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年来“澳门回归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论文

近30年来“澳门回归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

陈 杰

[摘 要] 20 世纪80 年代末至今,无论是国内学界还是国际学界均对“澳门回归史”研究给予了持续关注。近30 年来,国内外学界在“澳门回归史”总体性的研究以及诸如澳门回归的时间确定、部分居民的国籍、澳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与内容、法律本地化、公务员本地化、中文官方化问题等专题研究方面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一方面,既有研究作为前期学术积淀具有不可忽视的参考价值;另一方面,既有研究在史料、史观和研究内容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和有待进一步挖掘、提升和丰富的空间。

[关键词] “一国两制”澳门回归 历史研究

“澳门回归史”可以完整地理解为“自1849 年‘亚马留事件’致使中国政府无法在澳门正常进行主权管辖后,中国政府为实现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促使澳门回归祖国而开展的一系列与葡萄牙殖民者交涉或斗争的历史”。在这段中葡交涉史或斗争史中,有过清政府为避免澳门落入英、法、德、俄等西方列强之手而决定购买澳门的计划,也有过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出于其不承认“不平等条约”的政策立场而要求谈判废约或修改条约的努力。遗憾的是,由于当时国际形势的掣肘和综合国力的局限,清政府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尝试最终均不了了之。澳门问题的最终解决,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下、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实现的。可见,广义的“澳门回归史”几乎贯穿了中国近现代史全过程。但是,本文所述评的对象并非针对一般意义上“澳门回归史”的相关研究,而是聚焦于特定意义上“澳门回归史”的相关研究,即针对1986 年6 月30 日—1999 年12 月20 日在“一国两制”大框架下通过展开“外交谈判”、签署“联合声明”、设置“过渡时期”、制定“基本法”、筹备特区政府等形式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的澳门问题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澳门回归史”的相关研究,即狭义的“澳门回归史”(以下“澳门回归史”均特指1986—1999 年“澳门回归史”)。

从20 世纪80 年代末至今,国内外政治学界、历史学界和法学界,都从不同角度或不同立场出发对“澳门回归史”研究给予了持续的关注。总体而言,相关研究基本涉及了中葡关于澳门前途问题的谈判、澳门基本法的起草、“旧”三大问题(公务员本地化、法律本地化、中文官方化)和“新”三大问题(经济不振、治安不靖、移交不清)、“新澳门”的筹备、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推选等“澳门回归史”中的大部分重要问题,基本对“澳门回归史”的脉络有一个比较完整的梳理。在今年澳门回归祖国20 周年的背景下,重温这段澳门回归历程,对国内外学界30 多年来关于“澳门回归史”相关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展开述评,既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书写这段极具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中国故事”和“澳门故事”,也有助于探索深化和拓展“澳门回归史”研究的内容、方法和路径,从而促使我们更加全面和深入地认识这段历史,并从中汲取维护和推进国家和平统一的“澳门经验”。

一、有关“澳门回归史”的总体性研究

在所有有关“澳门回归史”的研究成果中,专以“澳门回归史”为研究对象、对整个澳门回归历程进行“全景式”历史叙述并具有一定史料支撑的研究成果甚为少见,对这一过程的总体性历史叙述主要分布于一些史学著作的相关章节之中。

在国内研究方面,“澳门回归史”的总体性研究主要分布于中共党史、党的统一战线史和当代中国史、澳门地方史此类著述之中。众所周知,中国政府从未放弃过澳门的主权,澳门自始至终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澳门史也自始至终是中国历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先后适用于港澳并成功解决了历史遗留的港澳问题,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国家统一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为此,有学者认为“澳门回归史”应该是中共党史尤其是社会主义时期中共党史、中共执政史和中共治国理政史的重要研究领域。所以,从20 世纪80 年代到90 年代直至当下,几乎所有国内学者在编纂中共党史、党的统一战线史和当代中国史、澳门地方史时都相继实时记录了澳门回归的历史进程。显而易见,作为宏观历史叙述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此类研究只能勾勒出澳门回归的基本历史脉络,难以对此过程中所有重大问题的来龙去脉展开全面深入的分析。即便如此,这些被置于“长时段”和“全方位”视野中加以叙述的总体性研究,一方面具有专题研究难以企及的历史纵深感,另一方面也直接反映了倾注极大民族感情和学术热情的国内“澳门回归史”研究者叙事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情感偏向。

总体而言,葡萄牙学者对“澳门回归史”的总体性研究相较于国内学界的热情则淡漠许多。回归以后,澳门似乎被葡萄牙人为“淡忘”,葡萄牙国内学者撰写的葡萄牙通史著作基本没有谈及澳门回归问题,有关澳门回归专题的研究更是少见。尽管如此,诸如澳葡当局第五届立法会议员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新闻旅游处处长廉辉南(Fernando Lima)等一些在澳门定居多年的葡萄牙官员、学者撰写的澳门地方史著作仍然对这一历史过程给予了一定关注。其中,施白蒂主要依靠葡文史料、以编年体的形式一一记叙了1986—1997 年葡萄牙国内、中国内地和澳门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与澳门相关的重要事件,与此同时,澳门回归的大部分历程也被置于其中得以基本呈现;此外,在廉辉南看来,1887 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和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的签订是澳门的两个重要历史节点,为此,他也主要依托葡文史料将1986—1987 年中葡关于澳门前途问题的谈判置于当时的国际和葡萄牙国内政治局势大背景下展开了较为详细的叙述。可见,虽然以上学者都对澳门回归历程展开了颇具借鉴价值的总体性研究,但至少其研究内容的完整性均有一定缺憾。目前,对澳门回归历程阐述最完整和深入的葡萄牙学者当数科英布拉大学原国际关系系主任卡门·曼德思(Carmen Amado Mendes)。她从葡萄牙角度出发,主要依靠葡文史料,将1986—1999 年中葡谈判置于葡萄牙“帝国斜阳”、中英关于香港前途问题谈判和澳门内部政治社会环境变化的大背景下,对弱势的葡萄牙在针对不同议题的谈判或磋商过程中制定、调整策略的背景、考量以及失误原因等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解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卡门·曼德思的关注点仅仅是中葡关于澳门前途问题谈判期间中方代表团和葡方代表团,以及“过渡时期”内以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及其下的中葡土地小组为平台双方谈判或磋商的议题,至于从澳门基本法起草,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委会”)和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等一系列中国内政问题或在非正式场合交涉的问题,均不在考察之列——这一方面反映了其研究内容相对于“澳门回归史”专题的主要差异;另一方面折射出其关注点实质不在于澳门如何“回归”,而在于葡萄牙如何“体面”地“撤退”。

