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与苏联的演变_选举权论文

民权与苏联的演变_选举权论文

公民权利与苏联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苏联论文,公民权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邓小平在总结中国“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p333)邓小平的上述观点对于人们研究苏联演变这一历史性的课题,同样具有指导作用和启示价值。尽管导致苏联演变的因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但体制在其中所居的地位非常关键、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鉴于苏联是一个政治社会,即以异常膨胀、高度密集的政治权力全面统辖、支配所有社会生活为基础特征,所以其政治体制便在苏联整个社会体制的构架中取得了核心的、主导性的地位,成为左右社会状态的最主要的、决定性的因素。

关于政治体制的内涵与外延,截止至目前学术界尚未能形成共识与定论。受马克思关于“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论述的启发,笔者以为,政治体制从权力结构方面着眼可划分为两大部分:参与体制和执政体制。所谓参与体制,其核心内容是作为权力主体的公民直接掌握、行使了那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而执政体制所关涉的,则是作为公民代理人的国家政权承载权力的状况和行使方式。由此不难看出,时下人们在研讨苏联政治体制以及苏联政治体制与苏联演变的关系等问题时,存在一个不平衡的现象:侧重执政体制而忽视参与体制。这种失衡,不仅使人们对苏联政治体制难以作出完整的把握,而且也妨碍人们在探讨苏联政治体制与苏联演变的相互关系时导出全面、准确和深刻的认识。

本文从参与体制切入,紧扣公民权利状况这一要害环节,对苏联政治体制的形成与流变进行审视、梳理,揭示其面貌、特征,评价其成就、局限,进而依据“以人为本”的原则去展开对苏联演变原因的研讨。

综观苏联70余年的发展历程,从宏观上考察,苏联公民权利的总体状况可分为两个层面,概括为下列五大特征。

就法定权利或形式上的权利而论,其一,公民权利的总量不断增多。关于公民的法定权利的发展大势,我们借助苏联所颁布的4部宪法的相关条款便可窥其大略。1918年颁布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宪法(根本法)》,是苏维埃俄国的第一部宪法。在它的总纲中明确规定:全体公民享有信仰、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的自由;其第4篇中还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24年颁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主要确立了建立苏维埃国家联盟的基本原则,对公民的具体权利未作专门规定,而将这一内容交给各加盟共和国的宪法去调整。1936年制定的《苏联宪法(根本法)》,在保留既有内容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一批公民权利。它们包括:休息权、物质保障权、人身自由权、住房不可侵犯权和通信秘密权等。1977年颁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又进一步将医疗保健权、获得住房权、从事科学著作、技术创造和艺术创造权、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权以及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批评权、控告权和索取赔偿权等新的权项收入其中。

其二,质量不断改善。以选举权为例。1918年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是有限的、存在等级差别的权利。首先,部分社会成员即资产阶级不享有选举权;其次,享有选举权的社会成员相互之间地位不平等。城市工人每25000人可产生一名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而农村居民产生一名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则是125000,5倍于前者。此外,该宪法还规定投票必须公开进行。而1936年宪法有针对性地明确引入了普遍、平等、秘密等原则,从而将公民选举权的水平推上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在劳动权方面,1936年规定,公民有取得有保障的工作以及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报酬的权利;1977年宪法则充实为,劳动者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所取得的报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的劳动报酬。此外,还增加了诸如在社会需要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才能自由选择职业和工种等条款。在受教育权方面,1977年宪法在1936年宪法所规定的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普及中等义务教育、免费提供中小学教科书、广泛发展职业教育、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发展函授教育、夜校教育等内容。

其三,发展中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公民权利按照其指向,可大体上进一步分解为社会权利如劳动权、学习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与政治权利如选举权、结社权、出版权等两部分。进一步的细究可以发现,所谓苏联公民权利的发展,主要或者叫做侧重体现在社会权利方面,而政治权利的改进则明显乏力。70年看下来,比较明显地属于公民政治权利扩展的,就这么两回:一回是前已述及的1936年宪法对选举权的改进;另一回是1977年宪法新载入了公民有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权以及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批评权、控告权和索取赔偿权的条款。除此之外,别的就举不出了。对于一个以民主作为其本质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最集中地凸现着民主实质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在不算短的几十年中才增加了这么些许,无论如何不能说是正常的。不仅如此,有的政治权利还发生了缩减的情况。比如,1918年苏联宪法规定的结社权包含了组建政党的内容,但到制定1936年宪法时,斯大林明确将组建政党的权力从结社权中剔除出去。这一做法亦为1977年宪法所继承。

