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与中国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_企业经济论文

现代化与中国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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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作者认为中国十几年来的改革和发展,使中国妇女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选择机会,极大地改善了她们的经济地位。但是,女性与男性相比,迄今在职业结构、经济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仍然存有相当大的差异。因此,克服现实存在的性别歧视,是今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 现代化 妇女 经济地位 收入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发展与现代化的推进,中国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正发生着重大变化。一方面,中国妇女的经济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改革给妇女带来更多的经济参与机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善了妇女的生活质量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双重角色冲突;但另一方面,昔日城市妇女的就业优先权在改革中已不复存在,职业的性别分化又得以加强,尤其是农民职业转移中女性落后于男性等等,又反映出男女两性所处的位置和角色期待正经历着被调整的过程。本文拟就经济的发展与现代化对中国妇女地位带来的影响,试作探讨。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

妇女是由性别分层而形成的社会群体,妇女的经济地位是以男性群体的地位为参照系,并以此来比较两性在社会生产和经济关系中的整体差异的。妇女的经济地位是指妇女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具体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妇女在社会生产劳动中的作用与贡献,它由妇女的生产劳动能力所决定,可以用妇女在劳动力参与率、社会劳动的参与水平即妇女所从事的职业在社会劳动组织中的地位这两项指标来测定。二是妇女经济收入和经济实惠的数量,即妇女这一群体在社会财富和社会资源分配中所处的位置,可以用妇女在劳动组织中的职位、劳动收入数量、劳动保护情况这几项指标来测量。妇女的经济地位是衡量和评价妇女整个社会地位的决定性因素,它直接制约着妇女在社会政治、文化教育、婚姻家庭、社会法律关系中的位置,从而成为妇女地位的实质性基础。

女性劳动力参与率是国外学者广为运用的衡量妇女参与社会劳动水平的指标。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对女性劳动力参与率研究较少,有关这方面的资料基本上是一个空白。因此,要分析妇女在社会劳动生产中的作用与贡献,只好采用与之相近的另一个指标——女性就业率来说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对妇女就业问题高度重视,特别是出于对妇女解放的政治目标和当时对人力资源的需要,城乡妇女被广泛动员出来参加社会劳动。70年代末开始的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的多元化,为妇女就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使妇女就业率呈上升趋势。从就业率来看,1990年女性在业人口占全部在业人口的44.9%,比1982年的43.69%上长了1.28个百分点,而同时期男性则下降1.27个百分点。在15—19岁年龄组中,女性在业率为68.22%,比1982年下降9.6个百分点;在45—64岁4个年龄段中,女性在业率比1982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以上。低年龄组女性就业率下降,中青年女性就业率上升这一事实,反映了女性在文化和从业水平上的双重提高。从城镇女职工的数量来看,1978年我国有女职工3128万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32.9%,1995年增加到5645.8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38%。1982—1990年间,新增加的女性在业人口中农村女性占53.9%。这是由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广大农村妇女参加劳动生产的领域更加广阔,从单一的种植业开始向农工商全面发展,从小农经济开始向专业化、商品化的现代产业发展,由此导致了农村女性就业人数的迅速增加。

可见,正是改革开放为女性就业提供了新的机会和多元的选择,拓宽了女性就业的领域,强化了女性的竞争、效益观念和自我意识,提高了女性就业者的素质,使女性就业人数随着改革的推进而呈现出上升趋势。

如果说在业比例高低反映的是妇女经济参与水平的一个数量指标,那么,职业结构则是衡量妇女就业或曰经济参与水平的质的尺度。职业结构是指就业人口在各职业上的分布,它包括某一职业的性别比例和某一性别的职业构成两个方面。现代社会学认为,职业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社会地位结构。

从产业结构来看,我国女性就业人口的产业分布也发生了变化,1990年我国女性在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就业的比例分别为76.09%、13.47%、10.43%,在第一、第二产业就业的比率分别比1982年下降1.89和0.34个百分点,在第三产业就业的比率则比1982年上升了2.23个百分点。

