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有效性的制度设计原则和要求_激励模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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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89(2013)02-0009-08

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它的产生、形成、发展是一种历史和现实的选择结果,适应中国政治发展、社会发展。众所周知,任何政治制度价值与功能的实现都有赖于合理的制度结构和良好的制度安排。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结构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共产党代表、多党派联系,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则构成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安排。它既是基于我国传统“和合”文化的理念,社会历史发展的选择,也是基于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不同于西方社会政治生活的制度环境,其制度结构都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现实性的适应性效率①。因此,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制度结构已经适应了我国社会历史的发展,确立了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模式,产生了很好的制度效率,是不需要改变的。但社会发展的持续性及人的有限理性要求要不断进行制度变革与创新,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因此,在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主要是加强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安排的制度设计,为了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效能,必须遵循多党合作制度的各项制度安排的制度设计原则和要求,以应对国际、国内各种复杂的环境,克服我们的局限性,更好地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一、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的制度设计原则

任何真正的制度设计既不是脱离客观实际和国情条件的主观随意的胡思乱想,又不能不包含着设计者的主观目的和既定价值追求。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一方面依据中华历史文化传统包括革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依据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并把两个方面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所设计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这一独具特色的政党制度在半个多世纪以来,在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已取得很好的制度效能。但在国内社会高度分化和社会结构大变动的条件下,在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和社会越来越多元化的大背景下,这一制度的设计与运行现状之间的不协调也日益显露,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的提高,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的制度设计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构建是我国政党民族性和现代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因此在进行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的制度设计时,首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些重要政治制度准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长期团结合作中形成的政治共识,在半个多世纪中,对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也是我们在新世纪新阶段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反映,符合中国国情。但是也要符合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潮流和政党合作互动应有的一般规律,因此同样也应遵循制度设计的普遍性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科学发展观是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发展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在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设计领域的指导意义就是,不断指导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完善和发展的科学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多党合作的制度效能,因此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的制度设计首要原则就是科学性原则。

制度的科学性特征或者说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必须具备什么特征,这是判断任何一个制度体系是否健全的根本标准。从制度的角度说,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应该具备四个特征:②一是必须要有为全体利益主体认可的、公平公正的关系规范和行为规范。在人类历史上,就曾经出现过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这种不公平、不合理表现在一部分人占有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所以,以往的制度是不民主的制度,是专制的制度,它既是制度的非理性,又是制度的非人性。科学的制度必须是民主的制度,它代表的应该是社会全体利益主体的利益,是社会全体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结果。这就是制度的原则公平。二是必须要有科学的执行程序。原则公平的制度必须配套科学的制度执行程序,否则,原则再公平,制度运行不科学,制度执行的结果也可能是不公平的。一种制度不论是在理论上很完善、完美,还是在设计上完美无缺,如果缺少使其变为现实的机制,那么这样的制度是不具备科学性的。任何制度设计首先都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运作性,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然后表现为程序运行科学,两者是缺一不可的。具有科学的可操作性,再加上科学的制度执行程序,制度执行的结果才能公平。三是必须设计制度公正执行的监督机制。有了原则公平的制度规章以及科学的制度操作程序,制度正义还不能最终得以实现,因为制度执行者有可能不按制度规章和制度执行程序办事,因此,还必须设计制度公正执行的受控机制或监督机制。现实生活存在制度正义的受控实现现象,即某种制度由于受到不同利益主体、社会全体公众的关注和舆论的监督,制度执行者受到来自社会巨大的压力,因此使制度正义得以实现。四是必须要有制度公正执行的自控机制,它解决的是制度正义的自动实现问题。制度正义的受控实现决定了制度具有科学性,但不具有完美性,因为制度正义的受控实现毕竟是消极被动的,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不可能对所有的制度都给予高度的关注,舆论的监督也是有限的,当某种制度的执行没有受到外部的监督压力时,或许这种制度的执行就走样了。因此,只有制度正义积极主动地实现才使制度达到完美的境界。而要使制度正义得以积极主动地实现,就必须设计制度公正执行的自控机制,这种自控机制把制度的严格执行与制度执行者的自身利益结合起来,使制度执行者产生严格执行制度的内在动力,这才是根本的,是制度设计科学性的最高境界。

