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贫困治理中的社会工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工作论文,贫困论文,我国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城市贫困治理中社会工作的缺失
我国政府对城市贫困问题高度重视,早在2002年,中央就提出要深化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积极建立待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之后,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均获得较快发展,社会救助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成为我国政府治理城市贫困的主要手段。通过对传统救助制度的改造,低保制度成为可以容纳城市贫困群体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据民政部统计,2008年底全国共有2334.8万城市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资金393.4亿元。目前,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已经发展为以低保制度为核心,以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无疑,社会救助在我国城市贫困治理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以低保为核心的社会救助由政府制定政策,并负责实施,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造成这一现状的根源在于我国在构建城市社会救助体系时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引导、培育、发展民间救助性慈善组织,没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城市贫困治理。于是,社会工作伴随社会救助制度诞生并发展的景象在我国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建立过程中并没有出现。虽然我国城市社会救助在保障困难人群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政府“包办”的社会救助存在着内在的缺陷,无法放大其社会效益,也使城市贫困治理的成效打了折扣。
首先,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仅关注物质上的救助,缺乏心理上的关爱。大量研究表明,贫困人群易形成封闭、自卑、不求进取的心理趋向,进而在价值观念、工作态度、社会行为及家庭行为等方面形成一种非优选择。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形成的贫困文化不仅无助于贫困者脱贫,反而可能造成贫困向下一代的延伸。从有关河北廊坊等地的调查可发现,在城市低保对象中,93.2%的人感到“孤独和沮丧”,28.4%的人认为生活会变得更糟,38%的人认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摆脱困境”。这表明,贫困人群不仅需要生活上的救助,更需要缓解心理上的焦虑、失落和不满,减少社会排斥,重塑生活信心。
其次,现有的社会救助行政部门仅关注政策的落实,缺乏针对不同对象的救助策略设计。贫困人口在信息获取上具有天然的劣势,来自政府、民间、企业等方方面面的救助资源信息,并不能充分到达每一位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对一个贫困家庭来讲,非常需要有人帮助他们收集、分析、研究判断这些信息,并结合自己的情况作出申请或不申请的决定,以使自己所获取的救助资源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最大化。负责低保的民政部门和从事其他救助的政府部门,甚至实施水、电、燃气等减免的公用事业部门,都会关注与之有关的救助政策的实施,但却无力站在贫困家庭的立场,为其思考综合性的脱贫思路。
第三,现有的社会救助不能满足贫困群体多方面的社会服务需求。贫困家庭不仅财产少、收入少,可支配的资源有限,而且因经济状况引发的问题也很多,比如婚姻关系、子女教育、家庭冲突等,都会影响贫困人群的生活质量。社会救助不能仅仅着眼于物质的救助,还应当从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出发,分析其产生问题的根源,特别是要帮助贫困家庭解决其存在的现实问题,提高家庭、婚姻生活质量。
第四,现有的社会救助专业化和技术化水平都有待提升。基于家计调查的社会救助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家庭财产的审核、救助金的计算、收入抵扣的减免等,甚至救助政策的实施,都需要比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在西方,社会救助工作中社会救助员或家计调查员都是很专业的职业。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仅仅依靠社区居委会和民政干部显然无法提升其专业化和技术化水平。
社会工作进入社会救助领域的障碍
从我国城市反贫困的发展方向看,引入社会工作是一个必然的选择。一方面,城市贫困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社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将会获得较快的发展,社会工作者将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城市贫困治理将从简单的发钱、发物转变为赋权、增进社会资本和个人资产建设等综合性、注重发展的深层次救助,救助内涵的变化对救助方法提出更高的要求,没有受过专业社会工作训练的人士将很难胜任。同时,社会工作的发展也已具备良好的社会环境。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不仅要求“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确定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而且要求“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从而明确了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
那么,应该怎样在城市贫困治理中引入社会工作呢?就当前来看,社会工作与城市社会救助工作相结合,能够介入的领域主要有:需求评估、家计调查、个案辅导、团体参与、政策修订与实施等。所谓需求评估,是指社会工作者针对贫困家庭的实际情况,对其救助需求进行详细评估,并根据救助资源情况,提出救助策略;所谓家计调查,是指社会工作者受政府救助机构委托,对救助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及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科学的调查报告;所谓个案辅导,是指针对救助对象的个体情况,“量体裁衣”,开展一对一的心理、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的干预,消除救助对象的焦虑、沮丧等负面感受,增进融入社会的意愿和能力;所谓团体参与,是指社会工作者运用小组工作手法,对在一个场域内有着相同经历、感受或境况的救助对象,组织他们开展公益性活动或能够体现自身价值的活动,使他们从中发现改善自我生活状态的力量;所谓参与政策制定,是指社会工作者通过自己或所在组织,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提供意见和建议;所谓参与政策实施,是指通过进入社会救助行政机构,从事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工作理念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虽然社会工作可以多方面介入社会救助领域,且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但目前社会工作要真正进入社会救助领域尚存在着诸多障碍。