从职业结构来看,在职业地位较高的科技人员中,女性科技人员在全部在业人口的比例由1982年的1.94%增至1990年的2.40%,占本职业的比例由38.3%上升为45.3%女性的增长速度超过了男性。在另一个职业地位较高的领域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和事业单位的职员中,女性的从业人数亦有所增长。在服务性工作人员和商业工作人员中,女性从业人员的增长速度和比例也明显高于男性。

从经济收入上看,1990年农村妇女的年均收入为1235元,远远高于经济体制改革之前的收入水平,而且在最高的三个收入层级中,男女两性各自的比例呈旗鼓相当的态势。1983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前)北京、上海、成都、南京、广州、兰州、哈尔滨七城市家庭妻子的月均收入是70.16元,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的1992年七城市家庭妻子的月均收入达213.13元,比1983年高出将近2倍。尤其是上海的调查表明,35岁以下的未婚女性月收入不仅远远高于已婚女性,而且高于未婚男性,因为她们进入三资企业的多,属白领阶层的多。可见正是市场经济为城乡妇女特别是青年女性,提供了参与和发展的机遇。

二、男女两性经济地位差距比较

通常我们是在两个方向上谈及妇女地位的,一是与其先前做纵向比较,二是同男性做横向比较。在分析评估妇女地位时,第二个角度往往更重要,因为只有横向比较才能把握住在社会变迁中男女两性地位的动态变化。如果以此为基点,我们将会发现,尽管经济体制改革为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提供了空前的机遇,使女性的就业领域不断扩大,就业率持续增长,经济收入普遍提高,但两性在就业年龄、产业分布、职业结构、经济收入和劳保待遇等方面仍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就业年龄

1990年15—19岁女性就业率为68.22%,虽然比1982年下降了9.6个百分点,但仍高于男性6.84个百分点。女性就业年龄轻,说明影响到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从而导致女性劳动力素质偏低。同时,女性就业率随着年龄的增加而递减的速度较快,中高年龄组的就业率下降也较快。

2.产业分布

女性就业人口的产业结构虽然变化较小,但仍不理想。1990年女性在第一产业的在业人口达77.16%,高于男性7.02个百分点;在第二产业占13.61%,比男性低3.1个百分点;在第三产业的比例占9.23%,比男性低3.92个百分点。这表明,虽然社会经济结构变化是女性就业结构变化的前提,但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产业结构变化依然滞后,从而也说明了产业结构的变化不会自然而然地带来妇女就业结构的协调变化或优先调整。

3.职业结构

在专业技术人员这一职业中,虽然1990年女性的就业比例达到45.1%,比1982年提高了6.8个百分点,但在科研技术人员中男性占70%强,女性却不到30%,且大部分做辅助、后勤和低层次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机关领导人中,女性仅占7.8%;在行政部门的办事员中,女性仅占29.6%;而在通讯、邮电和其他非权力部门当办事员的女性比例却高达50%。在服务性工作人员和商业工作人员中,虽然女性从业人员的增长速度和比例高于男性,但这些行业还是使用低技能劳动者和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行业。在农林牧渔业中,女性从业者的增长人数和比例均高于男性。总之,与男性相比,女性的职业分布更集中在体力劳动及声望较低的职业上。

值得一提的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引发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但在为女性提供大量新的职位的同时,也加剧了女性就业结构的不合理。其一,我国现阶段第三产业的发展尚不是以金融、电子、信息、高技术为主的第三产业,而仍然主要是由商业、餐饮、旅游等服务性行业组成,它在改变着妇女在第一、二产业就业结构不合理的同时,又将妇女定型在另一种低就业结构上。尽管从业女性的经济收入较为可观,但它不需要高智力的劳动和较全面的技能,仍然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就业层次。其二,现在的服务行业只接纳年轻和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女性而不是接受全体女性,在这种市场选择下,中年女性的第二次就业将变得更加困难,使女性就业结构失调固定化。其三,性别职业将转移到城市或工业部门的农村妇女聚集在生产条件落后、技术等级差的职业领域,不但延续了农村妇女的低职业结构状况,而且对其他“女性职业”起了消极的平衡和稳定的作用。其四,性别职业的出现将市场对性别的选择模式化、社会化,使众多有才能的女子无法进入所谓的“男性职业”就业并进而得到职业发展,由此导致的女性就业结构不合理即女性职业的性别隔离,将会带来女性职业地位的下降。

