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上供正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4;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4X(2001)01-0061-09
“上供”是宋代(960-1279)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一般指地方上缴中央的财赋,但其制度内涵颇为复杂。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一六载南宋嘉定年间(1208-1224)台州“上供”财赋各色窠名,有绸、绢、折绢钱、折帛钱、经总制钱、籴本钱等共20项。但此20项中,却有一项名为“上供钱”者,岁额7067贯文。同时,据《嘉定赤城志》的这则记载,台州经总制钱本属上供财赋,然《朱文公文集》卷九四《敷文阁直学士李公墓志铭》载李椿知鄂州时,曾上奏请求整理天下赋税制度,“请罢经总制钱,悉为上供,一其账目,以省吏奸”,则经总制钱与上供又是两种不同的财赋项目,令人困惑。厘清上供制度基本内容,是我们正确理解宋代国家财政制度、尤其是理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一个重要前提,迄今尚未见有学者将这一问题作为一个专题来进行研究(注: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版)下册第三编第二章第二节《地方财赋的上供》(第575-583页),对此问题曾有讨论,但未将上供作为一项专门的财政制度来进行研究,因此尚欠深入。),因此草成此文,分定义、定额与调发三个方面,来探讨宋代上供制度的内容及其前后的演变。为方便讨论起见,文中根据宋人术语,将其称为“上供正赋”。
一、定义
上供之制,起源于唐代(618-907)中叶,是唐代国家在财政方面的集权受到严重削弱后,作为整齐天下财赋的一项措施而提出来的。据《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二》的记载:“顺宗即位……分天下之赋以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则上供、送使、留州财赋的三分法,当始于宪宗元和年间(806-820)。不过中央征调之以“上供”为名,早在德宗建中元年(780)始行两税法时即已有之[1]。宪宗“分天下之赋以为三”,重点在于整齐制度,使中央向地方的征调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以确保中央的财政收入。在这一财赋三分法中,送使与留州两级属于地方财政,而上供则成了地方供送中央财赋的代名词。
受唐制的影响,宋人也有天下财赋上供、送使、留州三分法的概念,其中送使指上缴转运使。可是,宋代的转运使与唐代的藩镇诸使在财政上的地位无法相提并论。不过,用“上供”来统称地方供输中央的所有财赋,确实是宋代这一词汇的一般性定义。北宋张方平(1007-1091)曾云:“今诸州郡仓廪,除上供外,留州支遣,例少储蓄”,用上供、留州这两个概念来概括州郡的财赋分配,没有提到送使一项,这才符合宋代国家财政制度的实际。
上供、留州两分法,在宋代文献中可以得到广泛的印证。绍兴十二年十月辛巳,广西转运判官范正国上奏讲到广西地方财政时曾这样说:“上供及经费,皆仰卖盐息钱,客(钱)[钞]既行,遂或阙乏”[2]。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场务》录《仓库令》:“诸仓场库务应收到钱物,每处止置都历一道,抄转分隶上供及州用之数,各立项目桩发。”所谓“经费”、“州用”,都是前引“留州”的意思,属留供州县充地方岁计的财赋。在上述用法中,上供是广义的,泛指一切地方供输中央的财赋。
不过,根据宋代国家的财政制度,上供财赋是有具体的、明确的内容的。
