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高校融资渠道及国际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融资渠道论文,民办高校论文,我国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714(2003)01-0007-04
一、我国民办高校的融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高等教育在中国迅速崛起,构成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大潮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从我国现有规模(见表1)来看,民办高校已占据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近半壁江山。但是,民办高校经费的来源渠道却是十分的单一,即学费收入是其主要融资渠道,而这正是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一个主要问题,因为高等学校单靠学费收入是难以长久立足的。
表1 我国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规模状况比较(注: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民办高等教育新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分类状况
民办高校 公办高校
总数(所)
13911224
其 学历文凭(所)
436 ─
中 其他(所)866 ─
在校生数(万)128.1719
1999年华东师范大学的伊丽博士对当年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22所民办高校及其所在的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进行了调查。她将这些学校的经费来源与经费数量相结合进行分析,根据办学经费的来源和程度将民办高校分成完全依赖型和部分依赖型两种。
完全依赖型是指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是学费,并且完全依赖于学费开展教育活动。部分学费依赖型是指办学经费中一部分依赖于学费,其他部分则靠多种渠道筹集。部分依赖型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学费主要依赖型和学费次要依赖型,前者是指学费占办学经费的大部分,后者指学费占办学经费的小部分,而大部分来自于其他的渠道。目前,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学费,如下表:
表2 部分民办高校学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注:邬大光:《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状况分析——兼论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教育发展研究》2001年第7期。)
学校名称 比例
私立华联学院90
中原职业技术学院
30
北京中新企业管理学院
100
厦门华夏学院
100
广州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100
西安欧亚学院
100
江西民办蓝天职业技术学院 100
黄河科技学院95
西安翻译学院
100
福建华南女子学院
80
杉达学院(上海) 100
西安东方亚太学院
90
中国科技经营管理大学
100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95
宁波大学科技学院 100
湖北函授大学90
海淀走读大学85
浙江树人大学80
三江学院
95
西安外事学院
100
从以上数据中可发现我国目前的大部分民办高校靠学费支撑办学,走的是一条以学养学的道路。
在一些发达国家,学费收入也是其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主要融资渠道。日本私立高校中的学费占总收入的40%~50%,美国的私立高校中学费也是其最稳定的收入来源,而社会集资及科技服务等的事业创收和政府资助金则是这两个国家的两种重要融资渠道。在美国,社会捐助、企业、私人、校友、社会团体捐助学校已成为美国的私立高校的传统,数额较小的直接补充学校的教育经费,较大数额的捐赠则以教育基金的形式捐赠给学校。因而,社会捐赠历来在美国高等教育经费中占有重要的比例。
比较中日美三国经费的来源状况,不难看出,共同点是学费收入占重要地位,这与私立高等教育的经费主要来源于非财政性的教育经费有很大的关系。正因为对学费的依赖性强,各国私立高校的收费标准都普遍高于公立学校。
不同的是日美两国私立高校的经费来源渠道比较多样,相反我国就比较单一,这里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起步较晚,才二十几年的历史,发展还不成熟,二是与长期缺乏法律的保障有关。因此统一认识,尽管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律是今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我国民办高校融资渠道
从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中,不难发现,发达国家的私立高等教育体系中没有哪一所高水平的私立大学是单纯依靠学费办成功的。以学费为单纯的融资渠道的办学模式必然使私立高等院校丧失其社会性,最终导致办学困难。所以我国的民办高校应该广开财路,多渠道筹集资金。
(一)政府资助
获得政府资助是民办高校十分重要的途径,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至少目前是由政府全权负责的,因此由政府适当资助是行得通的。在西方国家,这是发展私立教育的重要举措,并且资助的额度也在增加。政府资助民办高校的目的,一是减轻学校的财政压力,促使其把注意力转移到教学上来;二是降低学校的收费,促使教育机会均等;三是通过制定获得资助的条件,对民办高校进行必要的管理。
国家资助民办高校的途径有两条,即直接资助和间接资助。前者是指政府直接把资助发放到学校或给予学校某些优惠,如免费或低价提供建校场地,向办学条件差的学校无偿或适度有偿提供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在学校创建初期拨发建校启动费等,后者则是通过资助第三方(如民办高校的学生及家长,公办学校,社区和基金会)来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如设立有关的基金会,向民办高校提供经费和低息贷款,为民办高校学生家长减免税收,通过直接拨款补助天资优异而家庭收入低的学生就读于民办高校、发放学生贷款,等。
此外,浙江省长兴县政府为扶持民办教育而向学生发放教育券的做法,也不失为一种促进民办教育的有效措施,即由政府向读学生发放教育券,学校招生后持学生上交的券从政府获得相应的资金。
(二)社会捐助
民办高校完全可以像公立学校一样争取社会捐赠,或者成立以某人命名的基金会等。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在社会资助方面还比较少见,主要是因为民办高校的影响力还不够大,名牌高校还比较少,知名度比较低。浙江树人大学成立之初曾获得港台著名实业家的捐助,解决了建校初期的建校资金。2002年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接受了美国商会的1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
(三)贷款
