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网络虚拟社会的必要性与设想_社会论文

构建网络虚拟社会的必要性与设想_社会论文

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必要与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网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0)06-0106-07

互联网的诞生和发展,带给人类的并非全是好的东西,在经历了多年的运行之后,人们对它的反应并不完全像当初那样欣喜。互联网在给“地球村”村民带来诸多方便与快乐的同时,也给“地球村”带来了多种多样的个人麻烦与社会问题,如网络区隔问题、网络污染问题、网络犯罪问题、网络沉湎问题、网络侵权问题等。事实上,当今的互联网绝非只是作为一种“工具”而存在,它已超越传统意义上的“工具”范畴。今天的网络已成为一种新的人类活动空间,一个新的社会场域。对网络建设仅仅局限于“有路、有车、有货”的“国家信息基础结构(NII)”的建设行动已经严重落后于网络发展的现实。为此,本文试图超越网络建设的工具性思路,在将网络视为一种人类活动空间和新的社会场域的基础上,对网上虚拟社会建设问题进行一项初步的探讨。

一、网上虚拟社会确已初步形成

网上虚拟社会或称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赛博社会(Cyber Society),是指网民经由网络平台,在其中实施各种社会行为、进行各种社会交往、开展各种社会活动而形成的一种具有“亚社会性质”[1]的社会形态。网上虚拟社会这一概念出自西方学者,其中“虚拟”一词只是一种技术层面的描述,并非一种虚无或虚幻。说到底,网上虚拟社会并不是一种虚幻的“影像”,而是一种实在的、真实的社会形态,它体现了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们及其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网上虚拟社会的形成绝非举手投足之间一蹴而就的事情,它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据国内外社会学家的研究,目前网上虚拟社会确已初步形成。

1.网上虚拟社会的网络空间已经建成

正如现实社会需要有地理空间作为人类社会的活动平台才能形成现实社会一样,网上虚拟社会也需要有某种物理空间作为人们的活动平台。而这种物理空间就是网络空间。没有网络空间作为网民活动的平台,网上虚拟社会就毫无挂搭,没有着落,就无法形成。根据这一思路,沿着网络空间建构的轨迹考察就可以知道,网上虚拟社会确已在网络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初步形成。

首先,20世纪40年代计算机的发明是网上虚拟社会形成的基础。计算机技术是网络技术发展的重要基础,没有计算机,互联网根本没法构建。计算机是人们上网的基本工具,没有计算机(“车”),即使有网络(“路”)也没法上网。1945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埃尼阿克(Eniac)在美国诞生,标志着人类进入计算机信息时代,并成为日后人类建构网上虚拟社会的关键技术手段。

其次,20世纪60年代网络技术发明是网上虚拟社会形成的前奏。即使有了计算机,人们若没有发明联网技术,计算机只是分立的计算机,同样无法形成互联网,更无法形成网上虚拟社会。1969年9月2日,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实验室将两台计算机联网成功,形成了Arpanet(阿帕网),这标志着网络平台的基本成形,并为日后网上虚拟社会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20世纪80年代互联网的商业利用是网上虚拟社会的起点。1970年,阿帕网在美国东海岸建立了首个国内节点,1973年又在英格兰和挪威建立了首个全球节点。到20世纪80年代,网络技术已相当成熟,进入互联网(Internet)时代。互联网的商业利用是网上虚拟社会形成的正式起点。尔后,各国国家信息基础结构的建设与广泛利用,则成为网上虚拟社会繁荣的前提。

2.网上虚拟社会的社会群体已经形成

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是由一定数量的人口构成的,社会是人口的集合体。人口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活生生的具体的人。没有一定的人口数量,或者这些人口不能形成一种聚落或者群体,都不可能形成现实的社会。网上虚拟社会也是如此,没有网民就等于没有网上“人口”,没有网上“人口”,也就没有网上的聚落或网上的群体,这样也不可能形成网上虚拟社会。网上虚拟社会是随着互联网社会功能的拓展,并在各种网民的大量加入下形成的。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20世纪80-90年代,网民数量并不太多,有的也主要集中在美国、日本和欧洲。到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的网民数量开始大量增加。1995年,美国有网民600多万人。这一庞大的网民数量,以至于让社会学家惊叹不已。1996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校区的社会学教授曼纽尔·卡斯特便出版了《网络社会的崛起》一书。其实,到了2000年,美国上网人数已达到1.37亿人,[2]2009年,美国上网人数更达到2.12亿。[3]

