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逻辑与认识论:可能的整合_知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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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何以知道?又何以相信?我们如何确保知识的可靠性?这些一直是知识论关注的中心问题。而我们对知识和信念的关注有无一种系统性和规则性的特征?这是认知逻辑探求的中心。与知识论的确证知识和回应怀疑论两大基本任务相并行,当代认知逻辑发展出可能世界框架下关于知识和信念的形式语义学,以求澄清认知概念和语境并拒斥怀疑论。以知识与信念为研究旨趣,认知逻辑与知识论越来越表现出相互的融通,特别是二者对葛梯尔问题和怀疑论他心问题的共同探讨,使得认知逻辑更加具备一种形式知识论的特征。

一、知识三元定义及其影响

“知道或相信”在传统的知识论那里,总体上被视为人们与现实世界相接触的一种(认识)关系。到了分析哲学那里,这种(认识)关系又被看作一种主体与命题之间的关系,即命题态度。认知逻辑正是以逻辑的形式打开了这种认知关系,系统刻画了主体的命题态度。

柏拉图关于知识的“三元定义”,即传统认识论关于知识的定义,也朴素地刻画了主体与认识对象之间的认识关系。在《泰阿泰得篇》中,柏拉图对知识归属问题做了描述性的说明。他认为,知道(to know)与知识(knowledge)是同义的,知道p也即是拥有了p的知识,反之亦然。传统的知识定义由此产生,“S知道p为真”(S具有p的知识)当且仅当:

(1)命题p(为真),

(2)S相信p,

(3)S的信念p是确证了的。

一方面,这表明了知识由信念、真和确证三个要素构成,而且通过三重描述得到的是一种命题知识。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命题知识p(knowledge that p),而将认知主体与命题知识区分开来,并以“知道”、“相信”等行为动词来描述它们之间的认知关系。之后,这种认知关系经由罗素等人扩展为一种命题态度。

人们对知识三元定义和命题态度的关注,以及现代逻辑的发展,直接促成了认知逻辑的诞生。“知道”、“相信”等命题态度,以及主体与命题知识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形式化的特征?能否由认知系统和认知算子所刻画?20世纪中期,冯·赖特(von Wright)和欣迪卡(J.J.Hintikka)等人对此做了肯定的回答。他们认为,二元认知算子K[,a]p(a知道p)、B[,a]p(a相信p)可以描述主体a与命题知识之间的认知关系;特别就命题态度而言,其作为主体的认知状态,是内在于主体的;同时,由于其可能表达了客观知识,因而又相对独立于主体。这种情况十分类似于正规模态逻辑中□p的解释(p是必然的),知识在这里被看作是可能性的逻辑空间内真的。例如,欣迪卡指出,“当你知道S时,你就会很合理地忽略那些所有非S的可能性。换言之,你就会把注意力限制在那些S为真的情境下。”(Hintikka & Halonen,p.115)于是,二元认知算子可以被解释为:

这是经典认知逻辑的基本思想,其中K、B拥有与正规模态逻辑中必然算子□同样的性质;而认知系统也类似于模态系统:

如表所示,对于不同的认知公理和系统,知识算子的有效性亦有不同。例如,在S4和S5之间,认知逻辑设计了一个认知力量的变化尺度:可通达关系被赋予的特性越多,主体就越接近其真实的认知世界,也就会获得更多的认知力量。这样,通过对知识的形式化,认知逻辑更清晰地描述了知识在可能世界的强弱程度。而这又有助于知识论中相关概念和认识关系的进一步澄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认知逻辑被亨德里克斯(V.F.Hendricks)等人看作是一种形式化的知识论。

然而,经典认知逻辑的这种进路,也暴露出其对认知逻辑与知识论之间的关系分析不足,以及其作为形式化知识论必然要面对的怀疑论诘难。这主要表现为: (1)逻辑全知问题,即公理K高度理想化,不足以描述实际的认知;(2)KK论题,即公理4似真性的未决;(3)缺乏不同认知算子共存的形式系统,而主体的认知是不同认知算子混杂的。(Pearce,p.7)从知识论的角度看来,这又可以被归结为:第一,对知识论中主体的地位认识不足。在经典认知逻辑那里,主体a的作用微乎其微,仅仅被视为可能世界间可通达关系的索引,而在认知算子K和B的范围之外。而真正的认知主体a,则在中拥有知识/信念,并具有对认知逻辑公理和规则的决断力。第二,知识归属敏感于给定语境下的主体世界。对于中主体a,可以是a自己把知识归属于自己——第一人称视角,也可以是他人将知识归属于a自己——第三人称视角;这两种视角在归属者所处语境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意义:前者强调主体在给定认知环境下采取的可行性行为,而后者则强调了主体独立于认知环境所采取的最优行为。

