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书刊市场管理之我见_非法出版物论文

加强书刊市场管理之我见_非法出版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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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书刊市场形成了以国营书店为主体,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成分,多种购销形式,少流通环节的新格局。到1995年,全国总批发单位有600家,二级批发单位5624家,新华书店发行网点1.3万处,集体、个体书店(摊)3.7万处。图书发行事业的巨大发展,对繁荣书刊市场,满足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出版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手段尚无法适应迅猛发展的书刊市场,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行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因而,书刊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时有出现,有些甚至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严重扰乱了书刊市场的健康发展,亟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加强管理,使书刊市场经营和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一、目前书刊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书刊发行经营者非法编印书刊

国家历来明确规定,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和报刊,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不得办理租型造货和代理出版业务(如代印代发),不得以“协作出版”为名向出版社(期刊社)买书(刊)号。但近年来,一些书刊经营者对国家规定置若罔闻,为了获取巨额利润,大肆进行非法出版活动。他们有的直接或变相的从出版社或报刊社买书号刊号,有的假冒、盗用正式出版单位的名义和书号、刊号,自行编印发行书刊。据一些地方调查,“二渠道”的二级批发单位,大部分都买书号出过书。历年“扫黄”“打非”结果都表明,90%的非法出版物都是二渠道书商编印发行的。如桂林某书店负责人蒋继锋,1994年12月约人撰写《红色御林军—8341部队》一书,并私自盗用中国人事出版社的书版权于1995年元月印制该书3万册及征订宣传画5000张,并于3月初向全国各地征订近2万册。

2.未经许可,擅自发行书刊现象极为普遍

根据国家现有规定,发行书刊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书刊经营许可证,再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但目前除了一些个人未经批准擅自销售书刊外,还有不少无图书经营权的机关、单位为了创收,以政治学习、形势教育、工作参考等名义,擅自征订发行各种图书,甚至利用职权强行推销和摊派。如有些机关单位规定,凡申请办证、办照、年检、年审的,先要购买其推销的一定数量的书籍。有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甚至将国家规定只能由新华书店统一征订发行的中小学课本和教辅读物,也以行政手段将发行权抢走。对此,虽然国家有关部门曾三令五申予以制止,但因各种原因,这种现象禁而不止,且有增多的趋势。如据1994年《人民日报》报道,河北冀州市文教局为了创收,未经办理营业执照,擅自成立书刊发行代办站,将全市学校所需图书、学习资料、练习册、试卷、测验题、报刊征订发行等全部包揽下来,并做出规定要下属学校执行。这个代办站先后从不法书商及非正式渠道购进和自印了20多种25.6万册错误多、定价高的图书(大多数为非法出版物),利用职权向下属学校推销。

3.非法、黄色及盗版出版物在书刊市场上屡禁不止

近几年,虽然国家加大了“打非扫黄”工作的广度和力度,但无庸讳言,书刊市场上非法出版物、黄色出版物和盗版书刊还大量存在,有些甚至产生了极为不良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定团结,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近年来,一些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已从分散的个体发展为团伙(集团),非法出版的手段更为高超,方式更为复杂隐秘,作案范围更广,数量和金额更大,有的已形成完整、独立的地下编印发行网络。非法出版物不仅涉及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甚至涉及政治、国家机密、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宗教等内容。中小学课本和教辅读物也是非法制作和盗版的重点。如广西莫勇继1993年非法编印《四十年优秀教案库》、《语文万题通》、《数学万题通》三套书共154种200多万册,非法经营额达228万多元。又如湖北省云梦县陈建国1994年编制了色情淫秽的《奇异的性婚俗》一书后,协同5人于1995年印制了7.7万余册并向全国36个城市发行了6万余册。此书内容破坏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的宗教感情,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影响极为恶劣。有些非法书商甚至肆无忌惮地盗印国家领导人的著作。如1994年武汉市伍望生非法盗印了《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6万册卖给武钢工会,获利6万元。

4.书刊经营者将书刊发行权私自转让他人

当前,书刊市场中,“假全民、集体,真个体”的现象为数不少,一些书刊批发单位和零售摊主以有偿的形式将书刊经营许可证交由他人使用,定期或一次性收取转让费用。这种转让有的以承包名义,有的以联营合办名义,实质上都是直接或变相转借、出租、转让和买卖经营许可证。还有的单位为了收取管理费,让他人以本单位名义申办书刊经营许可证,使一些不符合经营书刊必备条件的人员也得以参与书刊经营。许多书商通过各种方式取得二级批发许可证后,名正言顺地从事书刊批发,继而以协作出书等名义买书号出书批销,大发不义之财。由于行政管理部门不清楚谁是真正的经营者,在日常管理中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教育。如1993年南宁市某集体二级批发单位以承包名义将书刊经营许可证二次转让,最终交由一外地无业人员李某经营。李某批销淫秽和非法出版物,被当场查获37种,1642册。又如1994年广西某国营二级批发单位将书刊经营部交由无业人员梁某负责,梁从非法渠道进货、批销具有反动内容的非法出版物《热门话题》和《军事世界风云录》共5200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5.违反核定经营方式经营的行为时有所见

国家规定,经营书刊只能依据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方式进行,零售的不能搞批发,二级批发不能搞总批发。但一些书刊经营者不顾有关部门的三令五申,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未经申请批准,擅自越权经营。一些零售的书店(摊)大肆批发图书,一些二级批发单位与出版单位串通买卖书号出书后,变相进行总批发。由于管理失控,批发单位鱼目混珠,致使批发市场出现了许多混乱无序现象。有的大打批发折扣战,竞相降低折扣倾销图书,甚至倒折扣倾销(如销售商占7,出版商占3),有的书刊出版单位由于出让了某些书刊总批发权,批发折扣还高过二级批发单位;有的推销书刊公开给回扣,一些质次价高但回扣高的书刊供不应求。上述种种不正常现象导致了许多非法出版物乘机涌入市场,大量低级庸俗、格调不健康甚至淫秽色情、内容有政治错误的图书以及盗版书充斥书市,甚至呈泛滥之势。一些地方经营书刊的“主渠道”大有被这种非法经营、不公平竞争挤垮的危险。

