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公共管理前沿理论述评--基于马克思主义人本主义的视角_新公共管理论文

当代西方公共管理前沿理论述评--基于马克思主义人本主义的视角_新公共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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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1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13]01-0200-05

自20世纪70年代期起,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英、澳大利亚、新西兰、美等国家相继推行了公共行政尤其是政府公共管理的改革,促进了“新公共管理”、“整体政府”以及“新公共服务”等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和发展。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公共管理理论改变了传统行政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模式,意味着传统形态的公共行政理论正在普遍化为一般管理哲学的理论倾向,也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对于中国而言,中国学界在此过程中一个比较突出的贡献就是引进、介绍和传播相关实践模式和理论知识,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进行了“本土化”的总结。诚然,“从某一个国家的行政环境归纳出来的概论,不能够立刻予以普遍化,或被应用到另一个不同环境的行政管理上去”。[1]立足于社会主义国家初级阶段的国情,如何反思和应用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的前沿理论,这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学术导向的课题。

从研究方法来看,西方公共管理理论习惯于从权力、财政、价值或社会资本等层面深入探究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模式,以期改善二者之间的对立或不平衡状态。然而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出发,作为国家对社会的责任行为,公共管理首先不能忽视对“人”的考量。与西方公共管理语境中“抽象的人”不同,马克思总是从“现实的人”出发去研究社会政治。首先,“现实的人”既是有各种私人利益要求的“特殊的个体”,也是生活在共同体条件下的“社会的人”。人的社会性为公共利益的产生创造了现实可能性,也为国家共同体产生了公共权力—— 一种公共利益和普遍利益的代表。于是,国家公共管理成为了沟通公共利益(“人”在场)与公共权力(“人”不在场)的桥梁。其次,由于自由是人类的一种类本质特征,公共权力与人的自由维度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张力关联,“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2]315正因如此,当我们把公共利益视为自由的一种表达机制时,反思公共管理理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就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人的自由维度在此种范式条件下的实现程度。

从上述意义出发,本文立足于马克思主义人学的基本立场,围绕着人的自由维度展开对当代西方公共管理前沿理论的反思,揭示相关理论范式的人学困境,并批判性吸取其中有价值的理论资源,初步论述马克思主义人学视阈中公共管理的基本规范。在这里,本文的旨趣在于实现公共管理务领域的价值与事实的辩证统一,使公共管理的终极目标回归人类社会发展的人性基石——“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一、从传统公共行政到新公共管理:“经济人”的立场

一般认为,“新公共管理”是相对于以政治行政二分法和官僚制为核心的传统公共行政而言的一种范式转换。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而起的“祛魅”意识不断深入人心,威尔逊、杰拉尔德·凯登等人立足于国家作为“守夜人”和“警察”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政治与行政的分离范式,认为“行政应当在政治的适当范围之外,行政问题不是政治问题,虽然政治为行政确定任务,但政治不能去操纵行政”[3]。在此基础上,“官僚制举起理性和逻辑的旗帜,批判和否定了产业革命初期个人专制、裙带关系、暴力威胁、主观武断和感情用事进行管理的做法”[4]279。可以确定,传统公共行政的实质就是把“价值”与“理想”归于政治,而把“事实”与“技术”归于行政,在保证公共权力形式上的公共性的同时,忽视了“人”在公共利益中的存在维度,其结果就是使人们的行动逐渐淡化对价值和意识形态的追求,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陷入一种二元对立的僵化状态。

进入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国家普遍出现了经济衰退,各国政府财政赤字猛增,传统公共行政模式陷入了政府机构膨胀问题、效率低下、官僚主义问题、腐败问题等一系列新的社会与政治问题之中。正如认为罗伯特·达尔所认为的一样,人完全只是为个人利益作出反应的简单机器,传统公共行政学力图将规范性的(道德和价值观)问题排除于行政研究之外,显然是“受到价值、个人个性和社会框架三个基本问题的干扰”[5]151,毕竟,制定政策与执行政策都应包含着价值与事实两种因素,行政管理人员不能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他们应当担负起对社会的责任。在这种背景中,“新公共管理”运动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来寻求解决政府问题的方法,打造“企业化政府”应对“官僚技术主义”的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等弊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提供公共服务。

