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中的选择--对我国所有制改革的再认识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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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袤的中国大地,前段“私有化”浪潮的冲击和时下清洗“私有化”的斗争,强烈 的反差把人们推向了云雾迷谷。中国所有制改革变成了一块十分熟悉而又十分陌生的“ 魔域”。

几乎每一个中国人都睁大眼睛注视着商品社会变幻的风云;几乎每一个炎黄子孙都既 担忧着祖国的命运又小心翼翼地摸着、踩着过河的石头。

罗素曾说过:“提到过去,每个时代都承认它是事实;提到当前,每个时代都否认它 是事实。”——这是历史的悲哀,我们不应该再重复。问题就是希望,危机就是转机, 危机的发现是重要的,然而,危机的解决才是问题的归宿。当今中国,当务之急就是真 正大胆地正视危机,解剖自我,在危机中作出正确的选择。中国的问题,说到底是一个 体制问题,也就是产权问题。以产权为核心的微观经济基础的重新构造是社会主义经济 改革不可避免的基础工程。因此,所有制改革,既不容回避,又无法回避,要改革就必 须改革所有制,绕是绕不过的。现实的状况需要我们以历史的眼光和实证姿态,来考察 我国所有制存在发展的机制以及对炎黄子孙,对中国大地意味着什么。

实践引出的反诘

中国的经济改革在其最初的五年中,取得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这就是农村改革。而 农村改革之所以这么迅速,这么快地取得明显效果,有赖于两条:粮食等农副产品的提 价以及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等农副产品的提价(大多数农副产品价格的放开)是30 年来被严重扭曲的价格体系的第一次纠正,农民获得较多现金收入后,其欢悦是不言而 喻的。但是,使农民更加欢欣鼓舞的是由安徽开始并继而向全国展开的土地联产承包责 任制,农民包得了土地其心情和当年土改一样畅快。

农村的成功实际上是土地所有制改革与价格改革的配套成功。

城市经济改革最大的失误是,几乎将全部精力放在物价改革上而对极为关键的类似农 村土地承包的企业所有制改革则始终未予高度重视。而单方面或超前的物价改革,所有 制改革的严重滞后,必然使改革陷入僵局。1985年开始以来的历次物价改革,虽然每次 都有重大成果,但每次都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从收益和成本相比,往往是得不偿失的 。由于物价改革是在货币发放量过大,投资过猛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因此每改一次,就 会诱发出极为严重的价格上涨—通货膨胀(通胀率常常在10%以上),而这又使得政府最 可靠的基本力量工人、职员严重不满,失去了不少人心“双轨制”是我国物价改革初期 迫不得已的选择,有过历史功绩,但它又成了官倒、私倒的经济基础,而一些干部(尤 其是高干)子弟通过个人或合法公司进行的倒爷活动更使人们深恶痛绝。总之,物价改 革我们付出的政治成本、心理成本、经济成本是太大了。尤其是1988年5月提出来的“ 长痛不如短痛”、“抢险过关”的主张给全国造成了恐慌、最后被10亿人民以“突击提 款”、“抢购”的“公开投票”而否决了。政治威信也大受影响,经济损失则可想而知 。

与此相反,厉以宁、蒋一苇、童大林等一大批经济学家提出的所有制改革方案,都始 终未被政府彻底接受。对所有制改革的过度政治敏感,担心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蜕变等意 识形态上的障碍,使得政府某些决策者在这个事关重大的经济问题上闪闪烁烁,望而却 步。在所有制改革上,人们已经注意到由于工农业质的不同,工厂不能像农村土地承包 那样“一包十五年不变”,而只能承包三、五年。这样,拼机器设备等短期行为,包盈 不包亏,冲击“利改税”,利税指标因价格波动太大而常常改动等承包制的弊病已十分 明显。而有关部门仍紧紧抱住承包制不放,对于目前国家、企业与劳动者最有可能共同 接受的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却始终未予高度重视。

我国所有制改革必然要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要改变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 经济旧体制,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但是,随着以阶段性的经济政策推 进改革的办法越来越难以奏效,随着改革必须向着全面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变迁深化,我 们面临的难题恰恰来自“有计划商品经济”。这个目标的两个方面。

先看第一个方面一关于“有计划”。我们在强调商品经济不可逾越时,却缺乏对“有 计划”的反思和前瞻,在微观放活的同时又陷入宏观失控的困境。即在计划与市场机制 改革方面,陷入了既无计划又无市场的双重陷阱。旧体制下的“有计划”,实际上是“ 有计划的盲目性”,苏联总结过去的教训,就提出有计划的盲目性比市场的盲目性危害 更大。新体制必须超越这种有计划的盲目性,至少要重新提出并真正解决好下列9个问 题(1)计划的主体是谁?(2)计划的客体是什么?(3)主体有没有能力计划?(4)计划的方法 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则?(5)计划主体有什么权力?(6)计划主体负什么责任?(7)计划有 没有修错机制,靠什么来监督实施、反馈情况,适时调整或修正计划?(8)计划性与灵活 性如何统一?(9)计划的功能是什么?

