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问题研究论文_杨谦

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问题研究论文_杨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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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步提升,尤其是在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处理中,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重视。对于此类问题,由于我国当前尚未出台使用二者的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不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可能出现司法混乱的问题,不仅会对司法权威性产生不良影响,还会影响到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就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进行探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理的措施来处理问题,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工伤保险;保险补偿;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

工伤保险制度是一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适用于职工工伤事故,属于侵权责任法范畴。但是,如果采用职工侵权责任法来寻求损害赔偿,存在举证能力弱、诉讼时间长等问题,局限性较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增长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随之增强,工伤事故逐渐增加,促使工伤保险制度趋于健全和完善,可以满足多数的工伤事故处理需要。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可以依据工伤保险制度,短期内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减少索赔成本,其优势较为突出。但是,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竞合问题,却由于理论基础薄弱,后期工伤待遇支付可能出现司法混乱,损害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一、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概述

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竞合问题,当前我国尚未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学术界存在不同的意见和建议。部分学者认为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均属于法条竞合范畴,受害职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寻求第三人侵权赔偿,或是寻找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补偿。结合相关研究可以了解到,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属于请求权竞合,结合职工自身工伤实际情况,选择是申请工伤保险补偿,或是第三人侵权赔偿,以此来维护职工自身合法权益[1]。

二、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分析

(一)归责的原则不同

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一个典型区别,即是归责的原则不同,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依法判定侵权人过错大小,以此来判断侵权人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结合工伤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方面差异显著,制度是低成本的[2]。如果从职工角度来看,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于诉讼时间较长,举证能力弱,短期内难以获得足够的经济赔偿。很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长时间的诉讼成本和谈判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占用诉讼资源。如果国家司法资源得不到高效利用,将会增加社会矛盾冲突,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依据归责原则,可以弥补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局限性,无论职工和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都可以按无过错原则依法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功能不同

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二者的功能有所不同,从理论角度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具赔偿功能、预防和补偿功能多重功能,适用于侵权行为和填补损害判决。就侵权责任制度功能来看,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维护受害人侵权后带来的经济损失[3]。就工伤保险制度的功能来看,包括分散工伤为用人单位带来的经营和生产风险,即便职工遭受事故损伤后,仍然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支持,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补偿受害职工遭受的工伤损失。对比二者的功能特点来看,侵权责任法不仅可以惩罚侵权单位,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得到保障,但如果从过错规则角度来看,依据侵权人过错大小来判断赔偿比例,可能对受害人权益带来一定损失,无法得到完全赔偿。工伤保险制度则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论职工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均应认定为工伤,补偿职工的事故损失[4]。

(三)赔偿标准不同

对比工伤保险制度和第三人侵权赔偿二者的赔偿标准不同,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用和营养等多数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不同,条件较为严苛,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更高,而工伤保险制度更为严谨,只能严格执行,不能结合实际情况随意变通。所以,精神损害赔偿与营养费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畴,覆盖范围更广,适用范围更加灵活。

三、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

(一)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则是结合职工自身需要来选择相应的维权模式,但是职工面临着选择难题。对于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如果自身的知识和能力不足,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则需要承担较高成本的诉讼费用,诉讼时间成本更高。受害职工最需要的救助则是及时的医疗救助,多数劳动者自身难以承受高昂的治疗费用,如果采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则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和精力,加之劳动者自身缺乏法律知识和技能,通常需要聘请律师,支付高昂诉讼费用来维权,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随着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这一模式的局限性愈加明显,将逐步被社会淘汰。劳动者采用侵权损害赔偿,即便胜诉,但是由于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仍然可能出现职工得不到赔偿的问题,并且职工无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这样是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的,在一定程度上将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

(二)替代模式

在众多的赔偿处理模式中,替代模式是最为常见的关于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职工出现工伤事故后,则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申请工伤保险补偿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替代模式优势较为突出,不仅可以获得高额赔偿费用,降低诉讼时间成本。遭受劳动伤害的职工,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劳动者自身能力通常较为弱势,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付的诉讼费用较高,增加维权成本,最终的诉讼结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5]。职工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第一时间获得低成本医疗救治,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人文关怀优势[6]。替代模式有助于劳资关系稳定,但是此种模式损害了劳动者其他获得经济救助的渠道,采用工伤保险补偿方式即可保证基本生活需要,获得更加优质的补偿。但是,侵权法来寻求赔偿的标准不同,采用民事赔偿所获得的利益,要远远高于工伤保险赔偿,给予工伤职工更多的赔偿,而选择单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补偿,则会加重社会负担。

