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制企业的产权结构及其发展趋势——兼论我国股份制改革何以成效不显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趋势论文,成效论文,股份制企业论文,产权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我国股份制改革成效不显著,有人认为是产权问题没有解决好,这个观点是片面的。从股份制发展的历史和趋势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完全可以使股份制企业高效运作,关键问题是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利益制衡机制。
〔关键词〕 股份制改革 利益制衡机制
一、股份制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企业制度和产权结构变迁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生产力的发展,技术水平的提高,不仅扩大了生产范围和生产规模,而且对企业经营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从资本家中间挑选经营者已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必须将挑选范围扩大到整个社会。换言之,生产的社会化要求经营者的挑选也社会化。于是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以股权相对集中的股份公司为代表),所有者将经营权交给从社会挑选出来的有经营才能的人——尽管他可能身无分文,不拥有任何资本。但这只是生产社会化的第一步要求。它的第二步要求是,在所有权上弱化资本家或私人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实现产权或所有权的社会化。适应这一要求,出现了股权高度分散的股份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的股份公司与其说是联合资本家,不如说是联合广大小投资者。当然,西方股份制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资本主义私有性质。但它毕竟是私有财产走向社会化的一种形式,使私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使私人企业转化为“社会企业”,从而显示出生产社会化的不可阻挡趋势。
股份制从股权相对集中发展为股权高度分散,为探索在产权相对模糊的情况下,如何安排好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利益制衡机制,搞好企业管理,实现高效率运转,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换言之,它闯出了一条在产权变得相对模糊的情况下,仍能将企业管理得井井有条、富有竞争力和效率的新路。
毫无疑问,在两权合一时,谁掌握权能,利益就归谁所有,产权关系十分清楚。但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产权关系变得模糊不清。股东作为所有者,要索取一部分利益,经营者作为权能的掌握和使用者也要占有一部分利益,如何在两者之间分配利益,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更严重的是,产权关系的模糊使产权机制难以正常运转。从理论上讲,企业经营者作为掌握和使用权能的人应取得全部利益(包括正面利益即赢利和负面利益即亏损),但实际上只能取得很小一部分利益(并且往往是正面利益),与其努力和付出远远不能相符,大部分利益为股东所占有,这就很难刺激经营者努力工作,行使好经营权。更有甚者,由于经营者“只负盈不负亏”,换言之,企业亏损不需要经营者掏腰包补偿而由股东用自己的财产来填补,因而有可能滋生通过侵蚀企业利润来达到个人享受的心理。就是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给产权机制的运行带来了严重的障碍,出现了经营权对所有权的侵犯,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企业和所有者的利益,使投资者的资产难以保值和增值,也就是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的问题。
为了防止经营者因与所有者利益不同而可能损害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西方国家的股份公司制度经过长达数百年的演进,形成了一整套有效制约经营者的机制,即所有者监督和控制经营者的治理结构机制、破产机制、兼并机制、“用脚投票”机制、激励机制和经理市场机制。从实际效果来看,上述六种机制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既激发了经营者的工作热情,又减少了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侵蚀,保证了股份制企业的高效运转。
但是在股份制发展的第二阶段,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股权从相对集中转向相对分散,乃至高度分散和绝对分散。千百万工薪阶层加入投资者行列,虽然扩大了企业的筹资规模,但也带来了股份的分散化。据统计,在西方国家,大股东在大多数股份制企业已不复存在,拥有股份最多的股东,其份额也不足全部股份的1%。这就产生了一个“免费搭车”的问题。每个小股东都不愿花力气去监督经营者,以为别人会去监督,自己可以坐享其成,从而造成所有者对经营者控制的弱化,乃至消失。
