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意识与民族存在——民族意识及其调控研究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论文,意识论文,之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民族意识与民族存在是辩证统一的。民族存在是与民族意识对应而具有民族性的社会存在。民族存在的客观性规定了民族意识的来源范围,也规定了民族意识发展的内在动因和必然趋势。民族意识作为相对独立的精神系统,与物质系统存在着名实距离,同时,对民族存在还有着不可忽视的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与民族存在的客观规定性,构成了民族范畴的基本矛盾,这组矛盾的变化发展,决定了民族过程的内在规律。
〔关键词〕民族意识 民族存在 民族性 名实距离 民族过程 基本矛盾
一
民族意识与民族存在是同一矛盾的两个方面。是民族这一社会现象中,相互联系、相互对立、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两个矛盾方面。因此,要想深入理解民族意识从而对之进行切实的调控,就必须深入了解民族意识与民族存在的相互关系。
民族意识的基本概念已在前文讨论①,于此,应该对民族存在的概念略作思辩。
民族存在是一种社会存在。社会存在的概念有本体论意义和现象论意义两种不同的内涵。从本体论意义看,社会存在相当于作为社会实体的人类及人所改造的、人的肉体之外的自然物;从现象论意义看,社会存在指人类社会的一切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②。
我们不可能在本体论意义上区别民族存在与社会存在。这种区别只能在现象论意义上才能实现。同样的人以及同样的被人改造的自然物,与不同的社会意识相对应,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与宗教、党派、阶级……等等非民族的社会意识相对应,就有这等非民族的社会性;与民族意识相对应,就有了区别于其他社会属性的民族性。因此,从现象论意义上看,民族意识也属于民族存在,而且是客观存在的民族现象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构成因素。
但是,在民族现象内部,民族意识毕竟是一种精神因素,它与民族存在其他客观物质因素应该是能够区别的;也只有弄清这种区别,才可能进一步研究民族意识与客观物质存在因素的相互关系。要真正实现这种区别,只能以本体论意义为民族存在定义的基点。因此,本文讨论的民族存在,其内涵仅仅是:构成民族的人类及人所改造的、人的肉体之外的自然物。
二
作为同一矛盾的两个方面,民族存在是第一性的,民族存在对民族意识有客观规定性。
首先,任何民族意识都只能是意识到了的民族存在。客观的民族存在规定了民族意识内容的来源范畴和矛盾结构。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由于不同的原始人群创造出不同的历史文化,被不同的人们共同体传承和发展;由于人们共同体的构成人员及其继承创造的文化因素的不同,自然形成客观的共同体之间的差异。这些差异是民族得以形成的物质前提。构成民族物质存在的差异性反映到人们的大脑里,形成了独立于部落、阶级、国家……之外的民族共同体概念,民族意识才得以形成。由于民族差异是族际分野的前提,因此,民族意识最初的反映就是对这些差异的感知。在此基础上,通过思维对差异各方的特征因素和反特征因素的评判与归类,才形成认同与辨异的意向,从而形成“自我”、“非我”、以及“A族”、“B族”等等族属观念。
民族差异不是孤立的、静止的族际差异。作为社会背景,其他范畴的矛盾,特别是社会基本矛盾,无时不在影响着民族社会,从而影响族际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关系的演变。在这样的社会互动中,必然是产生一些涉及民族荣辱、得失、利害、安危等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思考、于是形成民族意识中对民族问题的认知、意向或心志等等观念。
在具体民族意识形成并与民族存在统一构成民族性的基础上,才会产生抽象民族意识。整个民族意识的各个层面,都以民族客观存在为前提基础。为意识源泉。没有民族的客观存在就没有民族意识。
民族存在不仅规定了民族意识内容、范畴的客观性,还规定了民族意识内部矛盾的必然性。