正是基于上述知识论的考虑,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认知逻辑被成功地应用到人工智能和知识工程等领域,并取得显著进展,但是许多逻辑学家仍然坚持,新的认知逻辑范式必须与知识论紧密结合。而近来的种种研究表明,认知逻辑与知识论在捍卫知识和反对怀疑论上,是相互支持共同作战的。

二、认知逻辑与葛梯尔问题

传统知识论对知识的解释使得命题知识与信念纠缠起来,同时也强调了我们所知的证据。这在当代知识论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产生了葛梯尔问题(Gettier Problem),即一个由某人确证的真信念究竟是不是知识?众多的葛梯尔型反例表明,在解释命题知识时,三元定义可以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某人完全能够凭借认知的运气获得命题知识。对葛梯尔问题的求解,在知识论那里主要通过两种方法:一是加强确证条件,即确保关于知识的论证不失败;二是在传统知识定义上增加条件,以避免知识的葛梯尔化。

与之同步,认知逻辑也不断寻求确证和知识条件的形式化说明。这主要表现为方法论上解决葛梯尔悖论的进路,即把确证的概念理解为一种可信赖性,并且通过以一种可信赖的程序来阻止那些基于错误理由的知识,如诺齐克(R.Nozick)的反事实知识条件和刘易斯(D.Lewis)的知识语境归属。

诺齐克在其《哲学解释》一书中鲜明指出,知识具有寻真的本性——在接近现实世界的所有世界中避免错误并获得真值。这一本性在知识定义中体现为,S知道h,当且仅当:

这里诺齐克保留了标准知识三元定义中的真值和信念条件,而确证条件则被分解为两条描述可信赖性的方法论条件。以此来衡量葛梯尔问题,假设h代表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按照条件(3),如果h不是事实,那么史密斯就不会相信h;按照条件(4),如果h是事实,那么史密斯实际上会相信h;而按照(4*),如果h是事实,那么史密斯就不会相信┐h。但不管怎样,这并不能得出史密斯对h的信任敏感于h的真值。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诺齐克赋予条件(3)、(4)和(4*)一种的虚拟条件推理。在可能世界那里,这一推理为真,仅当在所有A为真、与现实世界最接近的诸世界中,B亦为真。也即是说,在三个可能世界w、w′和w″中,如果w′比w″更接近w,那么在w中为真,当且仅当,A在任一世界中都不为真,或者存在一个A和B都为真的世界w′,其要比任一A为真而B为假的世界w″更接近w。于是,对于知识获取而言,若A在现实世界成立,只需令B在那些最接近现实世界的可能世界中成立。在诺齐克看来,求知即是拥有一个寻真的信念:既要避免错误,又要获得真理。这在方法论上体现为一种证明和反驳的决策程序:如果h为真,那么S必须输出h;如果h为假,那么S必须输出┐h。

与诺齐克相比,刘易斯在知识归属问题上具有明显的语境主义倾向:他主张将知识归属看作给定语境下的规则集;而基于规则的过滤程序,可以有效地消除和忽略出错的可能性,最终确保知识的归属。“S知道p,当且仅当S的证据消除了所有非p的可能性,并除却那些我们适当忽略的可能性。”(Lewis,p.554)例如,主体S获得命题知识p——把p归属于自己或他人,同时便消除和忽略了非p的可能世界。当然,这种关于知识的看似简捷的方法论描述,还依赖于一系列消除和忽略的规则。刘易斯将其概括为七大规则(三个禁止性规则和四个假定性规则);它们共同界定了知识的归属——既描述了我们如何拥有自认为拥有的知识,又表明了如果不遵守规则,未证知识就会消失或者不出现。例如,依照相似性规则(3)(两种非常相似的可能性,如果其中之一不可以被适当忽略,则另一个也不可以被适当忽略,反之亦然),在葛梯尔型的问题中,史密斯之所以具有一个基于错误理由的“知识”,是因为他忽略了这样的可能性:琼斯驾驶了一辆租来的汽车(以及布朗在巴塞罗那)。这些可能性非常相似于现实性,以至于依照规则(3)它们是不可以被适当忽略的。也就是说,葛梯尔型场景的世界非常相似于现实世界,因此在后者不可以被忽略的情况下,前者亦不能被忽略。上例中,史密斯没有考虑到两者之间相似的可通达关系,因而也就忽略了葛梯尔型场景的世界。

可以看到,刘易斯运用可能世界理论对知识的分析,进一步削弱了确证的地位:充分的确证必然要求知识归属的语境独立,而知识归属恰恰是语境敏感的。刘易斯认为,以确证来标明知识,既非充分,也不必要。第一,其不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性。在“一张中彩、其它不中”的彩票情形下,一个人可以有“我将不会中彩”这样的真实的信念,但无法变成“我将不会中彩”这样的知识。尽管彩票发行数额已知,并且不中情况越多,不中的信念被确证也越好,但仍然不足以把这种可错的信念转变为知识,毕竟还有中彩的可能。第二,确证并不比感知、记忆和证词更为可靠。具有知识的人很可能因为不安全、缺乏自信或者怯懦而不相信其所知道的。

