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元、明、清时期回族对西北农业的开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回族论文,时期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804(2000)06-0092-06
宋夏金统治时期,民族关系失调,西北地区民族政权林立,民族矛盾尖锐,相互争夺十分激烈。战乱使百姓流散,田园荒芜,西北地区的社会经济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西北农业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元明清各朝为了巩固和加强中央政权,注意调整民族关系,屯田垦荒,恢复农业经济,为回族开发西北农业经济创造了条件。
一
元朝统治者,为了恢复社会经济,发展农业生产,采取了许多措施。谕令各地官吏,广泛招集流亡人户,开垦无主荒地,对回回人采取优惠政策,这就为元代回回人迅速地与农业经济结合起来,提供了便利条件,也为形成中的回族创造了极为重要的经济条件,从而使他们成为元朝时期恢复和开发西北农业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元代回回人开发西北农业经济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利用自己比较优越的社会地位,通过政府的安排,参加军屯和民屯,他们获得大量的土地后,采用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利用各种农业生产条件,在比较高的生产水平上发展农业。元政府把大量的荒地拨给回回耕种,同时免除回回的赋税差役,这些措施对鼓励回回开发荒地,发展农业起到了促进作用;二是在政府中担任公职的官吏和军士者,得到政府的职田和赡军田。回回在元政府的各级机构中任官职者较多,他们为元朝的建立立过功勋,不少回回得到了政府的赐田。另外,在元朝军队中有大量的回回军士,他们被编入“回回军”、“西域亲军”、“探马赤军”中,元朝建立后,这些人就地入社“与编民等”。这些军户都变成了拥有一定数量耕地的农民;三是一些回回商人、回回人户通过自置田产,拥有一定数量的耕地,从事农业,成为自耕农。这些在元朝时期迁入中国的回回人,通过屯田、职田、赡军田和购买土地等方式获得农耕土地,奠定了从事农业、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基础。他们散处西北各地,为开发西北农业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元代在西北的屯田,主要集中在陕西、宁夏、甘肃、青海西宁、新疆的和田、喀什噶尔、昌吉一带,并设有专门的屯田管理机构,组织屯田生产。
元代的陕西行省包括今陕西、宁夏东南部、内蒙古伊克昭盟大部和甘肃东南部。陕西地区,在浑都海、阿兰答儿叛乱平定后,于至元元年(1264年)建立陕西五路西蜀四川行中书省,以赛典赤·赡思丁为行省平章政事。至元九年,忽必烈以第三子忙哥刺为安西王,出镇京兆(今陕西西安)。安西王封地内有相当数量的回回人,其中有不少回回军和探马赤军驻扎于此。至元八年(1271年)九月,元曾“签西夏回回军”;九年七月,诏分阅“京兆等处探马赤奴户名籍”(注:元史,卷七[M].);十年正月,诏以“陕西京兆、延安、凤翔三路诸色人户,约六万户内,签军六千”(注:元史,卷九八[M].)。在签军的同时,又令探马赤军“随地入社,与编民等”(注:元史,卷九三[M].)。
元朝在陕西的屯田,主要集中在凤翔、渭南、京兆、延安、六盘山地区。凤翔地区早在宪宗三年(1253年),忽必烈受京兆封地后,就“立从宜府于京兆,屯田凤翔”(注:元史,卷四[M].)。京兆府屯田则始于中统四年(1263年)正月,“以宋忽儿、灭黑及沙只回回鹰坊等兵戍商州、蓝田诸隘”(注:元史,卷五[M].)。延安路屯田是至元十四年(1277年)平定宗王秃鲁叛乱后,“承制授(李忽兰吉)为京兆、延安、凤翔三路管军都尉,兼屯田守卫事”(注:元史,卷一六二[M].)之后开始的。
