩既厚,有功者又有封邑之租,以遗子孙,故可不与小民争利。唐时封邑始计邑给绢,而无实土。宋太宗乃尽收天下之利权归于官,于是士大夫始乃兼农桑之业,方得赡家,一切与古异矣。仕者既与小民争利,未仕者又必先有农桑之业,方得给朝夕,以专事进取。于是,货殖之事益急,商贾之事益重,非兄老先营事业于前,子弟即无由读书,以致身通显。是故古者四民分,后世四民不分;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变迁之大较也。”〔17〕这里,沈垚不仅敏锐地观察到了商人入仕参政是宋代以来社会的一大变化,而且还正确地指出,“货殖之事益急,商贾之事益重”是商人入仕参政的前提条件。这种看法是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
三、权钱交易:商人干预政治的基本形式
在追求政治地位的强大欲望的驱动下,一旦具备干预国家政治的基础和条件,商人就必然介入封建国家的政治。
事实确实如此。当时,取得了一定社会地位的商人,有的步入了原来可望而不可及的政事堂,参议国家大政;有的通过科举考试或交结权贵,直接入仕为官,主持国家政事;有的与各级官吏通谋为奸,间接操纵和把持政局。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商人的活动几乎无所不在,力量无所不及。
宋代,商人干预国家政治,一条途径是科举入仕为官。宋以前,封建政府严禁商人入仕,这是历代所奉行的基本国策之一。宋初,允许商人中的“奇才异行者”应举,这无疑在旧的制度上打开了一个很大的缺口。此后,商人科举入仕越来越多。宋哲宗年间,苏辙曾针对这种情况说:“凡今农工商贾之家,未有不舍其旧为士者也”〔18〕,表明商人应科举的已为数不少。如仁宗朝宰相富弼的女婿冯京,原本出身于商人家庭,就是通过科举考试中状元而入仕为官的〔19〕。缙云富商潘氏,其子“擢进士第,至郡守”〔20〕。广州一大商,送子至京师国子监就读,后“登上第而归”〔21〕。
自隋唐以来,科举制是封建国家选拔官吏的主要制度。商人通过科举入仕,应该说是一种比较正当的途径。但是,与熟谙仕道,其有家学渊源的士大夫相比,商人科举入仕是处于明显的不利境地的。商人干预国家政治,最为便捷、最为有效的手段无过于利用手中的财富,并且,也只有通过这种途径,才能充分发挥商人自身的优势。所以,两宋一代,商人主要是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财富干预封建国家的政治的。
商人利用财富干政有两种最为基本的形式,一是纳钱买官;二是与权贵交通。
纳钱买官汉代已有。此后,历代均不同程度地向商人卖官鬻爵。到了宋代,一方面是商人迫切求得政治地位;另方面是政府想通过卖官鬻爵获得商人的钱财,以缓和日趋紧张的财政危机,于是,商人纳钱买官大盛。北宋中期,商人纳钱买官即达到一个高潮,“其富民猾商捐钱千万,则可任三子”。特别是在西北三路,“许纳三千二百缗买斋郎,四千六百缗买供奉职,并免试注官”〔22〕。到了宋徽宗朝,卖官鬻爵之乱达于极点。当时,买官的“兼并豪猾之徒、屠酤市贩之辈”每年“约以千计”,形成了“此流遍满天下,一州一县,无处无之”的局面〔23〕。南宋初年,商人买官又掀起高潮,绍兴二十六年二月,进士单镃说,“比年以来,为奉使者,不问贤否,惟金多者备员而往。 多是市廛豪富巨商之子,果能不辱君命乎?”〔24〕由此看来,宋代商人纳钱买官一直是十分盛行的。所以,宋代民间曾有“三千索,直秘阁;五百贯,擢通判”〔25〕的流行说法。
通过纳钱买官,许多商人获取了政治地位,但这远远满足不了商人对政治地位的渴求。因为,第一,封建政府所能出卖的官爵,为数毕竟有限;第二,卖官鬻爵时常受到朝野抨击,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朝廷不得不时而将其停止,或者是对前来购买官爵的商人加以诸多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更多的商人则是通过与权贵交通来干预国家政治。与纳钱买官相比,与权贵交通还要更为方便,更能发挥优势。
