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活动的中国悖论:成因与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成因论文,中国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关于我国创新活动的研究重点从“是否应该进行自主创新”逐渐转变为“如何进行自主创新”,即如何设定创新政策的战略方向。在这样的背景下,客观地理解我国创新活动的基本特征有助于推动自主创新取得进展。在2006年之前,我国的创新活动中存在一组重大的悖论。从熊彼特的经济成长理论角度归纳这些悖论、特别是其中基础性悖论的成因,不但有助于把握这一时期的经济成长的逻辑,而且可以深化关于自主创新的战略方向的理解。
创新活动的中国悖论
2006年之前,在中国的创新活动之中,存在不同层次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一组悖论。比如,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等经济体的高度成长催生了一大批跃居世界技术前沿的领先企业,但是我国30余年的快速发展却没有带来很多真正意义上的世界级企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政府的创新政策没有成为企业实践的主轴;在总体上,我国企业生产能力的扩张和技术能力的累积之间没有形成明显的正向循环;电子、汽车等产业的创新活动在总体上没有取得突破,但是我国企业在新能源等全新的产业之中却有成为领先者的趋势。如果说上述悖论都是局部性的,那么中国的创新活动中还存在一个基础性的悖论。依据熊彼特开创的创新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创新是经济成长的核心动力。然而,中国的研发投入和经济成长之间的联系却非常模糊。
一般来说,研发支出占GDP的比重和每百万人口中科研人员的数量是衡量研发投入强度的重要指标。如果将以上两个指标分别作为横轴和纵轴,我们可以发现,20世纪90年代之后的世界经济中至少存在两个有悖于常识的现象:具有最高研发投入强度的日本的经济成长率不如人意;而研发投入强度很低的中国却实现了持续的快速发展。欧洲学者将日本的研发投入强度和经济成长之间的关系称为“日本悖论”。[1]类似地,我们可以将中国的研发投入强度和经济成长之间的关系称为创新活动的“中国悖论”。
需要指出的是,创新活动的中国悖论不但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2006年之前的中国经济成长的特征、反映了中国的创新活动的性质,而且间接地提示了我国今后创新政策的方向:创新活动的中国悖论意味着研发投入和中国的经济成长之间的关系并不密切,因此,今后的创新政策不应该简单地以增加研发投入为唯一的手段。
中国悖论的成因:基于主流理论的解释
中国悖论的存在必然要求经济学和创新政策领域的主流理论对其做出合理的说明。作为经济学领域的主流学说,新古典经济学似乎可以对中国悖论提供解释。依据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我们有理由认为中国的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大规模的要素投入,而不是技术进步。[2]但是,这样的解释方式不但有将创新活动简化为技术创新之嫌,而且没有触及经济成长和企业竞争力形成的微观机制。换言之,在这样的解释框架之下,企业的生产活动仍然处于黑箱之中。
尽管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解释差强人意,但是新古典经济学家毕竟间接地涉及了中国悖论的成因。然而,相对而言,依据国家创新体系说——创新政策领域的主流理论——进行研究的学者则很难有效地分析中国悖论的成因。
所谓国家创新体系是“决定一个国家的企业创新效率的、相互作用的一套制度”,[3]或由包括企业、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各级政府在内的各种主体围绕着技术创造、引进和传播活动而构成的制度网络。[4]众所周知,在被引入中国学术界之后,国家创新体系说迅速地成为我国创新政策领域的主流研究范式,对创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重大影响。客观地说,国家创新体系说的传播提高了我国各界关于创新活动的认识,采用这一学说的学者也对我国的创新政策和科研体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但是,在笔者的阅读范围之内,采用这一学说的学者基本止步于分析我国创新体系在新的历史时期进行转型的必要以及转型的途径,没有直接地讨论创新活动的中国悖论的成因。笔者认为,上述现象的出现有以下两个原因:
