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制个性自由的平庸——从法社会学视角评析个性自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由论文,个性论文,社会学论文,平庸论文,视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08]5-0151-05
李敖先生2005年北大演讲时,引用了胡适先生的话,这样说到:“一个真正的开明进步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造成的,是要有独立个性,有自由思考的人造成的”。中国必须是“一个真正的开明进步的国家”,这是中国人民普遍情感的热烈向往。西赛罗说,国家是基于法权的一致性和利益的共同性而结合起来的人民的事业,[1]那么国家就绝不应该是只保护一个阶级的利益或一个政党的狭隘的事业。国家是全体成员公共意志的表达,这种公共意志的形成,是全体独立、自由、平等的公民的自由意志的集合,由这种集体意志构建的——不是仅仅由一个阶级或一个政党的单向度的包办和独断构建的——国家才是真正开明进步的,也就是说,开明进步的国家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所谓自由人,就是胡适先生所说的,有自由思考的独立个性的人。
一、法社会学视角中的自由选择和个性自由
法学意义上的自由人是指具有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具有自由选择的人。这里的自由选择主要涉及到的是在个人自由的领域——作为文明社会中个人生活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不受干涉的领地——个人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目的的自主安排,进而实现自我创新以造就自己的个性。
个性,在心理学上,指的是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与整体精神面貌,因此判断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个性是以具有什么类型的自我倾向性特征为标准。从法学的视角评析个性,强调的是一个人是否能有实现具有一定倾向性行为的自我选择的自由,也就是说,以是否有自我选择的自由作为是否具有个性的主要判断依据。自由作为人权的概念和人类价值追求,一般是指人依其本性所拥有的无害于他人的固有权利和一切行为。以赛亚·伯林按照自由的实现方式将现代社会的自由观念更为具体地划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所谓的消极自由就是不受他人的干预或限制的自由,即“免于……的自由”;所谓积极自由其核心含义就是享有依照自己的选择方式行事的自由,即“做……的自由”。[2]任何人依照其自身的个性选择都有自己的特殊活动范围,社会也只能在不干涉其私人消极自由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地提供积极帮助和各种善良的公共服务,以促进个人的积极自由的满足。而现代人对这两种自由的综合满足,要求的就是个人能在平等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空间中使自己的个性和潜能获得自由的发展机会,从而使主体的生命自由处于最佳的实现状态。
因此,概括地说,个性自由就是选择个人发展与个人生活的内容和方式的自由。在现代社会中,具体的个性自由就是个人围绕着自我实现而进行的一切具有一定自我倾向性特征的自由选择的总和,其具体内容主要表现为个人为自我实现的需要去获取与个性倾向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的同时私生活和心性处于绝对自由状态的整个自由选择过程。这样的话,在现代社会个性自由内容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自由选择与个性倾向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的机会,此类自由在现实中总是需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政府的积极性的公共服务协助;二、自由选择和主张各种意见、思想、信仰、宗教、学说等精神内容以实现心性自由的满足,此类自由中一旦涉及将思想外化为行为,或者说主要是涉及到言论自由时,各国都存在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各种限制;三、个性自由的概念中应该涉及到一个隐私的自由空间,由于其明确属于消极自由中完全私人的领地,将其置于一个个性自由中绝对自由的地位,已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和固有观念的存在。因而判断个人是否具有真正的个性自由的标准主要有职业自由、思想自由和隐私自由,并且在这自由选择的私生活的领域内,它遵循这样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自由意欲是个人生命的最高法则。