就商人来说,其财富越多,就越是想保障财富的安全,追求政治地位的欲望就越强。如前所述,宋代,商人资本的力量是很大的,财富十分可观,所以,其追求政治地位的欲望较之以往任何时期都要强得多,这是一方面;另方面,货币力量空前膨胀,“钱之为钱,人所共爱”〔26〕,社会上形成一股强大的追逐钱财的热潮。而正是在这样的社会中,各级官吏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官吏的俸禄严重偏低,难以维持生计。这就导致他们不仅热衷于经商,而且很想与商人交通,以期从商人那里获得钱财。由于二者有着这样一种相互需求,所以,宋代商人与官吏交通就十分突出,从而成为商人干预国家政治最主要的形式。前引记载中,纳粟牛监簿与馆职石曼卿的交通就是这样结成的。
官商交通,双方各显神通,花样百出,形式多种多样。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纳贿。即商人以钱财赂贿官吏。宋仁宗朝,“蜀贾援外戚得郎官,知蔡州”〔27〕。宋徽宗朝,“宣和中,有郑良者,本茶商,交结阉寺以进,至秘阁修撰、广南转运使”〔28〕。至于祸国殃民的奸臣朱勔,“本一巨商,与其父杀人抵罪,以贿得免死, 因循迹入京师,交结童(贯)、蔡(京),援引得官,以至通显”〔29〕。
二是联姻。即商人与官吏通婚。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官吏主动与商人通婚。仁宗朝,身任馆阁清贵之职的凌景阳即与酒店富户孙氏女为婚〔30〕。吏部侍郎孙祖德,“娶富人妻,以规有其财”〔31〕。哲宗朝,许州阳翟县民盖渐,家资巨万,女三人,“有朝士之无耻者,利其财,纳其仲为子妇”〔32〕。更为重要的一种是商人主动与官吏通婚。仁宗初年,开封府尉氏县茶商马秀良,娶外戚刘美之女,授光禄寺丞,并由皇帝召试馆职〔33〕。更有甚者如京师大桶张氏,“近宗室女既多,宗正立官媒数十人掌议婚,初不限阀阅,富室多赂宗室求婚,苟求一官,以庇门户,后相引为亲。京师富人大桶张氏,至有三十余县主”〔34〕。除一般的通婚外,还有所谓“榜下捉婿”:“本朝贵人选婿于科场,年择过省士人,不问阴阳吉凶及其家世,谓之‘榜下捉婿’。亦有婚钱,谓系‘捉钱’,盖与婿为京索之费。近岁富商庸俗与厚藏者嫁女,亦于榜下捉婿,以饵士人,使之俯就,一婿至千余缗。”〔35〕
三是投靠。即商人投靠并依附官吏。如真宗朝,“汀州王捷,少商江淮。……后佯狂叫呼上饶市中,配流岭南,逃归京师,挝登闻鼓自陈。上召与语,悦之,命之官,更名中正,寓居中官刘承珪家”〔36〕。这个商人王捷,当是投靠了中官刘承珪。
对于官商的这种交通,我们绝不能低估。寿州茶商女陈氏被荐选入宫当皇妃,京师大桶张氏娶宗室三十余县主,这充分说明,官商的交通已扩及宫廷。可见,商人的力量是很大的,官商交通是非常普遍的。
与官吏交通的商人,有的直接为官,更多的则是与官吏相勾结,共同操纵和把持地方政局,对国家政治进行干预。
显然,宋代商人干政,商人主要是想得到封建特权的庇护,而官府及官吏则是想获得商人的钱财,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权钱交易。这就是宋代商人干预国家政治的实质之所在。
四、政治混乱:商人干预政治的严重后果
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宋代社会虽然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历史性转折,但是,封建制度及其所赖以存在的基础仍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这样一种社会环境,从根本上决定了商人不可能以一个整体走向政治舞台,而是单个的商人凭借自己的财富干预国家政治。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当时,商人的力量主要是由其财富的多少决定的,而不是由人数的多寡决定。唯其如此,干预国家政治的商人主要是为数不多但财力巨大的大商人,至于为数众多的中小商人,他们还与政治隔绝无缘。这是宋代商人干政最重要的特点。正因为如此,宋代商人干政,本质上反映的是货币力量介入封建国家的政治。