首先,国家创新体系说及其衍生版本的分析方法具有固有的缺陷。比如,尽管这一学说将与创新活动有关的几乎所有主体和制度都纳入了分析框架,但是却没有能够成功地在与创新有关的各种因素和创新的发生以及经济成长之间建立起清晰的、可以检验的因果关系。又如,这一学说的分析框架以国家层面的创新活动为主,关于产业层面的创新活动的分析主要是列举式的,没有对产业群进行科学的分类,企业层面的创新活动也不是其分析焦点。换言之,这一学说缺乏明确的微观基础。与上述问题相关,这一学派的研究者长于顺向的解释而不擅长逆向的分析。也就是说,这一学说可以描述一个“高效的”的国家创新体系如何促进了一国的经济发展,或者一个“低效的”国家创新体系如何抑制了一国的经济发展,但是,却难以分析较低的研发投入何以带来持续的经济发展或者为什么极高的研发投入无法启动经济成长。因此,尽管这一学派的开山之作分析的就是日本高度成长期的国家创新体系,[5]但是却无法对上文提及的20世纪90年代之后日本创新活动的悖论给出有效分析。类似地,从这一学说的分析框架出发,也很难解释创新活动的中国悖论的成因。
其次,国家创新体系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而这一特色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这一学派的解释范围。我国经济起飞时期的世界经济特征和国家创新体系说形成时期的世界经济特征具有本质的不同,而我国某些经济主体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也超越了国家创新体系说的基本假设。就前者而言,在国家创新体系说形成的时期,尽管全球化已经出现,但是其影响并不是决定性的;但是,在我国经济起飞的时期,全球化的影响大大提高,企业之间以及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增加。在某种程度上,这一时期的世界经济的特征可以用温特尔主义或苹果—富士康主义来概括。所谓温特尔主义指由控制关键技术的西方企业共同支配的产业结构,而所谓苹果—富士康主义则是这一产业结构向后进国家延伸的表现。[6]从后者来说,国家创新体系说的一个基本假设是正规的研发、特别是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关键地位;但是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在正规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活动之外,非正规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活动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这些非正规的研发活动绝非仅仅是工业史上常见的简单地模仿,其中的一些活动在本质上是现有文献所无法涵盖的新型创新。[7]
中国悖论的成因:基于熊彼特的经济成长理论的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无意否定新古典经济学和国家创新体系说对于理解我国创新活动的性质和规律的意义。实际上,在强调市场机制作用的意义上,熊彼特的经济成长理论和新古典经济学有共同点;而熊彼特的经济成长理论也是国家创新体系说的重要理论基础。
众所周知,在熊彼特的经济成长理论之中,创新占有重要位置。对于理解创新活动的中国悖论的成因而言,熊彼特的以下认识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正如被广泛引用的那样,创新活动是经济成长的原动力;其次,企业层面的创新活动受到制度环境、特别是金融制度的深刻塑造;第三,企业层面的创新活动可以区分为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市场创新三大类别。[8]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熊彼特的经济成长理论及其关于创新的论述具有高度抽象的纯粹理论的特征。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理论的主体是描述性的。受到熊彼特经济成长理论影响的国家创新体系说无法对创新活动的日本悖论和中国悖论做出有效分析的原因之一即在于此。因此,在援引熊彼特的理论来解释创新活动中的具体问题的时候,有必要将其和管理学中的创新管理或技术管理领域的最新进展结合起来。具体而言,在运用熊彼特的经济成长理论来理解创新活动的中国悖论的时候,有必要重视以下问题:
第一,熊彼特在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活动一般规律的同时,对于不同历史时期创新活动的特征进行了讨论。这一问题在所谓连续的产业革命说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熊彼特看来,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先导产业。这些先导产业不但是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的关键动力,而且其创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波及其他产业。熊彼特及其后继者们预言,20世纪90年代之后,世界经济中的先导产业是电子产业。考虑到我国制造业的大规模扩张和我国经济的起飞正是从那个年代开始的,因此,把握我国电子产业的创新活动的特征是理解创新活动的中国悖论的一个有效切入点。
