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独立革命的起源_美国革命论文

美国独立革命的起源_美国革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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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620年11月中旬“五月花”号船上的乘客登上北美大陆到18世纪60年代,美洲的农业、工业和商贸已有了较大的发展。经济上的增长促进了各民族间的种种交往,逐步形成了一个美利坚民族。共同的生活和相同的经济利益,使美洲民族自觉意识得以产生和升华。这为美国爆发独立革命创造了基本条件。

18世纪60年代初,英国为了转嫁七年英法战争而带来的繁重债务,开始直接向殖民地人民征税。同时,在土地以及权力与自由问题上,向殖民地施加种种压力,企图迫使北美人束手就范。控制与反控制、压迫与反压迫便成为一对不可调和的民族矛盾,最终使殖民地人民一起走上共同反抗英国暴政的革命道路。

在美国独立战争长达六年半的岁月里,殖民地人民从反抗英军的暴行到创建自己的军队,从战略防御到战略相持,从战略反攻到凡尔赛和约换文生效。充分体现了殖民地人民保卫自己民族的信心和决心,再现了以弱胜强的法宝:运动战与游击战巧妙地相结合。它打破了英军不可战胜的神话,创建了美利坚合众国,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但是,没有正确的革命思想指导,就不可能有美国独立革命的胜利。

美国革命前,虽然已经形成了一个美利坚民族,但是北美殖民地居民自始至终把自己当作一个帝国的臣民,并以此而自豪。这主要是由于英国声望的强大,同时“一个殖民地同另一个殖民地的联系,不像每个殖民地同英国的联系那样重要。在各殖民地内部,农业的优势地位,使大多数居民隔离开来,并使他们的观点具有地方色彩。尤其是在中部和南部各殖民地。精神事务必须退居实际事务之后”〔1〕。 由于他们的利益经常发生冲突,因此各地对本州事务的关心远远超过民族意识。同时,人们又因其宗教的信仰、种族出身、政治观点、经济利益、教育程度和理想抱负而分属于不同的群体。真正使这批革命者走到一起来的是独立前迅速发展起来的革命意识。这正如约翰·亚当斯所说,革命在战争开始以前就早已存在于人民的心里和思想深处了。

一、美国革命中的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是一种崇尚并维护个人权力的哲学思想。它不仅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还改变了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并从个人的行为中推导出一种社会秩序:个人应先于社会,而社会只能产生于企图提高自身利益的个人之间的自愿性契约之中。因此,自由社会的秩序是通过个人自然本性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而产生的。自由既确定私人生活,也确定公共生活中的利益准则。

“1763年之后,重新制定的帝国政策显而易见给殖民地带来真正的危机”〔2〕。在这场危机中, 殖民地人民一开始是用英国宪法来维护自己作为英国公民应享受的一切权利的。他们在“反印花税法”的决议案中和在马萨诸塞“通报”中,详尽阐明了殖民地居民作为英国的臣民应尽的义务及与英国本土的臣民应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英国政府指斥殖民地人民用宪法作为依据,来维护他们的自身权利。在求助宪法无望之时,自由主义中的“自然法则”则帮助美洲人进一步认识到“征税权力”的实质,即对自身利益的直接侵犯。当他们用“天赋权利”来维护抵抗运动时,自然而然就联系到造反和革命。

美国历史学家兰斯·巴宁指出:“抵抗运动最初是要维护英国的宪法,而不是摧毁它。”〔3〕殖民地人民最初要维护英国的宪法, 是想用宪法来维护和争取自己作为英国臣民的权利和自由。1765年10月的“反印花税法”大会的决议案就是这种思想的集中体现。决议案首先表示他们对英王和英国议会的忠诚,并对大不列颠尊严的国会负有一切理所当然的义务。然后,决议案否定英国议会对殖民地具有征税的权力,反对国王任意享受他们的财产。1768年的马萨诸塞“通报”中,塞缪尔·亚当斯也是用宪法的观点表达了同样的看法:

在所有自由国家中,宪法都是固定不变的;而且由于最高立法机关的权力和权威来自宪法的规定,所以它不能越过它的界限而破坏它自由的基础;宪法确定和限制宗主权和臣民的效忠,因此国王陛下的美洲臣民承认他们受效忠关系的约束,也有同样的权利要求充分享有英国宪法的基本法则:这是一项不可变更的基本权利,事实上已写入英国宪法,它作为一个基本法,永远受到王国内所有臣民的尊重而且不能随意取消,一个人所诚实获得的东西绝对是属于他自己的,他可以随意给与他人,但未经他同意就不能从他那里取走。〔4〕