由于是货币力量介入封建国家的政治,商人干政,势必引起政治的混乱。这突出地表现在商人干政过程中所出现的下列情况上:
首先,商人操纵或把持地方政局,渔肉百姓。北宋一代,地近京师的寿州,“诸豪大商交结权贵,号为难治”〔37〕。前面提到的交结阉寺为广南转运使的茶商郑良,“恃恩自恣。部内有巨室蓄一玛瑙盆,每盛水则有二鱼跃其中。良闻之,厚酬其价不售。乃为一番舶曾纳者所得,良遣人经营云已进御矣。初未尝也,良即奏以谓纳厚藏宝货,服用僭拟乘舆,得旨令究实,良即以兵围其家,捕其妻孥械系而搜索之”〔38〕。至于朱勔,则献议并力行花石纲,弄得民不聊生, 为害天下,成为历史上臭名昭著的窃国奸贼,其渔肉人民至于极点。
其次,官商勾结,排挤和陷害忠良。宋仁宗天圣年间,“开封富民陈氏杀佣作者,而诬以自经死,事觉,辄逃匿不获。判官、御史李应言指其豪横结权要,请严捕之。(天圣六年二月)壬辰,出应言知河阳,而事遂缓”〔39〕。稍后,“京师茶贾负公钱四十万缗,盐铁判官李虞卿案之急,贾惧,与吏为市,内交于(宰相梁)适子弟,适出虞卿提点陕西刑狱”〔40〕。南宋时期,龙伯成除浙东提点刑狱公事,“越多富贵,贿交权要,公犯法。前帅尝发一盐商之奸,遽除边郡”〔41〕。可见,官商勾结排陷忠良是很厉害的。
第三,官商沆瀣一气,践踏国法纲纪。南宋宁宗嘉泰三年,“广右世商虐死其弟,流窜逃归,辄从外台改正。复有诉者,下棘寺阅实。权门诸用事者表里寺吏,曲为道地,缀补文书,肆为诞嫚。公(曾炎)察其奸,执付京兆,狱吏求解万端。公持不少货,且并劾商人罪,卒以是去”〔42〕。寺吏为使这个巨商逃脱杀人之罪,竟敢“曲为道地,缀补文书”,公然置国法纲纪于不顾。这一方面说明商人力量之大,另方面则说明了官吏与商人互为表里,共同践踏国法纲纪的问题在当时是比较突出的。
第四,官商通谋,干扰国家大政方针。北宋末年,林摅为开封府尹,“大驵负贾钱,久不偿,一日尽辇当十钱来,贾疑不纳,驵讼之。摅驰诣蔡京,问曰:‘钱法变乎?’京动色,曰:‘方议之,未决也’。摅曰:‘令未布而贾人先知,必有与为表里者。’退鞫之,得省吏主名,置于法”〔43〕。这个大商,无疑干扰了国家钱法的改更和推行。
第五,官商为奸,共同破坏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南宋时期,“今沿(长)江场务所至萧条,较之往年所收,十不及四五,推原其由,皆士大夫之贪黩者为之。巨艘西下,舳舻相衔,捆载客货,安然如山。问之,则无非士大夫之舟也”。“商旅探伺,争为奔趋,为士大夫者,从而要索重价,一舟所获几数千缗。经由场务,曲为覆护免税。怀刺纳谒,恳嘱干扰”〔44〕。对于这种情况,陆游说:“吴蜀万里,关征相望,富商大贾,先期遣人怀金钱以赂津吏,大舶重载,通行无苦。”〔45〕官商在权钱交易中,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商税的征收。
本来,宋代社会,由于内忧外患的影响,政治一直都是较为混乱的。上述商人对国家政治的一系列干扰,无疑大大加剧了业已十分混乱的政局。所以,宋代政治的混乱,商人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进步与代价:商人干预政治的历史局限性
自春秋战国以来,历代封建政府一直极力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千方百计抑制商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禁止商人入仕干政。直到唐代前期,唐王朝仍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工商之家不得预于仕”〔46〕。这样一种政策,不仅严重地压抑了商人的地位,使其等同“杂色之流”,而且还直接扼制了商人群体的发展及力量的壮大,从而巨大地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消极的作用和影响。