由此可见,关于“澳门回归史”的总体性研究,30 多年来中葡学者均有不同程度和不同角度的关注。在关注程度方面,大体可以概括为“中热葡冷”。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学界开展的大量相关研究中,真正深入、有扎实史料(即便是中文史料)支撑的研究成果非常有限;相反,虽然葡萄牙学者对此关注热度不够,但诸如廉辉南和卡门·曼德思等人的研究依然做出了很有借鉴意义的工作。在关注角度方面,双方都是以本国为中心展开论述,在很多具体问题上缺乏学术对话,存在“各说各话”的现象,这是20 世纪80 年代以前长期存在于中葡“澳门史”研究中的通病,对此,下文的论述将有进一步体现。

二、有关“澳门回归史”的专题研究

“要讲一代的制度,必先精熟一代的人事。若离开人事单来看制度,则制度只是一条条的条文,似乎干燥乏味,无可讲。”钱穆先生的论述,提到了“历史事件”之于历史研究的重要作用。同样,“澳门回归史”研究,最终也要落实到对该过程中的一系列重要历史事件的考察上。

(一)中葡关于澳门回归时间问题的谈判研究

虽然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三个不平等条约无论在国际法意义上还是中国政府的政策立场上都是无效的,但是1997 年7 月1 日仍然是中英两国政府在香港政权交接上都可接受的时间。然而,由于澳门被葡萄牙殖民者“逐步占领”,所以中葡关于澳门回归时间问题的谈判,成为中葡关于澳门前途问题谈判的第一个争论焦点。对于这一焦点问题的来龙去脉,中葡学者均有一套各自的阐述。

首先,有关澳门回归的具体时间,中葡双方先后都有不同方案。其中,中方先后提出“1997年港澳同时回归”方案,“1998 年澳门回归”方案,“不超越2000 年”方案;葡方针锋相对地提出“港澳异时移交”方案,“2002 年移交澳门”方案,“2003 年或2007 年移交澳门”方案,“2017 年移交澳门”方案。对于这些不同方案,中葡学者均有详略不等而又主次不一的介绍。具体而言,以澳门史专家黄鸿钊和邓开颂、前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澳门司司长谢后和与港澳问题专家齐鹏飞等人为代表的中国内地学者更倾向于秉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虽然他们对“1997年港澳同时回归”、“1998 年澳门回归”等中方方案有所涉及(大多数研究则干脆避而不谈),但是其重点均在于论述中方“不超越2000 年”的坚定立场和驳斥葡方诸多“超越2000 年移交澳门”方案的荒谬。与此形成鲜明对比,卡门·曼德思等葡萄牙学者详细介绍了中葡双方对彼此方案的反应和较量,他们不仅重点阐述了中方的“1997 年港澳同时回归”方案从出台、坚持到被迫调整的全过程,而且对葡方诸多“超越2000 年移交澳门”方案背后的谈判策略考量、党派分歧和利益博弈进行了解释。总之,虽然中葡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论述详略不等,但这并非本质差异。双方各有其特定的问题意识,中国内地学者的这种叙事模式意在凸显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反对殖民主义、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捍卫民族尊严的坚定立场,葡萄牙学者的这种叙事模式意在说明葡萄牙作为弱势一方如何灵活使用策略迫使大国调整政策,从而最大限度地“光荣撤退”。

其次,关于澳门回归时间问题谈判的结果,中葡双方虽然都未能完全实现最初的预期,但也成功规避了“有失体面”的糟糕局面,通过必要的相互妥协取得了都能接受的结果。对于这一结果,中葡学者都在总体上给予了较为一致的肯定评价,但是对于达成这一共识的原因,双方却有着大相径庭的解释。关于中方最终放弃“1997 年港澳同时回归”和“1998 年澳门回归”方案,中国内地学者认为这是中方出于保持两国友好关系并充分照顾葡方尊严的考虑,如果将这一“外交辞令”予以符合中葡关系史的通俗化解释,或可认为这是中方一贯的“大国从严,小国从宽”思想的延续;而葡萄牙学者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其谈判策略得当,另一方面是由于葡方拥有放弃澳门和拒绝谈判的“否决权”,甚至连曾担任《中国时报》驻港澳特派记者的谭志强等一部分港澳学者也认为这是中方“投鼠忌器”,忌惮葡萄牙人单方面撤离澳门而被迫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作出让步。关于葡方最终放弃诸多“超越2000 年移交澳门”方案和接受中方的“不超越2000 年”方案,中国内地学者认为这是中国人民的强烈诉求和中国政府的强硬态度使然,而葡萄牙学者认为这是迫于中方单方面收回澳门的威胁和葡方出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灵活态度。由此引申开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20 世纪80 年代末的报端直至当前的学术研究领域,葡萄牙学者和相当一批港澳学者均认为,在包括澳门回归时间、国籍等问题在内的1986—1999 年中葡谈判全过程中,葡方手握通过单方面随时撤离澳门进而影响中方以“一国两制”统一台湾这张“王牌”,这是中方做出各种让步的关键原因。对此,我们必须承认港澳回归对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最终旨在解决台湾问题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工程具有“率先垂范”的先行先试作用,但是葡萄牙在澳门和以澳门为媒介辐射的中国乃至远东地区亦具有重大的现实或潜在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利益,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葡萄牙学者和一些港澳学者的这种判断未免有失偏颇。出于学术严谨性的考虑,中国内地学者必须秉持十分审慎的态度,也亟须对此做出必要的回应。

(2) 文中的评价指标权值计算方法以及灰关联分析法在乐山市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中进行了实际应用,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了地质灾害风险性的等级划分。经验证,使用该方法所得到的分区结果与实地调查结果吻合较好。

在军事题材的影视作品中,常常出现指战员们站在一个巨大的沙盘前讨论战争形势的情形。传统意义上的沙盘作为地图的补充,弥补了传统军事地图无法形象表现出战场地势地形的缺陷,为广大指战员提供了在和平时期进行战争推演的平台。而全息数字沙盘,在具备传统沙盘的功能的同时,还摒弃了传统沙盘搭建时间长、精度差、重复使用率低的缺陷。并且模块化的硬件使得沙盘可以多次使用,数字影像又实现了在使用时,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地观察战场。并且其易于储存方便携带的特点,也使得随行保障更加便捷。

(二)关于澳门部分居民国籍问题的研究

在“葡人治澳”历史时期,由于葡萄牙本土人口迁入、葡萄牙国籍法在澳门的适用以及婚姻等因素,包括华人在内的相当一大部分澳门居民被认定为葡籍居民。另外,由于历届中国政府一贯认为澳门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包括葡萄牙后裔居民在内的符合中国国籍法规定的相当一部分澳门居民被界定为中国公民。这就使得包括华人、葡萄牙后裔居民在内的相当一部分澳门居民具有双重国籍,然而中国国籍法并不承认双重国籍,出于政治考量,从法律层面解决这部分澳门居民的国籍冲突便成为中葡关于澳门前途问题谈判期间和过渡时期内中葡双方或中国单方面不得不面对的一项重要而敏感的任务。因此,中葡双方或中国单方面关于澳门部分居民国籍问题的磋商或处置也是“澳门回归史”研究者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