严格说来,“新公共管理”并不是一个理论或一种学说,而是一种管理理念在公共行政领域的体现,用它的原始命名者胡德的话来说,是一个为方便起见而做的标签。事实上,“新公共管理”起源于英国撒切尔夫人的政府改革,后来又波及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后经过学者们的进一步论证和丰富,才被冠名为“新公共管理”理论。从理论范式的特征来看,无论是后来美国的“重塑政府运动”,还是荷兰的“社会更新运动”,抑或德国的“苗条政府改革”,按照奥斯本和盖布勒的概括,“新公共管理”至少包含了十大特征:1、起催化作用的政府:掌舵而不是划桨;2、社区拥有的政府:授权而不是服务;3、竞争性政府:把竞争机制注入提供服务中去;4、有使命的政府:改变照章办事的组织;5、讲究效果的政府:按效果而不是效率来拨款;6、受顾客驱使的政府:满足顾客的需要,而不是官僚政治的需要;7、有事业心的政府:有收益而不是浪费;8、有预见的政府:预防而不是治疗;9、分权的政府:从等级制到参与和协作;10、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通过市场力量进行变革。[6]85显然,相比传统公共行政的官僚机制,“新公共管理”通过改造政府将焦点对准了行政与市场的“交汇地带”,突出了“顾客”的地位,从而把政府的公共行政行为建立在以顾客需求和满意度为目标的管理诉求层面,具有积极的象征导向。

然而,由于将公共行政类同于一般私人管理,“新公共管理”理论从诞生之日起就遭到诸多批判。首先,“新公共管理”试图通过政府的责任行为把“人”以“顾客”的名义从官僚制的“铁笼”中解放出来,但是什么是“顾客”?这种以消费作为特质的角色,明显带有物化的倾向。“政治交换的市场理论将公民化约为‘消费者’和‘顾客’,这种理论与其说是无道德感的——尽管它们确实也是无道德感的——不如说是浅薄的。”[7]14探究其因,新公共管理这种“浅薄”的“顾客”身份,源自于新古典经济学的人性假设,即新公共管理把人当做理性的“经济人”来看待,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满足自己的私利,因此主张以自由市场的竞争机制和个人责任行为来重塑国家和社会。事实上,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人”所适用的范围只是处于社会分工体系中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而不是“经济生活中所有的人”。将经济学意义上的人援引到公共管理层面,其实质就是对“人”进行抽象,将人当成一个纯粹的“经济动物”。在这样的人性假设下,公共管理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依据,自然也会引发公共利益和公共伦理的危机。

其次,从实际效果来看,新公共管理将政府视为是负责任的“企业家”,而公民是政府的“顾客”,这是公共管理理念与市场法则的一种现实结合。即使作为“企业家”的政府能够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要把经济资源从生产效率较低的地方转移到效率较高的地方,然而,正如政府波利特(Pollitt C.)指出,新公共管理“被关于效率和经济价值所支配,而效能只能排在第三位”,而其他的价值“诸如公平、正义、代表性和参与等,不是被剔除出议程,就是被视为迈向高产之路的绊脚石”[8]138。而对于个人而言,“在他已经被贬低为一件物品、一种工具的情况中,在他几乎完全是作为肉体存在的地方,他的‘自为’就丧失殆尽”[9]30。在异化、物化最严重的市场中,人的自由几乎不存在,又何谈“顾客”利益的实现,追求的效率又是谁的效率?不言而喻,“新公共管理”并没有完全实现对传统公共行政的范式转换,两者都是围绕如何更有效地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制而设计各种方案(每一种方案都有自己针对的特定问题),都是属于一种基于对“人”的忽视而构建的“技术型”范式,为公共权力的“私有化”预留了足够的空间。

二、整体政府和网络化治理:多元协同的愿望

从公共利益的现实视角看来,单纯靠市场机制来进行社会分配,新公共管理显然无法克服市场失效带来的系列问题,如在限制市场垄断、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降低统计成本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自1997年起,英国又开始了第二轮政府行政改革,以期克服权力分化和市场失效带来的社会问题。在《现代化政府白皮书》中,布莱尔政府指出,“为了获得水平和垂直的协调性的思维模式与行动范式”,[10]51英国通过建立跨组织的治理机构,以“协同型政府”(Joined-up Government)模式取代了过去的“竞争性政府”模式。由于更加注重结果导向、顾客导向和合作的有效性,这种以整体治理为价值核心的政府改革获得了广泛的社会支持,并在世界范围迅速传播开来。①

