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对毛泽东、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的继承发展论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思想论文,社会主义民主论文,江泽民论文,毛泽东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作为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中,继承发展了毛泽东、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提出了一系列新理论、新观点,是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折射出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进程。
一、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提出并实施“依法治国”的新战略
1.毛泽东、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思想主张是江泽民“依法治国”战略的主要理论来源。
毛泽东作为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在理论上找到了跳出历代统治者由兴而亡的“周期率”的根本出路,即人民民主。其中,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形成和提出,成为新中国建国立国的理论基础,并逐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但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民主观存在缺憾和局限,他认为:“要求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的人们认为民主是目的,而不承认民主是手段。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起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毛泽东在民主的定位上强调手段性,在民主的实现形式上注重大民主(群众运动),忽视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没有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使二者相脱节,使得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出现种种失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吸取“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民主建设的教训,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主建设之路,在1978年首次提出“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在他看来,没有法制的保证,任何民主都不能实现。他指出:“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9页。)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为配合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进程,他还提出要对领导制度、组织制度“作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因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史上,邓小平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的任务,这是江泽民“依法治国”战略形成的直接理论源头和逻辑起点。
2.江泽民“依法治国”战略的内涵。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正式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合法地位的确立向社会提出了法治的要求。江泽民在十四大报告中指出:“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他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注:《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543-544页。)目标。这表明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已不仅仅是从历史教训的反思中认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而且把加强法制建设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规律性的要求来看待。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在中央举办的第三次法制讲座上,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就是使国家各方面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他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又将这一思想正式表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得到确认。至此,“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得以正式确立。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把“法治”和“法制”区分开了。在中文中“法制”很容易理解为法律制度,而且“有法必依”的主体也不是很明确。现在,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实际是说“治国者要依法”。这样,不仅民要守法,官也要依法、守法,人人按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实际上标志着我国向现代民主政治建设前进了一步。
“依法治国”战略标志着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彻底摒弃人治,开始实施我国权力运行方式的创新和向现代政治文明的迈进。同时,“依法治国”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是我党执政方式的创新。江泽民指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处理好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关系。党的领导是关键,发扬民主是基础,依法办事是保证,绝不能把三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注:《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489页。)这是对邓小平重视制度、法制,改革党的领导制度思想的继承与发展,表明我们党已自觉摒弃依靠政策和群众运动解决国家社会生活基本问题的执政方式,标志着我党执政方式的根本改变。
二、站在人类文明的高度,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目标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谈到政治建设和政治改革时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是党在正式文献中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这一论述是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的新总结,是一次重大的理论创新,是对毛泽东、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的重大发展,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步入了新里程。
1.“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是江泽民对毛泽东、邓小平关于民主战略地位认识的新发展。
在毛泽东的思想中,民主是达到长治久安的手段和方法。邓小平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审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战略地位和作用,认为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属性,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刻阐明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命题。江泽民着重从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层面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我国各项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进入了法治轨道。可以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结果,表明我们党已开始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推进政治发展,也标志着江泽民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2.“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是对邓小平两个文明理论的新发展,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倡导政治文明建设,是对邓小平两个文明建设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也是中国社会不断进步的体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反复告诫全党要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当物质文明的重要性在全党形成共识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后,也出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对滞后,党风、社会风气存在严重问题的“一手软,一手硬”的不良局面。为此,邓小平提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即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他认为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他说:“经济建设这一手我们搞得相当有成绩,形势喜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成功。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得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4页。)
邓小平两个文明建设的理论是江泽民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观点的先导。物质文明是构成人类文明的基础,反映了人类生存的能力和水平;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构成人类文明的上层建筑,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立在一定历史阶段物质文明的基础上,其中,政治文明体现该历史阶段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而精神文明则展现着人类社会的思想主流和精神面貌。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它影响着、制约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三者相互区别、相互联系、互为条件、互相影响,缺一不可。
另外,任何理论的思考,都是对社会实践的反映。“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始全面实施第三步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因为“三步走”发展战略的最终目标就是在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本世纪头20年是实现第三步发展战略的关键的战略机遇期,是我国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阶段。江泽民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3.江泽民深刻阐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举措。
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举措,江泽民指出:一是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三是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各人民团体的关系,这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的作用。江泽民特别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走中国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
三、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理念,提出社会主义人权的新思想
人权状况是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我国的人权问题曾在实践上被忽视,在理论研究上成为禁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新道路。江泽民继承了邓小平的人权思想,在国际环境发生新变化、国际政治斗争出现新特点的历史条件下,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宣告:我国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建国后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表明党对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1.明确阐明人权的本质、构成问题。
人权问题之所以为世界各国瞩目,是因为它与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国家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其人权的本质是有根本区别的。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江泽民也强调,“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注: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0页。)“这里最本质的一条是,民主、自由和人权是同每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我认为在观察各国的民主、自由、人权状况时,离不开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关于人权的构成,江泽民辩证地指出:“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它的充分实现,是同每个国家的经济文化水平相联系的逐渐发展的过程;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注:《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64-65页。)“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人在社会上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就是人能否真正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注:《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22页。)主张两类基本人权应得到同等的重视。这同一些国家片面强调公民政治权利,忽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做法形成鲜明对照。
2.强调国家主权是保障人权的基础和前提。
众所周知,人权问题是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之一,也是纷繁复杂的国际斗争的重要内容。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以“人权样板”、“人权卫士”自居,经常在多种场合指责中国的人权状况。邓小平始终把国家的主权和安全放在第一位,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来谈问题和处理问题”。(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0页。)针对西方有人以“人权”为幌子粗暴干涉中国的内政,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了还有一个国权”(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1页。),“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5页。)2000年9月,江泽民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期间强调:“中华民族历来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中国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在近代历史上长期遭受外强的入侵和欺凌,中国人民深知一个国家不能保障自己的主权,就根本谈不上人权。……今天中国所焕发出的巨大活力,是中国人民拥有广泛自由、民主的生动写照。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注:《江主席在千年首脑会议分组讨论会上发言》,《人民日报》2000年9月8日,第1版。)“只要世界上还存在国界;人们分别在各自的国家中生活,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就是每个国家政府与人民的最高利益。没有主权,也就谈不上人权。”(注:江泽民:《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0年9月7日,第1版。)
3.指出民主与法治是人权建设的根本保障。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同时指出,人权要依靠法治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平台。“中国政府依法保护人权,反对一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并为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更加丰富,逐步扩大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同时不断加大人权立法的力度,为维护人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成效。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完善了人民代表选举制度和罢免制度;《监狱法》、《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进一步加强了我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劳动法》和政府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规,保障了公民的劳动权和劳动者的利益;《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教育法规,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有力地促进了男女平等,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利。在江泽民人权思想指导下,2004年3月我国完成人权入宪,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下来。
4.明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人权目标。
江泽民指出:“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还要实现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人权。”(注:《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全国自强模范、助残先进集体、个人代表座谈时发表重要讲话》,《人民日报》1991年5月10日,第1版。
)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人权目标,但岜的实现将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2002年,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我国人权建设的现阶段的具体目标:“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人权建设思路。此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肯定了发展先进生产力对保障人权的物质基础作用,强调了发展先进文化对提高人的素质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了人民群众的人权主体地位,并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蕴涵了丰富的人权内容,是我国人权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随着人权入宪,我国的人权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必将达到一个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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