⑨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 年,第1 页。

由此可见,中国政府对澳门部分居民国籍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是一个颇为漫长和复杂的过程。目前,无论是国内学界还是国际学界,对这一过程不同阶段主要议题的研究都是不完整、不系统的,对这一过程的一些开放性问题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仍具有很大的拓展和深化空间。

(三)关于澳门基本法起草问题的研究

1988 年1 月15 日,中葡联合声明换文生效,澳门正式进入为期12 年的过渡时期。过渡时期内,以澳门基本法规定中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和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一的具体说明,促使“一国两制”构想在澳门具体化和法制化,成为中国政府的首要任务。对于澳门基本法这一特区宪制性法律的起草过程及其文本内容,无论是中国内地学者、中国澳门、香港和台湾地区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均有角度不一的关注。

首先,关于澳门基本法起草过程研究。负责起草工作的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以下简称“草委会”,其委员简称“草委”)共举行9 次全体会议、72 次专题小组会议、3 次主任委员扩大会议、3 次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会议,整个起草过程历时长达4 年零5 个月。如何以阶段性特征为辨识划分这一历史过程的历史阶段,从而揭示澳门基本法起草的基本脉络和趋势,是学界关于该问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对此,既有以陈多和新华社记者陈晓彬等部分中国内地学者为代表的“五阶段论”——形成基本法结构(草案)阶段、拟定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阶段、形成基本法(草案)并再次征求意见阶段、最终形成澳门基本法阶段,也有以澳门本地学者谭志强和台湾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虎为代表的“六阶段论”——结构草拟阶段、调查研究阶段、条文草拟阶段、咨询意见阶段、讨论修改阶段、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阶段。除此之外,以港澳问题专家齐鹏飞为代表的部分中国内地学者将这一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基本法结构(草案)确定阶段、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阶段、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经修改形成基本法(草案)阶段、基本法最终完成阶段。笔者以为,从逻辑性和规范性的角度来看,这种“四阶段论”的划分似乎更为科学。即便如此,客观而言,无论是中国内地学者的“四阶段论”“五阶段论”,还是部分澳门和台湾学者的“六阶段论”,其标准均以会议日程本身的发展节点为界,本质上没有区别,仅存在调查研究期、咨询意见期的归属划分等细节方面的差异。这一点与中国内地学者和中国香港地区、国外学界“泾渭分明”地对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的阶段划分是以会议日程本身为界,还是以1989 年的政治风波这一重大历史事件为界形成了鲜明对比。这种现象折射出,同样经历了1989 年的政治风波,澳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整体上仍然比香港基本法要平稳得多。这也是澳门基本法起草过程研究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对此,中国内地学者基本都解释为“不同于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起草有先例可循”,这当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是,一些香港学者和国外学者更倾向于质疑澳门基本法草委会和咨委会的代表性,认为这是由于“自由主义”人士的“缺场”而导致的。对于部分香港学者和国外学者的此种观点,澳门本地学者谭志强回应,草委会和咨委会既包含了澳门本来就不多的非“左”派人士,也囊括了在澳门独大的“左”派力量,恰好是具有代表性的。笔者认为,自1966 年“一二·三事件”后,爱国爱澳力量在澳门便长期居于支配地位,谭志强的观点反映了这一社会现实,应该可以成为考察包括澳门基本法起草在内的澳门回归历程区别于香港的视角之一。

q=(q1,q2,…,qM)T; ΔH=(ΔH1,ΔH2,…,ΔHM)T; Tl=diag(Tl1,Tl2,…,TlM)

㉟香港基本法第45 条第2 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第68 条第2款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由此可见,目前关于澳门基本法起草史的研究,总体上还停留在比较宏观的层面。对于澳门基本法的特色条款或港澳基本法的差异性条款的由来,学界历来多有涉及。但是,除了一些参与起草工作的历史当事人基于回忆而做的研究外,更多的法律学者是基于常识而非史料做出的推断。这些推断或可为我们提供重要启示,但作为严谨的史学研究仍须有所保留,这反映了当前学界关于该课题研究的局限及改进方向。

(四)关于“本地化”问题的研究

在过渡时期内,公务员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和中文官方化是另一项直接关系到澳门的平稳过渡、政权交接和“九九”后特区政府顺利运作的重大系统性工程。然而,这项工作开展得并不顺利,整个澳门回归历程呈现出一种“先易后难”的局面。忧心于回归大局,当时的社会各界纷纷就这三大问题出谋划策,形成了一大批相关成果。

首先,关于公务员本地化问题。早在中葡关于澳门前途问题谈判期间,中葡双方就曾针对公务员本地化的必要性展开磋商并最终达成共识。不可否认的是,步入过渡时期后,澳葡当局确实相继出台诸如学历认可、制定工作计划、培训本地专业人才、实施葡籍公务员“纳编”计划等一系列举措来推进公务员本地化。对此,无论是中国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均有正面介绍。但是,如何认识和评价澳葡当局在此过程中的作为及其成效,当时不同学者群体从不同角度出发得出了不同结论。具体而言,一些内地学者和香港学者认为,在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处、新华社澳门分社和筹委会等中方机构的反复敦促和推动下,澳门不合理的公务员队伍结构有一定改善,但是由于动作迟缓特别是高级公务员本地化程度极低,公务员本地化的程度无论是距葡方承诺还是同时期香港的水平抑或是澳门回归的要求都差之甚远。也有澳门本地学者认为,尽管公务员本地化仍存在不少问题,但其进程相较于耗时近40 年的香港、其本地华人公务员的升迁速度相较于正常情况已经比较迅速。还有一些土生葡人官员认为,澳葡当局一直在极力推行公务员本地化,但是不会片面追求速度,而会充分兼顾稳健性和连贯性。当然,无论是何种观点或言论,都说明澳门实然的公务员本地化程度远远没达到应然的要求,其进程步履维艰、困难重重。对于澳门公务员本地化成效不佳的原因,中国内地学者系统考察的较少,孟庆顺倾向于从葡方因素着眼,他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澳葡政府的行政传统(葡式风格)、主观态度(故意拖延)、考核标准(葡语能力)、选人用人机制(任人唯亲)等因素造成的。葡萄牙学者卡门·曼德思侧重于从不同利益群体的认知分歧切入,她认为中国政府、葡后裔居民(土生葡人)以及葡萄牙政府对“本地化”概念的差异化理解(中:“本地化”即“华人化”。土生葡人:“本地化”即“土生化”。葡:“本地化”即“华人化”与“土生化”相结合,侧重“土生化”)是掣肘公务员本地化顺利推进的主要原因。相较于上述各方观点,台湾学者张虎作了更为全面的解释,他认为阻碍公务员本地化进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存在认知分歧、计划不周和葡籍官员抗拒等主观因素,也存在语言政策不公、外部监督缺失和晋升制度失当等客观因素。总之,关于公务员本地化问题,目前学界对其宏观历程、主要步骤、受阻因素均有所涉及,但是对于其评价还有赖于结合当前澳门特区政府治理的现实状况进一步深化。