与民族意识相对而言,民族存在是一个物质系统。换句话说,民族存在是一个运动系统。无论任何民族存在的特征性因素和反特征因素,都是在继承和创造中形成的。或者说是在生产、交流过程中形成的。随着生产、交流的发展,旧的特征消失,新的特征形成,新的特征再消失,更新的特征又形成……旧特征消失是转化成反特征因素,新特征形成则以反特征因素为基础。特征性因素和反特征因素总是在随着各种条件的变化而相互转化。特征性因素和反特征因素是民族意识认同倾向与辩异倾向的前提依据。前提依据的相互转化,客观地规定辨异和认同必然会相互转化。认同与辩异的转化达到一定的程度,必然会导致民族自我意识和民族非我意识的相互转化。这就使得具体民族意识中的辨异与认同、自我与非我的矛盾成为必然规律。不同民族民族自我意识的对立,就是这条规律在族际关系上的反映。
任何民族存在物质因素的民族性之外,都存在着非民族的一般社会属性。这种双重或者多元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具体民族意识之外必然要产生抽象民族意识;同一民族的社会存在之中,生活着不同阶级的人,这就决定了同一民族自我意识中必然包函着不同阶级的民族观。因此,民族存在的民族性与民族存在的一般社会性,客观规定了具体民族意识与抽象民族意识、民族自我意识与民族观的矛盾,成为整个民族意识的必然规律。
三
作为与民族存在相对应的精神体系,民族意识也有相对的独立性。
这种相对独立性通常表现为一种名实距离。所谓名,指的是意识中的观念;所谓实,指的是存在中的实体。民族存在的任何物质形式都是多因互化的运动系统,民族意识的任何层面都只能反映物质系统的某一层面,在反映的同时就省略了未能观照的其他层面。任何民族意识系统的构成因素都有主次之分,因此,以任何层面为主导因素构成的民族意识观念都是对相应民族存在因素进行选择强调而形成的。这些观念与相应的存在必然产生距离。名实距离使民族意识一经形成就具备了相对独立性。
民族意识的相对独立性还表现于自身系统的矛盾规律。
民族意识一经形成,在其系统之内,抽象形态与具体形态之间,民族观与民族自我意识之间,不同阶级的民族观之间、不同民族的民族自我意识之间,甚至同一阶级民族观内部的理论与政策之间、同一民族自我意识内部的不同层次观念之间……无一不存在着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各组矛盾对立的双方,自然遵循矛盾发展的内在规律,按照既定倾向转化。民族存在矛盾因素的持续作用,只是以外因条件的形式,对民族意识内部矛盾发生影响。并且,这种影响的实施过程还必然遭到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各种因素的调节。因此,民族意识的演变,既不是与民族存在的变迁同步行进,也不是亦步亦趋导紧随。
民族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实际上是民族意识主观能动性的一种反映。这种主观能动性却在对民族存在反作用的过程中,得到更充分地体现。
民族意识是一个演变过程,知识观念与意向观念的统一必然会产生决策观念,无论具体民族意识还是抽象民族意识的决策观念,其目标都指向民族存在。因而,民族意识的发展必然反作用于民族存在。这种反作用或轻或重,但必然会导致民族存在的相应变化。
民族意识对民族存在的能动作用是一种持续运动,象民族存在对民族意识的客观规定性一样,伴随着民族过程的始终。把这种主观能动的反作用放到民族过程的客观实际中,就不难发现,它已成为民族运化过程的一个基本动因。
民族意识可以引导、促进民族存在趋向分化,也可以阻碍、延缓这种分化。在一定的民族过程里面,民族意识的辨异倾向占主导地位,就会选择相应民族存在的反特征因素加以强调,从而突出民族存在原有的内部差异性,从而引导、促使或加速民族存在趋向分化。原苏联的解体、波黑战争,以及别的民族分裂的现实和历史,无一不与民族分裂主义作用相关。假若民族存在已经发生歧向变化,而民族意识仍以认同倾向为主导,则会选择相应存在中的特征性因素加以强调,通过实践维护相应范畴的共同性,从而抑制存在中的分化趋向,美国瑶人和中国瑶人共同创造瑶族文字方案,汉化土家族在死人头上打“阴魂节”,③古代流亡犹太人的后裔在现代史上的复国运动等等,都体现了民族意识认同倾向对民族存在分化趋势的阻拦与抑制。