但是,英国的法权解释法令早就批驳了殖民地关于英国议会对某些事情具有立法权,而对另一些事情没有立法权的观点。根据英国议会的这种论调,革命者醒悟到光凭英国的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是行不通的。他们开始接受“自然法则”这个思想武器,从人们最容易接受的“天赋权利”出发,引导殖民地人民从用宪法维护自己的幻想中清醒过来,为争取天赋予他们的权利而斗争。此时,没有哪一位哲学家比约翰·洛克的思想更深刻地影响美洲人的精神和制度。他们崇尚洛克对自然状态的看法:在这种状态中人们是处在一个自由和平等的自然范围内,是以个体为中心,强调个人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与公共利益相一致。他们还十分赞赏洛克关于人的自然权利是天赋的,是不可争议和不可剥夺的观点:人们可以用自己觉得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为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身,无需征求他人的许可或屈从任何人的意志。权力是相对的,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因此,殖民地人民坚信自己的权利是上帝赋予的,而不是靠国王或英国议会恩赐的,所以无代表权的赋税和立法是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的。约翰·迪金森在1766年就殖民地人民的权利写道:

我们的权利不是从签过字或盖过章的羊皮纸文件中所得到,而是从更高的源头,即列王之王和万物之主那里获得。这一切都是遵照神的旨意归属于我们,并建立了我们的自然法则。我们生来就有这些权利,是任何人也不能从我们身上夺走的,除非要我们的生命。总而言之,它们是基于永世不变的理性与正义准则之上的。〔5〕

约翰·亚当斯说权利是“人性的结构,扎根于智力和道德世界”,来自“宇宙的伟大立法者”。“人民,即使在最底层,也变得更加关心他们的自由,越寻根究底,越下定决心要保卫他们自己……”。“一个自由民的定义是该人不受任何他未表示同意的法律的束缚”。〔6〕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强调,“为人民制定法律,在这样的社会里,人民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人类的神圣权利不能从老的羊皮纸文件或发霉的档案中去寻找。它们是由上帝亲手写在人性的全部篇幅里,宛如阳光普照。决不能被凡人的力量消除或遮蔽”。〔7〕

美洲人还进一步认识到:既然人人都享有平等,就不存在天生的统治者或被统治者,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捍卫自己生活、自由、财产和幸福的神圣权利;最高权威无非建筑在人们自动订立的契约上,任何统治者或政府都不能剥夺或破坏人的天赋权利。1774年,詹姆斯·威尔逊就此说道:

人人都是生而平等和自由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不经另一个人的同意就能对他发号施令;所有合法的政府都是建立在服从它的那些人民的同意之上的;给予这种同意是希望确保并增加统治者的幸福,超过他们在一种独立的和不相关联的自然状态中所能享受到的幸福。因此,使社会幸福成为每个政府的第一条法律。〔8〕当时,人民有权起来反抗或推翻暴政的思想已形成强大的声势,并深入人心。约翰·亚当斯曾经描写过当时殖民地各阶层人民政治上觉醒的情景:他们的县、城镇、甚至私人俱乐部和兄弟会已经投票通过决定;他们的商人甚至已经同意为自由事业献出他们的面包;他们的立法机关已经通过决议;团结起来的殖民地已经提出抗议;报刊上的评论已经在各地呐喊;政坛上已经发出雷鸣般的响声。〔9〕

帕特里克·亨利更是形象地比喻道,假如一个人带着镣铐,他衰颓和屈从尘世,主要是精神垮了。但是,让他把脚上的桎梏扭断,他将挺直得站立起来。“在我们被迫依照他们的法令交税前,让我们像他们一样自由;让我们在全世界自由贸易”。“我倾向于认为目前的措施将导致战争”。〔10〕他在1775年3月22 日于弗吉尼亚里士满圣约翰教堂里召开的第二次弗吉尼亚代表大会上的演讲,更是直截了当表达了自己慷慨激昂的心情,号召美利坚民族300万人民为了自由神圣的事业, 拿起武器保护那些他们长期争取的无价的特权不受侵犯。