其次,关于法律本地化问题。以“九九”为界,澳门的法律本地化可以分为回归前因应平稳过渡、政权交接、剔除殖民主义、恢复行使主权需要而开展的法律本地化和回归后为培育澳门本土法律思想和文化,以切实回应特区治理实际需要而开展的法律本地化两个阶段。可见,澳门的法律本地化是一个延续至今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与之相应,目前学界关于法律本地化的研究大致也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针对回归前法律本地化的研究,第二类是针对回归后法律本地化的研究。对此,本文仅涉及国内外学界针对回归前法律本地化的相关研究(以下“法律本地化”均特指回归前的法律本地化阶段)。从中葡联合声明正式提出关于澳门原有法律制度的相关处理办法到政权交接时现行澳门法律转换成澳门特区法律,澳门的法律本地化跨越了为期12 年的整个过渡时期。在此期间,中葡双方都对“拖无可拖”的法律本地化做了大量工作。然而,无论是国内学界还是国际学界,其既有研究多是对旨在推进司法组织本地化、司法官员本地化、法律条文本地化和法律语言本地化的一系列机构的设立、法律的修改和颁布等标志性事件的粗线条概述;至于澳葡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立法事务办公室、总督和立法会等机构对原有法律清理、分类、翻译、修订、过户(审议、通过和公布)的具体历史过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下设的“三大问题”工作小组就相关法律草稿与澳门基本法衔接问题展开咨询和磋商的具体历史过程、中方的筹委会对已“本地化”的原有法律进行审查的具体历史过程等方面的研究则十分匮乏。在系统深入地梳理和阐释法律本地化具体历史过程的同时,我们可以发现中葡之间除了合作之外,也存在巨大分歧,澳葡当局既“有所作为”又“不负责任”,这致使法律本地化工作呈现出一种在艰难中前进的态势。具体而言,虽然中葡联合声明和澳门基本法均对澳门原有法律制度的处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但对于“原有法律”这一基础性概念,中国内地、中国澳门和葡萄牙从决策层到包括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存在极大分歧。以王叔文、肖蔚云等为代表的中国内地法律学者认为,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一国两制”方针以及在“一国两制”方针大框架下形成的中葡联合声明和澳门基本法的内在要求和题中之义,“原有法律”不包括葡萄牙主权机构专为澳门制定的法律以及延伸至澳门适用的葡萄牙本国法律。与此截然相反,葡萄牙宪法法院法官韦德霖(António Vitorino)、澳葡政府立法事务办公室主任高德志(Jorge Costa Oliveira)等葡萄牙法律专家认为,中葡联合声明和澳门基本法都明确规定“原有法律”指的是澳门原有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葡萄牙主权机构明确发布的用于澳门的法律。由于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法律在澳门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中占据基础性和主导性地位,中葡之间这种根本性的认知分歧就直接导致双方对法律本地化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葡方在其中应承担的具体任务的不同认知和界定,这些因素直接决定了法律本地化工作的进展。因此,系统考察中葡关于“原有法律”等相关问题的分歧、目的以及双方围绕这些问题所展开的磋商,对于深入理解掣肘法律本地化按计划、高效率推进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具有重要作用。遗憾的是,目前虽有学者对限制法律本地化发展的客观因素进行了一定的总结,但是对这一主观因素系统、具有扎实史料支撑的考察还非常少见。

最后,关于中文官方化问题。在澳门回归祖国的历史大背景下,为满足过渡时期公务员本地化和法律本地化之需要,也为适应中葡联合声明和澳门基本法对于中葡双语在未来澳门特区官方地位之规定,中葡双方先后在外交互访过程中和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内等多个场合就葡方在过渡时期内实现中文官方化和中方在澳门回归后保证葡文官语地位问题展开多次磋商并达成共识。1991 年底和1992 年初,葡萄牙政府和澳葡当局相继颁布并刊宪正式承认中文官方语言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法令。尽管如此,真正确立中文在澳葡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等部门的实际地位和效力仍然任重道远。为此,澳葡当局在配合公务员本地化和法律本地化过程中为推广中文在政府内部的普及做了不少工作。有关中葡磋商以及葡方推进中文官方化的历史过程,内地学者齐鹏飞、澳门本地学者李向玉和台湾学者张虎等中国学者主要依靠报刊资料对双方在公开场合的表态以及葡方所采取的一些标志性举措均有一定概述。尽管过渡时期内中文官方化取得一些进展,但是中葡双方在业已达成之共识的理解和执行层面一直存在重大的原则性分歧和利益冲突。具体而言,中方的关注点和利益诉求是在过渡时期内最大限度地实现中文官方化,以保证“一国两制”精神在未来澳门特区的真正贯彻落实;葡方的关注点和利益诉求是在过渡时期内大力促使葡文在澳门全社会的普及化,以最大限度地保留葡国法律和文化遗产。作为对中葡双方这种分歧的回应,过渡时期内,中国学者较为一致地对中文官方化实施的步骤、问题和建议等展开了一系列政策性研究;葡萄牙学者则倾向于探讨在澳门推广葡文的必要和方法,即使探讨中文官方化问题,也是着眼于葡萄牙的长远利益。随着澳门回归的日益临近,葡萄牙的不安和疑虑与日俱增,遂于1998 年初向中方提出立法确定葡文在“九九”后官方地位的“双语通则”草案,由此,中葡之间在此问题上的分歧达到顶点。此后,中葡又就“双语通则”问题展开数轮磋商,但始终未能达成共识。可见,中葡在澳门双官方语言政策方面的分歧是一个始终存在、不断演进的历史过程。前述的既有研究基本是对某一阶段所存在的具体问题展开政策性分析或历史叙述,目前尚缺乏对此间中葡就这一分歧展开磋商的完整历史过程的系统性考察。

实验样品结构如图1所示,两种样品均采用蓝宝石衬底,Mg掺杂和150 nm厚度的GaN光电发射层。区别在于所采用缓冲层材料不同,样品A采用AlN缓冲层,而样品B采用组份渐变的Al1-xGaxN缓冲层(见图2)。