为了避免股份过度分散,给自己带来损失,小投资者纷纷将自己的钱投入各种机构,如养老基金、共同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由它们代表自己进行投资。这些机构或法人将千百万小投资者的钱集中在一起,聚集成巨额资金,用于投资,便能掌握一些股份公司的大部分股票或相当大一部分股票,成为主要股东。例如在日本所有股份公司中,金融、保险、养老金、信托机构等法人机构持股高达70%以上。机构持股或法人持股在西方国家已成为普遍现象。它作为主要股东或主要所有者,有义务(使投资不受损失),也有权力(掌握大部分或相当大部分股票)监督、控制经营者,从而有可能消除免费搭车现象。
由持股机构或法人充当主要股东是一个创举,它表明主要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种持股机构可大可小,大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小可以是基金会、银行、投资公司。
但是,以持股机构充当主要股东或主要所有者,存在着一个问题,即机构是一个没有生命的组织,本身不能发号施令,必须由自然人也就是持股机构领导人代表它履行职责。持股机构领导人虽然掌握主要股东的权力,但却不拥有主要股份(它属于广大小投资者)及其收益,出现了权能与利益的脱离。由于他们与企业没有财产上的密切联系,不能像资本家型主要股东那样关心企业,与企业命运相联,因此很难指望他们能履行主要股东职责,严格监督和控制经营者。于是在广大小投资者与持股机构领导人之间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问题。如何防止持股机构领导人为追求自我目标而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呢?西方国家在实践中创造了下列一些机制。
第一种是“用脚投票”机制。这不是指股东卖出所持股票,而是指小投资者们把自己的钱从业绩不佳的持股机构转到经营良好的持股机构。
第二种是持股机构破产机制。持股机构的破产,如银行倒闭、投资公司破产,既是对不能严格履行自己职责的持股机构领导人的惩罚,使其失去职务和优厚的收入,也是对那些不能及时把钱从业绩不佳的持股机构转出去的小投资者的惩罚。
第三种是持股机构相互竞争和兼并机制。在持股机构之间展开竞争,能有效提高它们的管理水平和督导经营者的能力。
正是在这三种机制和前面所说的其它机制的制约下,持股机构领导人为追求自我利益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从西方国家股份公司的运行情况来看,尽管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效率并没有降低,持股机构领导人大都较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使公司保持了较强的竞争力。
这说明了两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第一,由持股机构或法人充当股份公司的主要股东,不会降低公司的效率,甚至有可能比自然人或者说比资本家充当主要股东的股份公司创造出更高的效率。换言之,没有资本家充当主要股东(或者说没有一个拥有巨额资本的人充当主要股东),股份公司一样可以搞得很好,甚至更好,更有效率。持股机构或法人完全可以代替资本家充当主要股东,将股份公司搞得富有竞争力和效率。因此,改造国有企业的关键是在国有企业建立起股份制式的现代企业制度,而不是搞私有化。
第二,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的研究要有突破性进展,要全面认识和评价产权理论。从产权理论看,私人企业主所以对企业高度关心、负责是因为企业产权清晰,即企业的财产和收益归他个人所有,实现了权能与利益的一致。按照这种理论,要想让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对企业高度负责,履行好主要股东职责,也必须将企业产权界定清楚,即将国有企业财产的大部分或相当大一部分划归他个人所有(划归少了,会产生搭便车心理)。这虽然可以在财产关系或产权关系上将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的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使他视企业如己物,关心备至。但要将全体人民的财产划归某个人所有,是公开侵吞公物,很难行得通。这也是产权理论难以运用于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或持股机构领导人在利益上就不能与企业建立密不可分、休戚与共的关系。不是从产权或财产权上,而是从其它方面着手,也一样能使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或持股机构领导人像私人企业的主要股东那样对企业高度负责。两权分离型企业的经营者在财产关系上与企业联系甚少,但他仍然兢兢业业地为企业工作,不敢有丝毫懈怠。这说明财产关系或产权关系只是利益关系中的一种,企业与企业各种人的利益不能只靠产权关系来维系,还可以靠“人力资本”来维系。“人力资本”是指持股机构领导人(如银行行长)提供的管理才能,经营者提供的经营才能,技术人员提供的科技才能,工人提供的劳动技能等。人力资本是工薪阶层获取生存条件的手段。失去这一手段,就意味着“死亡”,或过苦日子。