至元十八年(1281年)十月,忽必烈又“命安西王府协济户及南山隘口军,于安西、延安、凤翔、六盘山处屯田”(注:元史,卷十一[M].)。至元十九年(1282年),立安西、平凉、凤翔、镇原、彭原、周至、延安屯田。计有12000多户,屯田7100多顷。成宗元贞二年(1296年)二月,“自六盘山至黄河立屯田,置军万人”(注:元史,卷十七[M].)。元朝在陕西各地的屯田户主要是诸色目人,有的是安西王府所管辖的编民,有的是签发的军人,包括探马赤军,其中大多是回回人。
元代甘肃行省包括今甘肃大部、宁夏西部、内蒙古西部、青海西宁地区。《明史·西域传》载:“元时回回遍天下,居甘肃者尚多”。元朝政府对甘肃行省的农业经济开发十分重视。至元元年(1264年),忽必烈命张文谦行省西夏中兴等路,文谦命郭守敬、唆脱颜巡视西夏河渠,郭守敬“因旧谋新,更立闸堰,役不逾时,而渠皆通利”(注:齐履谦.知太史院事郭公行状[M].)。至元十九年(1282年)三月,发施南新附军1382户,往宁夏等处屯田。次年,遣塔塔里千户所管军人958户屯田。
至元中期以后,由于西北诸王叛乱,甘肃境内屯田的重心移至河西走廊。元朝政府对在河西走廊地区设置屯田十分重视。至元十六年(1279年),元世祖命“立河西屯田,给耕具,遣官领之”(注:元史,卷十[M].)。至元十八年(1281年),又命在“肃、沙州、瓜州立屯田,发军于黑山子、满峪渠、泉水渠、鸭子翅等处立屯,为户二千二百九十,为田一千六十六(顷)”(注:元史新编,卷九○[M].)。同时,元政府加强对河西走廊屯田的管理。中书省奏:“沙瓜州摘军屯田,岁入粮二万五千石,……今乞仍旧遣军屯种,选知屯田地利色目、汉人各一员领之”(注:元史,卷二三[M].)。为了充实河西走廊屯田户,元朝从新疆境内调入许多贫民或工匠,如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遣蒲昌赤贫民垦甘肃闲田,官给牛种农具”(注:元史,卷十四[M].)。二十五年(1288年),命回回人“忽撒马丁为管领甘肃、陕西等处屯田等户达鲁花赤、督斡端、可失合儿工匠千五十户屯田”(注:元史,卷十五[M].)。二十九年(1292年),徙瓜、沙州民于甘、肃两界“画地使耕,无力者则给以牛具农器”(注:元史,卷十七[M].)。河西走廊历来是中西交通要道,往来和留居于这一地区的穆斯林很多。所以,在河西走廊的屯田户中,回回人是比较多的。这在至治二年颁发的“免回回人户屯戌河西者银税”(注:元史,卷二八[M].)的诏书中可证明。可见在元代,甘肃河西走廊是回回人重要的屯田地区。
元代新疆地区,从事屯田的回回人,数量也不少。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世祖命“给滕竭儿(今新疆阜康县)回回屯田三千户牛、种”(注:元史,卷十六[M].)。
元代在西北屯田的初期,陕、甘两省可统计的屯田面积就达1.2万顷以上,若加上失报漏载和遍布于天山南北的西域屯田,其总数至少应占全国屯田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许多回回军士、工匠、回回户由于屯田而分布于西北各地从事农业生产,建立了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基础。这些回回屯户变成了有耕地的农民,而聚居的点就形成了以后的回族自然村落。他们与汉族等各族进行耕作技术交流,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发展农业生产,为西北农业经济的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
明朝初年,统治者为了迅速医治战争创伤,实行“休养生息”政策,从而为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对于少数民族特别是蒙、回两族的农牧业生产活动,给予优惠政策。规定“朔方百姓及蒙古、色目诸人,向因兵革连年,供给久困弊政,自归附之后,各安生理,趋时耕作,所有羊马孳畜,从便牧养,有司常加存恤”(注:明太祖实录,卷三五[M].)。弘治二年(1489年)曾颁令规定,凡西域入附人等“原有全家优免之例……今后除初回勇士请照例全免,其替役一二辈者,止优免户下三丁,著为令。从之”(注:明孝宗实录,卷二八[M].)。这说明,明政府优惠入附回回人的办法除了免除赋役外,更重要的是给入附的回回人划拨农田草场,发放籽种牛具,安排房屋居室。另外,实行移民实边政策,不少回族人被迁往西北屯田垦荒,以此鼓励他们从事农业生产。同时,明政府“遣御史巡视宁夏甘州屯田水利”(注:明史,卷九[M].)。这些措施,对明代回族农业在稳定中得到发展,形成一个个回族聚居区,开发西北农业经济是非常有利的。回族广泛地参加了明朝西北的屯田垦荒活动。“甲寅七年(1374年)春正月,遣将屯田西北”(注:甘宁青史略,卷十三[M].)。洪武十年(1377年)五月,朱元璋命邓愈发凉州等卫军士在碾伯、河州等处屯田(注:太祖洪武实录,卷一一二[M].)。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二月,遣西安右卫及华阴诸卫官军八千人到甘肃屯田(注:太祖洪武实录,卷二○七[M].)。具体作法是:屯军三分守城,七分耕作,每人授田50亩,拨给耕牛、籽种、教树植、减免租赋。