二、对个性自由的合理限制和必要关怀
虽然意欲的内容是多样化的,但是意欲的自由必须以遵守由自由意欲组合的人们制定的社会契约为前提。
人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以及人对物的依赖关系来表现自身的真正个性的,这种依赖关系和个性表达的双重导向构成了社会契约的总的原因,基于此我们才说人是社会中的人,并总是在这种社会联系中实现人的独立、自由和个性,因而个性自由不是说可以随着自己的心愿不受任何限制地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一个社会永远不可能让每个公民如此随心所欲。
一方面,每个人自己要享有自由就必须同时尊重而不干涉别人的自由。从事的行为必须是无害于他人的,这本身是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以法律语言方式做出的表达。一个侵犯了别人自由的人,就会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失去自己的自由。“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从法学角度看,就是为了保证自身与社会其他成员都能享有同等权利,使自己和他人的自由都能得以实现。或者更深刻地表达,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与专业化,使得个人总是置身于不同的行业和职业的有限空间内。分工更加凸显了人的多样化的个性,以及多元化的利益追求,但是个人生命的有限性相对于社会分工的无限细化,使一个人不可能在具有劳动能力的有限生命时间里穷尽所有的职业,并以此作为自己是否得到了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判断标准。社会尊重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和个性自由的实现,其总的要求是,使每个人能在自己喜爱的专业领域各施其才并能做
到自由转换职业,但在整个过程中其私生活和心性又是自由的,以保存人的个性的自然。从社会运行的角度分析,分工不可能消失,至少在可预测的未来,只能越来越细化。一个已经受过某个或几个专业教育的人,在尊重人自由发展的文明社会里,如果他厌恶了原先的专业,那么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另一个专业教育的机会。不论他选择与否,总之社会随时为他提供自由选择机会的公共服务,这就是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其实现条件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同时私权利得到完整的人性化的法律确认和制度保护。只有在社会制度的本位中有私权利的空间,个人的财产和人身才能因其天然所有权凝固为法律确认而处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基于此,个人潜质催生的自由选择和个性发展才能得到尊重。也基于此,政府的组建与运行才能真正以人为本。其实早在春秋时期管仲就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他在《霸言》中阐述到:“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而《三国志》中记载刘备也谈及关于以人为本的思想,他说:“夫济大事者必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不是说以人为手段,而是人本身就是目的,以个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为本,以人的自由选择和自我实现为本,提供各种人性化的公共服务并以此作为公共政治服务和国家建设的价值追求和人文关怀。
三、在个人独立的领地政治只是门外的看客
个性自由是人权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是人的一项综合的普遍性权利。一个社会,若只是富人或者是有产者享有自由和个性,他们像坐着驴车的乡绅在享受着闲暇与舒适,而这些自由和个性对于穷人或者无产者就像挂在驴车前的胡萝卜,看得到却吃不到,只有为富人或有产者拉车的份儿,那一定是一种莫大的讽刺。一些人的自由和个性是对另一些人的奴役,或者说一些人受奴役是另一些人的自由和个性发展的实现条件,都是文明的社会所不能承受的丑陋。
现代社会,不是古代那种只有国王是自由的时代,也不是少数公权力或公共资源的垄断者的自由时代,当然,也没有理由仅仅是一个政党的自由时代。任何区分人民和敌人,并公然剥夺所谓“敌人”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并在此政治斗争中以阶级对立的人为残酷来维护自身自私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是政治斗争带着仇恨对基本人权的粗暴残害与剥夺。政治即使要开展阶级斗争也只能在政治活动中展开,同时也必须是在法律的规范下展开,而不是政治活动牵着法律的牛鼻子走。不论政治活动多么的狂热,对于公民而言,在法治的国家,法律是我们唯一要遵守的。除了守法之外,人们不应该有任何的约束。在私人自由的城堡里,给不给政治活动开门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