按照波利特(Pollitt C.)的观点,“整体政府是指一种通过横向和纵向协调的思想与行动以实现预期利益的政府改革模式,它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排除相互破坏与腐蚀的政策情境;更好地联合使用稀缺资源;促使某一政策领域中不同利益主体团结协作;为公民提供无缝隙而非分离的服务”[11]。希克斯在《整体政府》一书中进一步把整体政府的理论主张概括为12个方面:(1)整体预算;(2)围绕结果定义组织;(3)联合信息系统;(4)建立个案工作者的职位;(5)基于结果的合同;(6)预防性审记;(7)强化预防工作的职责与地位;(8)建立提供安全措施的预警系统;(9)灵活性采购;(10)文化审核;(11)建立信息公开和有说服力的预算;(12)跨组织功能的结果测量。[12]11-13显然,整体政府以社会系统论为理论出发点,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使公共管理主体(政府包括政府内部各层级与各部门等、公益组织、私人组织)在管理活动、社会服务中最大化地达到协调一致,从而实现功能与目标之间的整合,为公众提供他们期望得到的服务。

与“新公共管理”相比较而言,“整体政府”显然继承了“新公共管理”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与“顾客”之间的角色定位,而且为了促进公共行政人员能够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责任与激劝机制——整体政府框架下的责任机制是既要保持垂直的问责机制,又要改善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既要采取统一的行动、共同的标准和共享的组织体系,又要求单个的机构为纵向的责任体系负责。从理论上讲,这种对功能的整合、职责关系的理清,有助于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能,但是实际上这种社会大系统的内聚力明显不足,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单凭责任机制无法实现政府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与“顾客”之间达成一致,彼此之间的博弈张力随着市场的扩张而增大。譬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就源自于次级房屋信贷危机,投资者开始对按揭证券的价值失去信心,引发流动性危机。即使多国中央银行多次向金融市场注入巨额资金,也无法阻止这场金融危机的爆发。直到2008年9月9日,这场金融危机开始失控,并导致多间相当大型的金融机构倒闭。换言之,整体政府在实现上存在相当的难度,庞大行政系统内部之间、行政系统与社会之间、社会与社会之间的合作是一项非常耗费时间和资源的活动,其利益和目标很难达成一致。

对于个体而言,“整体政府”即使强调自身的责任,也不能消除“顾客”身份的物化倾向以及这种公共行政模式的合法性危机,支撑这一“政府—顾客”统一体的价值体系在社会分配结构中已经模糊化,政府话语的正当性在实际服务的衡量中也变得不可量化。在这种模式下,满足“顾客”发展的实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实现,理论的可行性令人怀疑。在现实生活中,需要各部门协调解决的社会排斥、青少年犯罪、妇女与机会平等、流浪者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近几年来西方国家频频发生的游行示威也正好说明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英国为例,2011年3月26日,英国首都伦敦爆发大规模游行示威活动,来自英国各地的超过25万民众聚集在伦敦市中心地区,抗议联合政府削减公共开支的政策。2012年10月21日,英国又有15万人在伦敦、格拉斯哥、贝尔法斯特等城市举行示威游行,抗议政府紧缩政策,示威队伍来自社会各个阶层。换言之,“整体政府”并非神丹妙药,实践的乏力还在于代理者的道德缺失无法解决,国家、市场与社会的三元框架更多时候表现出了资本与权力的合谋,而公共利益往往成为了这个权力网络的牺牲品。

三、“是服务、不是掌舵”:新公共服务中的“政治人”

登哈特曾经呼吁:“从根本上来看,无论是就他们而言还是对我们来说,真正重要的不是我们所做的工作多么有效率,而是我们怎样促进了大家生活水平的改进”[13]3。与“新公共管理”不同,登哈特的“新公共服务”思想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服务理念,把公民、公民权和公共利益置于“新公共服务”的首要位置,这使它在对新公共管理批判的基础上实现了对“新管理主义”实质的超越。在《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一文中,登哈特将“新公共服务”概括为:①服务而非掌舵;②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③战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动;④服务于公民而不是顾客;⑤责任并不是单一的;⑥重视人而不是生产率。⑦超越企业家身份,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13]25-26不难看出,“新公共服务”以公共行政“公民权优先”的价值理念为原点,构筑起了以“公平正义”、“公共责任”和“公共服务”为基轴的行政道德价值坐标体系,呈现出了由客体中心主义向主体中心主义转变的范式倾向,彰显了主观世界对政府系统的重要性。