因此,对资本家来说,资本是他的命根子,是他的根本利益所在;对于工薪阶层来说,人力资本是他的命根子,是他的根本利益所在。但人力资本的发挥,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要有一个工作岗位,一个职位。失去了职位,人力资本也就失去了用武之地。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或职务关系到工薪阶层的生死荣辱,其重要性不亚于财产之对于资本家。由于职务是人力资本发挥作用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职务就没有人力资本,两者同等重要,或者说,前者更为重要。当工薪阶层在企业或持股机构获得一个职务(岗位)时,也就是将自己的人力资本投入到这个企业或持股机构。为了保住自己的职务,使自己的人力资本派上用场,他们一般是会珍惜这一机会,兢兢业业地工作。特别是持股机构领导人和经营者更是如此,如果他们因失职而被解聘,会在经理市场上失去信誉,很难再找到相应的工作。当然,职工也可以“跳槽”,到别的企业工作,但第一,要找到新的工作并不容易;第二,无论到哪个企业工作,都必须认真努力,否则还会被开除,从而失去谋生的场所和手段。因此只要将职工的职位与他们的工作表现联系起来,就会使他们兢兢业业地工作——不是在这个企业,就是在那个企业,否则他就永远没有固定的工作,失去了生活的保障。这说明,靠人力资本,而不是靠资本或财产上的联系,也完全可以在工薪阶层与企业之间建立起休戚与共的关系,使他们为企业尽职尽责。
总之,股份制的发展,大大开阔了人们的眼界,使人们认识到不能只从产权的角度来考虑如何建立企业的利益制衡机制,还要从其它途径探索如何将企业各种人的利益与企业利益联系在一起。股份制的精髓就在于它闯出了一条不是靠资本或财产,而是靠人力资本来建立起一种新型的利益制衡机制的路子,使企业在产权模糊的情况下,仍能保持高效率运行。
二、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成效不显著的原因
作为一个企业,它必须具备三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要成为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竞争特别是破产压力,是企业的第一推动力,是企业生命力的源泉。古往今来,没有哪一个真正的企业是不参与竞争的,无论是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无不如此。唯有国营企业,由国家出资兴办,以一国之富,对其债务负无限责任,因此既无破产之虞,也不需参与竞争,吃国家的大锅饭,失去了前进的动力和刺激机制,造成先天不足。
第二个要素是要建立起强有力的利益制约机制。业主制两权合一,企业是在破产机制的压力下,靠资本或产权,建立起利益制约机制。股权相对集中的股份制企业,其利益制约机制是主要股东将巨额资本投入企业,控制了企业的主要股份,同时也在财产上与企业建立起共存共荣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主要股东通过自己所控制的董事会来制约、督导经营者,通过经营者制约职工,形成了强有力的利益制衡机制。股权高度分散的股份制企业的利益制约机制要复杂一些。首先,在持股机构将千百万小投资者的资金汇集在一起的基础上,通过破产机制等将持股机构领导人的人力资本与他的工作业绩联系起来,制约持股机构领导人;然后,通过持股机构及其领导人所控制的董事会制约经营者;最后,通过经营者制约职工。
与前三种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利益制衡机制很特殊,人们称之为“三铁”。如果将国家视为国有企业总的持股机构,则代表国家行使主要股东职责的各个企业主管部门就是持股分支机构,简称持股机构。由于国有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亏损由国家兜着,因而不存在破产机制。于是持股机构及其领导人——企业主管部门及其领导人便失去了破产机制的制约。当然,对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的制约还可以来自其上级机关,如国家领导机关,由它决定前者的任免。但企业主管部门身兼主要股东和政府部门双重身份,既要履行所有者职能,又有履行行政职能。作为主要股东,他要代表全体国民,监督、管理经营者,并且要将自己的人力资本与企业盈亏联系在一起,如果他所管辖的企业大面积亏损,不仅要负领导不力的责任而被免职,机构也要被撤销;作为政府部门,他只要执行上级指示,把行政工作搞得井井有条,得到上级赞赏,便算圆满完成任务。这两种职能或职责往往发生冲突:当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所管辖的企业亏损严重,本应撤职时,如果他的行政工作搞得很好,完成了上级交办的任务,则他不仅不会被免职,还有可能晋升。于是企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压倒了主要股东职能,企业经营成绩也就与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的人力资本(职务)脱钩。这使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在相当大程度上失去了上级机关在所有者职能上对他的制约。
