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的标准与检验真理的标准_客观与主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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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标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真理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中,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认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客观对象,或说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一种认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在每一次大的讨论中,后一种观点虽然总是占绝大多数,居绝对优势,但前一种观点也始终没有偃息过,在一个时期消失了,在另一个时期又冒了出来,犹如“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就不能不呼唤人们去认真思考这两种见解存在的合理性及其相互关系,给出恰当的正确评价。

我认为在真理的标准问题上,应当有真理的标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样两个角度、两种标准。真理的标准是说,一种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多少,要视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对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对象为标准。道理很简单:主观认识是对客观对象的反映,主观映象是否正确,当然要以客观对象为标准,主观映象符合客观对象就是正确的,就是真理;主观映象不符合客观对象就是错误的,就不是真理。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其他标准呢?没有了。所以,客观对象是认识真理性的标准。

在主张客观对象不能成为真理标准的人们中,其理由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本身不具备检验真理的能动性,无法把对其的认识与其自身相对照,无法检验主观认识是否与自己相符合。骤然一看,似乎很有道理。然而,只要我们深入地思考就可发现,它是不能成立的。除了具有自觉能动性的人之外,任何客观标准本身都是没有能动性的,都需要通过人的活动来实现。例如,尺是度量物体长度的标准,秤是度量物体重量的标准,尺和秤能够自己去度量物体的长度和重量吗?不能。得靠人运用尺和秤去进行度量。但因此能说尺和秤不是测度物体长度和重量的标准吗?不能。并且从来就没有人否认过。所以,说对象自身无法去和主观认识相对照,因而不能成为度量主观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这种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实践也就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了。因为,事实上实践的活动和过程也并没有实现把主观认识和客观对象相对照比较的任务,它只是为实现这种对照比较创造了条件。实现对照比较的任务,是人们在实践结束以后,在实践以外去进行的。所以,标准是客观的客体,而运用标准去进行度量和作出判断则是人的事,主体的事。我们既不能因为客体标准而否定人运用这客体标准去进行度量和作为判断的能动作用的必要性,也不能因为离不开人的自觉能动的度量活动就否定客体标准的正确性。

既然客观对象是认识真理性的标准,那么,为什么又要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呢?问题在于:人们怎样才能断定一种认识是否同它反映的对象相符合。要判断一种认识是否同它反映的对象相符合,无疑要把主观的认识和客观的对象加以对照比较,通过对照比较看两者是一致的,还是不一致的?这就是所谓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

认识有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之分,感性认识是对事物表面现象和外在联系的反映,理性认识是对事物内在本质和规律性的反映。事物的表面现象和外在联系是人们凭借感官可以直接感觉到的,所以如果是感性认识的检验,好办,你再去感觉一次就是了。例如远远看见一个人,我认为是张三,你认为是李四,这个人究竟是谁?我们走到这个人跟前去,把他看清楚就解决了。谁都可以作出准确的判断,不会产生任何歧议,并不需要经过什么“变革客观对象的实践”。

问题在于理性认识。理性认识的对象是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性,它是隐藏在大量现象和外在联系背后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它不能靠感官来感知,而只能靠抽象思维去把握。因此,人们获得关于事物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之后,无法把它直接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相对照。不是感性的认识,无法通过感觉去检验。有什么东西能造成理性认识与其对象之间进行对照比较的条件呢?这就是实践。

实践的特点是造成客观和主观、物质和精神的相互转化。首先是在实践过程中把客观的东西变为主观的东西,把物质的东西变为精神的东西,这是认识世界的过程。然后拿了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去指导实践活动,造成客观事物的变化,把主观的东西变为客观的东西,把精神的东西变为物质的东西,这是改造世界的过程。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分开来,是两个过程;合起来是一个过程,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从一个方面看是认识世界的过程,从另一个方面看则是改造世界的过程。这就是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的道理。通过实践造成从客观到主观、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化,这就为理性认识和客观对象的对照比较提供了可能和条件。

首先,被检验的认识必须是从实践中来的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不是从实践中来的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谈不上什么实践检验的问题。例如宗教中关于神的传说,科幻小说中关于某种科技世界的描写,神话故事中关于神仙世界的塑造等就是如此。

那么,来自实践中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怎样接受实践检验的呢?其基本过程如下:1.把被检验的理性认识具体化为某种实践方案,并按照逻辑的必然性预期某种结果;2.把实践方案加以实施,产生某种结果;3.把产生的结果和预期的结果相对照,如果两者一致,证明被检验的认识是正确的;如果两者不一致,证明被检验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实践检验的过程包含以下要素:1.被检验的理性认识;2.由这个认识转化来的实践方案;3.由这个实践方案推导出的逻辑结果,即预期目的;4.实践方案实施的方法和过程;5.实践方案实施后所产生的结果。这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和系统,其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或要素都不行;反之,运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要素都不足以作为检验的标准。

有人说实践是客观的物质活动,目的是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目的参与其间,就不能作为检验的客观标准了,应当把目的从实践标准中“纯化”出去。这是一种糊涂观念。首先,实践是一种自觉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把意识从中剔除了,还能是一种实践活动吗?其次,“目的”体现认识所建立的实践方案的逻辑结果,没有这种逻辑结果,以什么和实践方案实施后的实际结果相对照?实践怎样检验主观认识之是否具有真理性?