列克星敦和康科德战斗以后,托马斯·潘恩首先意识到,革命不仅要反对不公正的征税制度,更要争取民族的独立。1776年1月, 他发表了对美国革命产生巨大影响的小册子《常识》,用通俗而又激昂的语言阐述了天赋人权的哲学思想。他在《常识》中写道:“……在自然界,从来没有使卫星大于它的主星的先例;既然英国和北美在彼此的关系上违反自然的一般规律,那么显然他们是属于不同的体系。英国属于欧洲,北美属于它自己……。组织我们自己的政府,乃是我们天赋的权利。”〔11〕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把自然法则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并进一步阐明革命权利的哲学思想。《独立宣言》中的天赋权利即自然权利实质上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人类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权利体现了人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第二个层次是保障这些个人权利的权利:政府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起来的,因此人民有权废除一个政府和建立一个新政府。这样,这个论点就从自然法过渡到自然权利,从主要的自然权利过渡到从属的自然权利,并推断出革命的权利。〔12〕

英法七年战争结束之后,美洲人认为英国议会对殖民地的种种行为,不但违背了宪法,更是侵犯了人的天赋权利。这个认识过程的转变为美国独立革命的胜利奠定了思想基础。殖民地人民开始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是上帝赋予的,即使英国议会颁布的条例是符合宪法的,但它还是违背了殖民地人民固有的天赋权利。无视甚至压制人类自然本性,最终只能导致社会的无序,破坏人们之间的社会契约的承诺基础。因此,维护和捍卫自然权利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面对英国的暴政,要维护人的自由和平等,保持人的尊严和价值,北美人觉悟到只有起来革命。

二、美国革命中的共和主义

共和主义主张摒弃王权,倡导市民为公共谋利益,鼓励大众参加立法和选择领袖。北美人不仅从各国共和政体及阅读有关原著中懂得了共和主义的基本原理,而且还汲取了意大利城市国家和古代城邦的经验教训,形成了自己对共和主义的看法。

他们认为古典共和主义有利有弊,有利的是它提倡公共利益、个人道德和摒弃王权;有弊的是它仍保留着君主政体的残余。约翰·亚当斯认为无论威尼斯宪法,还是欧洲各国的共和政体都已彻底失败,但是他们的失败对美国这个“新世界的年轻民族”,且“提出了极好的警告”。因此,他们所希望的共和政体一定要摒弃王权,他们所建立的政府一定要为人民谋幸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既要防止权贵们的暴政,又要抑制立法机关拥有大权,所以他们建立的政府一定要在共和的基础上,加以限权和相互制约。

美国独立革命前,绝大多数的殖民地居民都把英国的宪法和君主视为他们幸福和自由的保障。就是在反对英国强行征税时,北美人仍表示:诚挚地以最热烈的爱戴与恭顺的心情忠于陛下本人以及陛下的政府。大陆会议于1775年7月5日通过了由约翰·迪金森执笔的一份恭顺和满怀希望的请愿书,也发誓对英王忠诚不渝,并恳求和解。而英王乔治三世不但拒绝接见专程前往的代表,而且在此后发布告谕,宣布殖民地的行为是非法和叛乱,目的是建立一个独立帝国。7月6日,大陆会议又通过了托马斯·杰弗逊和约翰·迪金森起草的《关于拿起武器的原因和必要的公告》。这个重要决议虽用强硬措词表示对暴政的愤怒和宁死不愿受奴役的决心,但仍以和解和温和的口气,表示无意与英国决裂,只要停止进一步敌对行动便可放下武器。

因此,北美与宗主国断然决裂的想法是逐步形成的,在人民中间取得赞同的过程也是缓慢的。独立前,使革命者为之激动,使犹豫不决者为之坚定的是革命的进军号——《常识》。托马斯·潘恩出身在一个贫苦的英国农民家庭。1774年流亡到美洲宾夕法尼亚,是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和资产阶级著名的启蒙运动思想家。他“抛弃了以前美洲人民在递交国王的请愿书上曾经使用的那种表示效忠和谦卑的语句,摒除了律师们为了想拿到英国人的特许权利而表达出来的央求口吻,从而勇敢地向国王、英国宪法和英国政府的政策提出了挑战”〔13〕。《常识》把殖民地的忿恨转变成反对乔治三世,首先提出了有说服力的理由要求独立。潘恩在《常识》中写道:“在北美法律就是国王。因为,正如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一样,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它的作用。但为了预防以后发生滥用至高权威的流弊,那就不妨在典礼结束时,取消国王这一称号,把它分散给有权享受这种称号的人民。”〔14〕潘恩尖锐猛烈地抨击君王,使美洲人的思想深处发生了剧烈变化。所以,殖民地人民在抵抗运动中起先反对的不过是英国议会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对宪法的歪曲和滥用。但是,随着斗争的深入发展,美洲人更深刻地认识到是英国君主立宪制中的王权对北美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所以共和主义中摒弃王权的目标是他们革命中最首要的任务,并对共和政体中最基本的特点和它客观存在的唯一因素——政府要代表公众的利益有了更切身的理解。