就权利落实的情况看,第一,社会权利兑现得比较好。这方面我们可随手举出许多众所周知的实例。比如,苏联长期以来就是一个充分就业的国家,这说明公民的劳动权得到了较好的尊重。又如,苏联早在40年代就基本普及了中小学教育,消灭了文盲;大学的义务教育使得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每万人中知识分子的比例位居世界前列,这些当然与公民受教育权的良好实现是成因果的。此外,苏联公民在住房、医疗等方面所享受的福利也都令世人称羡。正因为如此,新旧对比,即便在今天的独联体,老百姓心中也弥漫着一种挥之不去的“恋旧”情结。细加分析,他们所怀念的,很大程度上就是苏联时期的这些内容广泛且落实得较好的社会权利。

第二,政治权利落实得差强人意。按照苏联宪法的有关条款,苏联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主要有:信仰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示威自由权和结社权、选举权、监督权。分析起来,这些权利并非各自独立、互不相关,而是环环相扣、前后衔接,共同构成公民实际参与公共事物决策的完整流程。假如连思想都受制于他人,那么这个人就不具备成为社会主体的起码条件,而只是他人的工具。依照民主的标准,由这样一个人去承载公共权利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意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的自由权,尽管其具体形式和激烈程度不同,但它们都属于公民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先确立意愿,然后表达出去,最后就要落实到能够产生实质性效果的行动上面。结社权、选举权、监督权就属于这一范畴。结社是公民整合自己意愿和行为的方式;选举是公民通过对公共权力的承载人——官员的人事选择,安排称心的代理人;监督则是对官员行为的控制,防止公权私用等异化现象的发生。

限于篇幅,笔者在此无法对苏联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状况逐一展开讨论,只打算拿选举权来作一番具体分析,以期窥斑知豹。尽管对熊彼得将民主权利归结为选举权的观点持质疑态度,但笔者认同这样的主张:在公民全部的政治权利中,选举权居于中枢和核心的地位。

之所以论定苏联公民的选举权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是因为(1)选择对象的单一。苏联的选举是等额选举而不是差额选举,选民所面对的是唯一的候选人。所以,选举实际上是别无选择之举。(2)选举过程被控制。从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到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再到投票定夺,整个过程都是在党政机关的严格“导演”下按部就班地进行的,公民只能机械地、被动地服从与配合。(3)选举结果无实质性意义。按照宪法规定,苏维埃是苏联的权力组织;公民的选举,主要是针对苏维埃的组成人员。但在实际生活中,苏联一直实行党政合一、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意味着苏联权力体制存在着名义权力机构和实际权力机构的“二元分离”,即苏联共产党事实上掌握着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而法定权力机构——苏维埃只有象征意义,是橡皮图章。在这样的平台上选举苏维埃的成员,不管选到谁,又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呢?正因为如此,有“苏共党内保守派领袖”之称的利加乔夫在苏联发生剧变后也指出:“以前几十年人民代表的选举完全是形式化的,使选举者消极对待。一切都是安排好的,没有州党委的许可谁也进不了候选人名单……无选择的选举当然是过时的,不民主的,应该改变。”[2](p26)

那么,对苏联公民权利的状况当如何评价呢?马克思关于“直接民主”、“间接民主”的思想可引为标准。马克思认为,在无产阶级国家里劳动者是一切权力的主体;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劳动者通常不能行使全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只能将其一分为二:能够和愿意行使的自己行使,剩余部分委托代理人——如国家机构行使,从而形成“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并存的格局;对委托出去的权利必须进行监督,以确保其符合劳动者的利益和意愿,即“直接民主”制约“间接民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条件的完善,劳动者直接行使的权利将逐渐增加,相应地,国家不断趋向削弱直到完全消亡,即“直接民主”不断扩展并最终替代“间接民主”。

以此为据,笔者以为,苏联70多年来在公民权力的建设方面既取得了不容抹杀的巨大成就,也存在明显的失误和局限。简而言之,社会权利的数量比较多、质量比较高、发展比较快、落实比较好;而政治权利数量比较少、质量比较低、发展比较慢、落实比较差。