我国网民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少到多而后迅速增长的过程。1995年我国网民仅8万人;2000年上升到2250万人。随着互联网社会功能的升级和社会化利用的拓展,近年来我国网民数量大增。2006年6月,全球上网人数7.13亿,其中美国占21%,日本占7%,中国则占11%。2009年6月底,中国网民人数达3.38亿,超过了美国总人口的数量。数量不断攀升的这一庞大的网民队伍,为我国网上虚拟社会的迅速形成奠定了人口或人群基础。

3.网上虚拟社会的联系纽带已经构成

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社会不是单个人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许多因素构成的“有机体”。[4]现实社会是一个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结成的集合体,人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是社会构成的方式。就网上虚拟社会而言,没有网民之间的网上互动,网民只能是“一盘散沙”,根本无法成为一种被称之为“社会”的结构形态。

在只是通过计算机处理和调用数据(“货”)的时代,由于参与网上活动的人极少,并且参与者的活动内容主要限于技术探索与开发,所有的活动只是一种科学工作者的小群体活动,参与者之间的社会联系一般较为狭窄,因而根本无法形成被称之为“社会”的“网上虚拟社会”。只有到了互联网时代,大量的网民在网络空间的联系增多,并具有丰富的“社会”意义时,人们之间的广泛联系才有可能真正地建立起来,“网上虚拟社会”才得以正式形成。

网络空间社会交往技术的开发是网上虚拟社会形成的重要技术保证,只有网络空间社会交往技术高度发达,才能使网民之间有建立多种联系的可能。近些年来,人们致力于网络空间社会交往技术的开发,先后开发出了E-mail、BBS、Chat-room、Blog、Online Game等社会交往技术,并得到人们的广泛利用。于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在网络空间中被“链接”起来并得到全面的升华。这样,一个要素完备、轮廓清晰的“网上虚拟社会”便形成了。

二、网上虚拟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

网上虚拟社会的形成,为促进社会信息的交流、社会交往的扩展、社会互助的提升、社会参与的加强确实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当今的网上虚拟社会中,人们既可以借由互联网顺利地完成现实社会中的许多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任务,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完成许多现实社会中难以顺利完成的事情,如跨境就医、跨国选课等。网上虚拟社会确实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了一种景象。但是,网上虚拟社会并非一个“理想王国”和“洁净天地”,网上虚拟社会同样存在着许多现实社会中常见的社会问题,甚至衍生出一些现实社会中少见的社会困扰,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麻烦。目前网上虚拟社会的负面状况大致是:

1.网络社会区隔表现突出

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社会正经历着一个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与转型过程。信息网络化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加速了各国经济结构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并给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按照一般的想象,这会给社会成员带来更多的信息接触与信息拥有的平等权利和机会,从而会有利于社会成员社会经济地位的普遍提高,并将有效整合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分化。但据有关资料显示,事实并非全然如此。

实际上,网络信息化的发展,网上虚拟社会的形成,反倒造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区隔,这就是能够上网的人和不能上网的人之间的社会区隔。这种社会区隔通常称为数字鸿沟、信息鸿沟、网络分化和信息分化。据笔者2002年在湖南开展的一项大型调查表明,在城乡两大居民群体之间、在不同文化程度者之间、在不同身份地位者之间、在不同经济收入者之间,信息分化都很明显。[5]网上虚拟社会就像一个“筛子”,明显地加剧了社会分化与区隔状况。

2.网上信息环境令人担忧

在网络时代,人们在充分享受信息传受自由的同时,各种各样杂乱无章的信息也开始得以生成、积累、传播和泛滥,由此形成了一种严重的信息公害,这就是网上信息污染或网上信息环境污染。具体来讲,这里的网上信息环境污染是狭义的信息环境污染,它是指网络信息流中混杂了许多低俗、劣质的不良信息,以导致网上虚拟社会的信息环境受到污染的现象。在当今互联网上大量存在着的黄色信息和垃圾信息,就是信息环境污染的具体表现。

