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格与布鲁斯的经济思想与中国经济改革_经济论文

兰格与布鲁斯的经济思想与中国经济改革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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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卡·兰格是波兰经济学家。早在30年代时,他同哈耶克及佛利哥为首的自由市场学派就社会主义能否存在展开了一场论战。

以自由主义著称的哈耶克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不可能生存的。其理由有二:先从价格机制而言,由于私有财产是自由价格与市场制度的基础,但社会主义的特性就是最大限度的公有化,故社会主义不存在这个基础,因而社会不可能通过价格制度得到所需的信息。其次,如果从更详细的角度加以论证,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是一个自发形成的过程,正是因为制度是无数人相互作用、相互竞争的结果,而竞争使垄断制度无法形成,因而不能利用这种垄断来为自己的集团服务,而且其信息传递中有许多人所共知的信息,会将信息传递中的歪曲降到最小。而社会主义制度,却是由马克思等少数精英人物创造想象出来的,它所包含的信息量受某个思想家所知信息的限制,不可能是亿万人相互作用、将不同信息综合作用。因此,少数人总会利用制度设计中的垄断权为自己谋求最大利益。基于这两个理由,社会主义制度是不可能生存的。

兰格不同意这种看法,他利用西方理论界的主流经济学说——新古典主义的一般均衡进行反驳,提出了“市场社会主义”。所谓新古典主义一般均衡就是指假定经济制度、社会可配置资源、技术条件和人们偏好为外生变量,这些都不变。这样,人们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会产生供给和需求,这两者决定价格。进而价格决定资源配置,也部分决定收入分配。兰格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即使所有的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个人只占有消费品的所有权,利用“试错法”,同样可以让价格机制发挥配置资源方式。具体是先让政府按照供求差调节价格,供不应求提高价格,供过于求降低价格,再把企业经营权分散,让厂长按照价格条件把利润最大化,这就暗含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思想。正因为社会主义可以实现按价格最优配置资源,所以社会主义可以存在。

自由市场学派佛利哥对兰格的市场社会主义加以反驳。他强调,应该注意到价格变动机制后面的基础是自由进入市场、公平竞争和私有财产,没有私有财产激励,人们就没有动力去获取信息,因为信息的获得并不是没有成本的;退一步来讲,即使能够获得市场信息,但由于没有公平竞争,则没有理由相信人们会说真话,提供正确的信息,这样,价格不能传递准确的信息,资源就得不到最优配置,社会主义制度就依旧不能生存。

但是,60年代过去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证明了这两种说法都是错的。因为,社会主义不仅没象哈耶克断言的那样破产,一些国家如中国反而欣欣向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哈耶克、佛利哥的理论不攻自破。但是,苏联在30年代,中国在50年代、70年代以来的经济发展也不是如兰格所言模式。苏联是计划经济模式,而中国的经济改革却更多类似前南斯拉夫而不是兰格模式,因为两国的工业化成果与市场社会主义是毫不相干的。

如何解释苏联30 年代、 中国50 年代工业化的成绩呢? 杨小凯(yuang 1991)黄有光(Ng 1993)认为这可归于劳动分工演进的作用。 他们认为在西方世界,是用自由契约和市场促进分工和复杂的组织演进,社会主义制度在30年代的苏联和50年代的中国取得一定程度的成功,就是相当有效地模仿了西方工业化国家分工演进和企业制度演进的过程。前苏联通过一个计划机关领导来模仿西方大批量的生产方式、专业化生产方式、相当复杂的企业和公司组织。在政策方面,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强制提高积累率都是对西方世界在经济起飞时期政策的模仿,而且中国在近年,更是以“向国际标准接轨”为口号,大力引进西方的市场运作方式,比如公司法、证券法、公平交易法等。