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采取多种融资的方式,其中之一是贷款。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却限制过多,很难实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这些规定意在保证教育活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现实的问题在于,公办学校贷款有政府财政作为后盾,不存在以校产作为抵押的问题,而民办高校不准以校产作为担保和抵押,则实际上是断了贷款之路。从法理上讲,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作为法人实体,需要独立承担财产责任,而只有以学校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校产来承担责任,民办高校才是真正独立承担法人责任。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两种办法来保障民办高校的稳定:一是允许民办高校使用校产抵押担保获取贷款,但要对这种处分财产的权利进行规定,如该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妨碍学校发展为限,且需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等;二是具体考察贷款学校的办学实力和发展潜力,确认还款能力,区别对待。这样才能促进民办高校跨世纪的发展。
(四)校办产业,自身创收
民办高校完全可以树立自己的品牌,走产学研的道路。成立校办企业,通过校产经营获得收入,广开聚财之道。如美国斯坦福大学的“重组脱氧核糖核酸”每年有高于1000万美元的收益。哈佛大学1993年和1994年的专利收入也达到540万美元。虽然我国民办高校无力与它们相比,但这是我们努力的方向。还有美国私立高校通过经营饭店、旅馆、大学医院、房地产、设备、场地出租等创收,一些学校这项收入还相当可观。有的私立高校还通过销售服务,如出售教学软件、录音带、录像带、印刷品等获得收入。我国民办高校也可以这样做,最大限度的利用教育资源,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利用市场行为获得收益。这是民办高校的优势所在。
(五)教育福利彩票
彩票是以抽签中奖的方式刺激社会民众踊跃参与的凭证,不还本不付息,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和娱乐性的三大功能。彩票作为一种筹集资金的方式其筹措能力是十分巨大的,根据推算,扣除发行成本,奖品开支,彩票业的筹措能力是30%。
教育事业与社会福利、体育事业一样具有公益性的特点,需要巨大的投资,将教育当作产业来发展,依托社会,借助社会力量来举办大教育的观念是必然的选择,而教育彩票业就是通过社会这一最大的受众,来筹集部分的教育经费的。
(六)发展教育集团,鼓励社会投资
教育集团的崛起从根本上讲是对市场经济尤其对教育市场的认识,它背后没有产业作为支柱,它走的是以学养学的道路,或者说是“教育产业”的路子,它的发展轨迹是以高质量的办学水平换取市场信誉,以竞争的方式争取教育市场的份额。教育集团实现规模经济、广度经营,具有较高激励力度的教育群体组织形式的有效运用,在教育体系内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以上总共列举了民办高校除学费以外的六种融资渠道。各民办高校应该因地制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不可一概而论。
三、我国民办高校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两点思考
(一)对“不以盈利为目的”理解问题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几乎所有的关于民办高校的文章都提到这个问题,而且意见也趋于一致,认为民办高校可以盈利,但是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民办高校靠经费自筹而建立,国家未投入或很少投入,如果学校没有盈利,结果是不堪设想的,关键在于盈利的流向。如果盈利的大部分用于滚动发展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小部分用于给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那么就可以体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又能以合理回报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办学,这两个目的可以通过合理调节比例来达到的。投资办学回报率是否合适,以是否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教育领域、是否有利于教育规模的扩张和办学质量的提高、是否有利于为社会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来衡量。
(二)产权关系的确定问题
产权不清一直是民办高校举办者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按现在规定,民办高校的产权,在办学时归办学者所有,但不得分配、转让、担保和抵押;学校停止办学时,清算剩余的财产虽可返还或折价返还给举办者,但是其值最多只能相当于举办者最初的投入值,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也就是说,办学者的投入,只是在教育机构被解散后才能得到返还,它非但与学校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滚动积累无缘,还得承担货币贬值所带来的损失,由此带来的问题主要是:
1、民办高校没有可以抵押的物资,因而贷款困难。
2、闲散资金更多地流向其他可以获得高额利益的地方,人们对投资于教育的信心不足。
3、一些办学者为规避投资风险,想方设法在短期内收回成本,便民办高校有“学店”之嫌。
4、少数举办者占法律的空子,使办学资金不流到学校帐户,引起社会的不良反应。
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明晰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可以划分学校投资的不同组成,并据此确定投资者享受的产权比例。
具体而言,学校的产权归属可以有以下四种情况:举办者或公民个人出资形成的校产,产权归出资者个人所有;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以及学校自身运转过程中增加的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能随意从学校调用这部分资产;由企业,事业单位投入的资金或实物形式的校产,产权归投入的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投入形成的校产,产权归国家所有。但若政府的投入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或者学校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偿还了政府的投资,那么这部分校产归学校所有。
这四种产权关系,既可以出现在不同的学校,也可以出现在同一所学校,后者就是联合办学或者合作办学。在联合办学中,各办学主体占有校产的比例随实际情况而各不相同。学校停办时,校产的拍卖收益除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外,其余都由董事会处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产权不是永恒的,除了依靠捐资和学校自身增值所形成的校产外,其余的资产都可以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活动的前提下,由各办学主体收回,转让或抵押。第二,在联合办学中,各产权主体必须以契约的形式严格划分彼此的责、权、利,如谁可以决定哪部分校产的抵押和转让,谁可以收回那些校产。至于这些权责如何划分,何划时分,不同权项的具体界限在哪里,则受制于多变的现实和投资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