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公理与道德私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念论文,公理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道德公理与道德私念是一个社会的道德意识的两大系统,它们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变化规律。然而,伦理学界迄今尚未对之进行区分,在许多问题上都是把二者混为一谈,以致造成了许多理论上的矛盾和混乱。明于道德公理和道德私念之分,我们便可以解决和理顺伦理学中的许多问题,同时还可以获得一种看待社会道德意识现象的新方法。
一
翻开人类道德史,我们会经常看到这样一种对立:一个社会或阶级向人们提出一系列的道德要求(或称道德规范),而同是这个社会或阶级的一些人却信奉与此相反的道德观念。譬如,对于封建地主阶级来说,“仁爱”是其道德要求,但这个阶级中却有人以残暴为荣,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俭”是其道德要求,但在它的相当一部分成员中却流行“奢侈为尚”的观念;“宽容”是其道德要求,但不少人却信奉“无毒不丈夫”,等等。在资产阶级道德意识中,“平等”、“博爱”是其道德要求,而与之相矛盾的极端利己主义却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观念。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集体主义、“五爱”是道德要求,但却有不少人信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等。这种对立固然有时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但把它仅仅归结为阶级对立是不科学的,至少是一种简单化的做法。这种对立是道德要求(或规范)和具有反道德性质的某种道德观念之间的对立。笔者把这种对立称之为道德公理与道德私念的对立。
道德公理和道德私念都属于社会道德意识或道德观念的范畴。道德公理也就是狭义上所讲的“道德”,也称“道德法”、“道德法则”、“道德规范”、“道德要求”,如我们平时讲的“遵守道德”、“符合(或违背)道德”,其中的“道德”即是指道德公理。本来,道德就是一种公理,没有必要提出“道德公理”这个概念。但是,为了把这种意义上的道德和其它道德观念区别开来,我们只好用“道德公理”来称谓它。同时我们用“道德私念”来称谓那些永远不会成为社会道德法则的个人道德观念。
道德公理与道德私念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道德公理与道德私念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公意性。这就是说,道德公理是一定阶级或社会公共意志的反映,是确定为行为规范的一定阶级或社会的共同意志。公意性是道德公理的本质特征。只有那些反映一定阶级或社会公共意志的规范、准则才被称为道德,而仅仅从个人好恶出发作出的道德判断,人们是不会承认其为道德的。譬如,无论是正派的人还是打家劫舍者,都不愿自己的东西被别人偷走,“被偷”是众人的“己所不欲”,偷盗是公害,因此“勿偷盗”是公共意志,因而也就成为道德公理。同样,三纲五常、自由、平等、博爱、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勇敢、勤俭、廉洁等等都是由于它代表了一定阶级或社会的公共意志才成为道德公理。
法国启蒙思想家户梭在论述他的社会契约论时曾提出过“公意说”。他对“公意”和“众意”作了区分,认为“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①公意中包含着个别意志之间的矛盾冲突。国家和法律正是基于“公意”而产生的。笔者认为,卢梭用抽象的超阶级的“公意”来说明国家和法律的起源,这显然是错误的,但他的“公意说”却能启示我们发现法律和道德(公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他们都是公意--一定阶级或社会的公意--的体现。所不同的只是法律表现为国家的意志和力量,道德(公理)表现为习俗、舆论和良心的力量。
与道德公理相反,道德私念(如损人利己、背信弃义、以权谋私的观念等)仅仅反映私人意志,并且具有反社会的性质。它是和公共意志相冲突的。我们之所以称之为道德私念,并不是因为它为个别人所信奉,而在于它只代表私人意志而不代表公意,即使信奉它的人很多,也不可能因此成为道德公理,这时它充其量也不过是“普遍的道德私念”,属于卢梭所讲的“众意”的范畴。
第二,可普遍化。即道德公理可以在一定阶级或社会内普遍提倡,人人都照它行事是行得通的。所谓“行得通”是指这样做符合互利和公利,也就是符合公意。而道德私念(如“损人利己”、“不讲信用”、“恩将仇报”等)则不能普遍提倡,因为人人都不愿别人以此对待自己,道德私念的普遍实行意味着社会公害的泛滥,意味着一定阶级或社会的秩序的崩溃,意味着道德沦丧或无道德状态。对于一个人来说,道德公理既可以自己奉行,也可以要求别人奉行,即它既可以“律己”,也可以“律他”,而道德私念只能自己信奉,而不能作为美德去要求或评价别人。事实上,道德公理总是一定阶级或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共识,即使那些内心并不信奉它的人,在表面上也不得不承认它的合理性、权威性,不得不用它作为说理的最有力的依据、理由。而道德私念一般只是被暗自信奉,它使人在公众面前感到理亏,是讲理“摆不上桌面”的东西。
