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居民基本需求支出对总消费需求的影响分析_利息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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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收入分配对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近些年来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因为,一方面,现有的消费函数理论都没有直接给出二者之间的关系,这需要我们探求隐藏在这些消费函数背后的逻辑推理;另一方面,收入分配与总消费之间的关键的确包含了许多重要的政策含义,对各国政府制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尽管直觉上收入分配会对总消费产生影响,但这是不够的,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得到理论上的支持,更需要进行实证检验。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或者更准确地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而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机制,本身并不能保证收入分配均等化,由一个人占有全部资源或收入的极端收入分配方式也有可能是帕累托有效(Pareto efficient)的,因此,选择实行市场经济就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不可避免地将要面对由此带来的收入分配非均等化或者收入差距的扩大,对中国近些年收入分配的实证研究也验证了这一点(注:关于中国收入分配的实证研究可参见陈宗胜、周云波著《再论改革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中国发生两极分化了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赵人伟、李实、卡尔·李思勤著《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同时,作为宏观经济总需求重要组成部分的消费需求近些年呈现出萎靡不振和不足的状态,成为制约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研究中国收入分配和收入差距的这些变化对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

但是,收入分配是一个相对意义上的概念。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是在一定范围内比较而言的。在这个相对意义上的概念背后还有一个“绝对”意义上的收入分配,那就是绝对贫穷,即消费者收入低于最低生存消费支出(below the threshold income necessary for subsistence)。在高收入消费者中实施收入分配政策,可以产生相应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但这种相对收入分配与总消费的关系和绝对收入分配与总消费的关系是不能在一个分析框架中进行研究的。许多发展中国家还有大量的绝对贫穷人口,包括我们中国在内。因此,在分析收入分配时有必要区分相对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和绝对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即最低生存消费支出与居民消费需求之间的关系。

低收入阶层的低储蓄可以间接地反映出最低生存消费(minimum subsistence consumption)要求的存在(注:参见Donald S.Allen,Leonce Ndikumana,Income Inequality and Minimum Consumption:Implications for Growth,Working Paper 1999—013A,The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St.Louis.)。等级需求(hierarchic demand)是最低生存消费概念的扩展。每种产品有不同的跨时替代弹性(intertemporal elasticity of substitution)。这种跨期替代弹性是随消费者收入的改变而变化,这时就产生了等级边际效用(hierarchical marginal utility)。消费者的效用是这些商品效用的总和。消费者的消费集由不同的跨期替代弹性商品所组成。最低生存商品有最高的边际效用,直到消费第一个单位后,其他的商品才有比较高的边际效用。图1显示了最低生存商品和其他两种等级商品(hierarchic goods)的边际效用曲线。效用最大化要求每种商品的边际效用相等。由于受预算约束的作用,绝对贫穷的消费者,即收入低于最低生存消费,只能选择最低生存商品。收入超过最低生存消费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最低生存商品和第二等级的商品,以使自身效用最大化。更富有消费者的消费集可以包括最低生存商品、第二等级商品和第三等级商品。在存在最低生存商品和其他等级商品时,消费者的消费集依收入的高低而不同。

图1 最低生存商品和其他等级商品的边际效用

假设消费者的即期效用函数为:

其中,C[,t,j]是消费者在t期消费第j等级的商品,σ[,j]表示第j等级商品效用曲线的曲率。最大的σ[,j]对应于最低生存商品(minimum good),消费者跨期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第j等级商品的跨期替代弹性η[,j]可以表示为:

因此,最低生存商品的跨期替代弹性最小。绝对贫穷的消费者不能较大地改变消费以获得跨时激励的好处。而收入超过最低生存消费的消费者可以推迟高等级商品的消费进行储蓄而获得跨时激励的好处。所以,针对绝对贫穷消费者和相对贫穷消费者的提高收入的收入分配政策可能对总消费产生不同的效果。绝对贫穷的消费者由于较低的跨期替代弹性而将收入增长的大部分用于增加现期消费,而相对贫穷的消费者由于其消费集中包含较高等级的商品,其跨期替代弹性较大,有可能受跨时激励效应的影响而推迟现期消费,增加储蓄。

