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与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政府职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趋利避害,作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准备和过渡期的各项工作”。我国政府是加入世贸组织的主体,是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承担者和执行者。而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基础在于接受世贸组织的规则,并按这些规则处理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经贸关系。因此,我国作好入世的最重要的准备是各级政府加速转变自己的职能。
1995年1月1日建立的世贸组织是当今世界上唯一处理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所附的各种协定与协议等。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加入方,自当接受世贸组织规则,并按这些规则办事。这些规则包括如下内容:世贸组织规则确立的基础原则,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中的规定,经过谈判达成把规则具体化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
我国需接受的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贸易协定与协议、议定书和谅解与审议机制均是原世贸组织成员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主持下,与世贸组织中37个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它确定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在享受原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同时,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应承担和履行的义务。
按世贸组织规定,其成员谈判的基础是“互惠互利”,享受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基本平衡。世贸组织不认为其是纯粹的“自由贸易”组织,而是一个致力于“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的竞争的规则体制”。因此,世贸组织谈判与运行机制的基础是协调管理。所谓协调,是指成员之间或成员与新加入成员之间通过相互协调(谈判)确定相互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则;而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规则的实现是靠各成员政府的有效管理。因此,协调与管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政府既是协调的主体,又是管理的主体。离开成员政府的协调与管理,世贸组织将无法运行。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应按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作好入世准备,以便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一、世贸组织规则给中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1.世贸组织规则给我国国内法律体系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与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相比,我国法律体系还存在以下三个问题:(1)我国有些法规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有些是在过渡转轨期间留下的,这些法规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甚至束缚和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2)我国已有的一些法规是按所有制主体制定的。对不同所有制的主体以及国内主体和国外主体都分别颁布了一些不同的特别法律,这些法律之间存在一些差异甚至矛盾。(3)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规,带有明显的保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垄断利益的特征,直接导致市场分割、区域性垄断和不公平竞争。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相应的法律体系,而世贸组织规则是世界市场经济法规的集中体现。因此,我国市场经济法规建设与完善的目标与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以此而言,入世对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参与世贸组织新规则的制定提供了机遇,同时对我国法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挑战。
2.世贸组织规则给我国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入世后,按世贸组织规则处理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关系,将给我国企业带来如下的发展机遇:(1)我国企业出口将遇到关税下降,非关税壁垒减少,消除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2)有利于发挥我国企业的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根据世贸组织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到2004年12月31日,发达国家成员对从发展中国家成员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数量限制取消,可以大大发挥我国纺织品与服装产业的竞争优势。(3)有利于我国企业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入世后,我国投资的总体环境将进一步改善,从而加大对外资的吸引力,扩大利用外资的数量和效益;与此同时,我国企业也可以“走出去”,到国外投资设厂,兴办企业,带动产品、服务和技术的出口,开发国内短缺的资源。(4)入世后,我国可以继续享受普遍优惠制。普遍优惠制是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普遍优惠制的决议,发达国家答应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成品和半成品给于普遍的、非歧视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至今,除美国以外的发达国家均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按世贸组织规定,我国入世后,可继续享受普惠制待遇。