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消费行为的伦理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消费行为论文,伦理论文,个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消费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消费虽然具有社会性,但具体的消费行为却只能是单个人的。因此,消费道德主要是一个个体道德问题。本文将主要就个体消费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探讨。
一、个体消费行为中的伦理规定
个体消费行为是个人消耗资源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的过程。消费过程直接处理的似乎是人与资源的关系问题,而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活动。人们消费方式的选择,消费程度的大小,都涉及到价值观的伦理问题。消费中的伦理问题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与个人的健康发展的关系,什么样的消费和消费方式是有利于主体的健康发展的,怎样去实现消费方式的合理化;二是个人消费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问题,包括对他人利益、社会资源利用、社会风气等方面的影响。在认识和处理这些消费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形成了有关消费伦理的基本范畴,如合理消费、节俭、奢侈、吝啬等。
相对于个体其他经济行为而言,个体消费行为中道德的作用更为明显。这主要是因为消费行为的个人性质更突出,因而法律对其约束较少。例如:对一些大款的挥霍消费,只要他们按价付了钱,法律是无法过问的,道德却可以对其进行评价和约束。又如一些大款自己挥金如土,却不愿拿出一分钱来赞助公益事业,法律也无能为力,道德却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或责难。人们消费行为是否合理,可以说主要靠道德来规范和约束,包括主体内在消费价值观和伦理观的自我约束和社会道德舆论的约束。由于法律能够对个体消费行为进行规范的地方较少,因此,提倡和弘扬消费伦理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消费伦理具有明显的历史性和相对性。对什么是奢侈,什么是节俭,不同历史条件下、甚至是同一历史条件下不同的人,评价就不一样。黄金首饰在改革开放前是一种奢侈消费,现在却是一种合理消费。过去提倡“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的节俭道德,但现在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这种节俭已近于吝啬。又如高收入阶层的人买一部小轿车,人们以为正常,如果月工资只有近千元的工薪阶层职员去买一部小轿车,人们就会视为奢侈。因此,在对个人消费行为进行评价时,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定社会的消费道德,受其生产力发展水平、人们的生活水平的影响和规定,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条件下,有着不同的消费道德观和评价标准。同时,消费道德还受社会生活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和制约,人们的生活价值观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消费道德观就不一样。对于一个以事业为人生价值目标的人来说,必然较为崇尚俭朴的消费伦理观;而对于抱有享乐主义人生观的人来说,豪华奢侈的消费才是他们所追求的。此外,文化传统对人们的消费伦理也有重要影响。如中国文化自古以来就有崇尚节俭的传统,因而在消费中特别注重对节俭道德的强调,这也是中国近些年以来,一直保持30%以上的高储蓄率、远远高于西方社会储蓄率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在确立社会消费伦理,对个体消费行为进行道德选择和评价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各种因素对人们消费观念的制约作用。
二、个体消费行为的道德准则
个体消费行为包含着道德的规定,个体消费必须
遵循一定的道德准则。那么,具体来说,人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消费道德?即什么样的消费行为才是合理的。对此,人们有着种种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加以规定。
(一)个体消费道德的量的规定
从量上对个体消费行为的合理性和道德性进行规定,也就是要确定个体消费多少是合乎道德的、合理的。评价这种道德合理性的范畴就是节俭和适当。也就是说节俭和适当的消费就是合乎道德的、合理的。那么,什么样的消费量是适当的和节俭的?其标准是什么呢?
1.个人消费与个人收入、财力相适应。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量入为出,个人消费支出等于或少于个人收入和财力。这应该是适当消费的基本规定。但这只是适当消费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具备这一条件还不一定就是适当的。因为对于有些巨富来说,他们挥霍、奢侈,也不会超出他们的收入或财力,但却不能认为他们的挥霍奢侈是正当的。因此,适当消费还应该超出个人收支计算的范围,从社会层面来考察。以下就是从社会层面进行的规定。
2.个人消费应等于或接近于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就是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一个国家所有居民消费水平的平均值。这种社会的平均消费水平反映了当代生产力发展水平下,社会消费的适当程度。其总量大致相当于当时国民生产总值扣除积累和扩大再生产部分后,可用于居民消费的部分。因此,就整个社会而言,达到这种程度的消费是适当的。个人消费如果是等于或接近于这一平均消费水平,也就没有超出社会的适当消费要求,因而是适当的。当然,这一标准也是不全面的,只是一个方面的规定,它应该与第一点结合起来,协调起来才是可行的。因为事实上,总是有很多人的收入达不到社会的平均水平,也总是有一些人要超过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社会既不可能给所有达不到平均水平的人补足,让他们享受到平均消费水平,也不可能强制高收入者只能进行平均水平的消费。所以,比较适当的做法,只能是要求那些高收入者应该在充分考虑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的前提下来根据自己的收入和财产水平进行适当消费,使自己的消费尽可能去接近社会平均消费水平,而不是完全不顾当时社会平均消费水平而任意挥霍、奢侈浪费。
3.在资源的社会供给量既定的条件下,个人消费不过多地占用和消耗该种资源,造成资源供应的紧张或短缺。这是从社会资源供给的角度对消费的界定。例如淡水资源是有限的,特别是城市的淡水供应是有限度的,如果一些居民无限制地用水,就会造成城市淡水供应量更为紧张。尽管这些居民付得起水费,但其消费行为过多地占用和消耗了有限的水资源,这就是不适当的消费,是一种奢侈浪费的行为。