南宋李心传(1167-1244)记载:“祖宗时,蜀中上供正赋之外,惟有三路绢纲三十万匹,布纲七十万匹,每匹为直三百文,而茶盐酒皆未有管榷。是上供之外,一岁供于地方,仅三十万缗也。”[3]又记南宋财赋收入:“渡江之初,东南岁入不满千万。逮淳熙末,遂增至六千五百三十余万焉。今东南岁入之数,独上供钱二百万缗,此祖宗正赋也。……自经制以下钱皆增赋也。”[4]据此可知,如北宋四川的三路绢布纲与南宋经制以下的诸杂增赋,虽全部或主要是由中央政府征调起发,并不留州供本地开支,却被明确列为“上供之外”的“供于地方”者,与祖宗“正赋”区分开来。可见,在宋代国家具体的财赋管理体系中,“上供”明确指的是某一特定的财赋征调项目,并不是所有地方供输中央财赋的代名词。我们可以称这一制度层面的概念为狭义的上供,以区别于前述广义的上供。宋人对这一狭义上的上供有一个专门用词,即“正赋”,或“上供正赋”。
北宋时期,确定上供正赋内容的制度依据,是指各地州军直接供输京师及京畿开封地区的财赋。宋仁宗时余靖(1000-1064)说:“当今天下金谷之数,诸路州军年支之外,悉充上供及别路经费,见在仓库者,更无余羡。”(注:参见赵汝愚《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七及余靖《上仁宗论供支常平本钱》。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点校本,第1154页。按是疏今本余靖《武溪集》未收。)他把各州军本地支用之外的由中央征调的财赋,分成了上供与别路经费两大部分。这实际上也是宋代《诸州申钱帛账》“支破”一栏中的“上供”与“应付别州”两项[5]。大观元年(1107)试户部尚书徐处仁(1062-1127)上奏:“诸路上供钱帛粮斛等,万数浩瀚。……今欲乞逐路专置拘催少欠簿各一面,将外路新旧拖欠上供钱帛粮斛逐一抄转,候起发到京,纳讫钩销……”[6]明言上供钱帛粮斛须“起发到京”。所以,崇宁年间(1102-1106),户部尚书虞策才会有“中都经费岁六百万,与天下上供之数略相当”的说法[7]。此外,置库于京师、直属皇帝的内藏库财赋,当然也属上供财赋的范围。
南宋时期,由于国家财政体制变更,上供制度也有所变化。
北宋的国家财政管理分中央与地方两大部分,前者指由中央计司直接负责出纳的京师及京畿地区的军政及宫廷开支,后者包括地方州军的各项军政开支。中央军出戍地方,当地岁收不足供赡的,中央计司调拨经费给当路转运司,并入漕计,由转运司负责出纳,管理上类同其他地方经费,别无制度上的区别。所以,北宋地方州军上缴财政,上供之外,其余均属“移往别路之类”。南宋的情形有所改变。南宋设淮东、淮西、湖广以及四川四个总领所作为户部的派出机构,专职供赡中央军之屯驻外地者。其中四川由于地理遥远,中央鞭长莫及,由总领所“专制利源”,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东南三总领所经费“皆仰朝廷科拨”[8],由中央计司统筹管理。因此,东南三总领所经费开支虽在外地执行,制度上却仍属中央计司财政。北宋、南宋之际国家财政体制的这一变更,也影响到了上供制度。
一方面,南宋承北宋旧制,习惯上仍将地方州军供输行都临安、由户部直接负责出纳的钱物统称为上供钱物。因此,文献中常见时人将上供钱物与供赡总领所钱物互相区分开来的记载,如有人称南宋“两淮、湖广、四川之赋,分隶于四总所,不属于上供,而上供所入,特不过闽浙数路”[9]。宁宗末年,新知徽州袁甫上“便民五事状”,说徽州征敛“惟是凿空白撰之赋,皆是上供及总所色目”[10]。
另一方面,南宋政府又一直依据北宋以来所制定的上供正赋格目向地方征调钱物。绍兴二年(1132)十一月乙丑,度支员外郎胡蒙上言,指出理财之政,“若诸路年额上供、常平应干租课,与夫摘山煮海之利,三者毕集,费用自足”[11]。“
年额上供”者,就是承袭北宋的上供正赋。前引李心传所说,“今东南岁入之数”的上供钱200万缗,是北宋上供正赋中的钱币收入,此外,主要的还有绢帛及漕粮两项。但其支用,却根据当时各地经费需求的变化作了调整,或输送行都,或拨属总领所,或由州军截留,成为常例。因此,南宋行都户部、四总领所以及地方州军各自的经费项目中,都可能有标明为“上供”钱物的经费项目,常令人难以分辨。