综上目前关于本地化问题的研究,主体部分仍然是过渡时期内相关的政策性讨论,有关中葡就本地化过程中一些焦点问题磋商过程的研究还比较匮乏。同时,中葡学者在本地化过程中一些核心概念和政策解读方面还存在较大分歧。对该问题的研究,仍然有很大的完善和深化空间。

结语

⑫齐鹏飞、张晓京:《澳门的失落与回归》,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 年,第200 页;谢后和、邓开颂:《澳门沧桑500 年》,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14 年,第184 页。

盐环定扬黄工程更新改造项目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个当年立项、当年审批、当年开工的水利工程。通过更新改造,老区人民“水困”的历史将由此改写,最终给宁夏人民呈上一份放心满意的答卷。

第一,史料问题。首先,史料类型单一。葡萄牙学者运用的史料类型涵盖葡萄牙外交部档案、相关葡萄牙历史当事人的会议记录、口述以及葡文报刊,而中国学者运用的史料类型主要是公开出版的文件与报刊。显然,中国学者掌握的史料相对单薄,这不可避免地限制了中国学者对该专题研究的广度与深度,甚至会导致话语权的弱化或丧失。其次,史料语种单一。由于语言不能互通,中葡学者一般各自依赖本国史料开展研究,缺乏必要的学术对话导致了比较显著的“自说自话”现象,这是长期横亘在包括“澳门回归史”在内的中葡关系史和澳门史研究领域的一个积弊。近30 多年来,中国和葡萄牙相关学术机构、团体和学者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史料出版”运动,互译了一大批中文和葡文史料。但这些史料主要集中于明清时期档案,有关“澳门回归史”的葡文档案、报刊和口述史料翻译非常有限。另外,在中国内地档案解密和开放时间难以预料的情况下,澳门回归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或负责具体事务的工作人员的口述资料便显得尤为珍贵。虽然目前针对草委们历史记忆的抢救工作已经陆续开展,但有关中葡关于澳门前途问题谈判代表团成员、中葡联合联络小组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口述工作尚未有组织地展开。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深化“澳门回归史”研究至关重要。

⑫南京大学历史系编:《日本帝国主义在南京的大屠杀》,1979年版(内部出版);高兴祖:《日军侵华暴行 南京大屠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第二,史观问题。既有研究大都有一种以各自主体为中心、以维护本国国家利益为中心的倾向。对中国而言,澳门回归意味着中华民族彻底洗刷了近代以来的殖民主义耻辱、终结了外交领域的国土和国民分离之苦、进一步推进了祖国统一大业。所以,中国学者特别是内地学者往往从民族主义视角出发,在“澳门回归史”研究中倾注了强烈的民族感情。对于葡萄牙而言,澳门回归意味着葡萄牙将从昔日帝国留在亚洲的最后一块“领地”“光荣撤退”。所以,葡萄牙学者往往从葡萄牙中心观出发,在“澳门回归史”研究中更加关注自身的民族尊严。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不可避免地导致“澳门回归史”研究者在史料选取和历史叙述过程中出现明显的选择性和倾向性,进而导致“澳门回归史”研究由于过多的民族主义情绪干扰而显得不够客观和理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澳门回归史”研究应回避各自的政治和民族立场,而是说应该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对于史学研究真实性的侵蚀,至少在史料选取上力求全面、在情感收放上力求公允,只有这样才能书写一部能为中国内地、中国澳门和葡萄牙学界共同接受和认可的“澳门回归史”。

第三,研究内容问题。既有研究尚未全面覆盖“澳门回归史”的主要内容。具体而言,从以上论述可知,目前学界关注的主要议题集中于中葡关于澳门前途问题谈判过程中的争论焦点问题、澳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与内容问题以及公务员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和中文官方化问题。由于档案史料的缺乏以及对既有史料掌握和使用不充分等因素,相关研究只能是对这些专题基本历史脉络的反映,还不够系统、全面和深入。另外,“澳门回归史”远不止这些议题,仅过渡时期内的中葡磋商就还包括适澳国际公约和澳门参与国际事务各项安排问题、博彩专营合约跨越1999年和其他专营合约效力问题、澳门国际机场问题以及东方基金会问题等,关于这些议题,目前学界的关注还比较少。因此,当前必须要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全面阐述“澳门回归史”的所有主要议题,这样才能完整地反映出“澳门回归史”的全貌。

总而言之,虽然近年来“澳门回归史”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与中葡关系史和澳门史的其他专题研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如今,澳门回归祖国已20 周年,只要我们充分掌握这些年来已经公开的档案、文件集、报刊、口述等各种史料,积极开展对尚存的在当时负责具体工作的亲历者等“活史料”的“抢救”工作,综合运用历史学、国际法、国际关系等多学科研究方法,就一定能再现一幅令人信服的“澳门回归史”画卷。

①张丽:《60 年来大陆地区澳门史研究回顾》,兰州:《兰州学刊》,2015 年第1 期。

㉞张虎:《澳门“九九”:问题与研究》,台湾: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9 年,第187~194 页。

③齐鹏飞:《“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的成功实践及其历史经验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年,第4 页。

由此可见,中葡学者乃至中国内地和一些港澳学者之间在中葡关于澳门回归时间问题谈判研究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仍然有待在尽量克服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综合使用中葡史料以及研究方法和视角的转化方面展开进一步阐述。

④由于此类研究数量庞大且“同质性”较强,此处仅列举代表性著作为例:元邦建、袁桂秀:《澳门史略》,北京:中流出版社,1988 年,第259~276 页;郑德荣、郭彬蔚:《中共党史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 年,第644~645 页;肖效钦、王幼樵:《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十年》,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0 年,第346~351 页;王邦佐:《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658~673 页;何沁:《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年,第460~471 页;洪虹:《回归的澳门》,北京:同心出版社,1998 年,第24~56页;戴裔煊、钟国豪:《澳门历史纲要》,北京:知识出版社,1999 年,第300~310 页;黄启臣:《澳门通史》,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 年,第507~520页;齐鹏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年,第405~412 页。

⑤J.H.萨拉依瓦(Jose HermanoSaraiva)著,李均报、王全礼译:《葡萄牙简史》,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8 年;J.H.萨拉依瓦(Jose HermanoSaraiva)著,李均报、王全礼译:《葡萄牙简史》(第2 版),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4 年;A.H.德·奥里维拉·马尔格斯(A.H.D.O Marques)著,李均报译:《葡萄牙历史》,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8 年。

⑥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澳门编年史》,澳门:澳门基金会,1995 年;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澳门编年史:二十世纪》(1950—1988),澳门:澳门基金会,1999 年,第174~191页。

供电运输中,电力电缆是最为重要的一个保证。一旦电力电缆出现了运行故障,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损失,尤其是给电力企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1]。因此,加强日常电力电缆的运行故障分析,对维护社会正常运转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本文对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运行故障的原因进行分析。