有人把实践标准简单归结为结果标准,认为实践的结果是检验认识之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这种说法不能说错,但却不能简单化。如果离开根据被检验的认识所建构的实践方案,离开这实践方案所推导出的逻辑结果即目的,离开实践的方式和过程,仅凭实践结果,是任何问题都说明不了的。例如一种化学实验所产生的某种反应,离开了实践方案所预期的结果,离开了对实践方案的严格的实施过程,就难以说它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是证明了什么还是证伪了什么。所以,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标准的实践,必须是包括上述五个环节或要素的整个过程和完整系统,绝不能舍其整体,取其局部。

毛泽东说:社会的人们投身于变革社会的实践,“造成了大体上相应于该客观过程的法则性的思想、理论、计划或方案,然后再应用这种思想、理论、计划或方案于该同一客观过程的实践,如果能够实现预想的目的,即将预定的思想、理论、计划、方案在该同一过程的实践中变为事实,或者大体上变为事实,那么,对于这一具体过程的认识运动算是完成了。”(《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70页)毛泽东在这里说的“思想、理论”是被检验的理性认识,“计划、方案”是根据这理性认识所建立的实践计划和方案,“应用于同一客观过程的实践”是把实践计划或方案加以实施,“预想的目的”是根据理性认识建立起来的实践方案所导出的逻辑结果,“变为事实,或者大体上变为事实”是实践计划、方案实施后所产生的结果,“实现预想的目的”即产生的结果和预想的结果相一致。这一段话是毛泽东关于实践标准的最完整最准确的论述。

这段话说明:第一,被检验的认识必须是人们投身于社会实践,从社会实践中产生的对客观事物的“法则性”认识,即关于事物本质和规律性的理性认识;第二,必须把这种认识变为实践的计划或方案,并推导出预期结果;第三,把这一计划或方案在同一客观过程中加以实施,产生某种结果;第四,把产生的结果和预想的结果相对照,如果实际产生的结果和预想的结果相一致,即实现了预想的目的,那么,这种思想、理论的正确性就得到了证实。否则,就是被证伪。

由上所述,在有关实践标准的问题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不是由实践中产生的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不是实践检验的对象。2.感性认识毋须实践检验,只需感觉就可验证。3.需得实践检验的是理性认识,实践检验的也只是理性认识。4.从实践检验的角度讲,真理只是指理性认识。感性认识不必经实践检验,无所谓真理问题。因为它本身就只是一种表象,而不是一种“理”,因而不存在真“理”或假“理”的问题。

那么,客观对象标准和社会实践标准两者是什么关系呢?两者的关系是:社会实践标准是客观对象标准的转化形态,客观对象标准是社会实践标准的实质内容。认识的正确与否归根到底要看它是否与客观对象相符合。所以,标准只能是客体。但理性认识的对象是隐藏于表面现象背后的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理性认识不可能直接同它所反映的对象相对照。怎么办?直接对照做不到,就设法搞间接对照;直路走不通,就绕着道儿走,采取变通的办法。这实现间接对照的变通办法就是实践。

在实践过程中,从物质到精神的转化是或然的,它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然而在从精神到物质的转化中却具有必然性:某种认识必然导致某种结果。如果客观事物是A,对它的认识是a,把a 应用于实践所产生的结果是A′,A′与A的具体形态不同,实质是相同的,因而证明a对A的反映是正确的。a和A的差别只在于一者是主观映象, 一者是客观对象。如果对象是A,反映在脑子里的映象是b,在b 的指导下实践产生的结果是B′,B′和A不符合,这就说明b对A的反映是不正确的。 实践的作用在于把不能对照比较的变为可对照比较的,把不能检验的变为可检验的。其实质是造成主观认识和客观对象进行对照比较的条件,变直接检验为间接检验。由此可见,实践标准是把对象标准蕴涵于其中的,实践标准并不是脱离对象标准的另一种标准,而只是对象标准的一种转化形态。既然实践标准已把对象标准蕴涵于其中,当然也就不必在实践标准之外再提对象标准。但是,当我们肯定实践标准时也不要忘记,测度或衡量认识之是否正确的标准只能是客观对象,而不能是别的东西。

有人说,客观对象是测度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社会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方法。这种观点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测度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确实是客体,实践也确实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方法。其不当之处在于,实践不只是检验的方法,而且也是检验的标准,是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的统一。人们用尺对物体的长度进行度量,其中尺是度量的标准,度量活动即实践是度量的方法和过程,两者互相区别,非常明确。实践对认识真理性的检验,是否仅仅把客体标准运用来对认识的真理性测度一番呢?不是。通过实践,造成主客观之间的相互转化,把不能对照比较的东西变成能对照比较的东西,造成主客观之间借以进行对照比较的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讲,实践确是一种检验真理的方法。然而实践并不仅仅是一种检验真理的方法,同时它还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在实践检验之中包含有客体标准的内容,已如上述。在实践检验过程中,客体标准已经改变了它的原形,它已经不是自在标准,而是经过从客观到主观、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化之后所产生的标准,这标准就是实践结果。

毛泽东说:“实际的情形是这样的,只有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物质生产过程中、阶级斗争过程中、科学实验过程中),人们达到了思想中所预想的结果时,人们的认识才被证实了。人们要想得到工作的胜利即预想的结果,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合于客观外界的规律性,如果不合,就会在实践中失败。”(《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61页)在这段话里,毛泽东明确地告诉我们:1.思想认识的正确与否,根本在于看它是否合于客观外界的规律性,这是衡量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2.检验认识是否合于客观外界的规律性要通过实践,看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实践所产生的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想的目的。这样,实践的结果:成功或失败,就成为检验思想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所以,实践不仅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方法,而且也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需要指出,方法和结果两者是不能分割的,结果不能离开方法,方法也不能脱离结果;分开了,双方就都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和意义。之所以不能简单地把实践结果看作检验的标准,也不能简单地把实践仅看作检验的方法,原因就在于此。

简言之,对象是衡量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可以称之为真理标准。实践是检验认识之是否正确的标准,可以称之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对象标准是实践标准的实质,实践标准是对象标准的转化形态。实践是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的统一。这就是我们关于客体标准和实践标准及其相互关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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