(三)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则是为职工提供双重经济赔偿,职工可以获得不同的损害赔偿,最终的赔偿总额要远远高于职工实际损失。用人模式没有向第三人追偿权利,但是这一模式的实施基础是为职工缴纳一半的工伤保险费。兼得模式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带给劳动者双倍赔偿,但是由于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失数额,违背了民法原则,容易出现道德风险[7]。所以,这一模式可能出现劳动者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冒着风险遭受事故,以此来会获取双重赔偿,大大增加了职工蓄意受伤几率。

(四)补充模式

这一模式是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选择最佳的维权模式。补充模式优势突出,职工可以有两种不同请求权同时适用,并没有明确顺序限制,但是相较于兼得模式而言,遵循损益相抵原则,最终获取的赔偿数额不允许超过实际损失。根据实际情况,就实际损失和赔偿差额请求补充,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坚实保障,最大程度上规避工伤事故出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8]。此种模式可以改善兼得模式不足,节约社会资源,发挥侵权责任法制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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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的不足

(一)立法语义模糊、不清晰

我国现有的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法律条款中,存在立法语义模糊、不清晰问题,缺少统一法律适用原则。在解决问题时,态度不一致,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法多样化,由于对立法语义多角度理解,可能损害司法权威性,损害职工合法权益[9]。

(二)地域标准差异明显

不同地区规定有所不同,在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补偿竞合问题处理标准不同,湖北、深圳采用兼得模式,哈尔滨市、北京市与合肥市则采用补偿模式规定,由于不同区域的规范规定不同,在司法判决中容易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违背法律公平、公正原则,司法权威性遭受损害。

对于不同的工伤事故,申请的赔偿方式不同,需要分析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赔偿模式,以此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工可以寻求工伤保险补偿,或是民事侵权赔偿,但是工伤保险补偿属于公法范畴,人身损害则属于私法范畴。对于需要交纳的工伤保险金,是由用人单位负责交纳,侵权人依据民事侵权法给予工伤职工赔偿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然需要依法履行义务,给予支付职工相应的工伤待遇,否则会影响到资金与资源高效利用,制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从立法角度来看,由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职工受伤后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同时享受两种补偿并未在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劳工事故依法构成工伤,职工依法寻求经济补偿,并享有工伤待遇,但是现有司法解释模糊不清,存在一定的漏洞。从司法程序设计角度来看,不同的侵权赔偿模式选择流程复杂,不具有可操作性,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职工遭受劳工伤害时可能陷入困境,赔偿不及时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职工的维权处于弱势地位,即便法院判决支持职工的维权请求,但是后期执行仅仅是法院出具判决书。诉讼成本是挡在职工维权道路上的一座大山,不仅需要支付较高的诉讼费用,还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即便最后判决胜诉,最终所获得的补偿同预期相差深远,损害职工合法权益。诉讼需要职工承担较大的风险,如果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最终的诉讼失败几率较高。

五、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设计

(一)赔偿模式选择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补充模式最佳,但是需要综合考量职工工伤情况,分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差异,对于同一事件采用不同的救济方式,但是如果救济过于倾向职工,可能打破原有的平衡,损伤到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容易出现工伤保险欺诈。部分职工可能为了骗取工伤保险赔偿,存在道德风险,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10]。所以,并非是每一件侵权损害事故都可以依法得到全部赔偿的,尤其是人身伤害事故。良好的制度,有助于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但是当前社会各界还有很多人对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存在担忧,呈现的主要问题则是对制度的不自信。

(二)制度优化设计

针对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制度设计,确保补充模式原有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其一,民事诉讼程序复杂,举证能力弱,选择补充模式处理问题时,需要坚持工伤保险补偿为主,民事侵权赔偿为辅原则,依法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1]。

其二,职工如果有醉酒、自残和自杀倾向,排除无过失补偿工伤保险补偿原则,对此不需要补偿。如果由于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失,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即便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仍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抽取补偿金给劳动者,然后由专门机构来追究用人单位民事侵权责任,补足不同赔偿模式的差额。

其三,工伤事故是第三人造成,并非是用人单位造成,除了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补偿以外,还要追究第三人民事侵权责任,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机构可以行使代位权,向第三人追偿,这种措施主要是为了最大程度上预防道德风险,避免劳动者出现重复获利现象。所以,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中,我国在用人单位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其中还有很多不足,影响到工伤赔偿判定公平性。所以,应该进一步修正和完善法律法规,适当向劳动者倾斜,客观评估劳资现状,制定合理的工伤补偿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由于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在处理时容易出现纠纷,影响到劳资关系稳定。所以,应该尽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补充模式优势,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赔偿模式,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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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杨谦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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