⑦⑱廉辉南(Fernando Lima):《澳门:她的两个过渡》,澳门:澳门基金会,1999 年,第1~350 页;第258、264~265、320~322 页。

⑧Carmen Amado Mendes, Portugal,China and the Macau Negotiations,1986 —1999.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2013;卡门·曼德思(Carmen Amado Mendes)著,臧小华译:《中葡澳门谈判(1986—199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澳门:澳门基金会,2017 年。

中国政府对澳门部分居民国籍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并非“一步到位”,而是几乎贯穿于“澳门回归史”全程的一个思想认识不断深化和发展演进的过程。1986 年9 月9—10 日,中葡关于澳门前途问题的第二轮会谈期间,中方首次拿出包含澳门部分居民国籍问题处置办法的“联合声明”草案,由于在此问题上歧见较深,中葡双方在随后的第三、四轮会谈和新成立的“联合工作小组”数次工作会议上分别就该问题的处置办法和应否写进“联合声明”正文等实质性和技术性问题展开了多次磋商。关于第一至第四轮谈判期间中葡各自的最初方案、考量以及磋商过程,中国内地学者普遍着墨很少,而葡萄牙学者廉辉南则根据葡方代表的会谈笔记和“联合工作小组”的会议纪要“披露”了不少细节。与廉辉南更注重历史细节描写相比,澳门本地学者谭志强更热衷于对葡方在面对中英两国压力下坚持其双重国籍原则的原因展开深入分析和推论。他认为,由于葡萄牙当时拥有三百多万海外公民,这些海外公民的侨汇和投资对其国民经济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澳门部分居民的国籍问题虽然事小,但却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效,属于葡萄牙绝不可妥协的核心利益。无论如何,中葡双方最终仍然以交换“备忘录”的形式就此问题达成“协议”。如何界定、评估这一“协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存在仁智互见的观点。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港澳研究所前所长陈多等中国内地学者认为,中方基于澳门的历史和现状作出的“让步”并非承认“双重国籍”,实际上双方在此问题上并无“共识”,仅以“备忘录”形式阐述了各自立场;而澳大利亚学者、日本长崎大学国际关系学教授杰弗里·C.冈恩(Geoffrey C.Gunn)和澳门本地学者谭志强则认为“备忘录”实际上意味着中方放弃了其“单一国籍”立场,承认了澳门部分居民的“双重国籍”。不同于以上两种观点,曾作为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团法律专家参与澳门部分居民国籍问题磋商过程的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教授许昌折衷地认为,中葡双方“备忘录”是一个既照顾中方“单一国籍”立场又合乎葡方“双重国籍”原则,既符合国际法也符合各自国内法的“临时决断”。这些差异化的评价,折射出这两份“备忘录”作为澳门部分居民国籍问题处置方法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对这一问题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仍有赖于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和这一处置方法对于当下的现实影响作出评判。在对于澳门部分居民的国籍问题以“备忘录”形式做出“初步解决”之后,视葡萄牙为“祖国”的葡后裔居民(土生葡人)对其国籍问题极为忧虑,他们不愿意在被视为“家乡”的中国澳门地区不仅被认定为中国公民,还不被承认葡萄牙公民资格。由此,澳门部分居民特别是葡后裔居民(土生葡人)的国籍问题便作为中葡关于澳门前途问题谈判时期未彻底解决的“遗留问题”进入“过渡时期”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的磋商议程。截至当前,有关这一议题的研究极少,仅有曾作为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团法律专家,曾参与澳门部分居民国籍问题磋商过程的新华社澳门分社法律研究部前副部长赵燕芳对多次磋商未果的原因做了简要介绍,即葡方依然坚持让持葡萄牙护照的华人居民和葡后裔居民(土生葡人)一样自由选择国籍。由于中葡双方在联合联络小组层面仍然未能达成共识,特别是中方逐渐认识到在中国领土范围内适用本国国籍法本质上属于中国内政,该问题遂转入中国政府单方面处置的轨道。但是,目前针对诸如中国政府单方面解决该问题指导原则的形成过程、筹委会法律小组解决该问题的过程等方面的研究始终阙如,还有待曾参与过相关工作的历史当事人首先做出具有基本文献资料支撑性质的奠基性研究。

⑩黄鸿钊:《澳门史纲要》,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242~243 页;邓开颂、谢后和:《澳门历史与社会发展》,珠海:珠海出版社,1999 年,第184~185 页;齐鹏飞、张晓京:《澳门的失落与回归》,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 年,第200~202 页;黄鸿钊著:《澳门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76~377 页。

协整检验就是为了研究它们之间的长期稳定关系,经过前文的平稳性检验,得到GDPL、LGAS、LENERGY这三个变量可能存在协整关系的结论。接下来将对GDPL、LGAS、LENERGY这三个变量平稳的二阶差分序列进行协整检验,检验所呈现出来的结果如下:

⑪廉辉南(Fernando Lima):《澳门:她的两个过渡》,澳门:澳门基金会,1999 年,第271~272、276~280、283~296 页;卡 门·曼 德 思(Carmen Amado Mendes)著,臧小华译:《中葡澳门谈判(1986—199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澳门:澳门基金会,2017 年,第66~72 页。

通过以上述评可知,30 多年来国内外学界在“澳门回归史”研究领域取得了不少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基本涵盖了澳门回归历史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较为全面地呈现了“澳门回归史”的脉络和面貌。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局限,这些研究成果仍然具有一些共性问题有待相关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来共同克服:

⑬1952 年7 月,华南军区司令员叶剑英向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汇报了关闸事件的全过程,毛泽东指示:“大国从严,小国从宽,葡国是小国,可以宽大处理。”随后,由澳门华人代表马万祺、崔乐其和何贤调解,中方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与葡澳政府谈判,以葡澳政府赔款和书面道歉的形式和平了结。参见卢荻:《叶剑英和平解决澳门关闸事件》,北京:《百年潮》,2004 年第6 期。

从你话里,觉得你和付玉有说不清的瓜葛,能啦啦吗?周海秋说。抽支烟吧。他又说。然后,从大前门烟盒里,弹出一颗烟,递给李叔和。

⑭⑰㊻卡门·曼德思(Carmen Amado Mendes)著,臧小华译:《中葡澳门谈判(1986—199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澳门:澳门基金会,2017 年,第2、66 页;第67、69 页;第101~102 页。

⑮⑲㉚谭志强:《澳门主权问题始末》,台湾:永业出版社,1994 年,第281、290~293、308 页。

⑯赵祝武:《爱我澳门》,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9 年,第51 页;陈晓彬:《澳门今昔》,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9 年,第184 页。

⑳陈多等:《今日澳门》,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 年,第316 页。

㉑杰弗里·C.冈恩(Geoffrey C.Gunn)著:《澳门史》,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年,第260~261页。