1763年以后,英国在殖民地的基本政策非但没有改变,反而更加剧了其殖民统治。因此,殖民地人民对英国政府是否为人民谋利益有了新的看法。他们从英国在北美的种种行为中,认识到英国政府并不是一个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府。英国政府强行实施的一系列法案,迫使人民负担苛捐杂税,这种卑劣的行为,是要剥夺殖民地人民的财产、权利和自由,是对政府要代表大众利益这一根本准则最严重的践踏。迪金森气愤地写道,“奸诈和凶残之徒正力图在我们身上烙印,无耻地把我们标明为他们的财产,就和他们的牲畜一样确凿”。约翰·汉考克说:“被统治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民间政府的目的,这是如此地明显,要为它提出一个合理的证据,等于是白天点燃蜡烛来帮助太阳照亮世界。”〔15〕塞缪尔·亚当斯强调,“政府的伟大目的是保证权利和财产的安全……,使权利和财产发生危险的措施也倾向于使财产和政府两者趋于毁灭”〔16〕潘恩还认为最好的政府是代价最少的。英国政府对殖民地的种种暴行,使潘恩最后呐喊出:啊,你们这些热爱人类的人!你们这些不但敢反对暴政而且敢反对暴君的人,请站到前面来!

北美人意识到在革命胜利之后,要确保有一个真正的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就一定要克服权力所滋生出来的种种弊端,因为人们对权贵们的武断专横刻骨铭心,惧怕行政机构独揽大权,反仆为主。另一方面,思想保守的美国政治家对城市无产群众都存在着恐惧心理,担心把全权授予立法机构,将无法控制这些有主权的人民的直接代表,这必定会损害有产者的利益。美洲革命者便把牛顿万有引力的学说与起源于古希腊的平衡政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把限权与制衡的政治模式用宪法确定下来。

1763年之后,北美人在政治斗争的实践中,逐步看清达官贵人们的卑劣行径正威胁着他们的现实生活。贵族政治所滋生的道德败坏,正威胁着每一个人,腐蚀殖民地的各个角落。他们更担心无相应力量驾驭的权力,不但会产生暴君和专制,而且会毁掉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1765年7月8日波士顿《公报》登载了一位作者的文章,指责这些可耻的权贵们却是“‘自私自利、心怀叵测的政客’使出浑身解数,不惜牺牲几百万生来自由的美洲人的自由,‘以满足自己的野心和对统治权及财富的欲望。瞧,你们这些饿狼,这帮贪得无厌的秃鹫,狼吞虎咽的魔鬼……竟为瞬息即逝的希望而傲慢得飘飘然然,竟在主人的背上踱起方步,竟要把主人变为供你驱使的役畜’”〔17〕。约翰·亚当斯说:“权力之增大实属自然之事……因为欲望难填。但已增长太大的大权还会无止境增大,而且并无相应力量驾驭之。”〔18〕汉密尔顿认为无论古典的城邦共和国还是欧洲中世纪的共和国或近代初期的共和国,都“徘徊于极端专制和极端无政府状态之间”。极大多数毁掉共和国公民自由的权贵们“均以献媚于人民起家,始为群首,终为暴君”〔19〕

与此同时,思想保守的美国政治家害怕无财产的民众在立法机关拥有大权后,成为致富和野心的工具,从而将会损害有产者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要具备共和主义者所依赖的独立性,公民必须跨入有产者的行列。因为,财产使人独立,使人不屈服他人的意志,这样才能确保一个自由和平等的社会秩序。这正如美国历史学家威廉·巴尼所说,十八世纪中叶,共和主义形成了一个严谨的思想主体,并成为美国革命战争中反对英国的思想基础。经济上和政治上不从属于他人意志的自由是共和主义思想中最有价值的。〔20〕杰弗逊认为依赖性导致共和政体生存基础的削弱,因为依赖性不仅是个人失去自己行为的自由,而且违心地屈服他人的意志。这样,他们便会成为“既无财产又无原则之辈”〔21〕。麦迪逊认为,“将来,人民之绝大部分不仅不会拥有土地,而且也不会拥有任何其它财产。他们或将在共同处境的影响下合并起来——在此种情况下财产权和公众自由在他们掌握中将是不牢靠的——或更可能成为致富及野心的工具,因而对另一方造成同等危险”〔22〕。汉密尔顿甚至还说:“据说人民的声音是上帝的声音;然而,不管这句箴言多么广泛地为人引用并奉为信条,事实上却并非真理。人民好骚动,多变化,极少能正确地作出判断和决定”。“除了一个永久性机构,什么也制约不了民主的轻率与鲁莽”。〔23〕