孝宗乾道六年(1170),户部尚书曾怀(1107-1175)上书,有“诸州军起发户部诸色官钱及上供钱物,虽各有窠名”等语[12],既明言为“诸州军起发户部”,也就是充行都经费的钱物,其中却又分“上供钱物”与“诸色官钱”两项。这里的“上供钱物”,当属承袭北宋的上供正赋,而所谓“诸色官钱”,大多数就是南宋新起的诸杂征调。前引嘉定年间台州的20项上供财赋窠名中,又有专门“上供钱”者,就是曾怀所说的“上供钱物”;此外,经总制钱、籴本钱等十数种名目,应该就是曾怀所说的“诸色官钱”。
行都经费之外的各总领所赡军钱物中,也有专称“上供”窠名的。薛季宣说:“今置军虽四等,所用不过大军,朝廷固以上供给之……”[13]总体上是“西蜀湖广江淮之赋类归四总领所,以均其屯”[14],也就是除两浙、福建之外各路的上供正赋,全都拨归四总领所充赡军经费了。例如东南三总领所岁用军粮,主要就是户部依据北宋的东南六路漕粮之额,视多寡科拨的[15]。如湖广总领所,“每年承准朝省科定江西、湖南上供纲米,应副本所诸屯大军支遣”[16]。其余钱帛各项也是如此,如主要供赡各驻屯大军军费开支的月桩钱,“元降指挥,许取拨应于上供、封桩、诸司并州县等,不以有无拘碍上供、经制、酒税课利及漕司移用等钱桩办”[17],上供钱只是允许各地桩发月桩钱诸杂窠名中的一项。
各路州军地方经费中也有上供正赋钱物,基本都是由于地方增加驻军等原因,增加开支,中央计司同意截留部分上供钱物,专充某项经费。史称“今诸州往往有大军留屯,皆截上供以给其费”[18]。绍兴前期,李纲(1083-1140)《与张公子舍人书》提到,洪州“州仓月支官兵粮米并诸县支遣”的粮斛中,有“上供米万二千余石”[19]。南宋后期孙梦观(1200-1257)上奏,谈到宣州经费情况,也有“截上供以充府用者止万余石”等语[20]。
因此,南宋时期上供的概念有几个不同的层次,比北宋复杂。其中承袭北宋制度而来的上供正赋,已作为中央财赋征调的一个具体项目,与其他杂征调财赋一样,在全国范围内调配使用。
二、定额
宋代各地的上供正赋岁额,是由中央敕令正式规定下来的,并据此编制有上供格。北宋时期,由于上供正赋的征调不断增额,曾多次重修上供格。
自唐代中后期以来,茶盐酒算征榷之利在专制国家财政岁入中的地位日见显著,宋代也不例外。不过依土地占有额征收的二税仍是国家的正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也最重要。宋代上供正赋的立额,虽不能说是完全地以各地二税收入为依据的,但主要还是以此为据的。所谓“二税之初,有留州,有送使,有上供”[21]。而且,自唐代行两税三分法确立上供之制以来,征榷之利一直由中央直接控制,比较特殊。
至北宋,东南茶盐之利多充西北军费,酒算利入则基本留归地方,一般并未被直接纳入上供正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七所载至道三年(997)国家的财政收入总账,就是将“上供”与“榷利所获”分为两项的。
据南宋陈傅良(1137-1203)言,宋初“上供未尝立额”[22]。粮帛银钱各类物品上供的最初立额都在太宗及真宗时期。真宗景德三年(1006)十月,三司请立东南糟粮岁额,要求各地“仍以夏秋税及和籴斛斗,除桩留准备外,余数并尽数装般,须管数及年额”[23]。当时,宋政府岁额用粮依仰和籴的并不多,这里提到的“和籴斛斗”,应指发运司或诸路转运司为调节盈虚而实行的和籴,漕粮立额的依据在于各路秋苗额。如江西路北宋时秋苗旧额160余万石,故宋廷立定其上供漕粮的年额为126万石,还有30余万石充地方开支。南宋绍兴六年(1136),江西实催秋苗98万石,宋廷准许减上供年额近17万石,李纲称有11.6万石为“虚数”[24]。绍兴二十八年(1158),由于当时各路上供粮斛常有拖欠,宋廷遂应臣僚之请,令各路据实供报合收秋苗之数,以凭稽考[25]。所以,宋人有时径称漕粮为“上供苗米”[26]。