㉒许昌:《论澳门部分居民国籍争议的法律规制及影响》,哈尔滨:《求是学刊》,2016 年第3 期。

㉓备忘录(中方):澳门居民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者,不论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均具有中国公民资格。考虑到澳门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上述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受葡萄牙的领事保护。备忘录(葡方):凡按照葡萄牙立法,在1999 年12 月19 日因具有葡萄牙公民资格而持有葡萄牙护照的澳门居民,该日后可继续使用之。自1999 年12 月20 日起,任何人不得由于同澳门的关系而取得葡萄牙公民资格。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北京:《人民日报》,1987 年3 月27 日。

松江区推进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体系建设,有利于补齐城乡文化短板,改变过去区、街镇、居村三级资源孤岛状态,改善城乡二元结构矛盾。有效促进分散资源整合和优质资源向基层投射,缩短群众和图书馆之间的距离。充分实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建设目标和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制度建设。

㉔赵燕芳:《澳门土生葡人的国籍问题》,香港:《中国法律》,1999 年S1 期。

㉕陈多等:《今日澳门》,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 年,第317~318 页;陈晓彬:《澳门今昔》,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9 年,第194~195 页。

㉖谭志强:《澳门主权问题始末》,台湾:永业出版社,1994 年,第309 页;张虎:《港、澳“基本法”释论》,台湾: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6 年,第26~29 页。

互联网企业关于员工的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培训和优秀外出学习培训。虽然新员工入职后有相应地提升员工技能的培训环节,但后续的培训形式主要为员工定期参加外部培训公司的课程活动。企业虽有设置内部培训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员工培训体系,使得公司外部与内部培训未能很好结合。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既增加了企业的培训运营成本,又无法有效地达成企业所制定的发展目标。

㉗齐鹏飞、张晓京:《澳门的失落与回归》,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 年,第221 页。

㉘迈克尔·雅胡达(Michael Yahuda):《香港:中国面临的挑战》,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年,第87~88 页;Suzanne Pepper,Elections,Political Change and Basic Law Government:The Hong Kong System in Search of a Political Form,The China Quarterly ,No.162(2000),pp.410-438.

㉙Lo Shiu-hing,Aspect of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Macao, The China Quarterly ,No.120 (December 1989),p.839.Richard Louis Edmonds,Macau and Greater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 ,No.136 (December 1993),p.882.

㉛杨允中:《澳门基本法释要》,澳门:澳门日报出版社,1998 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澳门与澳门基本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年;赵国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ABC》,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1999 年;杨允中:《澳门基本法释要》,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务局,2004 年。

㉜许崇德:《港澳基本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年;杨静辉:《澳门基本法释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骆伟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新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

㉝王叔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年,第37~46 页;肖蔚云:《澳门基本法草案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探讨》,北京: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 年第5 期;王叔文:《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特点》,北京:《中国法学》,1993 年第2 期;赵国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特点》;上海:《法学》,1993 年第3 期。

②部分学者将这一过程及其历史经验概括为“一国两制”的“澳门回归模式”。“一国两制”的“港澳模式”最早由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港澳问题专家齐鹏飞教授提出,虽然关于其核心概念的界定在学界长期存在一定的歧见,但目前已经形成初步共识。具体为:其一是指“九七”“九九”港澳回归前的“国际争端解决模式”和“国家统一模式”;其二是指“九七”“九九”港澳回归后的“国家治理模式”和“中央和地方关系模式”。参见齐鹏飞:《“一国两制”之“澳门模式”、“香港模式”异同刍议》,北京:《当代中国史研究》,1998 年第1 期;齐鹏飞著:《邓小平与香港回归》,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年;齐鹏飞著:《统一与整合:新时期解决港澳台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 年;孙代尧:《“一国两制”之“澳门模式”刍议》,广州:《广东社会科学》,2009 年第4 期;齐鹏飞著:《“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的成功实践及其历史经验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年。

其次,关于澳门基本法文本研究。澳门基本法颁布20 多年来,学界关于这一宪制性法律的宣传和推介已经数不胜数,对于由一个“主体文件”、三个“附件”和四个“决定”构成,合计17000 余字的澳门基本法各章、各节、各条款的深入解读也不在少数。这些研究,无疑更加侧重于全面系统地反映澳门基本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对于澳门基本法有别于其蓝本香港基本法的独特之处的深入考察则比较有限。关于澳门基本法的特点或港澳基本法的差异,以港澳基本法草委王叔文、肖蔚云等为代表的一批全程参与起草或在秘书处工作的中国内地法律专家认为,这些特点或差异主要涉及土地问题、驻军问题、居民权利和自由问题、外国居留权问题、行政长官和立法机关组成和产生办法问题、司法机关的组织问题、宣誓效忠问题、咨询性的协调组织问题、历史文物问题、旅游娱乐业、全国性法律问题。台湾学者张虎认为主要涉及驻军问题、人身权利问题、土生葡人权益问题、委任议员问题、公务人员权益问题、退休金问题、宣誓效忠问题。总体而言,这些学者的概括已经比较全面。但是,对于这些特点或差异原因的认识,学界存在一定分歧,尤其在政治体制的核心部分——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机关产生办法的规定方面,不同地区的学者更是莫衷一是。具体而言,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机关产生办法,香港基本法提出了“普选”这一未来特区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的方向和目标,而澳门基本法则没有明确这一规定。对此,曾担任港澳基本法草委会政治专题小组召集人的中国内地草委肖蔚云解释:关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香港基本法明确“普选”目标是协调当时香港各界在该问题上的巨大分歧,而澳门大多数人不赞成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况且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已经包含了“循序渐进”的意思;关于立法机关的产生办法,澳门基本法不加入“普选”条款一则是澳门大多数人主张间接选举,二则是遵循中葡联合声明关于立法机关“多数成员通过选举产生”的规定。台湾学者张虎虽然也认可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意在调和不同利益集团的意见分歧,而澳门不存在这种情况,但他同时将此差异归因于澳门居民的“政治冷感”和中共的“统战”。香港大学宪法学教授佳日思(Yash Ghai)则主要从政治和经济两个层面作出分析:一方面,在澳门回归大背景下,澳门华人群体更倾向于与由摒弃宿怨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澳门葡国官员和葡后裔居民(土生葡人)组成的澳葡政府抗衡,而非像香港居民那样去争取民主;另一方面,中国内地企业在澳门具有巨大影响力,其对本地舆论的控制和引导没有点燃本来就对政治不甚关心的澳门居民对未来特区民主政制设计应有的关注。总体而言,对于该问题,不同地区的学者都认识到这是基于澳门社会不存在大范围、难调和的分歧这一实际情况做出的安排,至于这种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他们可能碍于政策限制、囿于意识形态偏见或基于理念差异等因素分别给出了相当不同的解释。

㊱肖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年,第162~163 页。

㊲肖蔚云:《对起草政治体制条文的回顾》,李成俊、李鹏翥、杨允中等主编:《澳门基本法文献集》,澳门:澳门日报出版社,1993 年,第51 页。

一个完善、运行良好的财务管理系统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规避相关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筹资的效率,更是企业内部审计体系中重要的一个环节。企业财务管理系统和内部审计系统两者相辅相成,具有紧密的协同效应。

㊳肖蔚云:《论澳门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14 页。

㊴张虎著:《港、澳“基本法”释论》,台湾: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6 年,第125~127 页、第176~177 页。

㊵Yash Ghai,The Basic Law of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Macau:Some Reflections, 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49,No.1(January2000),pp.192-193.