二、加强书刊市场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1.加快书刊市场管理的立法

目前,我国书刊市场管理立法滞后,许多书刊市场管理的规定都是以政策文件的形式出现的,既不规范,也缺乏法律的权威性。根据全国人大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该法10月1日正式实施后,过去许多政策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管理规定将失去法律效力。同时,过去的许多规定由于制定时间、制定部门、制定形式不一样,有时出现矛盾冲突,如执法主体不一致,处罚分寸不统一等,使执法部门无所适从。而且,由于管理书刊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完善,有关部门对一些明显有害于书刊市场的行为无法处理。如由于对“批发”和“零售”没有明确界定,使得对零售经营者擅自搞批发的行为无法处罚;又如,由于对变相转借、出租、转让和买卖书刊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没有立法解释,使得以承包名义行出租转让书刊经营许可证之实的行为可以逃避处罚。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加紧制定出台出版管理的基本法《出版法》和《书刊市场管理条例》,统一规定书刊市场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经营者和管理部门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各地也应制定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使书刊市场的经营者、管理者的行为有法可依。

2.广泛开展新闻出版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目前,出版和发行行业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对新闻出版法律知识的认识和了解普遍比较肤浅,其它部门和普通民众更是知之甚少。如报载某著名作家将自己的书稿交由一个“二渠道”书商出版发行,并称这是对官办出版社改革的“促进”。此种情况源于许多人不懂得出版管理规定,不清楚出书卖书要经过批准,不懂得非法出版物和盗版出版物的危害。管理人员素质偏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些管理人员不清楚非法出版物的特征、种类,不会鉴别非法出版物。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经过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发售的书竟是有严重违禁内容的非法出版物的现象。因此,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新闻出版法律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有关法律规定为人们所掌握。与此同时,对书刊发行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用法律来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提高书刊经营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3.加强书刊市场的稽查工作

书刊市场经营的是精神产品,它对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作用和影响广泛而深远。要保证它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就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加强管理。稽查作为书刊市场行政管理的重要的日常工作,一定要大力强化,真正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目前书刊市场管理的稽查工作制度尚不完善,对书刊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这种状况必须予以改变。首先,要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稽查队伍,充实力量,提高稽查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其次,要建立必要的书刊经营制度,如进货登记、售前送审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等。为防止经营者从非法渠道进货,经营者进货应保留记录凭证(品种、数量、金额、折扣、出版单位、发行单位等),定期送管理部门备案。购进的书刊须经管理部门审查核准方可批发零售。此外,还应广泛发动群众对书刊市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对举报有功者管理部门应予奖励。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尽管国家对“扫黄打非”工作已投入了不少人力物力,但从当前的情况看,打击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努力做到:①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露头就打”,绝不姑息。目前,一些地方以各种借口放弃对书刊出版发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或对触犯刑律的行为不移交司法机关,而以罚代刑。另外,一些司法机关对非法出版物仅从内容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一些无违禁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者不愿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法不依。这些做法只会导致违法者的气焰更加嚣张。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惩,才能教育警戒广大经营者自觉依法经营。②建议刑法增设“非法出版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目前我国对非法出版犯罪活动是以投机倒把罪论处的。笔者认为,这不利于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投机倒把罪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出版行为和投机倒把行为虽然相似,但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首先,非法出版行为不仅侵害国家的经济秩序,更重要的是侵害国家的出版秩序,它不但违反经济管理法规,而且主要违反出版管理法规。此外,它的目的不仅是牟取非法利润,还可能有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宗教目的、侮辱诽谤他人目的,等等。因此,把“非法出版罪”从“投机倒把罪”中独立出来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它既表明国家维护正常出版秩序的坚决态度,也使惩处非法出版犯罪,特别是惩处某些尚未获利或获利不多但影响恶劣的非法出版犯罪,法律依据更明确、更充分。③书刊市场管理的手段应从“预防”为主改为“追惩”为主。由于书刊编、印、发等环节太多,且出版发行点多线长面广,而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因此,对书刊市场中的违法犯罪的防范难免时有疏漏。如改以追惩制为主,将管理重点放在市场上,打击的重点是书刊经营者,同时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凡销售非法出版物又不能提供制作者,则视为制作者,依法承担制作和销售非法出版物的法律责任。这种“重拳出击”的追惩制,比“五指并出”的预防制,打击的力度将更强。若市场上无人敢销售非法出版物,制作者无利可图,非法出版物将会大大减少。④扫黄打非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打击”,针对新形势下非法出版违法犯罪的新特点、新形式,稳、准、狠地打击。要充实和加强管理机构、经费、人员和装备,加强打击的影响力和震慑力。要经常抓,反复抓,绝不能紧一阵松一阵,让违法犯罪分子有喘息和卷土重来的机会,把扫黄打非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5.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建立严密的管理网络

书刊市场的管理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许多部门、多个环节。按现行规定,新闻出版、宣传文化、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司法等部门都有责任、有权力共同管理好书刊市场。各有关部门应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司其职,严格管理,严格把关,绝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在管理工作中,各部门应从全局利益出发,严格依照书刊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办事,既不能“争权夺利”,也不能推诿扯皮。要建立健全书刊管理机制,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舆论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对书刊市场的管理。同时注意发挥出版发行行业协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作用,教育、引导经营者自觉依法经营,主动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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