严格地说,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的上级机关对他的约束是一种软约束。这种制约不稳定、不规范、不客观,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容易受干扰而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与破产机制、兼并机制等相比,不能算是一种有效的、自动的、有客观标准的制约机制。例如,有的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与上级关系特殊,因而即使他所管辖的企业亏损严重,也不会被上级免职。我们看到有些企业主管部门所管辖的企业大面积亏损,但其领导人却照样当官,其原因就在于此。
对持股机构领导人亦即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制约的弱化乃至消失,必然带来对经营者的失控,打断利益制衡机制的传导环节。由于企业经营好坏不影响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职务及其利益,因此他容易对企业经营者采取放任迁就的态度,不是根据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决定经营者去留,而是根据他是否听话,是否按照自己的要求办事来决定经营者的任免,从而出现企业亏损,经营者安居其位,或易地作官的不合理现象。
对于职工,由于存在着“铁饭碗”和严重的平均主义,经营者既无法根据他们的工作成绩给予相应的奖惩,也无法将他们的人力资本与他们的工作态度联系起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对他们的制约。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利益制衡机制是支离破碎的,无论是对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的制约、经营者(管理者)的制约,还是对职工的制约,都比较微弱,企业效率较低也就毫不奇怪了。
第三个要素是经营者必须掌握足够的经营管理权力。无论是在私人独资企业,还是在股份制企业,经营者都掌握着经营管理大权,唯独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大权控制在国家手中,经营者只是国家命令的执行者。这就挫伤了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他的才能难以发挥出来。
我国国营企业改革进行了多年,但企业应有的上述三种要素,依然没有具备。
从我国股份制企业试点来看,有的试点单位虽然在形式上建立起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治理结构,但没有将经营者、董事,特别是掌握经营者任免大权的持股机构领导人的人力资本(职务)与企业盈亏联系起来,因而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制衡机制。
有的试点单位要求董事长、总经理一人兼;有的试点单位要求成为国有资产授权单位,自己经营国有资产,不想上边有股东约束。其结果都是要取消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制约,让经营者为所欲为,这是十分危险的。也有的试点单位虽然由持股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控股公司)派出代表参加董事会,但由于持股机构领导人的人力资本和职务没有同企业盈亏挂钩,企业亏损不影响他的职务、地位和收入,因而很难严格督促他所派出的代表在董事会行使制约经营者的权力,这突出表现在不能及时撤换不称职的经营者上。可见,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成效不显著的根本原因是没有真正建立起利益制衡机制,而并非产权清晰与否。
三、我国股份制改革应如何进行
我国国有企业经过改革,有了一些变化,但还远远不够,需要继续深化改革,主要应在两个层次上建立起利益制衡机制。
第一个层次是建立对持股机构领导人的制约机制,主要是破产机制和兼并机制等。首先要实行政企分开,政府部门要保持相对稳定,既不能破产,也不能兼并。因此,企业管理机构必须与政府分开,成为一个相对独立、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国家将国有企业及其资产委托该经济实体管理和经营。由于它们是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来管理国家独资或控股企业,因而称为“受国家委托的国有企业持股机构”,简称“国有持股机构”。它们主要由各部门各地区的企业主管部门改造而成,有些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企业集团经过改造也可充当这一角色。改造的办法是,将每一个企业主管部门改组成几个、十几个甚至更多个国有持股机构,彼此相互独立、自负盈亏。每个机构管理几个或十几个企业。国家授权它们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对分给它们管理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并享有资产受益、选择经营者和影响企业决策等权力。
