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行为的法律对策_存款保险论文

规范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行为的法律对策_存款保险论文

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为的法律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机构论文,对策论文,法律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加入WTO将对中国金融业带来深刻变化,并大大削弱现有金融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在金融开放条件下,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金融机构的结构,而且会促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因此,在规范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为的法律建设中,必须在借鉴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金融现实,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为的法律对策。具体来说:

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当前应着重做好两项工作:一项是系统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规定。清理的范围包括所有含有金融监管内容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的原则为:低层次的法律规定应服从于高层次的法律规定,低层次的规定与高层次的规定在内容上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应宣布低层次规定废止;不同的文件就同一监管事项作出规定的,如该监管规定仍然有效,只保留其中之一。另一项是研究金融监管的法律层次结构,确保中国人民银行的每一项金融监管权利和金融机构的每一项义务都有足够效力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2.考虑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实施细则》。从市场退出的方法、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并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必须解决的问题,如债务清偿原则、顺序、债务重组、有效资产的承接、被关闭金融机构的托管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3.制定金融机构关闭办法和合并办法。金融机构关闭办法应主要解决关闭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重组债务制度,其他金融机构收购关闭金融机构制度、不良资产的有效防火墙制度、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收购方融资或担保制度以及关闭转为破产的法律通道等问题。总之,制定《金融机构关闭办法》,必须明确关闭的性质、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关闭的程序、关闭的法律影响、关闭清算组的职责和权限、关闭资金缺口的弥补措施以及财产清偿顺序等。金融机构合并办法则主要解决强弱合并时对吸收方的融资或担保制度,以及合并过程中对大额债权人实行债务强制重组制度等。

4.加快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金融机构破产应有相应的、统一的法律规范。我国在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律规范时,可考虑以下五点:①立法体例的选择。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制定单独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还是在未来修订的破产法中作专章规定。由于新的破产法出台尚需时日,制定单独条例虽有重复立法之嫌,但却是急需出台的,以便规范金融机构破产;第二个问题是制定狭义的还是广义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广义的破产条例规定的破产程序包括再建型程序和清算型程序,狭义的破产条例仅规定清算型程序。由于金融机构的破产与其他企业破产不同,其破产需经监管部门的批准,而监管部门在批准时对其重整能力已作了充分估计,批准其破产往往意味着对其救助已不可能。因此,金融机构破产法不需要规定再建型程序,应进行狭义的立法。②立法应体现审慎性原则。金融机构破产往往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震荡,威胁金融体系安全。为保持金融稳定,维护金融安全,立法中应体现尽量不使金融机构破产这一要求。③确定统一的破产界限。金融机构破产界限应界定为:支付风险严重、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如股东、政府、金融同业等不予以救助,债权人又不愿意和解的,或被监管部门行政关闭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且债权人不同意调解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④应注意避免现行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缺陷。如: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增加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立监督人制度,以弥补债权人会议不能作日常监督的缺陷;规定具体详细的程序规则等。⑤应在立法中体现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

5.尽快制定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对中小存款人实行存款保护,确保金融机构关闭、破产时其合法权益能最大限度得到保障,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尽快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督管理权,并明确其作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人的角色和地位。这样做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处理的效率,也缓解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过度陷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处理,分散精力的局面。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法律地位、法定职责及权限,存款保险组织与政府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关系,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范围,存款保险的初始资本金及后续资金来源,享受存款保险的存款业务种类和品种、保险费率的确定、调整和收缴,存款保险理赔的情形、限额及支付方式,存款保险组织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原则、条件及方式,存款保险组织清算有问题金融机构过程中的权力,有关存款保险组织建立内控制度以防范道德风险的法律要求等。

6.尽快完善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运作的法律法规。现阶段在解决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法律问题上,有关部门应重点研究解决以下问题:①研究起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②考虑到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债权的特殊性,取消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在法律上赋予其对所持有债权的无限追偿权;③在国家产权和债权立法不可能在短期内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及时出台一些专门的法规来指导和规范涉及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和债权交易;④应对资产管理公司阶段性持有的股权进行明确定义,将其纳入到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整体规划中。

7.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一个金融机构出了问题,相当程序上与治理这个金融机构的“人”有关。如果只“关闭”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而不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话,就有可能产生金融机构越破产越多的趋势,因为有些金融机构的责任人可能正等待有人来收拾残局。国务院近来颁发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了对从事金融违法违规的责任人和管理者追究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办法,这就要求每位银行管理者,特别是领导者要有强烈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自觉意识,每个领导者的行为应服从于法制规章,而不是让法制规章服从于领导者的个人意愿,做到依法治行。对金融监管执法行为的监督重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各种监管措施落到实处。监督范围应包括: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监管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绩效考核、监管部门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的合规性、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的适当性、监管部门处理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及时性和处置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各类监管信息在监管部门的共享度等。

标签:;  ;  ;  ;  ;  ;  

规范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行为的法律对策_存款保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