不过,在兰格的理论之中,还有另一闪光之处,就是他对社会主义国家中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关系所作的描述。他在1961年《社会主义经济科学的展望》中指出:“我们面对经济学模型对集中和分散的关键问题,进行最热烈的讨论……在这种讨论中我们想依靠经验来判断,所有制取得的经验,确定集中与分散的最优关系。”波兰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现哈佛大学教授弗·布鲁斯发展了他的这种观点,对分权理论作了精彩的讨论,并对我国的经济改革起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弗·布鲁斯是一位波兰经济学家,他在其成名作《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问题》一书中系统地分析了经济运行机制——经济决策的集中化程度、市场机制形式,并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分权思想。

布鲁斯认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上下级的等级制关系与垂直的关系是必须但也要靠市场为媒介建立企业间的水平联系,问题在于如何确定集权与分权的范围。社会生活中的决策可分为三类:一类是规定经济发展总方向的基本宏观经济的决策,这一类需由中央当局决定;一类是在劳动市场和消费资料市场上个人的决定。至于介于这两者中间的第三类即经常的局部的决策却既可集权,也可分权,并根据这三类决策的不同决策者划分为集权模式和分权模式。

那么,这两种模式效果如何?他指出,若政府在追求少数最优先的目标情况时,集权模式最有效,这主要是适用于战争时期、经济结构发生剧烈变动时期。而分权模式则适用于经济目标越来越复杂,优先项目目标越是扩大化了的情况。显然,这个道理我们可以用信息经济学来解释:集权模式有一个内在要求,即委托方及代理方双方信息应该互相对称,而且整个信息的传导路径畅通无阻,不存在噪声干扰的问题。这种要求在现实中显得很严格,只有在优先发展经济目标时才能实现。现实经济是如此之复杂,所以,布鲁斯认为即使是社会主义也要实行分权模式才能实现复杂的经济目标。

可以说,布鲁斯的分权思想对我国经济实践有很大的影响。下面让我们回顾一下我国是如何形成今天的这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

部分是政治上的因素(赫鲁晓夫的上台),毛泽东主席在1956年发表了著名的《论十大关系》之后,就开始推行行政分权政策,把开办企业的权力由中央分到地方各级政府手中,这样统一的中央国有制就变成了分级国有制,即原来是属中央一级所有的,现在已是中央、地方共享,形成了乡镇政府所有的企业的雏形。虽然在1958年的大跃进之后,行政分权又变成了中央集权,但分级所有的企业体系却成了制度。

在文革中,中央计划机制全部瘫痪,这客观上给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浙江的温州就是一个典例,在当时当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陷入困境时,协调机制的失灵造成的权力真空使得某种分权制度必然发展。 这样, 很多私人企业就在该地大量出现了, 并为1978年以后的经济改革埋下了伏笔。

1978年以后的经济改革,可以说我们实际上是在实践上证明了布鲁斯的分权模式理论。在70年代初被恢复的行政分权政策已发展为区域分权和财政联邦主义。所谓“区域分权”,即指地方行政首长由中央委派,在财政上实行财政包干,中央规定一定比例的税收上缴额,并给地方政府在较小范围内赋予一定的剩余索取权(claimto residual rights),这样地方政府就有更多动力发展地方国营企业。

这种方式利弊俱存。有利的一面就是在各省间形成一定制度试验和经济实力的竞争。而且,乡镇企业由于没有中央计划的大锅饭,须自负盈亏;并面对竞争和破产的风险,故比上级政府所有的国营大厂更具活力。所以说,这种包干制度正是在中国尚未民营化时推动改革的一大动力。不利的一面是,由于这种制度是基于地方政府对资本、劳力的垄断及国有制。因而这样做会形成市场分割,并施加以贸易壁垒。这样,就使得企业区位分布不合理,存在重复建设;再加上严格的户口制度、职业指派制度等又限制了统一劳力市场的发展,致使城市化得不到正常发展,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政府目前采取了分税制解决这一问题。该体制特点是各级政府分别拥有相对独立、清晰的财政收支范围,彼此不能超越。把税种划分为三类: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并设立两套管理机构:国税局与地税局,其中前者负责国税和共享税的征管。这样,就通过两套税务机构来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事实上,这也正体现了布鲁斯分权思想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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