甘肃在明代,几为回族全部区域,如河西各县、陇西、甘谷、靖远、景泰、临洮、河州等地。回族在各地开垦荒地,从事农业生产。兴修了临夏漫水湾渠,甘州大满渠、小满渠,河西的“回回渠”等水利工程。在河西的肃州、甘州,陇右的狄道、河州、巩昌,陇南的徽城、莲花、张川,陇东的平凉等地,都有回族人屯田的聚居区。屯田使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耕地面积显著增加,先进的农耕技术得以广泛传播,粮食产量大幅度提高。河州、洮州、凉州等地原为荒凉平瘠的边地,这些地区经过回族屯田开发,变成了富庶之地。“勤于劳徕。不数年,河州遂为乐土”(注:明史,卷一三四[M].)。
明时,青海河湟一带成为军屯的重点地区。据记载:“陕西都指挥司:庄浪卫旧军四千,后增新军四千,地狭人众,难以屯驻。乞将新军一千人调往碾北守御,一千人西宁修城,暇则俱令屯种,止以旧军守御庄浪,诏从之”(注: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五[M].)。洪武、永乐时期,这里的屯耕经济发展很快,不断有安徽、南京、山西一带的回族移居青海,使得这一地区的耕地面积不断扩大,农作物产量大幅度增加,灌溉农业也随之出现。
宁夏也是明代在西北的主要屯田区,而且颇具规模。“太仆寺丞梁仙帖木儿言:黄河迤北宁夏所辖境内,……相去八百里,土田膏沃,舟辑通行,宜命重将镇之,俾招集流亡,务农屯田,什一取税,兼行中盐之法,可使军民足食。从之”(注:明太祖实录,卷八一[M].)。屯田面积的增加,为灌溉农业提供了条件,汉伯渠、秦家渠、石空渠、白渠等渠与汉延、唐徕渠一起,形成了宁夏平原的灌渠网络,使得粮食产量明显增加。经过长期的开发,出现了“天下黄河富宁夏”之誉。
回族在明代陕西的屯田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洪武十三年(1380年)九月,“诏陕西诸卫军士留三分之一守御城池,余皆屯田给食。以省运输”(注:太祖洪武实录,卷二○七[M].)。“陕西都司言:西安临潼等县屯卒所输税粮多于民赋,而又与民均科杂役,未免烦困。上是其言,命自今屯卒率五丁选一,编成队伍,以时屯种,税粮与民田等,杂役复之;冬月则练习武艺”(注: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五[M].)。回族在陕西的屯田效益十分显著。他们在从事粮食生产的同时,多种经营,种植果树、黄花、花生和药材,面积发展到十大县和渭、泾、洛三角地区。小麦、棉花、油料的种植面积也不断扩大。
明代回族开发西北农业经济,效果十分明显。耕地面积显著增加,中原先进的农耕技术得以广泛传播,国家税粮收益相当可观。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户部上书言:“陕西、临洮、岷州、宁夏、洮州、西宁、兰州、庄浪、河州、甘肃(治今甘肃张掖市)、山丹、永昌、凉州等卫军士屯田,每岁所收,谷种外余粮,请以十之二上仓,以给士卒之城守者,上从之”(注: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M].)。真正做到了“仓有余粮”,“兵农兼务,国用以纾”,对稳定西北边防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屯垦农业的发展,西北回族大片的聚居区域形成,农业经济渐趋繁荣,川源河谷地带,已大部分变成农田,农业的优势地位渐渐确立。
三