信息环境是网上虚拟社会的第一环境,它体现整个网上虚拟社会环境的优劣。网上信息环境的严重污染,不仅极大地破坏了麦克卢汉所命名的“地球村”的信息生态和信息环境,而且也直接危及“地球村”的社会生态和社会环境,进而对现实社会的社会环境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3.网上失范现象相当严重

失范是与规范相对的一个概念。参照社会学家默顿的失范定义,所谓网上失范,是指人们在网络空间中采取不符合社会规范的、不合法的手段去实现自己目标的社会现象。在当今的网上虚拟社会中,网络失范现象显得非常严重,部分个体或组织传播淫秽、色情、暴力信息,利用网络进行裸聊、卖淫、赌博、传播邪教,对青少年进行教唆、引诱,或借由网络损毁他人名誉、进行人身攻击,甚至开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这些都是网上失范的表现。

网上虚拟社会的失范现象有两种情况:第一是制度性失范。即没有规范或者已有的规范失效,新的规范尚未建立起来,这种情况下的社会失范就是制度性失范。当前,我国网络行为的规范尚不健全,而已有的现实社会中的规范在网上虚拟社会中又不够适用,这就造成了网上失范行为的出现;第二,行为性失范。行为性失范也即越轨,就是有规范不遵从或超越规范而为之的社会失范。在当今的网上失范行为中,由于网络的隐蔽性,这种失范比较普遍。

4.网上欺诈犯罪日益猖獗

网上欺诈犯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它是指网上虚拟社会中的某些个人或群体,为了实现其获得非正当利益的目的,采用蒙骗、欺诈、传销等手段,非法夺取他人利益的现象。网上欺诈犯罪在今天时常出现,2001年8月7日,广东警方破获了一宗以网上传销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特大诈骗案,共有20多万人上当受骗,涉及金额高达2.3亿元。据有关数据显示,2006年,广东省查处网络犯罪案件622起,其中侵财型案件198起,占总数近1/3。[6]

网上欺诈犯罪是网上犯罪的一种主要类型,也是一种社会失范。不过,由于网上虚拟社会中这种失范现象的突出表现,我们在此单列描述。当前的网上欺诈犯罪表现出如下特点:第一,犯罪人员的智能性。一般来讲网上欺诈犯罪分子通常具有高智力。第二,犯罪手法的隐蔽性。网上犯罪是一种“无形犯罪”,难以监控,难以侦破。第三,犯罪后果的严重性。2001年美国一名在餐厅打杂的男子制造的一起网上特大诈骗案,便使美国200位富人大受其害。[7]

5.网上群体事件时有发生

在现实社会中,所谓群体事件一般是指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游行、阻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具有某种负面影响的群体性行为。网上群体事件则是人们利用网络,在网上虚拟社会中发起的群体性行为。近年来我国网上群体事件时有发生,“百万级点击率”的有:“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张家港官太太团出国事件”、“贫困县县委书记戴52万元名表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等。[8]

我国当前的网络群体事件大致有两种典型类别:一是从现实社会走向虚拟社会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二是从虚拟社会走向现实社会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6.网上网瘾群体非常庞大

由于网络链接的无穷尽性,网上不良信息的诱导性,以及网络游戏连续升级的挟持性,使得部分网民沉溺于网络而不能自拔,形成了所谓网瘾群体。所谓网瘾群体就是指那些网络成瘾、网络痴迷、网络沉溺、网络沉湎的人群。当前我国青少年网瘾群体非常庞大。据《2009中国青少年网瘾报告》,目前我国城市网瘾青少年约占青少年网民的14.1%,人数约为2404.2万人。在城市非网瘾青少年中,约有12.7%的青少年有网瘾倾向,人数约为1858.5万。[9]

据分析,目前我国青少年网瘾群体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网络游戏成瘾。近一半网瘾青少年(47.9%)把“玩网络游戏”作为其上网的主要目的并且花费的时间最长,属于“网络游戏成瘾”;二是网络关系成瘾。13.2%的网瘾青少年在“聊天或交友”上花费的时间最长,属于“网络关系成瘾”。[10]无论何种网络成瘾,都属于心理疾病或社会病态的表现。这种疾病的发生,轻则影响青少年的学业,重则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令其成为社会中的“废人”。

