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思考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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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粮食流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56(1999)03-0033-04

朱镕基总理新政的“五项改革”,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列入首位,充分体现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本文拟对粮食流通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目前粮食流通体制的弊端在于国有粮食企业。近年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虽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国有粮食企业的痼疾:政企不分、管理落后、人员膨胀、成本上升、并未得到根治,从而导致经营亏损和财务挂帐大幅度增加,严重超出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国有粮食企业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是同其它国有企业一样,加快改革步伐,绝不能因粮食是特殊商品而搞特殊化,留下一块成为改革羁绊的“特区”。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难点是政企分开,政企不分是国有粮食企业经营亏损和财务挂帐剧增的重要原因。要搞活国有粮食企业,政企必须分开,各级粮食局作为同级政府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

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需澄清一些认识,需遵循其它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原则。国有粮食企业,是否必须保持国有性质?抑或国有经济是否必须占支配地位?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这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受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近年来,学术界提出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改革,认为国家应致力于最需要保证的行业,从一般领域退出来。有些学者进而认为,整个国有经济大体可划分为三大块:第一块是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第二块是国家最需要保证的领域,即“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即前述的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第三块是处于第一、二块之间竞争性领域的大型企业。对这三块国有企业,需采取不同方式来推进改革。第一块可完全放开,原则上不搞国有经济。第二块是国家必保的领域,需保持国有。第三块不是国家必保的领域,不需一定保持国有,但规模大、产值比重高,目前改革进展缓慢。

通过以上分析,国有粮食企业显然属于第一块和第三块,也就是不属于国家必保的领域,不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因此,无需保持国有。这里,又涉及另一认识问题,不保持大中型国有粮食企业的国有性质,是否会影响粮食市场的稳定?这是影响国有粮食企业深入改革的观念障碍之一。要知道,粮食市场的稳定与否,并不在于国有粮食企业。恰恰相反,在历次粮食市场波动中,国有粮食企业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推波助澜,加剧了粮食市场波动。因此,调控粮食市场,不能依靠国有粮食企业,国有粮食企业不能再行使调控市场的职能。稳定和调控粮食市场有很多手段,可依靠储备调节和进出口调节,还可依靠政府适当的经济政策。美国和西欧各国并没有国有粮食部门,粮食市场的稳定和调控,完全是通过私营企业或合作社完成的,并卓有成效。因此必须明确,不能依靠国有粮食企业调控粮食市场,这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综上所述,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属于第一块和第三块。属于第一块的大量中小国有粮食企业,可以完全放开,政府应从这一块退出,推进非国有化进程,由产权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自主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依不同情况,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此外,还可广泛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农村粮管所和粮库的附营业务,必须与收储业务彻底分开,设立单独法人。

最难解决的是第三块,即大型国有粮食企业。对这类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进行公司化改造,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可根据不同情况,把他们改造为股票上市公司、股票不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在企业中所占比重,不必作硬性规定,也不一定要掌握控股权。这一块的难点是大型粮库。对于大型粮库也应探索多种改革形式,总之,国有粮库要办成真正的企业化经营粮库,同时鼓励其他有资格的企业,投资并经营粮库。企业改制过程中,粮食系统职工下岗分流,是难以避免的,对此要有正确认识。下岗分流会给一些职工带来生活困难,但从长远看,它却是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提高的标志,有利于经济发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为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创造条件。

二、当前粮价走势及政策选择

当前市场粮价低迷,价格严重倒挂,根本原因是近几年粮食连获丰收,粮源充足,供大于求。但是,市场粮价低的直接原因,则是国务院制定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没有真正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不少地区在保护价政策的执行上打折扣,搞限量收购,致使农民不得不把部分余粮低价卖给个体、私营粮商;二是相当部分国有粮食企业低价亏本销售粮食,为私商和个体加工企业,提供了大量低价粮源。粮食保护价政策在收购和销售两环节得不到很好贯彻,原因在于产区地方政府和国有粮食企业从中作梗,它们出于自身利益,缺乏严格执行保护价政策的积极性和动力。同时,这又说明一个问题,即保护价政策的执行效果,高度依赖于产区地方政府和国有粮食企业。这是现行体制和政策自身难以克服的一个缺陷。

市场粮价低,价格严重倒挂,给粮食生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埋下了隐患,主要是:严重挫伤粮农种粮积极性;非正常大量增加国有粮食企业的亏损挂帐;产粮区背上沉重的财政包袱。要扭转当前粮价过低的局面,形成合理的粮价,当务之急是地方政府和国有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封闭运行”的三项政策。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留足自用和自储后的余粮,这是前提和基础。只有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才能有效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才能充分掌握粮源,实现粮食顺价销售;也只有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才不致使粮源流到私商手里,被粮贩子牵着鼻子走。因此,国有粮食企业必须端正思想认识,努力改善服务态度,不准压级压价,应千方百计为农民售粮提供方便。严禁任何个体、私营粮商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只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才能到农村收购。只有这样,粮源才不会流到社会上。顺价销售,是指国有粮站、粮库(包括粮库所属的加工厂)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以粮食收购价格为基础,加上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所形成的价格,进行销售,绝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低价亏本销售。实行顺价销售,个体、私营粮商就无法得到低价粮源,同时,还能停止新亏损,消化老亏损。因此实行顺价销售是三项政策的关键。为确保敞开收购政策的贯彻执行,不向农民打白条,监督粮食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必须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收购资金,要严格按“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办法供应和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督,这是条件和保证。