从公共行政的责任出发,新公共服务是基于对新公共管理的反思、批判而提出的理论主张,它重申了行政责任的公共利益指向和公民指向,在赋予服务型政府新的价值内涵之后,这种全新的价值诠释在公共性话语的解读中,可以被理解为公共领域的主体性界定与公共理性的诉求,其中的价值维度体现在以公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建立沟通对话机制的服务职能、公务员角色的重塑与定位、多中心合作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精神的培育等方面。与“整体政府”有区别的是,它承认了责任的复杂性,认识到只有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直接的责任机制,才能更好地实现政府责任。其责任观建立在民主治理框架的基础上。然而,“新公共服务”预设了社会政治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对“人”的决定性作用,与“整体政府”一样,并没有对解决公民责任和人的发展提出有效的途径。

诚然,公共性和服务性是公共管理的本质特征,公共管理不能仅仅追求工具理性而使自己变成一个纯粹的技术领域。从社会研究的方法论视角来看,新公共服务理论将公共利益的民主价值观、公民权和服务重新肯定为公共管理的规范性基础,充分考虑到了人的特殊性、主观性、能动性。但是,公民毕竟具有多重社会公共身份,将公民认同归结为社群共同体,将不可否认地使社会碎片化。换言之,如同“经济人”可能面临着“物化”威胁一样,“新公共服务”多元主义民主下的公民因各自的利益不同容易导致人格的“政治化”,公众的权力和公共利益存在着被异化的威胁。同时,如Gianfranco Poggi所说:“(公民资格)是属于任何个体所拥有,但是,个体不纯粹只是公民而已,他亦拥有不属于公共领域的资源和利益,这些资源和利益甚至被个人视为比纯属公共领域的更为优先”[15]42-43。在“新公共服务”主导的社会中,公民间将缺乏关爱与同情,维系他们关系的仅有纽带是建基在相关各方私利基础上的契约性协议。

四、走向“自由人”:公共管理的人学原则

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的视阈中,人的现实活动是人超越有限性而趋向意义世界的一种努力,其超越性活动所确证的正是人的自由本质,它是意义世界能否生成及其主体能否实现“自为”存在的关键所在。[16]30与人摆脱异化劳动、重新使劳动成为人的自主活动同步,人的公共性的实现、公共领域的发展,走的是同一历史发展道路,公共性本质上是个人性的延伸。结合上述对两种占主流地位的理论范式的分析,可以明确,无论是“新公共管理”的“经济人”,还是“新公共服务”的“政治人”,都不具备趋向“自为”存在的基本预设。不言而喻,在超越有限性的过程中,人的现实活动并不独立于社会的特殊活动和特殊领域,公共利益在什么程度上摆脱国家共同体的束缚,人们参与到公共领域的广度和深度发展到什么程度,人的自主活动就会达到什么程度。因此,澄明公共管理在特定时代的公共性思维和人的自由维度,是当代公共管理范式变革的内核所在。

首先,在国家回归社会的过程中,作为一种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公平和正义是人走向全面自由发展的基本条件。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阈中,公平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问题,即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制度问题,而不是一种抽象的不可识别的问题。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分配正义的问题永远是这样的:基本结构的制度作为一种制度体系应该如何加以调整,以使一种公平的、有效的和富有生产力的社会合作体系能够得以继续维持、世代相继?”[17]80相比较而言,“新公共管理”及“整体政府”仅把公平正义停留在一种抽象的人道主义的层面,而“新公共服务”虽然把“公平正义”视为公共行政“第三个规范性支柱”,但是此中的公平正义主要是局限于政治层面的民主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公的表现通常由制度、市场与政策的不完善与失灵所造成,公平正义的价值观需要建立以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权利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分配制度,通过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来健全社会的公共服务体系。

其次,在具体实践中,公平正义的价值观通常会与公共服务的管理效率产生一定程度的对立。“新公共管理”和“整体政府”虽然拓宽了管理的效率价值观的内涵,实现了由“效率至上”向“效率优位”转变,但是由于“人”在效率结果中的缺席,也就很难完全发动人的能动性和自觉性,市场失效也就会成为一种必然。“新公共服务”虽然不排斥效率,但是由于完全局限于不同公民(组织)之间的政治协商运作机制,公民人格的“政治化”也对真实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构成威胁。可以明确,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并非只是一个单纯的“经济人”,同时还是一个“政治人”和“文化人”——也就是一个现实活动中的“人”。“经济人”与“政治人”的分裂运行,显然摒弃了“人的全面发展”的立场。