4.职业流动

当个人的社会地位主要取决于职业地位时,不同社会群体职业流动的流速和流向则是衡量社会中群体地位现状与变迁的重要指标。1990年我国女性在业人口中73.1%的人从未有过职业流动,比男性高4.6个百分点。平均流动次数为0.47次,比男性少0.21次。可见女性参与职业流动的人数少于男性,流动的频率也比男性慢。从职业流动方向上看,女性的横向流动率比男性高,而向上流动的比例则比男性低。

上述的职业流动包含了城市和乡村的全部在业人口,如果将乡村人口职业流动单列出来,农村女性向农业以外的职业转移的速度和方面更是远远不如农村男性。1986年转移出来的农村劳动力的男女比例是4∶1,1994年这一比例提高到4.5∶1。在流动方向上集中于收入和技术偏低的行业,继承性务农的比例高于男性,女性非农转移者逆向转移(进城后又回乡)的比例也高于男性。

5.经济收入

1990年农村女性的年均收入为1235元,约为男性的81.4%,城镇女性的月收入149.6元,约为男性的77.5%。1990年上海、陕西、山东、广东、宁夏、吉林六省市农村家庭妻子的月均收入为102.64元,约为丈夫的60%;城市家庭妻子的月均收入为196.99元,比丈夫低34.20元。其中广东夫妇的月收入最高,夫妻收入的差额也最大,相差60元;山东夫妇的收入较低,夫妻收入的差距也最小,相差不到30元。另据对北京、上海等城市的调查,1983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前城市家庭妻子的月收入与丈夫相比,一般相差20—40元;但到1992年则明显地拉开了距离,差距最大的广州竟高达200元。这表明十年来在人们的经济收入大幅度增加的同时,两性的收入差距也呈明显扩大的趋势,反映了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实际上潜存着就业竞争中的性别歧视。

在分析城镇女性经济收入时还应特别注意到两个问题:一是城镇下岗女工的贫困化问题;二是正确全面看待城镇未婚女性的高收入问题。

自80年代初的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和企业优化组合开始后,女职工下岗比例就明显高于男职工。而且一旦女工失业或下岗,就迅速跌入贫困的边缘,她们得到的生活补贴远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下岗女工多是年龄在31—45岁者,这部分人由于职业技术和文化素质较差,往往难以再就业,因此,下岗和失业直接促成了城镇中年妇女的贫困化。

城镇未婚女性的经济收入与未婚男性和中年女性对比相对较高,确是事实。然而她们所从事的大多是青春职业,职业生涯短暂,晋升机会甚少。在待业人员和流动人员大量存在的前提下,这部分女性一旦需要重新择业,其前景并不乐观。

6.福利分配

住房、公费医疗及离退休保障是工资收入外城镇劳动者从公共获得的主要福利待遇,它们对劳动者来说有着并不亚于工资收入的意义。因此,福利分配的公平性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体现出不同性别的劳动者所处的经济地位。在养老退休金、公费或统筹医疗、病假工资三项保障项目中,女性总体的平均水平低于男性。虽然原则上住房分配男女职工都有权享受,但在实际分配过程中,有相当多的单位一直坚持以男职工为主的分房惯例。尽管住房分配中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将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的推进而逐步消失,然而短时期内,在购买优惠性的商品房或集资房时仍难以消除对女性的歧视。

7.女性特殊劳动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妇女非农就业主要集中在乡镇企业、城镇街区所属企业、中小型三资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由于这些企业只能靠自身逐步积累起来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及其他社会资源,来谋得企业的不断壮大。因此,只要社会给予其足够的人事权限,企业领导者的主要经营策略就是采用劳动力对资本的替代。这样,在一些技术要求较低的岗位上,农村妇女以廉价和吃苦耐劳的本性。逐步形成了相对较高的就业优势。但与之相伴而生的是这些企业中女工的劳动处境和劳动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和严重。1993年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过全国性的调查,以后女工部又分别对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过调查。调查的结果令人堪忧,女工部调查的144家乡镇企业中能够全面落实《规定》的只占40%,9114家外资企业中全面落实《规定》的仅占50%。