其实,在确保知识的问题上,诺齐克和刘易斯分别采取了互不相同的视角:诺齐克修正后的知识定义,仍然是给定认知环境下的一种描述性定义;而刘易斯的规则集强调了独立于认知环境的规范性定义。但是,他们都充分肯定了一些认知公理在知识确证中的作用。例如,认知逻辑的真实性公理(公理,在诺齐克的知识定义和刘易斯的现实性规则下都成立。在刘易斯那里,相似性规则也确保了第一人称语境下的KK论题——公理4:,亦称肯定自省公理或自识公理——和公理,亦称演绎说服公理——的成立。

三、他心问题与认知逻辑

他心问题作为怀疑论的一个经典问题,指的是如何确证他人具有和我们一样的精神状态。在知识论上,他心问题主要对普遍知识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出怀疑——既然我们从未经历他人所处的精神状态,那么我们如何获得他人精神状态的知识?我们又如何确保他人具有与我们一样的知识?这样一个“我知你知”的置疑,在认知逻辑那里,集中表现为对“”所描述的主体间知识交流的质疑。进一步而言,这牵涉到知识的可传递性(transmissibility)——知识由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传递。

欣迪卡最早注意到认知逻辑中的他心问题。在《知识与信念》一书中,欣迪卡明确认为知识是可传递的。“如果我知道你知道p是真的,那么事实上我自己就会知道p是真的。”(Hintikka,1962,p.61)即:“”。在这里,若p为某个任意命题,a、b为相同可能世界中的主体,则这个公式可以看作是认知公理T由不同主体的迭代生成,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知识p在b和a之间得到传递。然而,考虑到a、b是不同主体,K对于他们分别具有不同意义,则知识传递还是要受到质疑。实际上,对于知识,主体会采取不同的认知态度或方法:可能是发现,也可能是评价。如果主体b采用发现的方法获得了知识p,而主体a使用评价的方法对此进行认知,按照他心问题中的质疑,知识p对于主体a和b则分别具有不同意义。换言之,若a,b∈{α,β,γ,δ},这里α,β为运用发现方法的主体,γ,δ为运用评估方法的主体,则。主体a与b对待知识的方法是否趋同,直接影响着最终a对知识的态度。据此,对于知识的可传递性,亨德里克斯将其划分为同一可传递性和非同一可传递性:前者指a、b认知方法一致时知识的传递,后者指不一致时的情形。

可传递性的划分实际上来自于主体认知态度的区分:求得知识的态度与求得接受的态度。成功的知识传递直接取决于主体是否拥有相同的认知态度。例如,对于科学知识,如果寻求其真这一目标太过模糊,主体可以退而求其一致性、简单性以及经验恰当性等。这便是实在论和反实在论对科学知识的不同诉求:实在论要求知识的成真条件,而反实在论仅仅要求知识的经验恰当。对于主体所诉诸的不同认知态度:对实在论无误的真信念(realistic infallible true belief,RIT)的诉求——,以及对反实在论的足够可靠的信念(anti-realistically reliable adequate belief,ARA)的诉求——,亨德里克斯认为,它们及其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认知模态系统中知识可传递性的特征。(Hendricks,2001)对于同一或非同一的可传递性:

这里(3)、(4)描述了一种基于不同认知态度的知识传递情形。特别在情形(4)那里,实在论对反实在论有着一种认知阻断:即使一个主体得到足够可靠的信念,仍然可能无法获得真的信念。这与范·弗拉森的观点是一致的,即知识的真蕴涵着经验恰当,而经验恰当并不必然导致知识的真。

由此可见,在认知模态系统中,主体能否意识到其他主体的信息,高度敏感于主体是否共享同样的认知目标。尽管哈尔彭(J.Y.Halpern)、范德霍克(W.van der Hoek)和迈耶(Ch.Meyer)等人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并在多主体认知逻辑系统中将主体间知识交流转化为对主体间“常识知识”、“共同知识”或“分布式知识”的处理,但他们却忽略了知识的可传递性。对此,亨德里克斯指出,无论认知逻辑学家们把注意力集中于常识知识或共同知识,还是集中于知识的可传递性,或者考虑主体间会话交流是否影响其认知状态和能力,实际上都恰好表明了认知逻辑对知识论及其相关旨趣的依赖。在欣迪卡、亨德里克斯等认知逻辑学家们看来,这种依赖使得新一代的认知逻辑成为一种形式的知识论,并展现出与主流知识论的更多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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