7.网上社会管理确显薄弱

在网上虚拟社会已经型构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的今天,网上社会管理显得极有必要。然而,我国目前的网络社会管理显得比较薄弱。网上虚拟社会管理的主体跟现实社会管理的主体一样,具有多样性,涉及文化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及相应的群团组织等机构。但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据有关专家披露,某些管理部门的缺位现象严重,真正坚守网络社会管理职责的多是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

网络社会管理薄弱的另一体现是,我国保障网上虚拟社会良性运行的法律法规欠完善。具体情况体现在:一是涉网法律法规文本较少。目前只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几种法律法规。二是涉网法律法规表述笼统。如关于网络犯罪、网络违法的认定非常笼统,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三是涉网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这些法律法规多是2000年以前出台的,跟不上网上虚拟社会迅猛发展的形势。[11]

三、网上虚拟社会建设总体设想

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在早两年便有学者提出,他们当时采用的是“网络虚拟社会建设”这个术语。当然,采用何种术语并不十分重要,网络虚拟社会建设也就是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真正重要的问题是,到底什么叫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包括哪些内容?应当遵循何种原则来进行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对于这些问题,学者们的论述涉及不多或颇显含糊。为此,有必要优先明确这些问题,而后再对当前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的紧迫任务进行探讨。

1.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界定

我国正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而对于网上虚拟社会建设提及不多。提出开展我国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网上虚拟社会的自觉构建,实现网上虚拟社会的有效管理,保障网上虚拟社会的良性运行,从而确保我国整体社会建设的有效推进。由此可以认为,所谓网上虚拟社会建设,是指针对网络空间自然形成的网上虚拟社会的自发性、无序性和区隔性,通过政府部门、信息网站、社会组织和网民个人等有组织、有计划、有规程的各种自觉的社会建设行动,将网上虚拟社会建成和谐有序的社会场域的过程。

网上虚拟社会建设是现实社会的社会建设向网络空间的延伸和发展。关于社会建设概念,郑杭生教授认为:“从正向说,就是要在社会领域或社会发展领域建立起各种能够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机制,并相应地形成各种能够良性调节社会关系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从逆向说,就是不断地研究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表现、新特点和新趋势,创造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机制、新实体和新主体”,从而“更好地弥合分歧,化解矛盾,控制冲突,降低风险,增加安全,增进团结”。[12]

据此,网上虚拟社会建设这一概念,同样包含两层含义:第一,针对网上虚拟社会目前尚属“自然”形成、具有自发特性的情况,切实增强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的自觉性,要通过配置必要社会资源,动员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组建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基本队伍,形成网上虚拟社会有人建、有人管的工作机制。第二,针对网上虚拟社会存在的各种矛盾、各种问题、各种风险,创造正确处理网上虚拟社会各种矛盾、各种问题和各种风险的工作机制,更好地净化网络空间,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降低社会风险,提升网络安全和社会和谐。

2.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内容

根据社会学功能理论的分析方法,基于网上虚拟社会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功能型社会建设。也称发展型社会建设,就是通过对网上虚拟社会各种功能性要素的增加或正向社会功能的开发,促进网上虚拟社会具有更多更好的社会作用,确保人们对网上虚拟社会的各种合理需求得以满足,从而保障网上虚拟社会以至现实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功能型社会建设是网上虚拟社会建设最为基本的内容之一。没有对网上虚拟社会各种社会功能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科学开发,人们对网上虚拟社会的合理需求就难以得到满足。这样,无法上网的人就会陷入更大的困境,能够上网的人们则可能自发地、无序地进行相应社会功能的开发,从而可能造成社会结构、社会秩序的紊乱状况。

(2)秩序型社会建设。就是通过对网上虚拟社会各种无序的社会行为的管治,包括对网站行为和网民行为的管治,化解各种网上虚拟社会风险,清除各种网上虚拟社会隐患,打击各种网上虚拟社会犯罪,解决各种网上虚拟社会问题,形成或稳定良好的网上虚拟社会秩序,恢复或建立人们之间的良好社会关系状态。根据当前网上虚拟社会中存在社会问题较多,网上侵权、违法、犯罪现象非常严重,网上受害人增多,网民风险和社会风险不断增大的情况,当前我国网上虚拟社会的秩序型社会建设任务相当繁重。为此,切实加强我国网上虚拟社会的秩序型社会建设,是当前我国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的中心工作内容。