(二)普适性原则。这是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进行制度设计时的基本原则。政党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如果不具有普适性,不能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与时间的考验,其适应环境的组织性、制度结构和安排模式的稳定性、政党制度内部关系与社会关系的维持性是值得怀疑的。所谓制度的普适性,是指制度是一般的、确定的、稳定而又开放的系统。制度设计的普适性原则应遵循四个准则:一是制度的一般性。制度的一般性是指某一种制度是否遵守支撑该制度核心理念所规定的“逻辑”,所表现出来的功能与价值是否与核心理念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具体包含着两个方面,即制度的具体内容与制度的内在规律是否相符合,制度的外在体现是否真正地合逻辑、合规范。主要表现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形式的逻辑性。对于制度而言,就是其规则不会因时间、地点和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于任何所涉及的主体都能前后一致地使用;制度的运行和发挥作用合乎自然规律和社会历史规律;制度执行不能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派而异、因地而异,制度对任何人的规范和约束都是同等的,而不能差别对待。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体现了这一准则。二是制度的准确性。制度的准确性主要是针对制度目标的实现而言的,如果一项制度的目标能够被实现,不出现较大的偏差,我们就认为该制度是准确的。首先表现为制度设计的目标明确。一项制度在设计时首先要确定其目标,目标确立之后,围绕着该目标才开始制定各项具体规则。其次表现为制度设计的规则应简单确定,易于理解和把握。制度的功能是通过规则实现的,这些规则应是简单而确定的,不能出现概念或表述上的模糊,不应产生歧义,否则就会有人钻空子,影响制度目标的实现。整个制度设计过程不能含糊其辞,要能够准确传达信息,易于人们理解。三是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制度的稳定性首先来自于制度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制度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仅来自正式的法律或命令,更重要的是来自根据有关价值体系所判断的、由社会成员给予积极的社会支持与认可的制度规范的可能性或正当性。对于合法性的论述,马克斯·韦伯的定义得到了较广泛的认同,即合法性表明秩序系统获得了该系统成员的认同和忠诚,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罚,而是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所设计出来的制度法规就是合法的。制度合法性的本质就是公平与正义,制度的合法性就是应该使社会的基本权力和利益分配趋于公平合理。制度的合法性强化了制度的稳定性,而制度的稳定性则使人们能形成对未来的稳定预期,从而达到减少生活不确定性的目的,进而降低生活稳定性的成本。没有稳定性导致的秩序,人类的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制度的稳定性是制度与制度设计存在的理由。③制度的稳定性是指一项制度因其与社会价值的相宜性而在时间维度上具有较长的延续性,这样可以使人们达成共识,在约定俗成的规则中形成行为惯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是指制度有其生存的社会环境,在既定的社会环境下制度有较强的稳定性,当社会环境发生改变的时候制度发生相应的变化。制度设计应该为人们提供行动指南,能够形成人的行为预期。奥菲曾指出:“一个运行良好的制度,可以使行动者从有目的的和策略性的考虑中解放出来。”④四是制度的开放性。初始设计的制度总会由于信息不完全、设计者的理性局限和某些无法预知的事物而存在制度漏洞,再加上制度所运行的环境是在时刻变化着的,所以制度本身也存在着能否适应环境、能否对环境的变化适时做出相应的调整等问题。这就要求对制度修改必须做出一定的规定和要求,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什么情况下必须废除。否则,制度就会由于缺乏灵活性而导致扭曲运行,从而降低制度的效率。对制度修改的规定如果比较合理,制度就会具有一定的自我修复能力和自我更新能力;反之,就有可能导致由于制度的内在缺陷而引发的社会动荡,加大社会运行的成本。也就是说任何制度设计必须通过创新行动适应环境变化才具有开放性。