一是“职业缺失”。我国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已经开展了多年,但社会工作一直在国家职业体系中无一席之地。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毕业后,不知道自己的从业方向,更无法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社会上也缺乏对专业社工的了解。2006年7月,人事部、民政部联合颁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并于2008年6月举行了首次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这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社会工作职业化的进程,上海、广州、深圳等地也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工作实践,但就全国实际情况来看,社会工作真正成为一个可以发挥自己专业特长的“职业”,尚需时日。二是救助对象对社会工作者的排斥。专业社会工作讲求助人自助,是“受薪”的助人者,这与我国传统的助人观念存在差异。另外,目前社会上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度还较低,救助对象不了解社会工作者,因此普遍存在救助对象对社会工作者排斥的现象。三是缺乏社会工作者进入社会救助领域的平台。我国当前城市贫困治理中缺乏救助类非政府组织,社会救助资源的调动主要靠行政指令或有政府背景的“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者没有合适的平台进入并运用专业手法开展贫困治理。
如何在城市贫困治理中引入社会工作
针对当前社会救助事业及社会工作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在城市贫困治理中引入社会工作,应采取“设岗、搭台、培育、购买”等措施,使社会工作由专业教育逐步转型为社会实践,不断推进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进程,使社会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救助事业。
第一,在社会救助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并纳入现有职业体系。到目前为止,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已进行了两次,有8418人取得了社会工作师资格,27259人取得了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很多省市也进行了资格登记。但是如果开发不出合适的工作岗位,资格认证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社工也就不能进入相关领域发挥自己的专长。2008年10月,民政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在“岗位类别设置”中特别提出,“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这样就把社会工作岗位纳入了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但这仅仅限于民政事业单位,而在这类单位中能开发的与社会救助相关的社会工作岗位是十分有限的。在城市社会救助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更实际的是采取这两种方式:一是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在街道成立社会工作者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专业社工的招聘、培训和管理,社区根据社会救助对象的需求情况从街道聘请专业社工,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二是在街道社会救助机构中设置专门的社会工作岗位,通过设定专业社工资格条件,使基层从事社会救助的人员同时具备专业社工资质。
第二,促进公益性社会救助组织的发展,为专业社工进入社会救助领域搭建平台。专业社工与社会救助行政人员有着根本区别,不能用社会救助行政人员代替专业社工。因此,要认真研究方便可行的政策,使基层公益性救助组织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服务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这样专业社工人才可以通过公益类救助组织进入社会救助领域。公益性社会救助组织这样一个平台,将为专业社工在城市贫困治理中发挥作用提供广阔空间。
2009年10月,民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指出:“……对于综合性或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类型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民政部门可直接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可以说,这一《通知》的出台,为民办社工机构的设立扫清了障碍,为社会工作者通过机构平台进入社会救助领域打通了通道。
第三,研究制定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评价、激励机制。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如果没有自己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就会影响职业的荣誉感和稳定性。建立社会工作者评价、激励指标体系和运行机制,是培育专业社工的重要手段。在路径上,评价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应与其开展的工作相联系。从事城市贫困治理的社工和其他领域的社工,在绩效评价和职业激励上必须体现出差异性。
第四,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和措施。虽然政府在社会救助中负主要责任,但涉及社会救助的工作不必由政府完全包办,一些可转移性社会救助服务完全可以“发包”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比如要求享受低保的救助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由街道、社区来组织总是容易产生对立情绪,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如果“发包”给公益性救助组织,向他们购买服务,情况就大为改观,毕竟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是有科学依据的。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也指出,“……要重点在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婚姻家庭、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这一条款明确了“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政策导向,各地应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制定出台专门政策措施,逐步建立政府向社工机构购买服务的机制,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社会救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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