政治活动的一个原则就是不能通过践踏个人独立与自由来实现政治目的的需要,掌权者对现代人的私人生活必须保持一种矜持的美德,并使得现代人能享受到有保障的私人快乐的自由,所以,贡斯当才一再强调“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要,因此,任何人决不能要求现代人做出任何牺牲,以实现政治自由”。[3]而且贡斯当指出:“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权力”。[4]
政治作为一体化的社会活动,在此追求目的上,只是将人的一切价值的总和应用于群体或整个社会而已。必须明确的是,所有的政治活动和社会制度,它们自身绝对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人由于某种政治意识形态的推行而被牺牲自由那就是社会秩序的颠倒。在人类社会中,无论什么社会制度必须尊重人性,或者说本身必须是人性的,才能证明它是合理的。
四、政治奴役是个性自由的死敌
公权力的垄断者一旦有了这样的一种心态,人民便没有自由选择的独立了:总是处心积虑地操办着人民的一切事情,有如封建家长制下的父权一样,可以垄断整个家族的财产,控制成员的人身自由,所有权利和自由都取决于这位以专制获得威严的父亲的仁慈发现及一时的意欲,所有人应有的权利只是一种由上而下的分配,将全国人民用一条裤腰带绑定在某人或某政党周围领取的只是被没收的应有的人之为人的权利、自由和幸福。在高压政治的奴役状态下,人只能是没有自己意志的工具,他能做的就是绝对服从。[5]
公权力的保管者越是单向度地以国家财富和整体实力的不断昌盛为中心任务,就越不可能细察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但是“无论多么微小的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相比也是同样神圣的,因为它们包含着无辜者的生命、自由和安全”。[6]
当前必须提示的是,中国的社会发展模式有一种极其危险的功利主义的倾向。国家极其片面地考虑经济增长限度的总量满足并以这种量化的增长速度为大骄傲,而往往使经济总量的个人之间的科学分配问题在现实中几近处于忽略不计的境地,这是典型的功利主义心理。
主张个人利益在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候,个人利益服从后两者,这是典型的权利的功利主义,在这种主张的压制下,个人利益就好比是被拴在整体利益这辆马车上的狗,无论是你明智还是不明智,也不管你是愿意还是不愿意,都只能被马车拖着走。当然,物权法在经过没落的保守力量的压制之后的颁布,主张对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多少意味着个人利益在矛盾时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政治主张所产生的虚假高尚在某种程度上的法定流产。更何况整体都不能因为多数而绝对地凌驾于部分之上,每个部分之内的个体都有一种个性自由的生活选择权利。有一种行事的目的和规则是很危险的: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它能否证明行为和手段的合理性?非常明显的欠缺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无法保证能合理地保护少数人的幸福和个性的自由发展。少数服从多数,使少数人的意见、利益、幸福和自由遭到压倒性的一偏的力量的排斥和破坏。对于少数人而言,这是不平等的,那么既然不平等,又何来民主?少数服从多数不是民主的最好表达方式,而只是最简单的处事规则。真正的民主应该是多元化价值目标的追求下的多样化的自由表达和自由选择,其最终的选择结果是所有成员的合理利益和意愿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满足,以“同则相亲,异则相敬”[7]的处事规则中达到“和而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宽容。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也并不能吞没整个社会对和谐相处的热烈与向往,人们在多元价值的交互作用下总是学着互相尊重。
要是一个社会的民众一旦有了这样的心态,所建立的社会也就更没有什么个性自由了:为了实现自由,而“求助于专制政治”。此时“享受的只是不稳定的快乐,虎视眈眈的专横权力随时都可以把它夺走”。并且在这种体制下,只要受到猜疑的人都会销声匿迹,言论明文规定是自由的,但是任何反对言论,不论是针对整个体制的,还是包括那些微不足道的就事论事的,都会以各种方式受到追究和惩罚,直到反对言论也销声匿迹,以达到全国上下一种思想,一种声音,一种献媚的微笑的大团结的效果。贡斯当所说的专制政治,“是指主子的意志是唯一法律的统治”,“在那里,主子会自视为帝国的唯一所有者,臣民仅仅被看作享有收益权的人”,并且“公民的自由可以随时被剥夺”。[8]专制政治是与自由势不两立的敌人。