由于上述问题有待解决,我们现在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尚处于一种市场不像市场、计划 不像计划,两方面缺点都在显露,两方面的优点都不显露的过渡阶段,我们正背负着旧 的“有计划”的十字架,艰难地徘徊在新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伊甸园门外。

再看第二个方面——关于“商品经济”。改革以来,我国在理论上一直回避一个重大 的问题:以传统国家所有制为主体,能形成真正的商品经济吗?价值规律能正常作用吗? 当我们被历史所逼迫重新认识到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真正价值时,我们并没有正视它 原来的基石——私有制,更没有对它作出经得起推敲的研究。传统理论认为,商品经济 起源于人类早期三次大的社会分工。实践证明,这种“分工起源论”是站不住脚的。如 果没有私有制经济的存在,没有私有制社会制度下本身无法克服和避免的经济短缺现象 ,商品经济不可能应运而生。虽然社会分工确实加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制经济的 存在,才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必要条件。反过来,商品经济又是私有制经济获得发展的重 要前提。二者如同一对孪生姊妹,在相互依存中获得共同发展,有效地推动着人类社会 的进步。

在这里,尤其需要提出的是,用商品经济和非商品经济的尺度来划分公有制和私有制 ,则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应该是无所有制,即马克思所指的四个消亡(阶级消亡、所有 制消亡、商品经济消亡、国家消亡)后的共产主义社会,除此之外其余一切有所有制经 济存在,必须经历过商品经济制度才能实现全社会共同占有的社会所有制,都是私有制 。以此标准来统一衡量目前国际国内的所有制关系,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一切国家 和地区的社会所有制,都还是隶属于不同阶层和社会利益集团的私有制,只不过在私有 制方式,规模和程度上各有所不同而已。

问题的底蕴在哪里

中国所有制改革走到今天,出现“马陷淤泥河”的局面,原因是相当复杂的,甚至在 极大的程度上并不是所有制改革本身的现实逻辑所能充分解释的。相反,正是改革进程 中的某些战略和策略的失误,相当程度地加大了所有制改革的困难。只有对这些失误有 一个清醒的明确的认识,才能真正理智地坚定地坚持所有制改革。据此,笔者认为,问 题的底蕴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改革的目标取向和战略选择失误;二是所有制改革理 论上的贫穷和实践中的盲目。

我国经济学界,长期以来对所有制理论未及深入研究。改革伊始,在理论上,充其量 不过是从西方经济理论中拿来一些东西加注上“中国特色”,推出了一个所谓的“有计 划的商品经济”理论和“两权分离说”,可谓“西装套在大褂上”。具体的改革思路与 措施,则是以“国有生产资料分权”说为理论依据的,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生产资料 四权”说一直是我国所有制理论构成的重要部分,在我国经济学界有着较为广泛的影响 。应当承认,“四权说”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现实推动所有制理论发展的产物。它 的提出,打破了在此以前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研究裹足不前的状况,并在生产资料 所有制关系内部结构的静态分析方面,作出了贡献。但是,它仍然是一种带有浓厚保守 和改良色彩的理论,是传统所有制理论在新的社会主义实践推动下的一种被动式发展。

但是,实践已经验证,这种理想化的国有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不仅在理论上显得幼稚 和贫穷,而且在现实中也无力根除传统国有制经济的种种弊端。用削弱原有体制集中程 度的办法改革国家所有制,实质上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