“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封闭运行”的三项政策,只要落实到位,市场粮价自然就会回升到正常水平,形成合理的粮价。但是,这三项政策只能当作应急之策,并非长久之计,因其监督成本太高,需要高度依赖产区地方政府和国有粮食企业。一旦地方政府和国有粮食企业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在这三项政策的执行上打折扣,三项政策就很难取得满意的效果。因此,这三项政策只能是治标措施,从长远看,应该进一步寻找治本之策。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粮价不合理,关键是要进一步深化粮食价格体制改革,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因粮价不合理的根源是事先给出的定购价格,合同定购价和市场收购价“双轨制”并存,必然导致粮食价格信号扭曲、失真,不能灵敏反映粮食市场供求关系。粮价改革的目标模式是,逐步取消粮食合同定购价,实现定购价与市场价的完全并轨,粮食价格最终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在建立和健全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再形成合理、配套的粮食价格体系。合理配套的粮食价格体系,包括市场价、保护价、最高销售限价和粮食平准价,其中政府制定合理的最低保护价,在未来粮价体系中占基础地位。现行保护价政策出台两年多来,对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起了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诸如运行成本太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生产者的选择自由,并导致权力进入交易,一些粮食部门大量侵吞用于补贴农民的财政拨款。因此,保护价政策,尚需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粮食市场的发育

目前的粮食市场发育程度低,国内统一的粮食市场远未形成,突出表现为各地区、部门从各自利益出发,限制粮食自由流通,构筑地区壁垒,造成地区间的市场封锁和分割。这种现象又集中表现为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产销之间的利益矛盾,需要促进粮食市场进一步发育,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

(一)培育竞争性粮食流通主体,重构粮食市场的微观基础

当前参与粮食流通的主体主要是国有粮食企业,此外还有个体、私营粮商。这种单一的、近乎垄断的粮食流通主体格局,是阻碍粮食市场发育的微观基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必须打破这种近乎垄断的格局,培育竞争性的粮食流通主体。除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外,当务之急是鼓励农民建立粮食合作社,积极参与粮食流通。粮食合作社,是按合作社原则组建的非赢利自治性商品流通组织。粮食合作社在美国得到了充分发展。据资料介绍,目前美国有近2000个谷物合作社,有25%的农场主经过合作社出售谷物,合作社控制了国内谷物销售量的60%,并提供了占出口总量40%的谷物,直接经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到出口总量8%。国外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粮食合作社的特点是:由农民发起创立,自愿入社,公共拥有,为农民服务,并且由农民控制,以民主方式,成立决策、管理、监督等机构;合作社与农民之间不是纯粹的粮食买卖关系,合作社除帮助农民销售粮食,还为农民提供其他服务。总之合作社应该是粮农的利益代表。在我国组建粮食合作社,有利于提高粮农的市场竞争能力,缓和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还能对国有粮食系统构成竞争力量,进而促进竞争性粮食流通主体格局的形成。除大力发展粮食合作社外,还应积极培育和引导其它各种形式的经营组织,经有关部门资格审核后,参与粮食流通。要规范并大力发展个体与私营粮商,要鼓励农业部门参与粮食流通,这方面,上海市多渠道参与粮食流通的成功经验,值得推广。一些粮油加工企业,也应直接参与粮食流通。

(二)建立并完善各级粮食批发市场

当前,除全国性的粮食批发市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发育相对成熟外,五大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九江大米批发市场、无锡大米批发市场、芜湖大米批发市场、长沙大米批发市场和长春玉米批发市场),发育缓慢,其价格指导作用不明显。今后,要根据《全国商品市场规划纲要》和《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在进一步完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基础上,努力培育区域性批发市场。同时,还要努力创造条件,大力发展粮食期货市场,最终发展成以区域性批发市场为基础、以期货市场为主体的粮食市场体系。

(三)中央政府制定强有力的粮食经济政策,打破地区间粮食市场封锁,为粮食自由流通提供制度保证

粮食市场出现地区间封锁和分割,并不奇怪。西方资本主义早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市场封锁,最典型的是德国和日本。笔者曾通过对市场封锁的历史考察,得出若干启示和结论,其中一点是市场封锁与政府政策密切相关。政府制定有利于地区间商品流通的政策,就能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相反,市场封锁则很容易出现。根据这个结论,我国地区间粮食市场封锁与政府的粮食政策,紧密相关,要打破粮食市场封锁,自由流通的粮食政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关于粮食储备制度