清代初年,经过长期的战争破坏,西北地旷民稀,疮痍满目。随着清中央政权的巩固,为了安抚人民,恢复生产,在调整民族关系的同时,采取了一些扶助生产、减轻农民负担、救济灾荒等有益于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冲突的措施。同时,坚决地镇压了边疆各族上层发动的民族叛乱分裂活动,使西北社会出现了安定统一的局面。在此基础上,清政府又移民垦荒,兴办屯田和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鼓励发展农牧业,使西北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回族在清初西北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在经营方式、开垦荒地、耕作技术、农产品种类和产量方面都取得了许多成绩,表现出了一定的活力,对西北各地特别是边远、荒凉和少数民族的地方农业经济有带动作用,为整个清代农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清代中前期,西北回族人口分布广,聚居集中,大多数从事农业经营。陕西巡抚毕沅在奏折中说:“查陕省各属地方,回民居住较之他省为多,而西安府城及本属之长安、渭南、临潼、高陵、咸阳及同州府属之大荔、华州、汉中府属之南郑等州县回民,多聚堡而居,人口更为稠密。西安省城内回民不下数千家”(注:(道光)还淳堂.至圣实录年谱,卷首[M].)。陕西渭河两岸到处是回回村庄的堡寨。甘肃东部的宁夏至平凉千里,也尽是回族村庄。西部的河州、狄道、清水、张家川、河西、西宁、大通、民和、化隆、门源,以及新疆的乌鲁木齐、昌吉、焉耆、伊犁、阜康等地也都是回族聚居的地方。由于清政府在西北地区实行招民垦荒,使得回族人有田可种,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使西北农业经济很快得到恢复。清代中前期屯田遍于西北各省,规模较大,收到了“休养生息,民庶物阜”(注:钦定皇舆西域图志,卷三二[M].)的效果。顺治元年(1649年),清政府规定:各处逃亡人民,不论原籍何处,都要广加招徕,编入保甲。同时,将本处无主荒地拨与耕种,官给印信执照,准为永业。雍正、乾隆时继续推行奖励垦荒的政策。由于清政府在屯田垦荒中实行优惠政策,西北回族在河湟地区、河西地区与当地各族人民一道开田立舍,建立了许多新垦区。他们在开发农业经济的活动中结合西北的自然条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沟壑纵横的山区开挖出层层梯田,保墒增产;在山沟河谷采用“淤泥澄地”的办法,增加农田面积;在河滩盐碱地带,采用压砂的办法改良土壤。把荒凉的山岔河谷开发成良田沃土。
迁居新疆的内地回族参与了大规模垦荒屯田活动。乌鲁木齐、昌吉、焉耆、伊犁、阜康是著名的回族军屯和民屯区。一些地方还因屯田留下地名,如今乌鲁木齐、昌吉一带的头屯、三屯,阜康一带的左营、右营,米泉的陕西工、昌吉的河州工等。由于屯田农业的发展,这一带成了新疆重要的农业区。
兴修农田水利,开发新灌区。清代西北回族先后在宁夏境内兴修的大清渠,引黄河水北流七十多里,灌溉田一千余顷,惠农渠长达二百多里,支渠百余条,灌溉田二万余顷;昌润渠长一百多里,灌溉田一万多顷。除此之外,对秦渠、汉延渠、唐徕渠等古老渠道也进行了大规模地整修和扩展,为银川平原灌溉农业的持续发展创造了先决条件。甘肃回族对明代所修的“回回渠”多次清淤修浚,仍保持一定的灌溉效益。西宁、碾伯、大通、贵德等地修渠三百条,灌溉田四千多顷(注:西宁府新志·水利[M].)。清代由于在北疆实行大规模的屯垦活动,因而北疆的水利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乌鲁木齐、阜康、昌吉等地,利用境内的乌鲁木齐河、呼图克拜河、玛纳斯河、昌吉河等河流,“分流浸润,膏泽土田,一州三县地,咸资灌溉”(注:西域图记,卷三二[M].)。伊犁、焉耆回族屯区利用境内的伊犁河、海都郭勒河“引渠灌溉,屯垦地亩”(注:西域图记,卷三三[M].)。西北回族在实施以屯田垦荒为重点的农业经济开发中,不仅疏浚扩建了旧有的水利工程,而且在宁夏、河西、河湟、天山北部等地,新修了一系列水利工程,这些工程提高了西北水利灌溉的效益。回族在开垦荒地的同时,利用水利建设创造的条件,发展水浇地。采用“休间”、“轮作”、“套种”等先进的耕作技术,扩大了农产品的种类,不但栽培麦、糜、谷、高粱、稻、青稞等粮食作物和豆、胡麻、油菜等油料作物,还种植棉花、甜菜、大麻、烟草等经济作物。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枣、梨、桃、杏、葡萄、苹果、瓜类、蔬菜等种植业。同时引种了一些新品种,如肃州的芽麦,比其他麦类早半个月成熟。回回大麦,又名西天麦,有生长期短等优点。