建炎三年(1129)三月壬辰,两浙转运副使王琮上言:“本路上供、和买绸绢岁为一百七十万匹有奇,请每匹折纳钱两千,计三百五[十]万缗省以助国用。”[27]据绍兴元年(1131)户部侍郎孟庾上言,可知王琮所说的“上供、和买”,实指“夏税及和买”(注:有关内容请参见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一)绍兴元年正月戊午条,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581页。另参见《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上·布帛》,中华书局1987年8月版,第4237页。)。
现存南宋地方志的有关记载更加直接。前引嘉定年间台州岁发“上供钱”七千余贯,明言“以诸县二税等钱起发”。另外还有“上供”、“上供绢”等,也以各等人户的“户资钱、家活钱起纳夏税、和买内起发”。咸淳年间(1265-1274),常州财务账中,供输中央的各色官钱之外,有“上供绢”、“上供绵”、“上供苗”等,分列于夏秋税目之下,且其旧额与宝祐经界后额及回买公田后额,各有不同[28]。这就足证上供正赋与土地税的直接联系。
所以宋人说:“夏秋二税输官之物,皆上供合起之数,谓之常赋。”[29]
上供正赋是宋代中央财政收入的主项。北宋时期,虽然上供之外的各色官钱收入也十分可观,中央财政收入主要是通过扩大上供额实现的。至南宋,中央增长财政收入的主要方面,就转向“于上供之外,别立名色以取之州郡”了[30]。当然,无论是上供正赋还是杂征调的增额,最终都必然导致民户田赋以及其他杂税负担的加重。
陈傅良说“上供增额起于熙宁”[31],并不完全符合史实。北宋上供正赋的增额,应该始自仁宗中期。庆历三年(1043),宋廷“诏会国家之财赋,(转)[酌?]一岁之中而为定式,别其州县之廪给、诸路之转般与(酌)[转?]漕舟车之费,而东南金帛之成数入于王府者皆可考也。”(注:有关内容可参见章如愚《群书考索》续集卷四六《财用门·东南财赋》所引的陈傅良的《十策》,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宋刊本,第1187页。)同时期文献载:“自庆历时迫诸道上供入倍常岁,诸道始为敝,吏不能校,一岁所负至二十五六万。”[32]看来仁宗时期重修上供格目,以从诸路征调更多的财赋,是在庆历三年。这显然与当时宋夏交战、中央财政开支增加有关。
神宗以后,各地上供岁额继续增长。陈傅良说:“熙宁新政,增额一倍。崇宁重修上供格,颁之天下,率一路之增至十数倍,至今为额。”[22]这当然只是笼统的说法。一般讲,熙宁年间增额“犹未为甚”[31],而徽宗年间增额幅度就大得多了。崇宁三年(1104)十一月,立上供钱物新格[31],大观二年(1108)、三年(1109)又有修订。因此,南宋一般称之为《崇宁大观上供钱物格》。大观以后,各地上供正赋事实上复有增额。宣和间,许份知扬州,上奏提到:“近年经赋之外,增上供九万四千余石,民不堪命。愿如政和三年旧额”[33]。是为一例。
神宗、徽宗时期各地上供粮斛钱帛增额的幅度并不一致,而以绢帛之类轻赍最为显著。南宋建炎三年(1129),知婺州苏迟(? -1155)请减本州上供罗,时额58797匹。高宗问祖宗之额几何,辅臣们答曰:“《皇祐编敕》一万匹”[34]。是则前后增额5倍。宣和中,淮南路上供岁租外,“别贡金帛又百三十万”[35]。而据大至在政和年间任淮南转运使的张根(1062-1121)的奏言,当时淮南上供缗钱仅30万贯[36]。熙宁十年,淮南上供金银布帛合计不到66万(注: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二八、二九,六四之九一合计。),估计徽宗时淮南上供金帛增额50余万。熙宁二年(1069)以来,福建上供银20万两。至政和六年(1116),已称“逐年二十七万两数,并系于五等税户配买取足”[37],是则增额约1/4。
南宋初,曾略减崇、观以来的上供定额。建炎三年(1129),“诏减福建、广南路岁买上供银三分之一,以宽民力”[38]。绍兴元年,宋廷有一道诏书也提到:“昨降德音,将大观三年额外增添数目特予三分中蠲减一分。如逐路虽系大观二年修定格目,如大观三年为额认数起发,即合依昨降德音蠲减。”[39]
此后,终南宋一百五十余年,宋廷并未用全面重修上供格目的手段,增起新赋。上供正赋的实际征调额,漕粮等有减损,钱帛等因折变等手段,却有较大的增加。