目前,国内学者就中国情况进行的实证分析大多数是针对收入分配(收入差距)和中国消费函数设定与特征分别进行的。赵人伟等(1999)和陈宗胜等(2002)采用多种方法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收入分配与收入差距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均表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扩大。臧旭恒(1994)就中国消费函数设定和消费者行为假定进行了实证分析。孙凤(2002)以中国城镇居民为例进行了消费者行为数量研究。也有的学者对中国总储蓄分布进行了估计。例如,根据王珏(1999)的估计,目前我国80%左右的储蓄集中在大约20%的人手中,吴涌汉(2000)认为,1996年,不到20%的高收入者拥有储蓄总额的88%以上。

二、扩展的线性支出系统需求函数与中国城镇居民家庭基本需求支出

由于最低生存商品(minimun good)的跨期替代性最小,收入低于基本需求支出(below the threshold income necessary for subsistence)的消费者不能较大程度地改变现期消费以获得跨时激励的好处,因此,这部分消费者将收入增加的大部分用于现期消费。所以,针对这部分消费者的收入分配政策将有助于增加总消费。本文运用扩展的线性支出系统需求函数模型(ELES,Extended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对我国城镇居民家庭基本需求支出进行实证分析。

(一)线性支出系统需求函数模型(LES)

线性支出系统函数模型是由效用函数在效用最大化下导出的。

其中r[,i]为第i种商品的基本需求量,b[,i]为边际预算份额。该效用函数认为,效用具有可加性,即总效用为各种商品的效用之和,而各种商品的效用取决于实际需求量与基本需求量之差。

英国计量经济学家斯通(R·Stone)于1954年(注:参见王维国主编:《计量经济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页。),在预算约束

线性支出系统需求函数的经济意义很清楚。对第i种商品的需求量等于两部分之和。第一部分为基本需求量,即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第二部分为总预算扣除所有商品的基本需求支出后剩余部分中愿意用于对第i种商品的需求与消费者的偏好有关。但是,由于总预算是对所有商品的需求支出之和,是内生变量,无法外生给出,使得模型难以估计。

(二)扩展的线性支出系统需求函数模型(ELES)

为了克服LES在估计上的困难,1973年朗奇(Lunch)对LES作了两点修改(注:参见孙凤:《消费者行为数量研究——以中国城镇居民为例》,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页。),提出了扩展的线性支出系统需求函数模型。这两点修改是以收入I作代替预算V;将bi的概念由边际预算份额改为边际消费倾向。于是,模型表达式为:

其中待估参数为基本需求量r[,i]和边际消费倾向b[,i]。模型(4)是关于参数的非线性模型,无法采用简单方法使其线性化。但是,当采用截面数据作样本时,可以假定在同一截面上相对于不同的收入,商品的价格是相同的,于是可以使模型变得简单,并可以直接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

格在同一截面上是不变的已知数,所以只与收入I有关,设其为a[,i],则有V[,i]=a[,i]+b[,i]I+u[,i]。可以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得到a[,i]、b[,i]的估计值。然后,利用参数之间的关系计算出基本需求支出。因为,a[,i]=r[,i]p[,i]-b[,i]所以,通过扩展的线性支出系统需求函数模型,采用最小二乘估计,得出基本需求支出。

(三)中国城镇居民家庭基本需求支出估算结果

本文利用《中国统计年鉴》中中国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的数据,估算了1992年~2002年城镇居民家庭基本需求支出(见表1第10列)(注:由于数据可获得性的限制,家庭基本需求支出的实证分析从1992年开始。),并得出了2002年扩展的线性支出系统需求函数模型估计结果(见表2)。

表1 1992年~2002年各收入等级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可支配收入(元)及基本需求支出

年份最低收入苦难户①低收入中等偏下中等收入中等偏上高收入最高收入基本需求支出

1992975.00 874.00 1255.00

1494.00 1776.00 2107.00 2501.00

3322.00 1300.392

19931180.27 1059.22 1529.08

1841.03 2222.02 2708.76 3299.12

4502.02 1593.413

19941524.83 1352.22 2011.94

2460.87 3007.44 3707.16 4565.43

6262.70 2151.550

19951923.80 1723.24 2505.68

3040.90 3698.41 4512.20 5503.67

7537.98 2642.486

19962156.12 1936.55 2808.52

3397.17 4146.18 5075.43 6190.26

8432.96 2943.238

19972430.24 2161.11 3223.37

3966.23 4894.66 6045.30 7460.70

10250.932424.609

19982476.75 2198.88 3303.17

4107.26 5118.99 6370.59 7877.69

10962.162535.979

19992617.80 2325.70 3492.27

4363.78 5512.12 6904.96 8631.94

12083.792649.500

20002653.02 2325.05 3633.51

4626.65 5897.92 7487.37 9434.21

13311.022752.101

20012802.83 2464.80 3856.49

4946.60 6366.24 8164.32 10374.92 15114.853089.600

20022408.60 1957.46 3649.16

4931.96 6656.81 8869.51 11772.82 18995.852514.045

注:①总体中可支配收入最低的5%为困难户。

表2 2002年扩展的线性支出系统估计结果(括号内为t统计量)