近代英国经验论和法国功利主义用人的苦乐感觉来解释道德的来源,认为凡引起人们的快乐、对人们有利的事情,人们称之为善的,凡给人们带来痛苦、对人们有害的事情,人们即称之为恶的,道德由此产生。这种理论对于笼统地解释道德观念(包括道德公理和道德私念)的产生有一定道理,但如果是专对道德公理的解释就不恰当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同一件事情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义,给人带来的苦乐感觉也因人而异。因此,一个人单从自己的苦乐利害出发作出的道德判断不一定具有普遍性。英国经验论和法国功利主义道德论的根本教训,即在于忽视了道德的可普遍化这一特点,他们不知道道德若是不能普遍化便不成其为道德。
德国哲学家康德最早明确地揭示了道德公理的可普遍化这一特征。他认为,道德律必须是理性的普遍法则,尽管它和自然规律有所不同,但就其普遍性、必然性来说则是完全一样的。他说:“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②“如果行为的准则经不起一条普遍自然法则形式的考验,那它在道德上就不能成立。”③这就是说,只有具有普遍性的准则才算是道德,道德如果不能作为普遍准则就不成其为道德。康德对道德的普遍性作了先验论的解释,认为道德的普遍性是由人的先验理性决定的,道德法则也和人类的其它先验思维形式一样是普遍的、不证自明的、无条件的。笔者认为,道德之所以具有普遍性,是因为它是一定阶级或社会普遍意志(或利益)的体现和代表,如果说道德私念是一种公害,那么道德公理则是一种公益,所以它才能被普遍提倡和实行。康德对道德普遍性的解释虽然是错误的,但他对道德这一特点的揭示却是科学的、深刻的。
第三,强调克己利人。道德公理由于是一定阶级或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它要执行调节社会关系的职能,因为它总是要求人们在处理人我关系、群己关系时,以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为重,甚至为之而做出自我牺牲,而反对损人利己。尽管各个阶级、各个社会的道德公理在具体内容上各不相同甚至相互抵触,但从形式上看,强调克己利人、反对损人利己是它们的共同特点。因此,孔子提出的忠恕之道,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概括了一切道德公理中都贯彻的原则。在西方,它被称为“黄金定律”,意为具有最高价值的定律,被看作是一切道德、宗教和社会规则的精髓。所以,普列汉诺夫说:道德“总是要以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为前提。”④当然,有些阶级或社会的道德也强调维护自我正当利益的合理性,但这不是对克己利人的否定,也不是对利己主义的肯定,恰恰相反,它是对别人的损人利己行为的否定,自卫行为只是因为具有抵恶、惩恶的性质才具有道德意义。
与道德公理相反,道德私念总是带有损人利己的性质和倾向。因此它在任何社会都被看作是恶的观念,尽管被看作恶的观念的东西并非都是道德私念。
第四,客观必然性。这就是说,道德公理是必定存在的,任何阶级和社会都不能没有它;道德公理之所以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不是由人们任意选择的,而是有其客观必然性,具体讲是由社会生活的本性和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道德公理尽管在很大程度上是约定俗成的,但只有那些反映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一定阶级或社会的公共意志的东西才能被约定俗成为道德,才能被当作道德确定下来。因此,尽管在一个社会里人们的道德观念可以是多元的,但道德公理只能是一元的,真正应有的道德只能是一个,这正如真理是一元的、真理只有一个的道理一样。道德法则与其说是制定的,倒不如说是发现、概括出来的,正如真理不是制造的而是发现的一样。正因为道德公理具有客观必然性,所以道德规范体系的建设才是有其客观依据的,道德规范才存在着科学与否的问题。
与道德公理相比,道德私念则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偶然性。道德私念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现象当然有其社会根源,但与道德公理相比,它没有理由非存在不可;现实生活中并非人人都有道德私念,道德私念在不同的人那里是各不相同的;对于一个具体的人来说,其道德私念要受其认识和心理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有些人的道德私念是由于陷入某一认识或心理上的误区而造成的,一个人的道德私念是可以通过教育和修养来改变或消除的。因此,道德私念并不具备道德公理那样的客观必然性。
总之,道德公理和道德私念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它们的区别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