㊶吴志良:《澳门政制》,澳门:澳门基金会,1995年,第192~196 页;邓伟平:《澳门:公务员本地化的回顾与前瞻》,广州:《中山大学学报》,1996 年第2 期;何永安:《澳门公务员本地化进程》,吴志良、杨允中、冯少荣主编:《澳门1997》,澳门:澳门基金会,1997 年,第28~32 页;杰弗里·C.冈恩(Geoffrey C.Gunn)著:《澳门史》,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年,第266 页。

㊷李世源:《澳门1999 历史·现状·未来》,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 年,第328~329 页;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澳门事务司编写组:《澳门问题读本》,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1999 年,第89 页;齐鹏飞、张晓京:《澳门的失落与回归》,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 年,第277 页。Beatrice Leung,Has the Chinese Focus on Hong Kong Led to the Neglect of Macau?Asian Affairs:An American Review ,Vol.26,No.1(Spring,1999),pp.20.

我的小女儿曾经也是落榜生,但天生不知愁滋味的她,整天笑嘻嘻。送她去职业技术学院,待我转身离校她就变更了我选择的财会专业,自挑了商贸英语,受不了早晚背得唇干舌燥的单词折磨,又改学市场营销。我说,疯丫头,看你瞎折腾到几时! “我用适应自己的方式活着!”她俏皮地用一句流行歌词回答了我。是的,人们生存的方式多样,总有一种适合自己,“吾不为劲松,亦可为垂柳”,切莫朽木枯树一生! 真正意义上的“跛”应该是心灵上的蒙尘和行为上的偏失,最终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不单是文化知识的多寡,心中的贪欲和邪念,无才少德而又不去修炼,才是人生道路上真正的跛足瘸行!

㊸吴志良:《公务员本地化的回顾与展望》,吴志良、杨允中、冯少荣主编:《澳门1998》,澳门:澳门基金会,1998 年,第3、13 页。

㊹黎祖智(Jorge Alberto Hagedorn Rangel):《人才培训和澳门公共行政的未来》,澳门:《行政》,1991 年第1 期。

㊺孟庆顺:《澳门公务员本地化问题与对策》,广州:《当代港澳》,1999 年第1 期。

张虎:《澳门“九九”:问题与研究》,台湾: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9 年,第75~85、115~122 页。

㊽舒瑶之:《后回归时代澳门法律本地化之发展》,杭州:《浙江社会科学》,2011 年第12 期;邱庭彪:《澳门法律改革本地化进程与趋势》,澳门:《澳门研究》,2014 年第1 期。

㊾郭天武、朱雪梅:《澳门法律本地化问题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 年第3 期;王成义:《澳门回归过渡期法律及其法律本地化》,泰安:《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 年第2 期;马进保:《澳门特区的司法本地化进程及其影响》,广州:《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 年第2期。

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一第三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门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王叔文:《论澳门的法律本地化》,北京:《法学家》,1995 年第2 期;肖蔚云:《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北京:《法制日报》,1999 年4 月1 日;赵国强:《澳门原有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延续》,武汉:《法商研究》,1999 年第3 期;丁伟:《论澳门法律本地化问题》,北京:《政法论坛》,1999 年第5 期;许昌著:《澳门过渡期重要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第2~3 页。

韦德霖(António Vitorino):《宪法法院司法见解中的澳门》,澳门:《行政》,1991 年第3/4 期;高德志(Jorge Costa Oliveira):《未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澳门法律制度的延续性》,澳门:《行政》,1993 年1/2期。

中葡联合声明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人民日报》,1987 年3 月27 日。澳门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九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齐鹏飞、张晓京:《澳门的失落与回归》,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 年,第296 页;李向玉:《中文官方化的进展与前景》,吴志良、杨允中、冯少荣:《澳门1996》,澳门:澳门基金会,1996 年,第36~40 页;张虎著:《澳门“九九”:问题与研究》,台湾: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9 年,第28~37 页。

程祥徽:《澳门中文官方地位的提出与实现》,澳门:《行政》,1992 年第2 期;林柏涛:《中文的官方地位》,澳门:《行政》,1994 年第4 期;程祥徽:《澳门过渡期的“双语”问题》,岳阳:《云梦学刊》,1995 年第1 期;孟庆顺:《澳门中文官语地位问题与对策》,广州:《当代港澳》,1999 年第1 期;孟庆顺:《论澳门中文官语化问题》,北京:《当代亚太》,1999年第4 期。

Paulo Ferreira:《中文私校中葡语敎学的需要》,澳门:《行政》,1992 年第2 期;Eduardo Nascimento-Cabrita:《法律翻译——保障澳门法律政治自治之核心工具及遵守联合声明之必要条件》,澳门:《行政》,1992 年第2 期;Maria JosÉ Grosso:《浅析葡萄牙语作为外语的敎与学》,澳门:《行政》,1993 年第4 期。

Review of and Thoughts about the Studies on“the History of Macao’s Return to the Motherland”in the Past 30 Years

Chen Jie

Abstract: Since the end of 1980s,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academics have paid continuous attention to the studies on“the history of Macao’s return to the motherland”.For nearly 30 years,a lot of research findings have accumulated at home and abroad regarding the general picture of the return history and specific topics such as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return time,the nationality of some Macao citizens,the drafting and contents of the Basic Law,the localization of laws,the localization of civil servants and the Chinese as the official language.While we should not neglect their great reference value,the previous studies still have their historical limits and leave much room for improvement in terms of historical materials,outlook on history and research contents.

Keywords: “One Country,Two Systems”;the return of Macao to China;history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 D6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7687(2019)03-0003-14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一国两制’的‘澳门故事’之‘本土文化’话语体系构建问题研究”(项目号:19XNH074)的阶段性成果。本文的选题、资料收集和撰写得到中国人民大学齐鹏飞教授、澳门基金会行政委员会主席吴志良先生和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许昌教授的指导和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作者简介: 陈杰,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872

[责任编辑 翟晓巍]

标签:;  ;  ;  ;  ;  

近30年来“澳门回归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