从理论上看,将“分权”说直接用于指导国有制改革,至少存在着两个方面的疏忽: 第一,分权的起点和实现分权的基础。在现代社会经济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内部的分权 ,是个普遍的事实。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促成了生产资料内部结构的分化与组合 ,换言之,分权是以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为起点,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因 此,明晰化的多元主体财产关系,已作为一个既定的前提条件存在于经济活动中。规范 化的、完善的市场体系,已经成为分权的现实基础。在此基础之上,生产资料所有权与 经营权在利益与风险、责任与权利上的对称以及两项权能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的硬约束关 系才能形成。然而,现阶段国有制形式下的分权则恰恰相反。实践证明,以分权方式实 现自给性、半自给性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促进规范化市场的形成,效果不大。原因 有二:(1)分权只是改变权力的原有分配格局,不能带来完整的、排他性的多元占有主 体的生成。在国有制经济内部,权力与利益相互对称。失去一部分权力,就会失去一部 分利益;获得权力,就会得到利益。因而,在分权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 间的相互纠缠以及权力截留现象难以避免,从而导致两者权力边界模糊。关键的问题在 于,在一元主体财产关系的基础上,不可能从所有关系方面使得权力边界得到清楚的、 最终的界定。利益主体的排他性、稳定性得不到保证,规范化市场就难以生成;(2)与 第一点相关,没有规范化市场的支撑,分权就失去其现实基础。一般说来,在规范化市 场的基础上,所有权主体为避免其资产亏损或丧失的风险,以通过市场自由转让其资产 所有制的方式趋利避害。所有权主体的这种共同行为,在市场机制的传导作用下,形成 2对经营权主体的经济约束,迫使其在营运中将企业的发展与资产的增值放在恰当的位 置上。同时,经营权主体因其具有独立的利益、意志与人格而完全有可能作为独立的利 益主体自行决策。“两权分离”能否成功,市场规范化程度至关重要,也就是说,规范 化市场是实现两权分离的前提和基础。而我们则是把这个前提条件当作结果,通过“两 权分离”去产生。因此,分权在失去规范市场支撑的条件下,只能依靠原有的纵向行政 隶属关系维持。而后者所具有的体制效应,则极大地排斥着市场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分权不能有效地克服国有制的弊端,使经济摆脱行政干预。国有制形式下,一 元主体财产关系明晰化完全是以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为支柱。分权只是削弱了这一体制 的集中程度,都不能改变使其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基础——元主体的财产关系。在改 变国有制条件下占有无主体状态方面,分权措施终因“力度”不够而功亏一篑。现有的 分权,使企业得到一部分权力,逐渐成为一个并不完整的利益主体,从而国家与企业之 间在利益上的行政化分配关系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松动。但在市场不规则的条件下,这种 松动不仅不能促使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反而扰乱了经济秩序。可以推测,即使企业得 到全部的经营权,国家也会因其一元主体的身份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或者国家因其 一元主体的身份无法利用资金市场,以自由转让其所有权的方式形成对经营权主体的经 济约束,而不得不继续用行政干预的办法来解决企业的合理营运的问题;或者是利用资 金市场,将其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社会,在形成对经营权主体即企业经济约束的同时, 使其自身从日常的经济生活中脱身出来。在前一种情况下,分权削弱了原有体制的集中 程度,既破坏了原有体制对经济生活的行政约束能力,又不能使经济彻底地摆脱行政秩 序的干预。不仅如此,而且由于分权只能扰乱国有形式内部原有的利益格局,国家与企 业在权力边界上模糊不清,利益关系紊乱,企业只负盈不负亏,资产亏损以及由此引起 的社会后果如破产、失业均由国家来承担。在国家被动地承认、接受、而不能运用经济 手段来改变这一事实时,除了加强行政干预以摆脱困境之外,别无它法。在后一种情况 下,如果国家向社会转让其资产的所有权,那么,一元主体的财产关系会伴随着经济的 进程而逐渐解体,产权关系可能会重新得到界定。无论是将其资产用股票的形式卖给社 会成员,还是用明确规定新增资产全部或部分地归企业所有的方式,以解决包括积累在 企业行为合理化问题,在社会生产或再生产的循环中,国有经济都会被逐渐解体,这种 做法,实际上是把产权关系的多元化与规范市场生成作为同一过程来看待,用两者相互 促成、相互作用的方式,解决国有制形式与商品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然,这种分权 已经超出了现有的分权理论和国有制实际改革措施的范围之外,目前尚没有被政府采纳 。

敢问路在何方

笔者在《股份制:企业改革中长期规划的主体》(见《未来与发展》1989年5月号)一文 中提出过这样一条思路:“企业所有制改革,主要是发展公有制之间以及和非公有制企 业的联合,形成各种形式和股份制企业集团,使不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单 一公有制形式的企业组织形式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变成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 多种所有制形式结合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沿着这么一条思路深化,我认 为,国有制应当坚持,但必须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 生产相适应的产权市场。在国有制的实现形式上,要通过实行股份制,使财产的终极所 有者与财产的法人所有者相分离,前者只掌握财产的价值形态,而后者掌握财产的使用 价值形态,并通过股票买卖、市场竞争的调节,使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重组,由此 建立多元主体的、真正是经济性质而非行政隶属性质的、股份制形式的公有制。

现代股份制是一种包容性很大的产权组织形式,它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 ,它可以是国有制,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或私有制,也可能是混合所有制。