二
把道德公理和道德私念区分开来,有助于我们解决许多理论问题。
1.关于道德的基础问题
道德的基础是什么?这既是对道德本质的认识问题,也是道德建设的方法论问题,即我们依据什么来构建道德体系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伦理思想史上是有过争论的。近代西方资产阶级伦理学家一般都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个人利益,如在爱尔维修那里,“感性的印象和自私的欲望、享乐和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⑤这种观点曾受到普列汉诺夫的批判。普列汉诺夫说:“道德的基础不是对个人幸福的追求,而是对整体的幸福,即对部落、民族、阶级、人类的幸福的追求。”⑥然而,这个问题在我国学术界迄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多数人的提法只是笼统地讲道德的基础是利益。但究竟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呢?有许多同志认为是公共利益,并引普列汉诺夫关于道德基础的那段话为证。但有的同志却对此提出质疑:资产阶级利己主义也是从公共利益中引伸出来的吗?损人利己、尔虞我诈、唯利是图能代表哪个阶级的共同利益?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把道德公理和道德私念区别开来,如果把二者区别开,这个问题就容易讲清了。应当说,只有道德公理是以一定阶级或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基础的,而道德私念是以私人利益为基础的,道德公理与道德私念的对立是由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矛盾性造成的。普列汉诺夫强调道德的基础是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但他仅仅是从道德公理意义上使用“道德”一词的。
2.关于“道德总是以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为前提”的问题
“道德总是以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为前提的”,这是普列汉诺夫在批判近代资产阶级个人主义道德论时所揭示的道德的一大特征。近些年来,学术界不少同志引用这句话来批判利己主义、提倡无产阶级自我牺牲精神。但有的同志则对这句话提出质疑。理由是:历史上有许多道德观念(如资产阶级利己主义)都是和自我牺牲精神相对立的,因此不能说所有道德都是强调自我牺牲的。甚至有人认为这是把自我牺牲看成“永恒道德”。笔者认为,这一论争也是由于把道德公理与道德私念混为一谈引起的。前有所述,强调克己利人、宣扬自我牺牲仅仅是道德公理所具有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道德公理与道德私念的一个重要区别。如果这样明确下来,就不会有什么分歧了。至于“永恒道德”的说法当然是不成立的。道德以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为前提,这仅仅是从各种道德公理中抽象出来的一个形式特征,而不是把某一时代、某一阶级的道德准则绝对化,我们承认这一特征并不否定自我牺牲、克己利人在不同的社会、对于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具体要求。
3.关于“重义轻利”问题
前一时期,理论界一般都把“重义轻利”简单地当作封建糟粕加以否定。笔者认为,对“重义轻利”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作为反功利主义的一般价值观念,一是重讲道义、轻自我私利的道德准则。作为前者,是糟粕,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就必须批判它、抛弃它;作为后者,它和克己利人、自我牺牲精神是一个意思,是一切道德公理的共同特征和要求,是对损人利己、见利忘义等道德私念的否定,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在批判的基础上对其加以肯定、继承。
4.关于资产阶级道德的基本原则问题
“资产阶级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利己主义”、“资产阶级道德是以利己主义为核心的”,这是我国伦理学界一贯的定论。笔者认为,从道德公理的一般特征来看,这一定论是不科学的。因为,反对损人利己、强调克己利人是一切道德公理的共同特征,资产阶级道德公理当然也不例外。因此,利己主义根本没有资格成为道德公理,更不可能成为一种道德公理的原则和核心。如果利己主义是资产阶级道德的基本原则或核心,那么资产阶级道德的一切规范都应是利己主义的贯彻和体现,而事实上,资产阶级道德的哪一规范也没有贯彻它、体现它,恰恰相反,自由、平等、博爱等哪一条都是和损人利己不相容的。社会生活有它铁的规律,只要有公共生活、公共交往、公共利益存在,不管它是哪个阶级、哪个社会的,就有道德公理存在,就必须反对损人利己。即使对于一个由极端自私自利者构成的阶级来说也无法摆脱这一规律。
