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了解保险单的十大要点_保险合同论文

及时了解保险单的十大要点_保险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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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保险案件,呈现出爆发式上升的态势。因为保险产品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普通投保人在购买时对合同的约定细节、自己的权益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理解和确定,因此而引发的理赔纠纷不在少数。

读不懂自己买的保单,令很多投保人啼笑皆非,但这确实是困扰投保人的棘手问题。如何把握保险程序中的关键时间点,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将理赔、退保等行为中的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相信这是每个投保人关心的话题。《科学投资》特别为您解读保单背后隐藏的十大关键时间点,让您从保单生效到理赔、续保或退保各项环节中充分掌握主动权。

一、合同生效期

之前有新闻报道,某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第3天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以该人士尚未缴纳首期保险费为由,表示合同尚未履行生效,因而拒赔。如何界定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解读:《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由此条文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没有必然联系。

二、保单复效期

如果投保人因为种种原因导致保单中止了一段时间,若想恢复原来的保单,是否需要重新再投一次保?

解读:如果投保人因某种原因,如忘记缴纳保费、不愿再继续缴费等等,而使保险合同中止,在中止保险合同后又开始后悔,又想恢复原有的保单,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与保险公司达成复效协议,但要补交失效期内的保费及利息;有的可能需要被保险人体检合格后方能办理复效。

但需注意,如果保单产品已经停止销售,那么就无法复效了。另外,若超过2年未行使复效权利,保险合同永远终止。

三、保险犹豫期

保险产品条款复杂,普通投保人在被代理人游说购买后往往会后悔,但退保代价又很大,如何处理?

解读:由于保险自身的特点,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代理人误导客户,保险公司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合法权益,设定了“犹豫期”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销合同并退还已收全部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该10天即通常所说的“犹豫期”。

很多正在投保的客户根本不知道买保险还有一个“犹豫期”,有一大部分已经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有的对“犹豫期”根本不知道,知道的人大多对内容也是云里雾里。等到这些人知道投保有“犹豫期“时,早已时过境迁,由此也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保险争端。

一般来说,客户收到保单后的10天是个重要的“犹豫期”,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段时间,仔细研究保单,或咨询对该险种比较熟悉的朋友,对自己所投保险种作一番深入考虑,下定最后的决心,保或是不保。如果“犹豫期”过后退保,就要承受较大损失。

四、责任观察期

有一种情况是投保人已经知道自己有病,企图通过保险来获得理赔,即所谓的“恶意投保”。对这些投保人,有什么需要警示的吗?

解读:保险公司为防止一些人带病投保而设定的一段期间,在这段期间内出现合同约定的责任是不赔付的,这段期间称为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或免责期。

不同保险产品的责任观察期不相同,如短期医疗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天,重大疾病的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者1年。不同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不同,投保时须认真查看相关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患上一些较重大的疾病,身体会有一个渐变过程,并不一定是突发性的。反映到医疗保险上,就是投保人在买保险时,连他本人都不知道自己存在某种隐患,或者他事实上已经是一名“病人”了,如果刚投保,就因此发生医疗费用,要保险公司为其负责,是不太公平的。

买保险时,大部分人一定碰到过代理人要求其如实填写某些栏目,比如:投保人、被保人及其亲属的以往病史、现在的兼职情况,以及吸烟、饮酒史等。这些内容被很多人当成是自己的隐私,认为没必要告诉保险公司。一小部分投保人因为曾经患过某种疾病,担心如实填写会遭到保险公司拒保,索性就故意隐瞒。而绝大多数的投保人怕麻烦,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都跳过不填。殊不知,这样做恰恰违背了购买保险的初衷,万一出险,反而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耗去了大量的精力不说,最终还弄得人财两空。

当然,有些保险代理人在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少数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为提高业绩,增加个人收入,不积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第二,有些保险人制作的宣传单只写保险人的责任,不写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第三,有些保险人在制作的投保单上虽作出声明,要求投保人告知内容要真实,但却回避不告知的法律后果。第四,有些保险人在投保人有参保意向时,不给投保人看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仅凭业务员的口头宣传了解合同内容,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才能得到保险合同。因此,投保人必须慎重选择代理人。

五、减额交清期

如果投保人暂时没钱,因而不能按时缴纳保费,是否保险责任就终止了?如果投保人从今往后都失去了缴费能力,保险责任又将何时终结?