商品类别(i) a[,i]b[,i]

R[2]

F统计量

食品 703.5903 0.1892730.947079 89.48052

(3.605377) (9.459414)

衣着 157.2485 0.054433

(2.67086)

(9.016177) 0.942057 81.29145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49.49831 0.056859

(-4.668318) (52.30134) 0.998175 2735.430

医疗保健 64.94900 0.047231

(3.623099) (25.69692) 0.992485 660.3317

交通通信 -101.7055 0.094997

(-5.422733) (49.40021) 0.997955 2440.380

教育文化娱乐服务 40.56805 0.111758

(3.134381) (84.21516) 0.999295 7092.193

居住 72.34184 0.072484

(2.504852) (24.47811) 0.991724 599.1780

杂项商品与服务-21.07096 0.028332

(-4.156900) (54.51368) 0.998320 2971.741

合计 866.42292 0.655367

基本需求支出 2514.045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版。

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从1992年~2002年困难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均低于基本需求支出,最低收入户除1997年外(1997年最低收入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0.24元,基本需求支出为2424.609元)也均低于基本需求支出。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992年至1996年期间低于基本需求支出,从1997年开始均高于基本需求支出。这表明我国在消除贫困、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最低收入户,尤其是困难户仍然长期处于基本需求支出收入水平之下,其现期消费因收入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扩大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是对于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使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使命是当社会成员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或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的生活时,由政府提供资金、物资等方面的帮助,以保证社会的安定。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调节各阶层居民收入的分配,调剂退休者和在职人员间收入的使用,调剂劳动者老年时期和青年时期的收入使用,它可以提高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释放居民的储蓄,具有“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因此,目前我们应该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的范围,完善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针对中等收入、高收入阶层居民,使他们能够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良好预期,增加其当期边际消费倾向;另一方面是针对低收入户、困难户的社会保障,这主要是加大对这部分居民的转移支付,逐步提高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增加这部分低收入居民的现期消费。

(二)努力形成“橄榄形”收入分配格局

由于消费最终来源于收入,收入与消费存在着长期的动态均衡机制,只有稳定的收入增长才能保证稳定的消费增长。因此,提高消费首先要增加收入。近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对城镇居民收入和支出的影响具有不对称性。从支出的角度看,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原来由政府或单位承担的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都要由个人承担。从收入的角度看,原来居民的一部分实物性、统配性和福利性收入降低,而货币工资结构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工资制度的改革严重滞后。因此,当前急需提高居民收入,稳定收入增长率,调节高收入阶层收入,增加低收入阶层收入,缩小收入差距,扩大中等收入阶层,并使这种收入增长形成为一种制度,改善居民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预期,使其成为持续推动消费增长,形成消费和收入良性互动循环的重要保障。

(三)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特别是义务教育和农村教育的投入,适当降低高等教育收费

我国在改革初期存在严重的“脑体倒挂”现象,居民收入与其知识文化水平的相关程度很低,曾出现“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收入分配不正常现象。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收入分配的合理化,这种现象得到了较大程度的纠正,居民收入越来越人力资本化,居民的文化程度是导致目前城镇居民收入差别的重要因素。从整体上讲,文化程度与收入水平是正相关的,即知识资本得到报酬。(注:见陈宗胜、周云波著《再论改革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中国发生两极分化了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页。)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愿意将自己的收入投入到对子女的教育投资上。这可以从城镇居民储蓄动机抽样调查结果中得到反映,子女教育目前成为居民储蓄的首要动机。(注:见臧旭恒等:《居民资产与消费选择行为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1页。)