商人干政,既是商人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得以提高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其重要标志。它反映了商人势力的发展及作用和影响的突现,从一个重要侧面促进了当时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人干政无疑代表着历史的进步。
但是,处于封建社会中期的宋代社会,商人不可能如西欧中世纪的市民阶级那样,形成独立的阶级力量,去与封建势力相斗争,获得城市的自治权力。历史条件决定了他们只能凭借自己的财富,以单个人的身份,想方设法谋取政治权力,保障自己对财富的占有。
这样,商人干政就成了这样一种运作状态:商人财富增大,促使商人去干预国家政治;而后,商人又利用手中的财富去干预国家的政治;最终,商人干预国家政治,目的是保障自己的财富。财富成了商人干政的中心。由此而来,商人干政必然是少数大商人凭借货币力量干预国家政治。而货币力量的介入,造成了政治的混乱,给宋代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这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商人干政,一方面体现着历史的进步,另方面又给宋代社会以严重的消极影响,可见,这种历史的进步是以宋代政治的严重混乱为代价的。这就是宋代商人干预国家政治的历史局限性。
注释:
〔1〕《史记·货殖列传》。
〔2〕〔27〕宋祁:《景文集》卷28, 《乞损豪强优力农札子》;卷60,《高观文墓志铭》。
〔3〕〔33〕〔3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5, 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条;卷98,乾兴元年四月条;卷106,天圣六年二月条。
〔4〕〔7〕〔16〕〔22〕〔31〕〔40〕〔43〕《宋史》卷443, 《杨万里传》;卷277,《许骧传》;卷150,《舆服志》;卷314, 《范仲淹传》;299,《孙祖德传》;卷285,《梁适传》;卷351, 《林摅传》。
〔5〕〔6〕《汉书·食货志》。
〔8〕〔36〕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42,《旷达隐逸》; 卷43,《仙释僧道·王中正》。
〔9〕《东都事略》卷98,《邓绾传》。
〔10〕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37,《风俗》。郑至道:《琴堂谕俗编》卷上,《重本业》。
〔11〕黄震:《黄氏日抄》卷78,《诃诉约束》。
〔12〕〔13〕叶通:《习学纪言序目》卷19,《史记一》;卷12,《国语·齐语》。
〔14〕〔15〕〔23〕〔32〕〔44〕《宋会要辑稿》食货17之13;选举14之15;职官55之39至40;刑法3之45;食货18之25。
〔17〕沈圭:《落帆楼文集》卷24。
〔18〕苏辙:《栾城集》卷21,《上皇帝书》。
〔19〕罗大经:《鹤林玉露》卷4,乙编“冯三元”。
〔20〕洪迈:《夷坚志》甲志卷11,《潘君龙异》。
〔21〕李鹿:《济南先生师友谈记》。
〔24〕《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1,绍兴二十六年二月条。
〔25〕朱弁:《曲洧旧闻》卷10。
〔26〕李之彦:《东谷随笔》。
〔28〕〔38〕王明清:《挥麈录·后录》卷8。
〔29〕曾敏行:《独醒杂志》卷10。
〔30〕〔37〕《欧阳修全集》奏议集卷1, 《论凌景阳三人不宜与馆职奏状》;《居士集》卷21,《尚书户部郎中赠右谏议大夫曾公神道碑》。
〔34〕〔35〕朱或:《萍洲可谈》卷1。
〔41〕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7,《龙隐傅公行状》。
〔43〕楼钥:《攻愧集》卷97,《集英殿修撰致仕赠光禄大夫曾公神道碑》。
〔45〕陆游:《渭南文集》卷2,《上殿札子》。
〔46〕《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