(3)调适型社会建设。就是通过对网民失范行为的调控和矫治,将问题网民转化为正常网民,从而优化网民上网行为,恢复网民与网站、网民与现实社会之间的正常关系状态的网上社会建设行动过程。在网上虚拟社会中,某些网站的过度逐利使网络空间的信息污染日益加剧,直接影响了网民的正常行为,甚至诱导某些网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网络游戏的无节制升级和奖励性诱惑,导致部分网民特别是青少年形成了庞大的网瘾群体,进而造就了大批的问题网民。这些问题网民对网上虚拟社会、现实社会尤其是家庭的安宁都存在诸多的不利,很有必要从网民、网站和现实社会三者关系的角度开展调适型社会建设。

(4)制度型社会建设。就是通过与网上虚拟社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为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确保网上虚拟社会的运行、管理和人们在网上虚拟社会中的社会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前我国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的制度建设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制度建设比较薄弱,二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因而我国网上虚拟社会的建设与管理都很难说是已经达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程度,现实中的一些网络管理问题、涉网司法问题都很难找到合适的法规、条令、政策作为依据。为此,在网上虚拟社会的建设与管理中,切实加强制度型社会建设,尽快制定各种涉网法令、条例、政策、规范等,已显得十分必要。

3.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原则

网上虚拟社会建设是一种针对近些年来新形成的一种社会场域与社会形态的建设与管理,世界各国基本上都还处于探索试行的阶段,因而要开展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往往少有成功经验和现成规范作为参考。为了有效推进我国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管理,在此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几条基础的运作原则,以供党政机关、涉网部门、网络企业和社会组织参考。

(1)加快建设与强化管理相结合

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是社会进步的两种相辅相成的推进行动。网上虚拟社会既需要建设也需要管理,或者说,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的过程需要社会管理,网上虚拟社会管理的过程也需要社会建设。尤其在网络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初期,网上虚拟社会仍然是缺陷较多的社会,没有扎扎实实的社会建设行动,就不可能形成规整的社会结构与完备的社会功能。也正是在网络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初期,网上虚拟社会仍然是行为失范的社会,没有积极主动的社会管理行动,就不可能形成规范的社会秩序与和谐的社会氛围。就当前来讲,我国一方面要加快推进网上虚拟社会的社会建设,另一方面要切实强化网上虚拟社会的社会管理,并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以达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目的。

(2)技术控制与社会管治相结合

网上虚拟社会建设既涉及技术控制问题又涉及社会管治问题。网上虚拟社会是一种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社会场域与社会形态,也可以说是一种“技术化”的社会场域和社会形态,技术在其中起着基础的作用。因此,加强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升级,尤其是网上社会管理技术的开发和升级,是净化网上虚拟社会、规范网上虚拟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但网上虚拟社会毕竟是一种社会,是由众多人群构成的一种社会,因而单纯依靠技术控制很难达到目的。为此,切实加强网上虚拟社会的社会管治极有必要。从现实情况来看,社会管治既是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网络秩序所必要的,而且也是营造网上虚拟社会优良环境、保障网上虚拟社会良性运行所必需的。

(3)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13]当前,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社会动员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社会协同,构建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网上虚拟社会协同建设格局,当是我国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为此,现在的工作目标是,设法建立一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互联、规制行为与志愿行为互动、政府行政与社会自治互补的网上虚拟社会协同管理体系,以形成一种有秩序、有规则的相互协同的自组织系统,从而保障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的当前任务

网上虚拟社会是近30年来逐渐形成的一种新的社会,网上虚拟社会的发育还不成熟,因而人们对网上虚拟社会的认识仍然存在许多局限。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则是近两年才提出的一个概念,人们对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的认识还不充分,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到底需要开展哪些建设行动,怎样开展建设行动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为此,这里以社会学的“看得出来”和“想得出来”的实用方法,提出当前我国网络虚拟社会建设亟须开展的几项任务,以供参考。