(5)随着大陆的入世,台湾作为单独关税区也会接着入世,加上原为世贸组织成员的香港和澳门,在世贸组织内,一个中国,将拥有四个席位,这会使两岸四方的经贸关系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发展与加强。(6)入世后,随着我国关税的下调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与约束,我国进口商品的价格将会下降,有利于降低以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加工为主的企业的成本。(7)我国边境贸易和落后地区可享受特殊待遇,为企业进行边境贸易增加了机遇。(8)入世后,我国市场经济将与世界市场经济进一步接轨,有利于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作用,打破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促进国内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使我国企业健康地发展。(9)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可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组成经贸集团,通过相互贸易优惠安排和投资自由化,扩大相互的经贸关系。此外,世贸组织规则还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规范性的保护措施。一是将减少我国境内企业在双边经贸活动中受到的歧视性待遇,如果出现,可以通过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二是我国可以利用世贸组织允许的正当保护条款和措施支持我国企业的发展,如利用世贸组织允许的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对我国企业进行补贴,利用世贸组织农业协议中的绿色措施支持农业的发展等;三是当我国企业受到国外商品倾销和禁止补贴的实质性伤害时,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予以抵销;四是当我国在履行义务中,出现大量贸易逆差、严重的国际收支赤字和受到实质性伤害时,可以通过谈判,引用保障措施,暂时中止履行义务,对产业进行保护。
与此同时,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企业的体制、经营方式和竞争力构成严重的挑战。(1)在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下,一些企业习惯于等、靠、要,对市场规律生疏,甚至惧怕。这些企业将面临严重挑战。(2)靠垄断和特权在国内市场上进行垄断竞争的企业将受到挑战,世贸组织允许成员保留国营贸易企业,但应与其他企业一样,在市场经济下进行公平竞争,并接受世贸组织的审查。(3)质次价高的产品将受到国内外物美价廉的同类商品的激烈竞争,如不改进,将被迅速淘汰。(4)以粗放式(拼价格、拼数量、拼优惠条件)竞争为主的企业将受到集约式(讲求花色、品种、款式、质量、售后服务等)竞争的挑战和压力。(5)靠假冒伪劣和盗版起家的信用恶劣、法制观念淡薄的企业将受到公平竞争和法制的严惩。(6)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因循守旧或换汤不换药的企业将受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巨大冲击,面临生存危机。
3.入世给我国各地区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世贸组织规则要求成员境内政策使用的统一性。因此,入世对我国不同的地区都会带来不同的机遇与挑战。首先,给改革开放较早、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将带来如下的机遇:进一步开拓国外市场和扩大国内市场;加速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形成以这些地区为中心的国内分工体系。与此同时带来的挑战是:特区优惠政策的消失,不规范的贸易和竞争行为受到制约和抵制,工资成本提高使竞争力下降,其他地区后发优势的形成与竞争力的提高将给其造成压力。其次,对改革开放较晚、市场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将带来如下的机遇:发展的外部环境优化;为求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竞争力,国内发达地区的产业和资本将向这些地区转移;示范作用和启示作用增强,市场意识受到激发,观念更新;潜在的自然资源、旅游资源等优势得以显示并逐步成为现实。与此同时,面临的挑战有:旧有的观念和管理的不适应;市场结构的板化;潜在优势成为现实优势无规划的开发等。再次,对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地方法规符合中央规范,不搞地方非正当保护的地区,入世后机遇无限;而对那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意回避义务履行的地区将受到巨大的冲击,如不改正,会影响我国对机遇的利用和挑战的化解,影响我国履行承诺的义务,削弱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地位和参与决策的能力。反过来,也会不利于这些地区的发展。
二、转变政府职能是入世趋利避害的关键
根据我国入世谈判中所坚持的三原则(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相互需要,发展中国家身份,权利与义务平衡)达成的入世议定书,将使我国在世贸组织中得到的机遇与受到的挑战并存。而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趋利避害的关键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能的迅速转变。
入世以后,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将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在对外开放上将出现以下特点:我国对外开放从单边自主走向与世贸组织成员多边的相互开放;我国以自主政策导向为主的对外开放走向以世贸组织规则为基础的开放;我国对外开放将从局部地区、部分产业走向整体和全部行业的对外开放。这种开放是以世贸组织为法律和组织基础的整体的开放,是与世贸组织成员进行全面合作与竞争的对外开放。在对内改革上将出现以下特点:我国国内市场经济体制与世贸组织成员的市场经济全面接轨,市场经济下的各种规律的作用加大;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行业和地方的不正当保护将日暮途穷;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要使其发挥良好作用,必须使它向有序化的方向发展,即严格依法对市场进行管理。我国入世后对外开放与对内改革的特点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其结果将使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迄今为止的经济全球化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加速了世界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国际分工演变成世界分工,促进了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增加了世界的财富,是个进步的历史进程;另一方面,脱胎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全球化,带着浓厚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使得世界财富的分配和生产力发展的好处不是公平合理地使世界各国均能受益。入世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将使我国接受经济全球化正传递的能力加强,即发达国家成员和世界经济的发展,使世界市场扩大,带动我国出口贸易的扩大,与贸易相关的产业和地区也将跟着发展,我国与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步性加强,相互依靠的程度加深。与此同时,世界经济的发展不会一帆风顺,当发达国家经济和世界经济出现衰退或危机,世界市场萎缩时,其负面影响也会迅速在我国得到反映。因此,作为代表我国利益的政府一方面要创造条件,积极利用入世带来的机遇,同时,要大力建立有效的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保护和监控措施,化解负传递给我国带来的冲击。因此,入世后我国政府的职能不是弱化,而是转化,是由原来计划经济下的政府职能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该弱化的要弱化,该强化的要强化,笼统地强调弱化是不全面的。