笔者之所以主张中国所有制改革的形式选择股份制,在于它既不改变国有制的性质, 能保留公有制的固有优越性,又能革除传统国有制的大部分弊病。其一,由于股份制形 式便于生产资料所有权明确而严格地区分以金融资产——股票为载体的最终产权。一方 面,股票及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的归属非常明确具体并且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又有确 定的管理者,还受到法人企业的制约,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想侵吞或随意处置就十分困难 ,这就解决了国有制蜕变为长官个人所有和无人所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经营权和最 终产权有严格区分,就为政企理分离,消除国家行政机关对生产过程的直接干预提供了 条件,也使国家宏观经济目标与企业微观经营目标的区分成为可能,计划与市场的诸多 矛盾也将随之缓解。其二,由于股份制形式的采取,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比较明晰,国家 只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并按事先确定的原则(甚至是具体标准)凭股权从企业取得收入, 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利益边界也就清楚了。他们的利益无论从近期还是从长期看都与企业 的兴衰、效益的高低息息相关,这就能够形成强大的动力体系。

基于这样一种选择,那么,未来我国所有制的形式和企业的发展将形成这样一幅图景 :

国家法人所有权形式。

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现有大型国营企业及金融机构中超出劳动者个人 所有权总额之外的部分资产。这是国家在资产初次分配中用以平衡不同部类及不同企业 之间劳动者利益关系和实现国民经济宏观调节的必要手段。二是国家税利收入中用于调 整产业结构或开发新产业的那部分投资。三是国家在对外贸易中所能支配的部分资金。 在股份制的条件下,其股份的构成主要是:(1)国家投资所形成的有效固定资产净值折 成的股份;(2)国拨定额流动奖金折成的股份;(3)企业在税前还贷中,按还贷当年国家 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计算属于国家的资产所折成的股份;(4)国家的各种专用拨款, 基建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折成的股份;(5)固定资产折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上年 国家与企业资金比例划分属国家的部分所折成的股份。国家法人代表的资产可由新成立 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代管。这部分法人所有资产在整个社会资产中的比重应呈逐减趋 势,其参股方式也应由一般股到优先再到债券或信贷形式,逐渐弱化其对经济的干预作 用。这是由于这种法人所有权远离终极所有权,受利益结构制约微弱,因而对经济的发 展缺少动力机制和风险承担所决定的。

各类企业、金融机构以及集团公司的法人所有权形式。

这种法人所有资产的来源主要是各企业中除去直接分配给劳动者个人掌握的资产和归 到国家掌握的部分法人资产外留在企业内部的部分发展资金,或企业盈利中所扣下的部 分资金。属于这种类型的法人所有资产,一般通过大企业向中小企业持股、大企业之间 环状持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互相持股以及金融机构互相参股等多种形式的法人持股 实现其所有权的分化和两权分离化。借助这种持股方式既有利于企业开放经营,又可以 形成一些以金融机构或骨干企业为核心的经济集团,以利于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其股份 的构成主要是:(1)企业利用留成利润中的生产发展基金购置的有效生产性固定资产净 值所折成的股份;(2)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所折成的股份;(3)企业在税前还贷中,按还贷 当年企业与国家的利润分配比例计算,属于企业的资产所折成的股份;(4)固定资产折 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上年国家与企业资金比例划分属企业的部分所形成的股份。

社会法人所有权形式。

主要指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社会私人投资 所形成的持股形式。为了把事业单位纳入商品经济轨道,可以考虑把原来国家通过财政 拨款形式转给各类事业单位的活动经费,改为国家发放一定数量的大企业或金融机构股 份,使事业单位的活动经费主要依赖于其股份经营状况,把原来凌驾于企业之上或排除 在经济运行之外的各类事业机构纳入国民经济总秩序之中,并从属于经济发展需要。其 股份构成主要是:(1)法人单位投入的有效生产性国家资产净值和流动资金所折成的股 份;(2)企业职工个人按企业规定用现金购买股票形成的股份;(3)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 由私人购买所形成的股份。

以泛股份制形式为主,其它多种交换形式并存在生产资料流通渠道的形式,也就是产 权市场的形成过程。而产权市场的形成是以劳动者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没有劳动者个 人所有权,就无法确定终极所有者,因而也无法明确出资主体,而没有出资主体或出资 主体不明的资金市场,将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多元化的产权是市场分配资源的基本前 提,也是产权市场形成的基本前提。在明确界定企业产权的基础上,逐步开放产权市场 ,允许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法人企业可以在产权市场上购买(兼并)不景气的企业,也 可以向这些企业投资入股,支持这些企业的发展。只有通过产权市场的比较、竞争、流 动和选择机制,才能促进股份制的发展,促进社会资产存量向先进企业集中,促进资源 的合理配置和产权结构合理化。

本文原载《中国工商导报》1988年第16期,有删节。当年,《世界经济导报》、《北 京周报》等均摘转了本文,影响较大。本文是我国较早提出“国家法人所有权、企业法 人所有权、社会法人所有权”等概念,并提出泛股份制形式为主的所有制改革模式的文 章,在学术上有一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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