清代中前期,回族在开发西北农业经济过程中,使河湟地区、嘉峪关外、天山北部及陕甘其他地方的大片荒地变成了良田,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改变了这些地区的经济结构,昔日农牧兼营的经济格局逐渐转变为以农为主。这一时期,给国家上缴的赋税在西北历史上也是空前的,从物质上支持了清军维护祖国统一的平叛战争的胜利,维护了西北边疆的稳定。
四
回族开发西北农业经济经历了元、明、清三代,虽时间较短,但起点较高、发展较快。一开始就将汉族等民族先进的农业经验,推广应用于西北农业经济的开发中,掌握了套种、复种、轮作倒茬等精耕细作的方法;利用西北的水利资源,结合各地条件,因地制宜,大规模地兴修水利,扩大灌溉农业;改进耕作技术,多种经营,引种新品种,促进了各民族间农业技术和农作物品种的交流;在农业开发中,将农业、手工业、商业密切结合。除务农外,又从事商品流通,促进了西北各少数民族间的物资交流,促进了城市手工业和中外贸易的繁荣。通过回族和其他各族人民的辛勤开发,宁夏沿黄地区、甘肃的河西走廊、青海的河湟地区、新疆的北疆地区,成了西北著名的粮仓,促进了西北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加强西北的边防建设,抵御外来扩张势力,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疆域安全做出了贡献。
诚然,回族开发西北农业经济之所以取得成就,是和元明两代及清朝中前期统治者调整民族关系、制定较为平等的民族经济政策分不开的。这一时期,西北地区相对来说民族和睦、社会安定,没有发生过大的民族冲突和民族战争,社会经济得以缓慢发展。但自清中叶以后,由于清政府执行民族压迫与民族歧视政策,尤其对回族更甚,致使回族政治、经济地位直线下降,农业经济开发受到很大破坏。随着清中后期人口的急剧增长,人均耕地面积日渐缩减,西北回族所占耕地,被汉族豪强地主大量兼并,大批无地少地的回族农民被迫离开土地向周围牧业地区和荒僻地区迁徙,致使民族矛盾、民族冲突加剧。西北回族为反抗清统治者的民族压迫与民族歧视政策,多次举行反清起义,清政府镇压了各地回族起义后,将回族土地视作“叛产”予以没收,强行打破回族聚居区,强迫他们离开世代辛勤耕耘建立的家园,迁徙到水源缺乏、荒僻贫瘠的不毛之地,在极为恶劣的自然条件下,从事极简单的农业生产。正因为此,西北的农业经济也一度开始衰败,农业经济渐渐进入萧条状态。
正是清统治者错误的民族政策,使社会生产力遭到破坏,人民流离失所,商贸中断,外国资本主义势力乘虚而入,西北边疆出现严重的民族危机,更使得西北地区的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雪上加霜。往往是一场民族起义或民族冲突,就使数十年发展起来的生产水平倒退到原来的状况,复苏的经济又陷于萧条,使社会经济的发展丧失了稳定的环境条件,农业经济处于开发—破坏—恢复的恶性循环之中。其结果,只能给各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灾难性的影响。所以,建立良好的民族关系是西北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实行各民族平等政策,维护各民族间、民族内部的团结,才能保证西北地区的社会稳定,使西北的社会经济走上健康良性发展的道路。新中国建立后,由于各级政府很好地执行了党的各民族平等政策,正确地处理了民族关系,国家从政策、资金、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西北地区的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西北地区地域辽阔,多民族聚居,自然条件相对较差,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到环境、民族、宗教、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要真正建立一个各民族政治平等、经济平等的宽松环境和稳定和谐的民族关系,这是西北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民族富足、国家兴旺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