为了利用世贸组织给成员带来的机遇,化解遇到的挑战,世贸组织成员的政府职能均在转变。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如美国等不断强调国家对经济管理和控制的能力。一些经济学家提出的理论也朝这个方向发展,如克鲁格曼等人提出的“新贸易理论”,波特提出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等,其最终结论都是强调国家对经济要加强调控,认为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大企业和新兴产业优势的培育需要国家有计划、有目的的扶植。
三、中国政府职能向何处转变
1.把清法、修法、立法和执法摆在首位,建立一个透明的、统一的、公正的、可预见的法律体系。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接受其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不能保留意见,相关经贸政策要与其接轨。对具体法规的修订,可采取类似的办法处理。因此,我国应参照世贸组织的现行法规作好如下工作:(1)清理、废除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冲突的法规。(2)加快修订我国已有的与之相关的贸易法规。在修订中,应努力克服本位主义和利益的驱动,不过分强调自己的特色。(3)按世贸组织法规已有的法规,如把“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修订成“反倾销法”。(4)加大对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法规的执法力度,维护法规的权威性。按照世贸组织要求,这个法律体系应该做到以下几点:政府在对外经贸工作中,只执行已公布的法规,没有公布的不能执行,内部文件要废除;指定一个官方刊物,专门公布有关法规;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货币政策改变等重大事件外,有关法规正式公布前都有一段咨询时间,听取各界尤其是企业界的意见;建立法律咨询点。
2.按照世贸组织规范的要求,改革国有贸易企业的经营行为。世贸组织允许各成员保留国营贸易企业,但对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行为作了一些规定。诸如:国营贸易企业要非歧视性地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活动中,要接受世贸组织有关协定中对进出口限制的有关规定;因国营贸易企业的活动而出现贸易障碍时,应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对国营贸易企业的保护不得高于一般企业;定期接受世贸组织审议。我国应参照这些要求,加速对我国国有贸易企业的创新与改革。国有贸易企业改革的滞后,对市场信号反映的迟钝,将使企业缺乏活力,竞争能力低下。其结果,将难以兑现我国入世后的承诺,进而影响我国入世后对机遇的利用,加大入世后的风险,增加世贸组织成员对我国的投诉,恶化企业的发展环境。
3.加速政府管理经济观念的根本性转变,把部分职能让渡给各类中介组织。迄今为止,政府的某些职能与企业的行为还没有完全区分开来,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现象还相当多。因此,政府如何使其管理经济职能高于企业的具体行为,对企业起指导、监督和服务的作用是其职能转变的当务之急。解决办法是把现在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让渡给各类中介组织。为此,政府要培育和健全社会中介组织,使其成为承担政府管理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者和运行者;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使其成为政府产业政策的切入点;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它们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4.改善政府经济管理的方式,加速实现经济管理的信息化。当今社会正处于信息革命时代,信息化大潮席卷全球,网络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信息化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世贸组织的建立与运行推动了全球信息化。现有的政府职能,特别是经济管理服务职能,在互联网上都可以实现。在世界各国积极倡导的“信息高速公路”的五个领域中,“电子政府”被列在首位。政府信息化是社会信息化的基础。采取信息化办公,工作效率大大提高,既能方便企业和公众,又可节省政府办公经费和人员,精简政府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同时,通过办公信息化,可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有利于搜集公众的意见,接受公众的监督,加大政府决策的透明度。
5.建立符合国际规范和我国国情的外经贸新体制。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达成的议定书,加快建立符合多边贸易体制规范和我国国情的外经贸新体制。为此,应加速修订1994年公布实施的《对外贸易法》;建立统一的外经贸管理机构;建立我国外经贸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体系,诸如建立稳定规范的出口退税机制;完善以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为重点的外经贸支持体系,推动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融资业务的有机结合;建立比较完善的涉外经贸法律体系;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重要商品进出口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等
此外,还要通过立法制定有效的国内产业政策;协调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加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力度;提高产品、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加快服务业的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