对于义务教育,我国虽有《义务教育法》,但义务教育的投入是以地方财政为基础的。许多农村贫困地区由于财政收入有限,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更是捉襟见肘,而义务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对于经济欠发达国家来说,对促进收入公平和经济增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特别是对义务教育和农村教育的投入应该从财政制度上保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对于高等教育,我国从1997年开始统一实行招生并轨,全部实行了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当前,我国各高等学校的年收费标准一般都在5000元左右,如果还加上由学生负担的食、宿费用7000元,那么,一个家庭在供一个孩子上大学其间一年至少需支出12000元(注:见雷明全:《中国高等教育收费,政府应重新考虑三个因素》,《经济师》,2004年第1期。),而2002年中等偏上等级城镇居民家庭每人年平均收入为8869.51元(注:见表1。),面对如此沉重的负担,广大低收入、中等收入阶层居民只能极大降低短期消费倾向。对于农村家庭,这样的负担更是难以承受。因此,目前虽然教育投资具有较高的回报率,但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收费已高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阶层居民的支付能力,使他们对高等教育望而却步。所以,如果能适当降低目前高等教育的收费使大部分居民能够承受得起,将带动居民教育的投资,刺激消费的增长。

(四)提高目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其累进程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800元,从1981年开始实施(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如果按三口之家,一对夫妇带一个未成年子女来估算,800元的月收入,相当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400元,这在当时及其后一段时间内是相当高的。因为,最高收入等级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可支配收入在1994年才达到6262.7元(注:见表1。),因此,这样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当时及其后一段时期内起到了调节高收入阶层的作用。但20多年过去了,起征点仍保持不变,已经不适应我国居民现在的实际收入水平,尤其是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可支配收入水平已提高了很多。到2002年,中等收入等级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可支配收入已达6656.81元(注:见表1。)。因此,800元的起征点已经不符合设计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初衷了。所以,目前应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累进程度。这样做的目的是把收入再分配的目标集中于极少数(20%)最高收入者。

(五)对利息税、开征遗产税的政策效应分析

目前,对利息税及开征遗产税的政策效应争议颇多。征收利息税、遗产税旨在达到两个别目的,一是为了驱钱出笼,刺激消费;二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收入的两极分化。(注:参见孙凤:《消费者行为数量研究——以中国城镇居民为例》,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0页。)

首先,对于第一个目的,如果遗赠是奢侈品,其收入弹性大于1,那么,边际消费倾向是收入的减函数,缩小收入差距的收入再分配将增加总消费。因此,如果征收遗产税,将使得遗赠相对于没有遗产税而言更加成为奢侈品,只有更高收入的居民才会进行遗赠储蓄。这种效应可以归结为利息税、遗产税的替代效应,即通过征收利息税、遗产税使得储蓄、遗赠相对于消费成本更高,而减少储蓄增加消费。但同时,对利息、遗产征税也会产生收入效应,即消费者预期到征税使自己的可支配收入减少,而减少即期消费。因此,利息税、遗产税对刺激消费的最终效应将取决于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相对大小。如果收入效应占主导地位,那么,利息税、遗产税将降低现期消费。近年来对我国居民储蓄的动机的一系列调查结果显示,由于制度变迁导致的不确定性加大使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具有较强的刚性。50%以上的储蓄存款是为了子女教育、防急需、防病、养老,这部分储蓄存款是很难通过利息税、遗产税的替代效应而促动的,而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城镇居民储蓄的动机则主要是为了子女婚嫁和购置耐用消费品(注:见臧旭恒等:《居民资产与消费选择行为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1页。)。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变化,一是改革进入深化突破阶段,国企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导致大量人员下岗,而社会吸纳能力小,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使居民实际收入增长及未来预期下降。二是医疗、教育等多项需要居民自己掏钱的措施同时推出,使居民对未来支出预期上升,强迫储蓄压缩当期消费。因此,本文认为通过征收利息税、遗产税来刺激消费似乎有点牵强。

征收利息税、遗产税虽然难以直接刺激消费,但可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防止收入两极分化的目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在逐年扩大(注:陈宗胜等(2002)和赵人伟等(1999)。),少数高收入阶层拥有居民储蓄存款的大部分(注:见王珏(1999)和吴涌汶(2000)。),因此,开征利息税、遗产税可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通过影响收入分配间接影响消费。由于遗产税和利息税是对财产课税,对穷人来说,即使开征,对他们的收入水平也没有多少影响,尤其遗产税,他们被排除在纳税范围之外。对于富人,由于他们的储蓄倾向比穷人的倾向要高,则不可避免地要负担较高的税款,其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变动程度比穷人要大得多。因此,关键是要通过征收利息税、遗产税来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增加低收入阶层居民的收入,促进收入分配格局中向中等阶层占绝大多数的“橄榄形”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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