民族意识可以引导民族存在相互结合,也可以妨碍这种结合。在不同民族共同生活的社会实际中,民族意识认同倾向增强,则会使不同族属的人们在实践中加强共同性:或者相互选择对方的某些特征性因素加以接受,或者共同创造出新的特征性因素,实现族际民族存在的一体化。金秀大瑶山五个不同来源的民族支系集团,在共同反抗大汉族主义压迫的过程中族际认同倾向增强,各从侗水语支的“门款”,苗语支的“鼓社”,以及瑶语支的“过山榜”等等传统文化形式中吸取一些因素,建起了“大过天”的石牌制度,在政治上形成了一套共同防御和维持秩序的组织,数百年间保持了自主的局面,于是结合成了一个多元结构的整体,民族识别时也“不能不承认他们是一个民族共同体”。④相反,多元民族存在的这种一体化或者同化趋势已经出现,而民族意识中的辩异倾向还占主导地位,人们就会强调族际分界,强调各自不同的特征性因素,在实践中排斥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延缓这种同化进程,甚至使之中止或者逆转。
民族意识的主观能动性还表现在旧民族的消失、新民族的形成过程中。一般地说,任何民族退出历史舞台都以民族意识的丧失为标志,任何民族的诞生也以民族意识的形成为标志。因此,民族意识对民族存在的反作用,从人类进入民族社会起,将一直延持到世界大同、民族消亡之际。
民族意识对民族存在的主观能动作用毕竟是有条件的。它的作用方向、力度都不仅受民族意识内部矛盾的规定,同时还受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限制;作用的程度,更以民族存在的反应(或者说变化)程度来证明。因而,也要受到民族存在内部客观因素的限制。归根到底,对于民族存在而言,民族意识还是第二性的。
四
民族意识与民族存在的矛盾是民族范畴的基本矛盾。无论民族意识的哪一层面,也无论民族存在的哪一系统,凡属民族范畴的矛盾因素,都受这组矛盾的支配。诚然,任何民族发展过程,都有具体的历史环境,都有客观、复杂的社会矛盾的具体影响。但是,这些影响都发生在民族性之外,是一种外在因素,必须转化成民族性的因素,以民族存在因素或民族意识因素的形态,参与民族内部矛盾的运动,才能真正作用于民族过程。因此,非民族范畴的任何矛盾,包括社会基本矛盾,对于民族发展过程而言,都只是变化的外因条件。民族过程的变化依据,在于民族范畴的内在动因,即贯串民族范畴全过程的民族意识与民族存在的矛盾。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才真正理解民族与社会的辩证关系,真正理解民族现象的社会性与民族性的辩证关系。从而,我们就不会简单地把民族现象视为一般社会现象,或简单地把民族过程视为一般社会过程。我们就可以避免用一般社会历史规律代替民族历史规律,⑤可以避免用一般社会问题的处理办法来直接处理民族问题。⑥这样,我们将会在理解社会主要矛盾对民族现象的深远影响的同时,更清醒地认识到民族范畴基本矛盾对民族问题的内在规定性,更自觉地尊重民族存在的客观现实性,更充分地发挥民族意识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更好地促进我们的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伟大事业。
注释:
①基本陈述见本刊今年第1期29页正文最后一段。其中,“民族意识是社会对民族存在的主观能动反映”一语的“动”字,误排为“够”,校对时未校出来,特此更正并向读者致歉!
②参阅王荫庭:《“社会存在”范畴释义》、《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1期79-92页。
③熊天贵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指南》一文中,介绍了沿河县土家族的这一习俗:“当老人死后必须在头上包青布帕并打结,称‘阴魂结’。相传是因为活着时被迫改成了汉服,死后到阴间阎王才认是土家族,以此为标记。”见《民族理论研究》1991年第2期13页。
④费孝通《从事社会学五十年》,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80页。
⑤从80年代以来,国内出版的民族简史丛书中,可以看到,多数简史都未反映出该民族的形成与发展的概貌,倒是在社会形态方面花了不少功夫。因此,笔者赞同徐杰舜先生在《中国民族史新编》里提倡的、按民族自身发展规律来编写民族史的主张、至于民族自身发展规律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区别,正是我们现在的探讨内容。
⑥二十年前流行的“民族问题的实质就是阶级问题”的观点,以及在这种观点影响下,真接套用阶级斗争的方式去处理民族问题,在一定范畴内、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民族感情,给各族人民团结进步的社会主义民族事业带来了一些损失,这个教训是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