这些国有持股机构不再是政府行政机构,它们与国家的关系是,第一,要向国家提供资本使用费。第二,负责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由国家任免持股机构领导人,但要有一定条件,即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企业运行标准来任免持股机构领导人:(1)当持股机构业绩良好,能够按规定交纳资本使用费时,不得更换领导人;(2)持股机构可自行推荐或向社会招聘领导人,并报国家批准;(3)国家一般不干预持股机构的经营管理,但当持股机构不能按规定交纳资本使用费时,国家有权更换机构领导人,直至解散该持股机构,将其资产转给其它经营良好的持股机构;(4)当国家多次更换持股机构领导人仍不能扭转该机构业绩下降时,应允许其他业绩良好的持股机构收买或接管该机构;(5)为使“用脚投票机制”能发挥作用,国家可提倡各持股机构相互持股。当某持股机构因业绩不佳而股票价格下跌时,其它持股机构可趁机大量收购,将其兼并。上述条件的目的是要最终建立起由市场和竞争来挑选国有持股机构领导人的机制,而不是单纯由政府任命。
从这里可以看出行政机构与经营机构的不同,前者由政府任命领导人,后者由市场和竞争决定领导人。政企分开的实质就在于此。国有持股机构虽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但它是一个企业型机构,必须按照企业方式而不是行政方式进行管理。每个国有持股机构都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都要在市场竞争中经历优胜劣汰的考验,求得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哪个持股机构领导人不能选拔优秀经营专家充当自己所管辖企业的经营者,致使企业亏损,不能交纳资本使用费,他就会被解职,该持股机构也会被解散,或被其它持股机构兼并;哪个持股机构领导人对经营者要求严格,善于识别人才,敢于将有才干的人提拔到经营者岗位,使企业蒸蒸日上,哪个持股机构就发展壮大,甚至可以兼并其它持股机构。这样,通过竞争和自然淘汰,一批批能力低下的持股机构领导人纷纷下台,一批批精明强干的持股机构领导人脱颖而出,担负起更重大的责任。当然,如果某个国有持股机构兼并其它持股机构过多,形成垄断,国家应出面进行干预,将其分散成若干个持股机构,缩小其规模,以保持竞争环境。由于国有持股机构破产或被兼并时,其资产流入其它国有持股机构,因而不会发生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个层次是建立对经营者的制约机制。国有持股机构领导人必须严格要求经营者,规定盈利指标,因经营管理不力而完不成任务者要及时撤换;盈利率越高的企业,经营者的报酬和企业留利应越多,反之,则越少。对非政策性亏损企业,要限期扭亏为盈,否则更换经营者,再不行,则让兼并机制或破产机制对其进行制裁。
一般来说,持股机构领导人为保住自己的职务和人力资本,是能及时撤掉能力低下或不负责任的经营者的,但换上的经营者是否称职,则取决于该机构领导人的素质和识人能力。
如果国有持股机构领导人经过多方努力仍无法找到合格的经营者,那么最简便、最有效、最保险的办法是实行兼并,让先进企业兼并或接管、代管落后企业。这实际上是给先进企业的经营者压担子,让他管理更多的企业。我国国有企业有1/3盈利、1/3企业明亏,如果让盈利企业兼并或代管亏损企业,必能大大提高后者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国有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需要指出的是,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持股机构及其领导人和经营者两个层次上建立起利益制约机制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其效果也是逐渐才能显现出来的,那种以为股份制改革,会一改就灵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因为破产机制、兼并机制、用脚投票机制等的形成和发挥作用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如完善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经理市场等。西方国家建立和完善股份公司制度及创造所需的条件,花费了上百年的时间。我国要完成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并产生效果,也需花费较长时间。但这是将国有企业改造成足以同私人企业竞争的高效率企业的必经之路。
从我国当前情况来看,国有企业存在着管理松懈、亏损日趋严重的问题。这除了宏观上的原因外,主要是没有建立起对经营者的利益制衡机制,致使对经营者的约束日益软化。企业管理不严格,不科学,经营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应强化对经营者的约束,开展一个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为中心的活动,凡是做出成效,使企业管理水平和效率提高的经营者,予以奖励;凡是不能改变企业管理落后面貌的经营者要坚决撤职,并大胆换上一批有能力、有魄力、敢于负责、勇于创新的新人。特别是要运用兼并机制将一批落后企业的经营权转移到盈利企业的经营者手中,以此来提高落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政府应该督促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并撤换一些不能严格要求经营者或不能选拔合格人才充当经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如果这样做有困难,则可以在企业主管部门改造成国有持股机构以后,由破产机制、兼并机制等来完成这一工作。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在国有企业建立起多层次的利益制衡机制才是治本的办法。