个体消费行为在合乎以上三条标准的情况下,就是适当的,合乎道德的,因为这种消费水平,既无害于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也无损于他人和社会利益;它既满足了自己的需要,也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节俭是适当消费水平以下的合理消费,也就是说它是低于个人收入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低于社会资源供给的消费选择。当然,这里的低是否也应该有一个度。是不是越低越节俭,就有越高的道德意义?恐怕不能如此认为。节俭应该以能维持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为限度,如果有害于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这种节俭就变成了吝啬。同时,适当的节俭有利于积累资金,促进社会扩大再生产,但如果大家都节俭过度,社会需求很低,也就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个体消费道德的质的规定
个体消费道德标准还应该从质的方面加以规定,这就是一个人的消费行为不能造成对个人健康发展、特别是对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损害。这也是消费的正当性质问题。
1.个体消费有利于而不是有害于个人的健康发展和人格完善。这就要求个人对消费行为进行适当选择,有些消费,如吸毒、赌博、嫖娼、封建迷信等消费就是有害于人的身心健康的,是不正当的消费,选择这些消费就是不合乎道德的。
2.个体消费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如一个人喜欢唱卡拉OK或演奏乐器,本来是很正当的。但如果过分喧闹,造成左邻右舍不得安宁,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则是不正当的。又如奢侈性的消费,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还对社会风气造成消极影响,这种消费就是不正当的,不合乎道德的。所以,正当的消费应该无害于人,有益于己,通过消费保证和促进自己的身心健康,有益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三、克服消极消费行为,养成良好消费习惯
社会生活中存在许多消极消费行为,这些消费行为背离了社会消费道德的基本要求,是一种不合理的、不正当的消费。消极消费行为包括奢侈性消费、吝啬、不良消费、陋俗性消费、炫耀性消费等。陋俗性消费主要是一个社会习俗问题,炫耀性消费类似于奢侈性消费,因此,我们在此将主要对奢侈、吝啬、不良消费行为进行分析。
关于奢侈,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一是什么是奢侈,二是如何评价奢侈。一般来说,所谓奢侈是指消费大幅度地超过合理消费水平的现象。评价一种消费是不是奢侈的,首先是看这种消费是否超过本人收入和财产的承受能力,如果超过了就是奢侈的。同时,个人消费十分奢侈还应该从社会的角度进行评价,一个人的消费虽然没有超出个人收入和财产的限制,但远远超出了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和社会供给状况,也是奢侈。
对于奢侈应该怎样来评价,却存在着种种不同的看法。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孟德维尔认为个人的奢侈虽然是一种劣行但却是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这也就是所谓的“私恶即公德”。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奢侈则是一种个人的不良行为,也是对整个社会产生消极后果的社会现象,完全是被否定的。
孟德维尔的观点在当时对于反对宗教神学的禁欲主义,促进人们的正常消费和生活是有积极意义的,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消费与生产的内在联系,具有合理性因素。但孟德维尔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积极消费与奢侈的界限,把所有的享受性消费都当作奢侈来认识。因此,其结论也就不可能是正确的。真正意义上的奢侈,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在某些方面产生促进供给和社会生产的效应,但总体上说是弊大于利。奢侈不仅会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助长腐败、享乐主义等消极社会现象,而且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制约社会扩大再生产的投入,扭曲某些社会资源的配置,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
吝啬是消费的另一种极端现象。从量上看是消费水平远远低于个人消费和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但对于道德评价中的吝啬,则不能简单地从消费数量上来进行衡量。因为如果一个人有钱不愿意消费,愿意过一种清苦的生活,这完全是他个人的事情,个人的选择,无害于他人和社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进行道德评价。当然,我们应该提倡合理消费,消费上的节省不应该伤害自己的身心健康和自我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过分的节省是一种不应该的行为,不过这种不应该主要也不是伦理学上的评价,而是社会学或医学意义上的忠告。
道德评价中的吝啬,主要是指一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非交易关系时过于斤斤计较,愿意承担的义务远远低于其具有的条件,或根本不愿意承担道义上的利益付出。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尽管收入很多,财力充裕,但对公益事业态度冷漠,不愿出资、捐款,或只拿出很少的钱;二是尽管收入很多,财力充裕,但对亲友中生活困难的,不愿帮助,或只拿出很少的钱;三是在与他人的日常交往中,自己有条件,但却总想占别人的便宜,自己付出的总是远远低于从别人那儿得到的。这三种情形都是过分爱惜自己的钱财却不愿意承担应尽的道义责任,对社会风气也有消极影响,因此,都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都是不应当的。
除了奢侈和吝啬以外,个体消极消费行为还表现在不良消费上。消费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但并不是人的所有主观需求都是合理的,都是有益于己、有利于人的。有些需求并不是人生存发展的必要需求,而是一种畸形的需求,满足这种畸形需求的消费就是不良消费,如吸毒、赌博、封建迷信、嫖娼等。这些消费既有害于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发展,又败坏着社会风气,引发社会犯罪等消极社会行为,是一种应该受到道义谴责的消极消费。此外,不良消费在我国现实社会中还包括大量的不合理公款消费,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不过,不合理公款消费,主要不是一个个人消费道德问题,而是与腐败相关的一个政治伦理问题,因而在此从略。
总之,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各种消极的消费行为,这些消极消费行为,不论对个人的健康发展,还是对社会风气,对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都起着消极作用,必须得到遏制和克服。应该通过弘扬积极的消费伦理,促成人们树立正确的消费道德观,培养人们一种积极、健康、文明的消费行为习惯,促进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