在资本逻辑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条件下,人相对有限的自由发展需要通过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和实现效率来提供支持。不言而喻,公共管理并不能排斥市场化的效率取向,但需要深入社会实践活动的各个领域,需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实践基础。因此,公共管理一种需要建构包容两者的现实原则——效益优先原则。事实上,市场化的竞争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促使个人承担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有利于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社会普遍价值为人们所共享。与效率优先相比较,效益优先原则更能把人的利益作为公共服务的出发地和目的地,而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成成本与产出结果之比。效益优先的基本原则既需要肯定对组织完善、结构合理、技术先进、治理高效的追求,同时也需要把行政系统置于公平正义、公共责任、人的价值实现等“公共性”的价值基础之上,其核心在于公共利益的实现效率和事实呈现的程度。

再次,从政府的责任来看,“新公共管理”和“整体政府”认为政府的责任在于提供既可以使其顾客满意又能够以最有效的方式产生预期效果的服务和功能,这种“民营化”的行政责任观显然存在把服务对象“物化”的倾向。相比较而言,“新公共服务”认为政府的责任是关键在于公民参与、授权以及对话,“公共管理者的责任就不仅仅是或者简单地是做政策选择或者执行政策选择。他们还要参与到一个其中公共价值不断地被再表达和再创造的民主治理系统之中”[18]71。政府回应公民以形成一种以政府权力为中心、同时包含社会自治权在内的互动体系,显然有助于实现以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为标准来推进公共行政的发展,更接近社会公众。然而,由于权力与政治的二分现实,造成“新公共服务”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责任机制。也就是说,负责任的政府不仅要求具有责任能力的政府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承担专业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以及民主责任,而且还需要公共权力和公共行政保持协调一致,为实现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统一有效的组织机制。

在发生学的视阈中,政府的责任或责任政府作为一种行政理念,是与西方国家“主权在民”思想和代议民主制的产生相关联的。“新公共服务”主张的行政责任之所以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责任机制,与这种代议民主制的权力分立结构紧密关联。正如古德诺所指出:“分权原则的极端形式不能作为任何具体政治组织的基础。因为这一原则要求存在分立的政府机构,每一机构只限于行使一种被分开的政府功能。然而,实际政治的需要却要求国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之间协调一致”。[19]11相比较而言,从马克思主义立场看来,“议行合一”是实现责任政府的一种体制保障。“议行合一”和代议民主制之间的显著区别在于:由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决定国家一切重大事务的权力,它与“一府两院”虽是分设的,但没有与它平行或是可以相互牵制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武装部队等都由它产生,受它领导,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简而言之,“议行合一”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相统一、政治与行政相统一,其组织原则包含了一条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总原则,这就唤起劳动人民参与权力实施和行政管理,并逐渐走向“自由人的联合体”。

最后,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并有其萌芽、异化与回归的过程。在国家回归社会之前,国家权力与公共利益容易陷入人们通常所说的“诺思悖论”,即“没有国家权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界定、保护和实施,因此,国家权力就构成有效产权安排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此来看,没有国家就没有产权。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就会造成所有权的缺失,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20]167然而,国家公共权力的回归需要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限制和制约公共权力成为了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在多元冲突的社会中,宪法只是代表一种形式的共识,公共服务的管理权限必须建构在宪政框架之内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没有宪政保障和制约的公共管理犹如沙滩上的楼阁一样,而没有规范和有效的公共管理的支撑,宪政则如同空中楼阁”,[21]公共权力与公共利益的辩证关系需要统一于宪政的现实基础之上。

五、余论

进入21世纪,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日益复杂而又比较微妙的历史进程,公共行政每一次理论的革新,都来源于现实世界的推动,各种替代性的理论如救火队员般纷纷涌现,恰好说明了国家与社会紧张关系的日益加剧以及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困境。在此背景中,马克思主义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有关国家、社会与自由人的关联阐释,为人类未来社会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石。对于中国而言,摒弃西方公共管理理论的意识形态,探索与中国行政生态相适应的公共管理范式,应是中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的逻辑选择,也将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时期根本任务的必由之路。

在马克思看来,未来社会“管理”的所有方面将是完全负责的,人民的“共同意志”将占主导地位,个人能够得到全面的自由和发展。其中,社会主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样一种以人的自由维度为逻辑起点来建构公共权力的治理体系,为中国走向“自由人的联合体”提供了体制保证。同时,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也决定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担负起领导的责任,从根本上说在于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如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前所未有。全党一定要牢记人民信任和重托,更加奋发有为、兢兢业业地工作,继续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完成时代赋予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22]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需要与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以及增进人民福祉同步进行,这既是走向“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必要过程,也是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选择。

注释:

①“整体政府”改革最初波及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荷兰等国家,只是不同国家的整体政府改革目标被予以不同的名称,如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称为“Whole-of-Government”,加拿大命名为“Horizontal Government”,美国则冠以“Collaboration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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