绍兴二十九年(1159)八月甲戌日,户部上言:“两浙江湖诸路岁认发米四百六十九万石有奇,今实发四百五十三万石。两浙一百五十万,除三十五万折钱一百一十万缗,今发八十五万;江东九十三万,今发八十三万;江西一百二十六万,今发九十七万;湖南六十五万,今发五十五万;湖北三十五万,今发一十万。”[40]这里的“今实发四百五十三万石”,当指南宋的定额,较之北宋已减18万石。而据各路“今发”之数,仅332万石。另加两浙折钱及江、浙折马料者共51万石,不过383万石,较之定额,已亏70万石。“此盖税籍欺隐,豪强巨室诡名挟户,多端以害之也。”[41]合计因淮南残破所失岁额150万石,总计比北宋减少220万石。南宋中央财政中粮斛岁支很大一部分仰给于和籴,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宋代上供正赋在全国财政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今天已很难估计。仅至道三年(997)全国岁支总数与上供数有较全面的记载(表1),其中,金银绢帛等轻赍上供比例较高,在50%左右,粮斛为35.6%,缗钱最少,不到10%。
表1 至道三年(997)全国财赋岁支与上供数
物品
天下总支数
上供数
上供比例
缗钱
1693万贯
169.2万贯
9.99%
金银 634870两
390800两 61.55%
绸绢
423.3万匹
208.7万匹 49.30%
绵
745万两
497万匹 66.70%
布
206.3万匹
110.6万匹 53.60%
粮斛
2194万石 782万石 35.60%
*资料出处:《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七天禧五年岁末条,第2258-2259页。其中粮斛上供数,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至道元年九月丁未条(第820页)、《宋史》卷九三《河渠志三》(第2338页)、《乐全集》卷二三《论京师军储事》(第19-20页)等记载合计,理应接近至道三年上供粮斛之数。
至道以后,惟熙宁十年(1077)布帛的全国总收及上供之数可供比较(表2)。
表2 熙宁十年(1077)全国绸绢绵帛布总收及上供数
物品
全国总收款
上供数上供比例
绢约538.9万匹
约287.6万匹
53.40%
绸约117.6万匹
约46.9万匹 39.90%
比绵茸线 约1373.4万两 约236.6万两 17.20%
布约158.5万匹 约55.6万匹
35.10%
*资料出处: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五至十一统计。
从两表可见,上供正赋中金银绢帛等物品,占全国收支总额的比例不小,这与古代运输困难、中央的征调不得不偏重于轻赍有关。而且,表2中的上供数应为实际到京数,例如四川等地的上供,多已被陕西截留,上供格定额的比例应该还要高得多。上供正赋所占比例虽高,并不由此说明京师经费即为此数,因此上供物品中还有一部分转入国家的贮备库,或调拨外路。粮斛、缗钱之数所占比例略低,基本接近京师岁支实数。南宋上供正赋在全国财政总收支中所占比例不可考,不过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上供之外”的杂征调日益增额,上供正赋的地位必然会相应降低。
三、调发
宋代的上供格对各路州军每年起发钱粮银帛等基本物品的数额作出了规定,与此同时,还制定了严格的上供物品调发制度,包括地方起发之制与对上供财赋的调配之法两方面。
地方起发上供钱物,主要由州军与转运司负责。
宋代转运司号称漕司,“专以移用本路上供钱物为事”[42]。“旧例,应州县上供及军粮钱帛等,并令漕司计置纲运,转差使臣团纲起发……”[43]例如北宋东南六路600万石漕粮的上供,就是由六路转运司负责团纲输送到真州,再由江淮发运司输送上京。所以转运司建造漕舟的任务十分繁重。当然转运司职在督责,团纲上供的具体事务,仍需由州军经办。例如漕粮上供,“州委通判,不拘界分,拣选充换堪好者装发”[44]。其他钱帛等轻赍,则多由州军直接负责输送。个别僻远地区的上供财赋及“畸零数少”者,也需由转运司负责团纲转输。例如广西路上供钱物即“自远州用小船般运至桂州后,合成纲运,逐次别差纲官舟船人丁”,转输起发[45]。南宋情况有所变化,“州县纲运,漕司既不任责,转输之职,趣办州县”[43]。这是当时转运司地位削弱的一个表现。