伯林在《穆勒与生活的目的》一文中谈到穆勒的思想时指出,人是在选择时而不是被选择时才最成为他自己;人是骑士而不是马匹;人是目的的寻求者而不仅仅是手段,并以他自己的方式追求目的,追求方式越多,生活方式越丰富;沿着新方向改变其自身性格的可能性越多,行动和思想的自由就越宽广。[9]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的思想在政治奴役下的社会一被利用,便实际上变成了人是社会的手段,是国家实现目的的手段,个人作为手段必须为社会建设而奋斗。个人行为被以决定论的思想和强权的制度设置而高度集中地归纳为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将独立的社会成员受制于单一的目标模式,这是令人作呕的工具论,完全无视个人自由和多样性选择。人被当作实现国家建设的目的的手段,这种做法越是成功,被剥夺和填埋的人类自由就越惨重。
人可以为国家利益而奋斗终身,为社会公益而奉献自己,乃至做出巨大的牺牲,但这种选择是在自愿的前提下的自由追求,而不是以行政规划式的对人的强制配置,或者以驯化、洗脑等奴役的方式使人接受,并且要明确的是,这种为国家服务的自由选择不应该被鼓吹为生命唯一的至上高尚,或者生命唯一的最伟大的意义所在。这种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的社会活动,一旦被过度地拔高,社会又回到了人只是国家的手段的奴役状态了。只要生命都在自由选择中度过,所有生命的价值都应当是同等的。
和谐社会并不是人与人的联合共同服务于一个共同的唯一的事业,或一种唯一被官方认可的共同的目的或钦定的真理,而是每个个体在个性独立的私人自由的前提下与社会之间的友好合作。这种契约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将使得每个人的人格与尊严都得到他人、政府、政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普遍尊重。这种独立而自由的个体的联合才是真正健康的和谐社会的模式。任何想“扑灭激情和自由自在想像的人类多样性”[10]的秩序、习惯、制度、组织、国家机构和法律都是该死的窃贼和强盗。
五、做思想的奴隶不是人应有的命运
社会联系是一件夹带着危险的事情,一个人参加社会组织或社会活动可能因为组织的力量或社会事务本身,其人性中的奴性部分就会显现,或许因家长制而卑躬屈膝地当了别人的“孙子”或者奴仆,或许因一言堂的集体风气而成了应声虫,或许因为个人崇拜而迷失了自我,或许因教条主义而变成了木头人,等等,这些都不是个性的自然状态,都是不同程度的扭曲和畸形形态,不论是居上拥有极权势力的还是居下处于奴役的人都是带着奴性的异形人。
人的奴性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在心灵黑暗的囚房里,有一个奴隶活着,同时在心灵的阴暗的殿堂里奉养着一位奴隶主野蛮地注视着别人的生命,总想把别人当作物体,或者会说话的工具。毫无疑问的是,奴性也是个性自由的死敌。
因为奴性的隐蔽,人的自由已经很脆弱,但是一旦一种政治权力在压服了人民之后再推行思想统一,只会使人民更加失去活力并且变得更加愚笨而迟钝。在一种思想的控制下,人们只可能有一种存在方式,那就是人人平等但人人被奴役,人人平等但人人都是思想的奴隶。中国有多少的教师和学者都是一种材料造成的,并且是由一种扭曲的材料造成的,所以他们不可能存在什么真的人性,在思想的领域被活生生地禁锢在钦定的正统的主义所设定好的理论体系和观念框架的铁屋下于意淫的满足感中沉睡。所以穆勒说的,没有敌手,教师和学者就会在他们的职位上沉睡。[11]这是一种退化式的集体平庸。其实他们也只是被既定的意见所制服,也许有两种方式可以让他们惊醒:一、就是思想的牛虻的叮咬;二、就是将他们扔到思想的战场上,让他们在面对对立思想的刀枪时于战栗中学会勇敢和独立。
现实生活中,人们一旦被动地接受某种主义或者某种信仰,多少人是将其当作没有办法的权宜之计,或者是伪装自己的虔诚,或者是完全基于功利的考虑。显然,这是活在生命受到太多控制的社会里的一种人性的扭曲。[12]“统一思想”那是专制者未开化的粗野而低级的统治方式。
思想教育,如果可以作为人文教育的一个部分来界定的话,其教育目的也应该是通过人文教育的引导使人的个性获得充分地自我发展的自由并使心性自觉地追求“止于至善”之美,而不应该是以僵化的意识形态的教化对每个成长中的纯洁的生命统一进行洗脑。《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都明确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更何况思想教育是对人的思想进行的教育,有什么理由不尊重作为人权重要内容的思想自由。
对思想进行统一规划以树立一种钦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一种思想奴役的酷刑,一个活着的人没有什么比心灵、精神和思想被带上统一规格的枷锁更痛苦了。本来人类存在的一切思想或主义都可以作为个性成长中自由选择的素材,好比自由社会里的一道道的佳肴,应当摆放在自助餐厅里,而全国人民就好像是前来进餐的受到尊重的顾客。