第二,熊彼特区分了企业层面的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但是没有为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提供具体的分析工具。但是,在管理学文献之中,技术和组织之间的关系,即所谓技术—组织互补性问题却一直是一个活跃的研究领域。基于上述认识,笔者曾经试图将产品建构理论和熊彼特的经济成长理论结合起来。[9]
产品建构理论始于对20世纪90年代电子产业竞争格局的变化的分析,致力于从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企业组织形态之间的动态关系的角度来理解企业竞争力的形成和变迁。[10]这一学派的学者从工业设计的基本原理出发,将产品的技术特征(产品建构)和企业的组织形态都区分为集成型和模块型两种,强调只有在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企业的组织形态之间存在动态匹配的时候,企业竞争力才能够形成并得到维持。所谓集成型产品指产品部件之间存在强烈的相互干扰的产品,汽车是典型的集成型产品;而所谓模块型产品指产品部件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相互干扰的产品,电子产品是典型的模块型产品。产品建构的模块化指产品建构由集成型向模块型变化的过程。
总的来说,产品建构理论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明确的分析框架和广泛的适用性,将其引入熊彼特的经济成长理论有助于提升后者对于具体问题的解释能力。在对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进行上述扩张之后,我们可以对于创新活动的中国悖论提出一组事实层面的初步解释并结合典型产业的实践进行具体的说明。
(一)事实层面的初步解释
在2006年之前,中国的经济成长和研发投入之间的确缺乏明确的因果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经济中不存在创新。
首先,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大量的制度创新,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和要素市场的初步形成就是其中的典型,而制度创新的成本是无法用研发投入来衡量的。
其次,在这一时期,中国出现了大量的组织形态创新。这些创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却无须大量的投入。组织形态创新首先体现在新型企业的出现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方面。这里所说的新型企业既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而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指“现代企业制度”的引进。无疑,组织形态的上述创新大大地提高了我国企业的整体管理效率。这里所说的组织形态的创新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是没有直接引发技术创新的,另外一类是直接引发技术创新的。在我国,前一类组织形态的创新是主流。
第三,依据最严格的定义,技术创新是发明的首次商业化。但是,在这样的定义之下,现实中的技术创新的数量是极为稀少的。因此,也有研究者主张放缓这一定义的严格性,把对严格意义上的技术创新的模仿,即将外国企业所进行的技术创新引入本国市场的行为也称为技术创新。在这样的视角之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企业所进行的技术创新主要是第二种意义上的技术创新,即主要是对西方国家企业所进行的技术创新的引进和利用。原创性的技术创新往往需要长期的、大量的投入,而对原创性的技术创新的模仿所需要的投入则是比较低的。上述现象是我国用较低的研发投入支撑了快速的经济发展的另一原因。
第四,依据熊彼特的定义,技术创新可以区分为产品创新和工序创新两种类型。一般来说,产品创新往往需要较高的投入,而工序创新所需要的投入相对较低。正如大量的实证研究所指出的那样,我国企业所进行的技术创新大多为工序创新。很明显,这一现象与中国悖论的产生具有内在的联系。
总的来说,在事实层面上,我国在2006年之前的创新活动具有以制度和组织形态的创新为主、组织形态的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联系并不直接、工序创新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技术创新主要是外生的等特征。这些现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解释为什么存在创新活动的中国悖论。
(二)典型产业的实践
在上述一般性的解释之外,我们可以通过对电子产业、汽车产业和传统制造业等典型产业的创新活动的分析来确认中国悖论的成因。众所周知,尽管程度有所不同,上述三个产业都存在较低的研发投入和快速成长并存的现象。换言之,中国悖论也存在于这三个产业。