乡镇企业作为改革中的新兴企业,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却成为当今社会瞩目的聚焦点。其主要问题是劳动条件差,多数企业没有通过国家的卫生检测,女工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作业且无定期身体检查制度,超时劳动严重,孕产期女工仍干重体力劳动,产假不满90天,有的企业女工一怀孕便被辞退,或者产假期间不给工资。

中国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女工都超过半数,其中有大量“外来妹”。由于她们既是就职于新兴企业又是外来的打工者,故其权益保障带有双重缺乏;一方面,中国原有的户籍制度只针对原体制内企业,而涵盖其它类型企业的新的保障系统正在建立之中,多数新兴企业职工尚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这些外来女工由于脱离了原有的血缘地缘的保护,又没有进入到当地的社会保障网,因而事实上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她们的权益要比“离土不离乡”的乡镇企业的女工更易受到侵犯。

四、结论与思考

通过上述对改革开放以来妇女经济地位变化状况的分析,可见,确实在十几年的改革和发展中,中国妇女和男性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选择机会和生活改善。但是进而将两性间进行比较的话,就可以发现女性的发展机会不如男性多,而遇到的问题却多于男性。象前述的社会性别分工(如性别职业)的出现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性别歧视,就导致了女性的选择和发展难以避免地受到性别、婚姻的制约;城市妇女在原有体制下拥有的保障正在失去,下岗和失业的妇女增多,其生活保障正成为新的社会性问题;农村妇女和城市体制外妇女在发展中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尤其是农村女性的非农转移明显滞后等等。凡此种种无不说明,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并不一定自然而然地带来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

现代世界历史证明,任何一个社会在实现现代化时都会遇到种种问题,都会对妇女地位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但这一切不应作为终止现代化的借口。因为现代化毕竟是人类文明的必然发展过程,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断变革而带动的一场社会和文明变迁,它的进程并不随人们的好恶而改变,现代化所造成的问题也只能通过更进一步的现代化迈进才能解决。目前最为社会关注的女工下岗及其出路问题恰好证明了这一点。越是改革开放步伐较慢的地区,女职工失业问题越是突出;而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女职工的失业问题则相对缓和;改革越深入,目前所出现的就业问题就越容易得到解决。可见,中国妇女的经济地位也只有通过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而不断地得到改善。

当然,市场经济的运行不可能是绝对自由公平的交换,更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实现社会公正。由于市场竞争特别是对劳动力的选择是建立在社会性别分工不平等的基础上的,因而妇女在家庭中的劳动分工使她们易于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并加剧她们在劳动市场上的从属地位。反之,男子在社会劳动中的分工增强了他们接受教育和参加政治组织的机会,进而增强了他们对价值分配的控制权,而市场的交换恰恰是建立在这种性别分工的不平等的基础上的,并且客观上承认和加剧着这种性别分工的不平等性。但是,只有当女性和男性的能力、知识、经验得到同样承认并被允许来影响和促进社会各领域的发展时,社会才能向更加公正的方向前进。所以,我们在继续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解决关于发展的代价问题,从而促使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代价。我们必须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向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的全面发展上来。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应有意识地加强有关妇女问题及反性别歧视的内容,主动克服社会性别不平等现象,调整因引进市场机制而造成的失衡。

中国政府已在1994年3月向联合国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国家报告》中提出了到2000年提高中国妇女经济地位的行动目标:1.在调整产业结构中,增加女性就业机会,逐步减少城镇妇女失业人数,到2000年使女性与男性失业人数比例基本持平;2.2000年基本消除招工、招考中对女性附加不合理条件,实现女性与男性在同等条件下,被录取机会均等;3.杜绝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4.进一步促进女性就业结构合理化;5.继续加强社区服务,提倡男女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哺育子女,进一步减轻职业妇女负担。应该说这些目标的提出是现实的和合理的,但目标的实现还有赖于各级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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