(三)效率性原则。这是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而进行制度设计时的根本原则。对于制度效率的评价分析,国内外的一些新制度经济学专家和学者进行了一些研究。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认为,有效率的制度就是指能够使每个社会成员从事生产性活动的成果得到有效的保护,能够给每个社会成员以发挥自己才能的最充分的自由,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生产潜力得到最充分的发挥。⑤在近几年的关注经济长期增长的研究中,诺斯提出了制度“适应性效率”概念,“适应性效率考虑的是一个经济随着时间演进的方式的各种规则,它有助于一个社会去获取知识、去学习、去诱发创新、去承担风险及所有有创造力的活动,以及去解决社会在不同时期的瓶颈的意愿”。⑥适应性指的是制度对经济变化进行调整的适应性,既包括制度内部不同方面之间的适应(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及其实施之间的适应),又包括制度选择与制度环境之间的适应,还包括制度结构、制度安排对经济变迁的适应。⑦所起的功效就是优胜劣汰,奖励成功,效率低下的活动、组织或制度无法生存。好的制度设计应是有效率的制度设计,这里的效率指制度运作的效率。要提高制度的效率,制度设计需要做到:一是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信息成本。制度的功能之一是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但不同的制度安排会产生不同的交易费用。许多制度被设计出来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有效率的制度能降低市场中的不确定性、抑制人的机会主义倾向。科斯最早提出企业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他认为,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阿罗认为,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诺斯则说,交易费用是决定一种政治或经济体制结构的制度基础。科斯的制度起源理论揭示了交易费用与制度形成的内在联系:交易费用的存在必然导致制度的产生,制度的运行有利于稳定有序的秩序的形成,从而能实现交易费用节约。没有制度约束,斯密“看不见的手”带来的可能不是繁荣,而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混乱。因此制度设计应追求交易费用最小化原则,选择交易费用最低,信息成本最小的方案,这样的设计方案需要的信息空间维数小,需要传递的指标也少。从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不光理论越来越完善,制度设计安排也越来越全面,可操作性强的程序设计现实性很强。最重要的是它降低了决策成本,减少了决策失误,由此降低了整个国家决策制度中的成本费用。因为在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中对国家大事一般先是通过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调研,得出可行性结论,再进行协商探讨,作出决议。二是激发人们合作的积极性,提高制度的效率。制度的一个功能就是使复杂的人际交往过程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从而不同个人之间的协调也就更易于发生,⑧以此增进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交往。信息的不完全、理性的有限性及道德判断的分歧使人的行为往往难以确定,惟有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人的行为才具有可预知性。因为一定的制度框架作为行为体责、权、利的明确划分和强制规范,就使每个行为体的目的、手段及与之伴随的后果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因此每个行为体的行为不仅具有最大程度的可预知性、可计算性,而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把阻碍合作得以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给主体间的合作创造了条件,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这样的制度设计才具有效率。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本身就是一个理想的合作框架,已经能够很好地协调制度内各方代表的利益,从而避免了竞争和冲突,因而我们在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的制度设计探索时更应遵循这一原则。所以制度设计只有能为其涉及的主体提供自由、平等、竞争的活动空间,使得每个主体都有实现自身利益和充分发展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开辟和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潜力,对社会资源实现合理、优化的配置,才具有效率性。

(四)激励性原则。制度的激励功能是通过提倡什么、鼓励什么或压抑什么的信息传达出来的。借助奖励或惩罚的强制力量得以监督执行。制度的激励,可以规定人们行为的方向,改变人们的偏好,影响人们的选择。诺斯在分析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时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因素;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就在于发展了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有效率的经济组织需要建立制度化的设施,并确立财产所有权,把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的活动,使个人的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⑨试想一下,如果没有专利制度,那么我们今天的技术进步就要缓慢得多。社会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偶然的、不确定的刺激机制,还是创造一个持续的、规则化的激励机制呢?结论是十分明显的,通过制度化而形成的激励机制,无疑是有利于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效能的。

任何制度都有激励功能,但不同的制度产生的激励效应不一样,因此才有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中,人们的价值观念、生活态度、工作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不同,才形成主体能动性或人的本质力量大小发挥的差异。同时也产生了制度激励相容的问题,激励相容指所制定的制度对每个参与者都能产生激励,使参与者在最大化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满足国家(组织)所制定的目标和要求。依据该原则,制度设计应使个人利己行为结果与给定的社会目标相一致。所以班克斯在《制度设计:一个代理理论的透视》一文中提出“激励效率是制度设计的目标”。⑩人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在缺少有效激励机制的条件下,人们往往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制度设计应引导人们如实传递信息,从而达到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的一致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种现象何以存在?原因就在于激励不相容。因此,制度设计应考虑到个人的需求和回报,使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趋于一致。显然,这类制度设计的对象应当是针对那些品位高尚的人。次优的制度设计是使行为者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满足社会目标。较差的制度设计所考虑的仅是整体和社会的目标,忽视了个人利益,片面强调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最差的制度设计是仅对少数人的利益负责,而不顾整体和社会的目标。