在电子产业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品建构的模块化进展迅速,产品部件之间的相互干扰大大降低,生产过程转变为简单的组装。在这样的技术变化过程中,我国企业的生产规模大大提高。同时,由于模块化由外国企业主导,关键部件在国际市场流通,我国企业无须在研发方面进行大规模的投入。换言之,一般意义上的模块化,即产品建构的模块化,在推动后进国家企业的生产规模快速成长的同时,降低了这些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必要性。相对地,汽车产业的创新悖论的发生机制有所不同。汽车的产品建构本来是典型的集成型。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欧美国家出现了面向新兴汽车企业的专业设计服务企业、技术服务提供企业和关键部件供应商。这些专业企业的出现人为地改变了汽车的产品建构,使之向模块型的方向转变。[11]因此,这种由西方专业技术服务企业或关键部件企业推动的人为的模块化降低了我国企业的进入门槛,促进了后者的快速成长,也将研发投入的相当部分从组装企业转移到专业技术服务企业或关键部件企业。传统产业的创新悖论在浙江地区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这些本土企业为了突破企业发展初期的资金制约,人为地将产品建构转变为模块型,形成了以专业化生产和企业间的横向协作为基础的生产体系。具体而言,这些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本来应该由同一企业经由不同的工序加工完成,而产品建构也是集成型的。但是在资源约束之下,这些企业分别专业化地专注于一个或几个工序的生产并通过企业间的合作完成整个产品的制造。在这个过程中,产品建构被人为地改变,而这种人为的模块化在快速地提升生产规模的同时,也使本来就不高的研发投入由各个企业共同承担。总之,模块化的跨行业存在是上述产业都出现了创新悖论的重要原因。
中国悖论与创新政策的战略方向
关于我国创新政策的战略方向,各界给出了诸如改革科研体制、构筑地区创新体系、改善制度环境、强化创新激励、推广自主品牌等具体建议。很明显,这些建议受到国家创新体系说的深刻影响,强调的是制度与组织创新,落脚点在于增加研发投入。但是,中国悖论的存在表明,简单地增加研发投入未必有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我国创新政策的调整是一次明显的政策范式变迁。一般而言,政策范式的变迁由理念的变化所推动,而理念的变化往往和结构性因素有关。[12]自主创新这一理念被各界接受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创新活动中存在一系列结构性问题,而自主创新的理念隐含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自主创新的研究没有深入地讨论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由于这些结构性问题和创新活动的中国悖论密切相关,所以关于中国悖论的成因的讨论必然具有政策含义。
首先,创新战略应该反映我国创新活动的时代背景和国别特征。作为创新政策领域的主流理论,国家创新体系说的部分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国家的经验,未必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依据我国创新活动的本土特征来构筑符合当下时代背景的创新政策,既是解决我国的创新难题的需要,也是负有为其他后进国家展示不同发展道路的使命的中国的历史责任。其次,组织形态的创新应该在我国的创新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我国企业所推行的组织形态创新的重点应该从一般意义上的引进西方企业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系转向适合技术进步要求的组织形态创新。第三,在我国的政策实践中,试图用同样的政策手段来推动创新活动的现象多次出现。然而,如上文所述,尽管创新活动的中国悖论程度不同地存在于不同的产业群之中,但是不同产业群中的创新悖论的发生机制并不相同。因此,具体的创新政策应该以不同产业群的技术逻辑为基础。在这里,一个长期困扰学界的问题是创新管理领域的主流文献并没有发展出一个具有微观基础的、可以有效地区分不同产业群的分析框架。在这一问题上,本文提及的产品建构理论和技术—组织互补性原理具有明显的应用价值。具体来说,在将产业划分为不同的产业群方面,产品建构理论可以提供一个具有坚实微观基础的分析框架,而技术—组织互补性原理则可以为我们理解不同的产业群所需要的组织形态提供分析工具。
标签: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企业特征论文; 创新理论论文; 经济学论文; 形态理论论文; 理论体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