解读:考虑到投保人可能因为手头资金周转不便等种种原因,未能按期交保费,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设定一个延交保费的宽限期,大多为60天。这是针对分期交保费的情况而定的,如投保人到期未缴纳保费,则从保险单载明的缴纳日期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须先行扣除欠交的当期保险费及利息。

投保人失去交费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减额交清的措施。减额交清是指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减额交清开始时间是自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2年后,并且减额交清后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六、赔退有效期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方法除了“赔”之外还有“退“,“退”和“赔”的时间分界线在哪里?

解读:“赔”是指按照保额赔付,“退”是指按照所交保费总额退还。各家保险公司的“赔”、“退”分界线各不相同,有的90天,也有180天,最长的1年,这些在保险合同上都有载明。

投保人购买了一定年限的定期寿险或重大疾病保险,若被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规定期限内,因疾病导致身故、高残或罹患重大疾病,只可获得保险公司退回所缴的、无息的保险费总额,也有保险公司会退回相当于投保金额10%的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在保险合同生效的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则“退”,超过约定期限再发生保险事故就要“赔”。

七、最佳退保期

越早退保,手续费越高。如果想退保的话,什么时候比较合适,损失最小?

解读:由于保险公司发生的经营费用,如对被保险人体检、核保、出具保单等费用,大多发生在保单生效的2年内,同时保险公司首年给代理人的佣金也最高,此后4年逐年减少直至为零。因此投保寿险的人决定退保的话,也最好在交足保费2年之后,因为未交足2年保费,保险公司要扣除很大比例的费用。

业内一般认为,如2年内退保,则投保人的经济损失,几乎是所交的保费总额的30%。2年以后,因为对于长期的寿险保单来说,时间越长享受的保障就越多,而扣除的费用却并没有太多增加。而如果是分红类的险种,则建议保户3年后再退保,因为保单的现金价值有所升高,再加上分红,投保人通常可以获取一定收益。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有清楚的载明,客户可以自己对照衡量。

八、保单贷款期

去年股市大热的情况下,不少人选择了质押保单贷款炒股。什么情况下可以质押保单?期限是多久?

解读: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满2年以上,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申请质押贷款。也就是说,以手中的保险合同作为抵押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这就是所谓的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时间通常是6个月或12个月。

一般来说,贷款的金额最多不能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各个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按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70%~80%不等进行贷款。巧用保单,盘活资金,以解燃眉之急。如果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值小于或等于零时,保险合同将中止。所以一定要注意贷款期限,以免保单失效。

但要注意,不适宜用保单质押贷款进行高风险投资,比如炒股一旦被套,贷款又到期,就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保单作废了。

办理保单贷款的手续简便。通常不需要保证人和收入证明,投保人只需带齐保单、身份证等证明,半个小时内就能完成所有手续。

九、事故报案期

如果由于一些特殊情况导致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报案,这对于理赔有怎样的影响?

解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一般应该在10天内通知保险公司,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判断并做出赔付。由于延迟通知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可能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但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此外,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可以采取(1)书面通知,(2)电话告知,(3)请业务员协助等方式办理。为使保险公司能迅速处理保险金的申领,通知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份证号码、保险单号码、保险事故发生日期及保险事故发生状况和被保险人受伤程度。

十、保险索赔期

以前有案例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后,家人由于不知道这份保险的存在,故没能及时办理理赔,时隔几年后再去理赔,是否已属无效?

解读:人寿保险的索赔权期限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其他保险的索赔权期限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超过以上索赔权期限,保险公司视为受益人自动放弃。

有些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告知家人并隐藏了保险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应该及时将自己投保情况告知家人,以免错过索赔期;家人也应该在某家庭成员发生事故时,了解或查询当事人是否曾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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