据李纲的记载:“依法,夏税……及纳毕,申所属监司,选官称量,合系上供之类,即团并成纲,发赴左藏库交纳;内有合系本州支给官兵春冬衣赐等用,即从本州支遣,皆有账籍可以稽考。此祖宗旧制,不可易之法也。”[46]即指州军两税纳毕,由转运司点检,其中合应上供部分,选官于当地团并成纲起发。这应该是宋代上供团纲的一般制度。所以州军每年须向中央上报《起发上京供年额钱物状》,而转运司则报《诸路转运等司稽考上供钱物簿》。
上供正赋是中央财政收入的主项,不容少欠,宋廷从北宋初年起就制订了一整套防止上供钱物被地方截留、挪用、拖欠的条规,十分严格。至道二年(996)十二月,宋廷下诏规定:“诸处起发上供金银钱帛斛斗纲运,并须赴京送纳,缘路诸州不得辄有截留。如有擅留处,其知州军通判职官等并当除名,转运使副各勒停,三司、转运司、发运司、州军孔目吏已下并决配远恶处。”[47]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擅支上供钱物法”,直至南宋,一直行用。地方官吏因上供拖欠而被责罚的,也多有记载(注:有关记载,以《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四之七五“黜降官”门最为集中。)。但实际上,从北宋到南宋,由于地方财政困窘局面日趋严重,地方拖欠上供财赋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宋廷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更为严厉的措施来催督地方的上供财赋。
上供财赋的调配,指宋廷在依据上供格规定各路州军每年起发钱粮银帛等基本物品的数额之后,根据实际需要,变转调配上供钱物的物品种类以及起发目的地的办法,主要有依格科买、泛抛科买、折纳、本地截留、支移别路等项。依格科买,指依据上供格的正式规定,以州军上供钱等买纳其他物品者。仁宗景祐二年(1035),令三司详定诸路上供钱额钱,诏江东5万缗自今并市绸绢绵,福建、两广28万缗市银,即属此类[48]。又如宣和二年(1120),江东路上供钱岁额20余万贯,其中近13万贯需“依格专一指定应副收买银绵,及截支土军请受”[49]。由于上供格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所以各地依格科买供输的各类物品也不能按供需关系而灵活调节,以致“诸路上供岁有常数,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能赢,年俭物贵难于供亿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关价之鬻”。熙宁年间的均输法,规定“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就是针对这一弊病而作出的改革[50]。依格科买的另一弊端,是由于科买的价格是由上供格规定的,时间一久,各地物价上涨,本钱不足,而上供之物不能亏少,必然科抑于民,或者侵割地方经费。例如福建路年额上供钱20万贯,熙宁二年(1069)起规定买银起发,当时福建银价较低,钱一贯买银一两,因此,福建有上供银20万两的任务。后来银价上涨,但20万两上供银定额不变,州县不得不“于五等税户配买取足”。到南宋更趋严重,“科名日增,银价日倍,州县不复有余矣,故下四州之银取于僧寺,上四州之银取于民户”,成为福建一大弊政[51]。当时广东、广西等地都称科买上供银为害。
依格科买之外,中央政府出于临时对某项物品的需要,下令州军用上供钱等科买供输,称为泛抛科买。熙宁八年(1075),军器监请定诸路买纳军器物料之数,“于前五年取一年酌中钱数为额,额外收买,听于上供钱帛折除”。从之[52]。额外收买者,即为泛抛。从北宋后期起,中央政府泛抛诸路州军科买物品,其所指定应付的上供钱物常常不足。宣和二年(1120),江东路转运司上供钱除依格科买及截留支土军请受外,“实只有七万七千八百余贯,系是起发之数。每年却要上供钱一十七万八千五百余贯,收买泛抛金银绵纸罗,计缺钱一十万七百余贯”[49]。南宋时期,以泛抛科买侵割地方财计,成了中央政府增加收入的经常性手段。