那么,资产阶级利己主义不是一个客观事实吗?是的。但它只能算是一种道德观念,确切地说它只是一种道德私念,而不能算是道德公理。事实上,损人利己往往只是资产阶级各个成员暗自信奉的东西,舆论上他信仍然宣扬“博爱”、“利他”、“爱国”、“维护公共利益”,并以“损人利己”、“背信弃义”、“贪赃枉法”等词句作为相互攻讦的工具,而很少有公开宣扬自私自利的。的确,资产阶级有悠久的利己主义理论传统。但我们必须看到,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理论都是人性论和道德方法意义上的利己主义,而不是道德准则意义上的利己主义。这就是说,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理论是事实判断意义上的,而非价值判断意义上的。人性论意义上的利己主义只是讲“人是自私”的,并没有讲“人该自私,相反,他们倒是强调人应该对自己的自私心理有所节制,强调对谋私利的行为有所规范。例如,自称是“第一个公开的利己主义者”的霍布斯,在论述了人性自私之后提出的道德准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再如宣扬“人之利己本性不会变,好比河水不会倒流”的爱尔维修,却提出社会公共利益是人类一切美德的标准,并把公共利益看作是最高的法律,甚至主张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以牺牲小集团或个人的利益。可见,人性自私只是他们提出道德准则的依据、起点而不是结果。同样,作为道德方法论的利己主义,仅仅用利己主义去解释道德的产生,而并没有宣扬作为道德准则的利己主义。例如,费尔巴哈认为道德是人们之间对利己欲望的相互承认,譬如,“爱别人”这一道德规范产生于人人都爱自己这一事实,因此爱别人是爱自己的手段。但在道德准则上他却不主张自私自利,而是主张“爱别人”,在爱别人中实现自爱。总之,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理论仅仅是解释道德等社会现象的一种理论基础或方法,在这种理论中自私自利并没有被当作道德公理来提倡。只有这样看待,才是准确的、科学的,才有说服力。
那么,资产阶级道德的基本原则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当是以尊重个人(包括个人利益、自由、价值和个性)为主要内容的人道主义。当然,如果从尊重个人这一意义上而不是从利己主义意义上来使用“个人主义”概念的话,也可以说资产阶级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个人主义。这一道德准则比较集中地反映了资产阶级道德体系的特点,反映了私有制的要求,并且对其它一些道德规范具有统率意义。
5.关于道德的特点问题
我们知道,同一事物在不同的比较系列中具有不同的特点。然而,当今我国伦理学界仅仅是通过和上层建筑其它要素相比较来揭示道德特点的。把道德放到上层建筑系列中去比较是必要的,这样的确能够揭示出道德的一些特点,如“特殊的规范性”、“更大的稳定性”、“调节范围的广泛性”以及“道德是一种实践理性或实践精神”等等。但是单从这一个角度来揭示道德的特点是很不够的。而道德公理与道德私念的区分,则为我们揭示道德的特点以及道德与非道德的区别提供了一个新的角度。从这一角度去揭示道德的特点,对于我们进行道德建设也许更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以上所述是区分道德公理与道德私念对于我们解决几个理论问题所具有的意义。除此之外,这一区分对于我们观察现实道德生活、进行道德建设也会给予一些有益的启示。譬如,用道德公理和道德私念相区别的观点看,在当今社会道德观念中,集体主义与极端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本位主义等等观念的对立,并不是这种道德和那种道德的对立,而是道德公理与道德私念的对立,也就是道德和非道德的对立。不论极端利己主义之类的观念多么盛行,不管社会发生什么变化,它们永远是反道德的,永远不会成为道德。认识到这一点,有利于加强人们反对极端利己主义的坚定性。道德建设是对道德公理的建设,那么,我们进行道德建设时就必须遵循道德公理的规律,所确立的道德准则必须具备道德公理的一般特征。道德公理是一元的,因此我们在道德建设中必须坚持道德导向的一元性,尽管现实道德观念是多元的。伦理学不仅要论证道德公理、进行道德立法,还要研究各种道德私念产生和变化的规律,以提高我们与各种道德私念作斗争的有效性。总之,把道德公理和道德私念区别开来,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注释:
①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9页。
②③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0、71页。
④⑥《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2卷,第550-551页。
⑤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5-1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