因此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的制度设计在遵循激励性原则时必须注意两个方面:一个是激励所引导的方向首先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反映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否则这种激励机制就会偏离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选择偏好,设计的制度就难以被认同,甚至会遭到抵制。这时,激励的绩效就会被高额的制度实施成本所抵消,激励制度的投资收益就会很低,甚至得不偿失。另一个是激励的手段能够调节激励社会主体,产生激励反应。这种激励就应当是社会主体大多数人期望得到的,符合人的本性的东西。因此,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要以其双向互动的激励相容为制度设计原则。

(五)协调性原则。制度的协调性是指制度本身应合理、完善具有自洽性,在实施过程中能避免制度的乏力、变形、缺位等状况。制度不协调有以下表现:一是制度乏力。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不协调,有的制度虽已设计出来了,却得不到执行;有的制度虽得以实施,但起不到实际效果,或是效果脱离预期,使制度形同虚设。二是制度变形。某一制度设计出来本来是要解决甲问题的,但却引发了乙问题,而且要解决乙问题的难度并不比甲问题小,这就是制度变形。三是制度缺位。是指在有关制度的设计过程中,执行者为了减少制度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尽量使得制度的设计内容不完整,各种规定过于笼统,以致无法执行或歪曲执行。四是制度冲突。一方面表现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式的纵向层级间的冲突,另一方面表现为外部环境的横向冲突。制度的外部环境包括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如果制度制定出来后不被当地文化认同,人们就会从心底排斥它,最终也难以得到实施。五是制度失调。这主要指制度体系不完善,致使出现功能失调。制度建设滞后,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不能统一都是制度失调的表现。因此,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的制度设计必须考虑到制度的协调性原则,促进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六)帕累托改进原则。帕累托改进是指在不减少任何一方福利的条件下,通过改变现有资源配置而提高另一方的福利,它是实现帕累托最优的途径和方式。因此,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设计应遵循帕累托改进原则,即使在尚未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条件下,也应在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基础上增加一部分人的收益,从而在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更好地发挥多党合作制度的政党制度作用,从而提高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效能。

二、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设计要求

完善的制度结构是制度安排产生高效能的保证。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结构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共产党代表、多党派联系,奠定了我国和谐政党关系的制度格局。同时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具有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和构建和谐的独特功能作用,整合和增强了人民对改革开放的热情和动力,达成一种强大的发展共识,为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已经产生了良好的制度效能。因此,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的制度设计必须坚持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结构,准确地把握好多党合作制度的功能优势,明确多党合作制度的目标要求,推进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有机衔接、程序严密、功能互补、运转顺畅的体制机制,切实增强多党合作制度执行力。但同时,提高多党合作制度效能的制度设计也要与意识形态建设及文化观念相结合,不能简单地照搬和移植,要注重制度设计中的惯例,注重制度设计过程中的初始制度设计。因此,我们在进行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的制度设计时,必须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制度设计应与意识形态建设及文化观念相结合。意识形态、文化观念可以被定义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价值观、道德观念等。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是个人与周围环境达成“协议”的工具,它以世界观的形式出现从而简化决策过程。好的意识形态能降低社会运行的费用。同时一致的意识形态可以替代规范性规则和服从程序,成功的意识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制度设计的方向和进程,能减少强制执行法律及其他制度的费用。而且当人们的经验与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们便用新意识形态来节约认识世界和处理相互关系的费用。总之,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既可以促进也可能阻碍制度设计,既可以降低也可以增加制度设计的成本。无论维持和推翻现有的秩序,离开成功的意识形态都是不可能的。当国家权利主体面对众多公共选择时,“意识形态便成为决定性因素”。在诺斯看来,意识形态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与利益效用一样明显,在某些条件下可能是决定性的。“当个人深信一个制度是非正义的时候,为试图改变这种制度结构,他们有可能忽视这种对个人利益的斤斤计较。当个人深信习俗、制度和法律是正当的时候,他们也会服从它们。”对政党来说提高意识形态一致性程度是降低政治协商成本,促进合作发展,增强政党制度的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党制度效能的重要保障。人们的意识形态不同,效用函数往往也不同,那些受意识形态影响较深的人对精神因素则有更大的偏好。他们往往宁愿牺牲物质因素而保全精神因素,这样会减少因金钱物质诱惑而导致投机行为的可能性。在制度设计时,要把严密的制度设计与道德激励结合起来,把对恶的防范制裁和对善的引导性追求结合起来,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和异化,使公共利益和人民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意识形态也同样存在着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个体理性的核心是个体收益的最大化,集体理性的核心是社会收益的最大化。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多关注于集体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突出了。制度设计应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同时尽量考虑到个人的利益要求。因此制度设计又是在个体选择与集体行动的博弈均衡中展开的,体现了公平与价值的追求。“尽管制度设计有时候仅仅与程序和实施相关,但是通常情况下,它们只指实质性的价值;而这些价值恰恰是由制度设计的正当性以及通过对这一设计而取得的公正结果所体现出来。”(11)所以,制度设计与意识形态建设及文化建设应并重,特别是大力提倡道德、诚信等规范,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文化环境,借此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这对有效约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机会主义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在进行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的制度设计时,必须投资于意识形态教育,培育一致的和成功的符合时代特征的意识形态。因为成功的意识形态既能保持社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能满足制度不断创新设计的要求,为制度设计提供强大动力。