人民惧怕暴君、精英们担心民众的骚乱,使得共和主义关于共和政体的思想在美洲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此时,牛顿万有引力的学说正在思想领域取代自然界是变化莫测的观点,并逐步占了主导地位。牛顿认为在一个宇宙的自然界里,大到天体,小到原子的微粒,都在按照相同不变的规律进行运转。美国历史学家查尔斯·赛德诺就此指出,在“接近混乱的边缘时,有创见的和有责任心的人被迫思考社会和政府的自然性”〔24〕。他们吸取这种宇宙中合理秩序的运作规律,并把它借鉴到美国的政治体制之中。约翰·亚当斯说:“政府可以‘按自然的简单原理树立起来’”〔25〕。麦迪逊认为“在组建这样的‘自然’政府时,必须‘使各组成部分形成一种相互关系,以此互为制约,各司其职’”〔26〕。汉密尔顿指出,“代议制的民主是‘幸福、匀称和持久的’,因为人民选举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的成员”〔27〕。这样,这三大部门既被限权又互相独立,在互相协调与相互制约下,便能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共和政府的完善。那么,这样的政府自然而然要有一种代议制的制度,其目的是人民自由选举他们的领导人并在政府中代表他们。

美国革命前夕,英国在殖民地的种种暴行,使北美人清楚地认识到英国的宪法和君主再也不是他们幸福和自由的保障,恭顺和温和的请愿不但没有奏效,反而更助长了君王的专制。同时,他们看清了政府的所作所为根本不是为人民谋利益,而是反仆为主,骑在人民的头上作威作福。此时,共和主义中关于摒弃王权和政府应当为人民谋幸福的思想正好与革命者追求的目标不谋而合,产生了强烈的共鸣并成为坚实的思想基础。这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革命首先要反对暴君和暴政,要实现北美人的幸福和自由,只有与英国分离。然而,为了确保政府为人民谋利益,就要组成一个新的共和政体,以避免从权力中滋生出来的种种弊端。这样组成的共和政体必须使权力始终处在限权与制衡之中,置于法律之下。从而避免道德的败坏和衰退,确保新的共和政体的完善。因此,共和主义思想不但在美洲得到了继承和发展,而且还巩固了美国革命的成果,最终它体现在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的三权鼎立原则之中。

18世纪的北美人热情地吸取来自大西洋彼岸的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这不但武装了他们的思想,而且引导了美国独立革命,推动了殖民地政治和社会的民主化。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不仅从不同的侧面影响了美国独立革命,而且相互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否则,就不会有美国革命的成功。《独立宣言》、《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和《合众国宪法》便集中体现了这场革命的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哲学思想。

注释:

〔1〕〔4〕〔8 〕纳尔逊·曼弗雷德·布莱克《美国社会生活与思想史》第117、189—190、190—191页,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2〕Lance Banning,The Jeffersonian,Cornell University,1978.P.78.

〔3〕Ibid.2,P.79.

〔5〕Bemard Bailyn,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Cambridge,Mass,1967,P.187.

〔6〕Clinton Rossiter,"The American Consensus, 1765 —1776",The Cause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Edited and with the introduction by John C.Wahlke,Third Edition,D.C.Heath and Company,1973,P.141.

〔7〕Ibid.5,P.188.

〔9〕Clinton Bossier,Ibid.6,P.141.

〔10〕Moses Coit Tyler,Patrick Henry,Cheisea House Publ-ishers,1980,P.116.

〔11〕〔14〕托马斯·潘恩《常识》,转引自戴安娜·拉维奇编《美国读本——感动过一个国家的文字》第63、62页,三联出版社1991年版。

〔12〕Charles A.Miller,Jefferson and Natur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8,P.167.

〔13〕比尔德夫妇《美国文明的兴起》第240页, 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15〕〔16〕查尔斯·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第33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17〕〔23〕波士顿《公报》,1765年7月8日,转引自《奴役与自由:美国的悖论》第212、188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8〕〔19〕〔21〕〔22〕〔25〕〔26〕理查德·霍夫施塔特《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第7、34、16、16—17、12、12页, 商务印书馆。

〔20〕Willian L.Bamey,The Passage of the Republic,D.C.Heath and Company,1987,P.1.

〔24〕Charles S.Sydnor,American Revolution in the Making,Macmillian Publishing Co ,Inc.,1952,P.18.

〔27〕John C.Miller,Alexander Hamilton,Greenwood Press,Inc.,1979,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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