折纳的手段正好相反,就是各地依上供格规定供输的各种物品,或因朝旨,或由于本地歉收,折纳缗钱,以充其价。如仁宗康定以后,中央因经费不足,常令东南漕粮折纳见钱,一石千钱为率,每年或50万,或100万石[53]。北宋东南漕粮行转般法时,六路转运司米纲至发运司者,或有违时限,“则发运司以所籴米代之,而取直于转运司,几倍本路实价。转运司米虽至,而出限一日,辄不得充数。”以至“钱日益荒,而农民最病,此东南之大患也”[54]。当时江南上供米折纳,已有“几倍本路实价”之弊,南宋的折帛钱、折布钱等等征敛,就是依据这种上供折纳的制度派生出来的,其折价更有数倍之高。可见,折纳之对于民户的盘剥及对地方财政的侵割,与科买又是相一致的。
虽说“上供钱自是户部经费,岂有应副外路漕司之理”[55],实际上,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地财赋供需关系变化,或因一时灾荒,重新调配上供财赋,改由本地截留支用,或拨移他路的情况也不少。北宋时,估计自仁宗中期起,“上供钱物惟三路(按指河北、河东、陕西)不起发。盖沿边费用常自朝廷应副,比之自京支降,可免往回船运之费”[56]。这是经常性的,其他各路的截留上供,一般都是临时的。如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令江淮发运司“留上供米二百万斛,以备赈粜”[57]。元丰七年(1084),广西增戍兵,上供钱等“并令桩留”[58]。北宋上供钱物拨移外路支用规模较大的,除皇祐中镇压侬智高之变及熙宁末安南之役,曾将江、湖各路大量上供钱物调广南外,一般都是调往北方,以充边费。如京师收到的江南漕粮,常常有一部分被调往河北,补助军储。当时,四川上供钱物主要通过陕西地区运送京师,熙、丰以后,陕西兵事不绝,边费岁增,因此截留四川上供钱物,实际也成了一项经常性的制度。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统计,熙宁十年(1077),四川绸绢绵布四项岁收,合计占全国总额22.7%,而上供数仅及全国的0.5%;又据《文献通考》卷二三《国用考一》第228页统计,宣和元年(1119),诸路上供钱物共约1 532万贯匹两,而四川仅14万余,不到诸路总数的1%。根据北宋四川地区的经济地位,上供格所定原额决不可能如此之少,这说明两书所载四川上供钱物数,仅为实际到京之额,四川上供大部分已截留于陕西充边费了。
南宋对上供正赋财物的重新分配,是上述调配制度的发展。
以上是宋代上供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以说它涉及到了当时国家财政制度几乎所有的层面。广义的上供是一切地方上缴中央财赋的泛称;狭义的上供即上供正赋,却是国家调发地方财赋的一项具体制度。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中,从北宋到南宋,由于宋廷越来越倾向于上供之外,别立名色以取之州郡,狭义的上供在中央征调财赋中所占地位也更见下降。宋代上供制度的演变,再一次表现了中国传统专制国家财政支出必然不断膨胀的规律。在满足内外军政开支需求这一大前提的制约下,上供正赋从作为中央征调财赋的统称,转变为诸多征调项目中的一项,并且与其他杂征调财赋一样,在全国范围内调配使用,使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名实混淆,杂乱不堪。不过,在这不顾一切、取足当前的乱局中,倒是透露着实用主义的治世精神。
[收稿日期]200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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