任何一个没有偏见的人都会承认,7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给苏联社会的面貌带来了全面、深刻的改变。所有变化中最显著和最具决定性意义的,是苏联完成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跨越。与这种社会形态的迈进相联系,其一,苏联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的主体地位为工人所取代。正如马克思反复论证的那样,作为一个匍匐于自然神灵之下、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社会集团,农民是本能的皇权主义者,是专制政治的土壤,对自由、民主之类的东西没有什么本质性的要求。而工人阶级则是大机器生产的产儿,是资本主义文明的扬弃者和超越者,是一个自在、自为阶级。所以,工人阶级取代农民阶级的过程,也就是自由、民主的要求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认可的过程。其二,苏联公民的需求发生了变化。物质生活的改善、社会权力的发展,非但不能替代、抵消人们对民主、自由的需求,相反它恰恰是催生、强化这种意愿的动因。

综上所述,在苏联7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有了越来越强烈的民主要求;而另一方面,僵化的苏联政治体制却没有对这种要求作出因势利导的回应。于是,二者之间的矛盾形成了,并与日俱增地积累和尖锐起来,进而催生出苏联民众对现实政治的不满与反感。

需要指出的是,民众对现状的不满与反感,只是苏联演变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详而言之,这种不满、反感只表明了需要对现状进行改变。但是为什么改变的要求物化成了事实上的那种全方位的社会剧变方式?为什么它发生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与其他因素——诸如历史上的错误、经济危机的发生、西方的和平演变以及戈尔巴乔夫的作用等等——联系在一起。对此,许多学者已进行了有说服力的论述,此处从略。笔者想指出的是,在了解了苏联公民权利状况以及它和苏联演变之间的关系后,我们能够进一步收获若干重要的心得。择其要而言,其一,有助于更真切地解读并理解苏联演变过程中的一些事实。比如,为什么戈尔巴乔夫的“民主化”、“公开性”一度能够在苏联老百姓中得到广泛、强烈的呼应?为什么当苏联国旗在克里姆林宫坠落时民众的反应如此冷漠?为什么尽管剧变以来的生活令人失望但大多数俄罗斯人却依然反对回到苏联时代?诸如此类。其二,有助于反思在苏联演变问题上流行的某些观点。比如在界定经济建设与苏联演变的相互关系问题上,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比较通行。一种认为,苏联的垮台,经济没搞好是关键原因。其主要论据是,苏联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处于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中。另一种则认为,从全局看,苏联的经济建设成就巨大,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其发展速度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苏联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差距在不断缩小,所以经济问题不是苏联演变的原因,至少不是主要的、关键的原因。

笔者以为,这两种观点尽管都有局部真理,但都经不起更深层次的推敲。因为对苏联而言,不论其前期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还是其后期的经济危机,都通过一定的中介,对苏联演变的发生发挥了推动作用。假如没有经济建设方面的巨大成就,苏联就不会由农业社会进化为工业社会,其原有的、传统的政治体制就不仅不会面临挑战,相反会合乎时宜地继续存在下去。综观当今世界,独载专制的国家仍然存在,并不是非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垮台不可。但这些国家无一例外地都属于非工业化的社会。而如果没有70年代中期以来不断恶化的经济危机,民从的不满情绪抑或能够维持在可调控的范围,从而为苏联赢得更多的时间和更宽松的环境,使改革能够比较从容地展开。这样,苏联演变至少可以推迟甚至得以避免。总之,如果将苏联演变比作一场决口的大洪灾的话,那么其经济成就类似于筑坝:成就越大,坝也就越高,蓄积的能量以及要求宣泄的冲动使越大;而经济危机,好比是“管涌”等险情。只有坝内蓄了水,而坝又围不住,水患才会发生,两方面的因素缺一不可。其三,有助于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有关原理的领会。其中最关键的,就是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三者之间的匹配与互动关系。对社会主义建设而言,不发展生产力不行,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只能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之上。倘若缺失了这个基础,所谓的社会主义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本。但经济工作并不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也必须做相应的改进。如果拒绝了这方面的努力,非但生产力的发展难以为继,而且整个社会主义事业也会因为背离正确的航向而遭致灾难性的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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