(一)现行粮食储备制度的体制缺陷及出路

国家专项粮食储备的基本功能是丰吞欠吐、平抑粮价、调控粮食市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掌握一定量的粮食储备,是完全必要的。我国政府于1990年建立的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制度,运行9年来,在稳定市场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 其基本功能远未充分发挥。从1990年3月至1993年6月,我国出现长达40个月的“卖粮难”,粮食价格再次急剧下跌(1983—1984年已出现一次)。1990年储备制度建立及以后年份储备规模的持续扩大,对解决“卖粮难”问题,起了积极作用,但无力推动粮价的回升。1993年底和1994年初,全国粮价疯涨,但是政府抛出的大量专项储备,并不能抑制粮价的上涨势头。1996年粮食再度丰收,粮价回落。为解决“卖粮难”问题,这一年国家先后7次增加专储粮指标,专储粮的增加幅度远远超过粮食增产幅度, 但是市场粮价的回升效果并不明显,“卖粮难”现象仍普遍存在。以上事实表明,尽管国家不惜巨额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并不能灵敏运行,其平抑粮价、调控市场功能的发挥,远不尽人意。

出现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储备制度在体制上存在严重缺陷,表现为专项储备至今未能摆脱计划体制的羁绊,专储粮的吞吐不是通过粮食市场,而仍主要靠行政手段,由粮食行政部门层层分解计划指标。当专储粮持续吞进时,是由粮食行政部门将指标层层分配到粮管所和农户(如1990年3月至1993年6月市场粮价低迷时)。当专储粮抛售时,是按粮食行政系统层层分配(1993年至1995年上半年粮价上涨时)。既然吞进和抛售都不是通过市场,自然就不会对粮食市场的供求和粮价产生多大影响,更谈不上调控市场功能的发挥。

要发挥粮食储备制度的应有功能,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努力:一是专储粮的吞吐必须通过市场,尤其是区域性批发市场,这要求中央政府的粮食储备管理机关,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杜绝粮食行政机关层层分配指标的做法。为此,需要大力培育粮食市场,尤其是区域性批发市场。二是建立科学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目前政府正考虑建立垂直的粮食储备体系,很多学者也认为粮食储备管理应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组织,有的甚至认为要实行军事化管理。是否需要建立这样一种专门垂直的管理体制,需慎重考虑。从国际上看,多数国家的调节性存储粮,都是采取政府委托企业代为收储的方式,而不是由政府建立一个独立的储存系统来运作,并且据说这种方法卓有成效。笔者认为,专储粮的委托代储方式,很值得借鉴,我国的专储粮管理,也应采用政府委托企业代为收储方式。这种方式涉及两个主体:政府和被委托企业。这里的政府是指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可设立专门的粮食储备管理机构,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但在地方不设置相应机构,被委托企业可考虑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被委托企业要绝对服从中央政府储备管理机构的指令,专储粮的粮权属国家而不是被委托企业,只有储备管理机构,才有权确定吞吐时间、价格。专储粮吞吐的决策程序为:由中央政府储备管理机构发出指令给被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无条件执行。专储粮的吞吐必须与市场相联系,专储粮吞吐的全过程是:储备管理机构发出指令给被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吞吐专储粮到批发市场。

完善粮食储备制度,还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储备粮应逐步向销售粮区、交通枢纽中心转移,提高集散功能,便于及时调度。同时还要优化品种结构,适应消费需求。第二,协调粮食储备与相关系统的关系。(1 )协调粮食储备与粮食进出口系统的关系;(2)协调粮食储备与财政、金融系统的关系, 以赢得必要的财政与信贷支持。

(二)对储备调节功能的进一步认识

1997年11月底,全国专储粮库存644亿公斤,规模显然过大, 其直接后果是财政不堪重负。专储粮的规模以多大为宜,值得研究。过大,财政负担不起;过小,不能实现粮食安全目标。

对专储粮规模的大小,涉及对粮食储备的认识问题。粮食储备固然具有平抑粮价、调控市场的基本功能,但它并非灵丹妙药。事实上,粮食储备的调节功能本身就存在很大局限性,特别是在现有体制下,专储粮库存与商业性库存,存在一种此消彼涨的关系,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专储粮的调节作用。既然储备调节存在局限性,那么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就不可过分依靠储备调节,需寻求更多的替代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手段越来越多,特别是进出口调节,愈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迅猛发展,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国内粮食市场与国际粮食市场的接轨,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这种接轨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必须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进出口调节作用,切勿重蹈计划经济体制下封闭型经济的覆辙,再次牺牲本可获得的国际分工和比较利益的好处。何况,从成本比较来看,进出口调节比储备调节更经济。当然,进出口调节也涉及几个相关约束条件:一是进口粮食的外汇支付能力,二是国际市场粮源及进口粮食渠道的稳定状况。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已高达1400多亿美元,外汇支付能力很强,同时,国际市场粮源充足。这些条件,为进出口调节的充分利用,提供了保障。因此,对储备调节的作用,要有正确认识。对我国来说,保持一定规模的粮食储备是十分必要的,但绝非越多越好,需知进出口调节等手段,在调控粮食市场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笔者根据各方面信息的综合,认为我国专储粮保持在200亿公斤至250亿公斤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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