(二)要注意制度设计不能简单地照搬和移植。所谓制度移植就是制度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向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推广或引入。制度移植在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变迁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拉丁美洲国家90%的制度是从欧美国家移植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制度设计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制度创新,二是制度移植。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的制度移植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移植,如现在一些转型国家从发达国家学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制度;另一种是被动移植,如殖民时期的制度移植。所以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是可以进行制度移植的,因为:第一,一些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有共同性,能够移植;第二,制度移植可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第三,制度供给也受诸多因素制约,成本高昂。因此,借用其他国家制度设计的经验教训推动本国制度设计,可以大大减低制度设计的费用,同时缩短制度供给与制度变迁之间的时滞,避免制度短缺。奥菲在《东欧转型中的制度设计》一文中认为(12),制度在演化过程中产生了相应的文化基础设施。“复制”或移植制度时尽管缩短了制度演化的过程,但由于缺少与制度原型相应的文化基础设施,复制出来的制度常常会运作困难甚至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文化基础设施就像是制度的软件,不过它不像电脑的软件那样容易被替换。例如某一制度在国外可能很先进,但引进本国可能并不适用。因为制度不仅是可以选择的和移植的,还是内生的,制度移植可能比技术移植更困难,因为一个制度安排的效率极大地依赖于其他有关制度安排的协调,而且有些制度规范是植根在一定文化土壤基础之上的,如果这些制度规范离开了其相应的文化土壤,就很难奏效了。因此制度的设计应立足国情,适应国情,同时也应结合中国国情。科拉姆的《次优理论及其对制度设计的含义》一文认为(13),在有些情况,初始条件的微小变化,或者游戏规则的微小变化,会引起大相径庭的结果。因此,制度设计者在考虑制度借鉴和移植时必须慎重。如果有的制度安排对“初始条件”的变化很敏感,那么在一个地方有效率的制度如果被移植到另一个地方,就可能变成无效率的制度;如果有的制度安排对“规则”的变化很敏感,那么制度移植时要么不对规则作丝毫改动,要么就要对规则作大的改动,否则移植后的制度安排就达不到最优。反过来,如果制度安排对初始条件或规则的变化都不敏感,那么就可以大胆进行制度移植。尤其是对于立足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基础和中国现实国情的需求,并依据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理论的指导,所具中国特色的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设计来说,我们更应该必须正确处理好制度设计与制度移植的关系,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效能,促进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三)要注重制度设计中的惯例。克罗斯克利在《制度设计中的惯例与规范》一文中考察了制度设计中的“惯例”与“规范”。(14)惯例是制度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制度设计者通常面临四个问题:一是由于情况复杂、局中人沟通困难、参与者频繁变换等原因,制度所需“惯例”的自发出现可能会很缓慢和困难;二是无效率的惯例可能会自发形成;三是有的惯例对“环境”变化的反应很慢;四是不同群体会产生不同的惯例,而一旦两个群体合在一起时不同的惯例就会相互干扰。制度设计者必须解决以上这些问题。一项制度往往以某个特定的惯例组合作为其结构的一个潜在因素。根据理性选择对惯例的阐释,当假定策略条件不变时,制度设计就可以预料,一旦一套惯例是适宜的,它将可以自我维持,而且也可以自发地形成。制度设计的任务是引导惯例的形成,并产生一个有效的惯例组合。但是惯例形成过程中可能是缓慢的,有时候非最优惯例可能会自发确立,而且某些惯例可能不会随着事物的变化而有效地改变。因此“如果环境十分复杂或交流非常困难,或相关参与人频繁发生变化,惯例的形成将十分缓慢”。(15)因此,设计者需要大量的复杂的技术标准,尽管可以预料这样的标准在长期中可以自发地形成,但标准化团体的工作,无论是私人的还是政府的,都能使该过程变得容易。标准化团体能使给定的标准变得突出,并加速对他的接收进程。一般来说,制度设计者的任务是使惯例具有突出性。一种惯例的复杂程度取决于它所使用的环境。例如,一个制度越重要,需要投入的认知资源就应该越多。然而,惯例的效率并不严格受限于惯例本身的复杂程度。由于惯例组合在一起构成了更大的框架甚至更高的文化,在形成新惯例时,就产生了利用现存框架来约束成本的可能性。当惯例被预料会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而稳定地变化时,周围的框架就变得尤为重要。已有的框架可以帮助参与者预测变化的方向和范围。当前,历经半个多世纪的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已经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合作共事的许多惯例,尤其是在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方面,因此在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效能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必须要遵循这些惯例。