一种思想或一种主义作为一种信仰或者学说是完全可以自由存在,这本身是思想自由的表达之一,但是前提必须是人民的自由选择,信与不信完全是由个人的独立而自由的意欲选择,任何强制和灌输人们对其坚信不移的行为,表面上是基于理性和仁爱而推行的思想统一,但实质上都是思想侵犯。更何况思想不可能统一,也没有权力统一别人的思想。一个物体,张三说它好看,李四说不好看,王五和马六也都说不好看,并且大家都有各自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这就是思想自由。如何将其统一?正如《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说的:“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思想自由强调的是,个人有依照本人自由意志不受干涉的形成主张、发表自己意见和思想的自由。
六、和谐社会是尊重与促成个性自由的社会
成为思想和政治的奴隶,这绝对不是人应有的命运。人作为自由的但是不完善的存在物,应该像穆勒所说的在有利于理性与天赋发展的环境中决定自己的命运,[13]以自我控制的骄傲独立自主地追求自我实现的生命过程,而不应该成为外在力量的玩物。人的本质中有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属性,但同时又存在着自我选择的多样性的特质,并且人的本质从实体价值和终极目的上说只有回归个性自由时才有意义,或者说人的本质最终要回到对个体的定义上才有实际意义。无自由选择就不存在个性。这种不存在个性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只是木头人的集合,或者只是过着被牧羊人以一条极权化作的鞭子驱赶着的羊群一样的生活。所以人的本质应该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和自由选择的多样化的双重统一,并且社会关系的总和最终是为了保护自由选择的多样性追求。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这种私人生活方式是不受他们或社会干涉的,只有私人生活方式涉及到他人或社会的部分才必须被干涉,才必须对他人或社会负责。就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不受他人或社会侵犯的自由领域而言,这个领域就像一个温暖而舒适的小房子,主人对它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在这个小房子里,摆放着很多物品,而当中就有思想自由和个性独立,任何被钦定的思想无论多么光辉,都没有资格在不经过许可的情况下闯入这个小房子,否则无异于强盗入侵。
人在进化中是彼此不同的,最优秀的心理学家对心理被试也无法提供100%与之一致的心理解说,因为他们永远都是不同的两个人,就好像世间没有两粒完全一样的沙子或两片完全一样的叶子这个简单的道理一样。连沙子和叶子这样的低形态存在物尚且如此,更何况人这种复杂的高级动物呢?所以“同床异梦”是正常的自然现象。我们可以“众志成城”,但前提一定是“异梦”,乃至“同床”也“异梦”,不可能存在做着完全一样的梦的两个人。每个人都是因其自由选择而成为他自己,而形成独立而完整的人格。可以肯定的是,无个性自由,人将不人。
乃至在个性自由的领地内,个人有不仅可以选择善还可以选择恶的自由,有如尼采在《快乐的知识》中谈到保存本性时所说:“善的本能和恶的本能一样,也是实用的、保存本件的、不可或缺的——只不过它的功能不同罢了”。也正是柏林在谈论《穆勒与生活的目的》中所提及的穆勒的信仰——“人之为人在于他的选择能力——同等地选择善恶的能力”。个性的自由自然包括犯错的权利,犯错也是个性自由的表达,它是作为一种对自我宽容的能力,是通往自我完善的自然现象中的一部分。在个人自由的领域内,犯错也是对自我发展的自由选择,还是按照他自己的方式在行事。一个人按照自己认为好的方式活着,比强迫他按照别人认为好的方式活着,对人类更有益。[14]
人类允许鸟儿发出不同的欢叫声,花儿飘出不同的芳香,却太多的时候不允许人与人之间有不同的思想,不同的个性。难道这是野蛮的习性反而征服了文明从而为人自身带上了自我作践的手铐和脚镣?每个人思想不同,灵魂不同,心理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才构成了真正绚丽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关键词不应该是全体一致,因为正如贡斯当指出的,“唯有多样化才能构成有机体;全体一致仅仅是一种机器。多样化则生,全体一致则死”。[15]
七、结语
中国的现在是个不折不扣的大变革的时代,是一种意识形态带着狂热后的羞愧在死亡,而自由、民主、人权与法治正继起的时代,自由经济以轻蔑的气质但又夹带着迫不得已的献媚姿态正突破权力和体制的压制和束缚在飞速发展的时代。而中国的自由,特别是思想自由将从言论自由开始,并且骨子里是社会主体经济实力的壮大。经济力量的独立,首先争取的是要求财产权变为一个完整而独立的权利,同时伴随着真正到来的全社会性的人性解放,要求人的自由发展,这一切都以舆论自由的方式作出最敏感最迅捷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