1.网上虚拟社会信息公平建设

美国学者赫伯特·席勒(H.Schiller)认为,当今信息社会是一个严重不公的社会,即使是在发达国家,如美国,信息不平等问题也是非常严重的。信息不平等是美国日益加深的一种社会危机。[14]网上虚拟社会的形成,确实造成了人们之间的信息分化和社会区隔。不能上网的人比能够上网的人明显地少了一个活动空间和社会场域,当然也就少了大量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马太效应更会凸显。因此,加强网上虚拟社会的信息公平建设,无疑是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的重中之重。这方面的社会建设策略重点在于,拓展网络功能,创造上网条件,再实行网络普遍接入制度,让穷人也能上网。

2.网上虚拟社会基本社区建设

网上虚拟社会也是由许多虚拟的基本社区组构而成的。这些虚拟社区也像现实社会中的社区一样,同样有熟人社区和陌生人社区,同龄群社区和同趣群社区,同行群社区和同旨群社区,利益相关群体社区和利益冲突群体社区等。据此情况,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切实加强网上虚拟社区建设,逐步规范网上虚拟社区的社会秩序,确保网上虚拟社区的和谐稳定。具体来讲,政府机构、官方网站、社会组织等,一要积极主动地开设示范性网站,建立网上虚拟示范社区,二要大力加强对各类网上虚拟社区的管理监督,三要采取某些可行的评奖机制,鼓励各类网站建设网民欢迎的优秀网上社区。

3.网上虚拟社会行为规范建设

从某种意义上说,网上虚拟社会行为也是一种现实的社会行为,它是现实社会行为的网上呈现,经过网络的传播,它不仅会影响网内人群,也会影响网外人群。如此看来,网上虚拟社会行为同样需要规范。目前,我国网上虚拟社会的社会行为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仍然处于一种失范或半失范状态。这一方面导致了某些网民的盲动行为,另一方面也给不怀好意者许多空子可钻。因而,切实加强网上虚拟社会行为规范的建设很有必要。在这方面,目前的工作重点有二:一是要加强立法,保障网上虚拟行为有法可依;二是要加强网上虚拟社会的道德建设,切实引导广大网民重视和讲究“鼠标下的德性”。[15]

4.网上虚拟社会公共安全建设

网络的发展既造就了虚拟经济,也造就了虚拟文化和虚拟政治,由此网上虚拟社会同样有个公共安全问题。殊不知,一些不法分子就是在网上虚拟社会开展各种非法交易活动和盗窃公私钱财活动;一些敌对分子就是在网上虚拟社会进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则是在网上虚拟社会进行各种传销、赌博、色情、邪教活动。这都严重危害我国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安全。为此,充分发挥我国业已建立的网络警察的重要作用,并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切实加强网上虚拟社会的公共安全管理,是当前我国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5.网上虚拟社会监管队伍建设

由于网上虚拟社会的隐蔽性和虚拟性,要对网上虚拟社会进行管理是一项很有难度的工作。尤其在我国网民队伍不断扩大,网站数量不断增多,网络实名制尚未实施的情况下,网上虚拟社会的管理具有更强的特殊性和更大的困难性。基于此,我国除网络警察之外,还必须建立一支数量宏大的有知识、有能力、懂技术、懂法规、精明能干、战之能胜的网络监管队伍。这支网络监管队伍具体应该包括以下三方面的专门人员:一是各网站的网络管理员,二是宣传部门的网络审读员,三是文化部门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员。此外,还可由宣传文化公安部门负责,组建一支业余的网络虚拟社会协管队伍配合工作。

6.网上虚拟社会社工队伍建设

网上虚拟社会建设既要加强管治,也要重视疏导。在网上虚拟社会建设中,尤其应该重视对广大网民的疏导工作。单一的强制性管治只能说明仅仅把住了整个工作内容的一半,而另一半内容却有所忽视。有鉴如此,我国需要建立一支特殊的社会工作队伍——网络社工队伍。这支网络社工队伍的主要任务可以是:第一,在网上倡导开展网上特色虚拟社区建设;第二,组织有关网民开展各种引导性、疏导性的网上虚拟社会活动;第三,在网上虚拟社会中及时发现并关心帮助需要关心的网民;第四,在现实社会中帮助那些受网络影响较大的网瘾群体;第四,协助网络警察开展必要的网上虚拟社会监控工作。

标签:;  ;  ;  ;  ;  ;  ;  ;  ;  ;  ;  ;  

构建网络虚拟社会的必要性与设想_社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