(四)要注重制度设计中的初始制度设计。由于路径依赖的存在,初始制度设计至关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整个社会的纠错机制,以及主要责任者的心胸和责任意识。诺斯认为,“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事物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这是因为社会乃至经济生活与物理世界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人们一旦选择走上某一路径,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不断的自我强化。“路径依赖”理论被总结出来之后,人们把它广泛应用在选择和习惯的各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人们的一切选择都会受到路径依赖的影响,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人们关于习惯的一切理论都可以用“路径依赖”来解释。制度变迁中也存在路径依赖现象,而路径依赖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某种初始制度设定之后,具有报酬递增的效果,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其他相关制度安排向同样方向协调,导致有利于经济增长的进一步的制度变迁。这是一种良性的路径依赖。另一种情况是某种初始制度设定之后,由于违反人类通行的价值理念,受到人们内心的抵制,不仅效率低,甚至阻碍了生产活动,出现负效率,只是由于既得利益者特别是权力执掌者的维护,才会延续下来,但此时该社会进入了低效率的“锁定”状态。这是恶性的路径依赖。总之,一旦初始制度选择错了,制度就会沿着错误的轨迹向前演进,对社会造成极大的破坏,并最终将整个社会“锁定”在低效率的陷阱里。因此我们进行提高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的制度设计时,一定要注重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初始制度设计。

注释:

①熊必军.中国多党合作制度效率的理论分析.社会主义研究,2009.2.

②陈朝宗.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完美性.中国行政管理,2007.4.

③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④Robert E.Goodin: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Design,Cam- 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⑤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⑥D.North,Institution,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⑦王玉海.诺斯“适应性效率”概念的内涵及其对我国制度转型的启示.制度经济学研究(第七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⑧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2.

⑨诺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学苑出版社,1988.

⑩Banks,Jeffrey S.The Design of Institutions:An Agency Theory Perspective,David L.Weimer:Institutional Desig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5.

(11)Ian Shapiro,Stephen Macedo.Designing Democratic Institutions.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00.

(12)Claus Offe,“Designing Institutions in East European Transitions”,in Robert E.Goodin: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Desig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13)Coram,Bruce Talbot,“Second Best Theories and the Implications for Institutional Design”,in Robert E.Goodin: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Desig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14)Croskery,Patrick.“Conventions and Normsin Institutional Design”,David L.Weimer Institutional Design,New York: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5.

(15)戴维·U.韦默.制度设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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